摘要:在传统的宗族研究中,宗族被看作是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而在西方人类学宗族模式和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的宗族研究中,宗族被认为是在政治国家之外自主生成的社区共同体。本文则从历史比较的视角对宗族的建构及现代变迁进行分析,文章指出,中国的宗族是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复杂文明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中形成的,其生成、发展及至现代的变迁,都是受国家力量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宗族也并非完全被动地受制于国家,作为一种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历史穿透性的村落共同体,宗族是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农民对互助协济和村庄秩序需求自我满足的福利社区。借助于对传统宗族组织的反思,有助于我们从传统的组织形式中发育出适应现代化进程的新型农民组织。 关键词:宗族模式 国家与社会 乡村治理 在传统的宗族研究中,宗族被看作是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族权与政权、神权、夫权同为压迫农民的工具。而近些年来,受西方人类学宗族模式(the lineage paradigm)和国家与社会(State and Society)理论框架的影响,宗族常常被视作是政治国家之外的自生的社会共同体,或与国家正式组织相对的自治性的社区组织。前一种倾向揭示出了宗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的联系,宗族在国家的规训之下,构成了传统国家统治的社会基础。不过这一视角却忽视了宗族并非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嵌入”乡村社会的制度,宗族作为在乡村社会中成长起来的社会组织,它体现了乡村社会构建伦理秩序以及农民进行生产合作和生活互济的内在要求。后一种倾向强调了宗族形成和发展所具有的自生性,将宗族视为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自治组织。但这种源于西方理论的观察过于强调宗族与政治国家的对立,忽略了中国的宗族组织与在“无国家的社会”制度背景中成长起来的宗族组织有着根本的差异。 本文将指出,中国的宗族是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复杂文明的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中形成的,其生成、发展及至现代的变迁,都是受国家力量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宗族也并非完全被动地受制于国家,作为一种具有顽强生命力和历史穿透性的村落共同体,宗族是小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农民对互助协济和村庄秩序需求自我满足的福利社区,它是承担着抚育赡养、死丧相助、患难以恤功能的村庄共同体。 一、西方关于宗族研究的理论模式 晚近的中国宗族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西方人类学宗族范式的影响。西方人类学的宗族范式主要来自埃文思—普里查德对努尔人,以及福特斯对泰伦西人的研究。西方人类学研究的出发点是通过对非西方的、原始的“异文化”的观察与理解来获得对西方文化本身的反思。那么,在没有类似于欧洲的国家制度条件下,非西方的“无国家社会”的政治生活是如何运作的呢?对此,人类学者对非洲的部落社会做了长期的田野调查。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埃文思—普里查德对尼罗河下游的一个苏丹民族 ——努尔人的研究。努尔人没有国王和政府,他们的社会是通过地域和继嗣关系构建政治秩序。作为最大的地域性、政治性社区的部落,其组织基础是父系纽带,即部落实际上是一个继嗣组织,部落成员都认为自己是部落始祖的后代。部落又分为若干更小一些的宗族,它们的祖先是部落祖先的后辈。而宗族越小,其内部关系越紧密,越成为具有强大内聚力的社会实体。由此,西方人类学将宗族看作是在无国家的社会制度背景之中自然生成的基层社会组织。 20世纪中期,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在社会人类学关于非洲的“宗族范式”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中国宗族的范式。埃文思—普里查德的宗族理论讨论的是非洲的宗族是在无国家的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理论是否具有一般性的意义呢?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文明的复杂社会,早已存在制度十分成熟的国家结构,如何解释中国的国家与宗族共存的现象?弗里德曼看到了中国经验的独特性,但他却没有摆脱当时社会人类学主流理论的限制,没能从一个新视角揭示国家对宗族构成的影响,而是依然把宗族的发展看作是脱离国家之外的自在的一个社会共同体组织。弗里德曼认为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发展较之北方更为勃兴,因为中国东南作为一个“边陲地区”远离中央集权中心,从而使宗族组织的发展获得了广阔的制度空间。这种“边陲说”,实际上使弗里德曼的观察回到了非洲的宗族范式,即把宗族看成是独立于国家之外、正式组织阙如的背景之下自然形成的社会现象。 将宗族看作为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是西方学者的一贯视角。西方人类学关于宗族的理论其实和早期进化论学者的的氏族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以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取代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承前启后的进化过程 ,这意味着宗族作为一种自然的、反映人类本性的血缘组织,是在地缘性的国家政治组织出现之前的社会自组织,而在社会进化过程中其最终会被国家的正式组织所取代。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与市民社会(State and Civil Society)”的理论在国内开始盛行。“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不仅被作为一种社会研究的理论框架应用于对中国史的解读之中,而且还作为建构一种实体社会的目标来追求。 这一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领域,包括“经济关系、家庭和血缘关系、宗教机构以及诸如此类的公共领域” 。多数论者虽承认市民社会是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而型构出来的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但又认为这一模式具有超越文化、跨越空间的普世效度。受这一理论预设影响的学者试图从中国的历史经验中找出属于“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因素。例如,有学者将家族、门第、同姓社团以及庙宇等看作是中国市民社会的历史渊源,是一种“具有明显特征的前现代市民社会”,“它们都是在国家领域之外或独立于国家领域而建立的” 。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视野之下,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着两种秩序:一种是国家秩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正如罗兹曼所说,“一端是血亲基础关系,另一端是中央政府,在这二者之间我们看不到有什么中介组织具有重要的政治输入功能” 。因此,国家的力量仅仅局限于州县以上,而广大的乡村社会依靠在聚族而居的基础上天然形成的宗族组织来维护秩序。 二、作为国家建构的宗族与社会内生性的宗族 如果返回到中国历史经验本身,从中国自身的“地方性知识”来看宗族,来自西方理论和模式的“规范认识”便有可能被动摇。从社会史的角度来检视中国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的发展,宋以前,以地缘为基础的乡里行政制度才是构成基本的社会组织的基础。如西周的乡里制度规定,国都地区设有六乡,国都之外分为六遂。可见,古代中国自西周以来以乡里制行政管理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 这与非洲无国家的宗族社会以及西方中世纪领主林立的“非国家状态”是十分不同的。 秦晖在对20世纪末出土的长沙走马楼吴简的研究中发现,汉唐间“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或编户齐民社会是传统帝国的社会基础。吴简反映出东汉末年至孙吴长沙郡一带的社会组织面貌,一方面乡、里、邱等国家划定的基层行政建制对乡村社会具有实际的控制,另一方面,从聚落的角度看,这些区域的住户呈现出极端的多姓杂居状态,这种杂居的状态是国家“不许族居”政策的结果。 实际上,既使在一些地方存在着聚族而居的现象,但由于国家制度的限制,民间社会并没有谱牒、祠堂、族田义庄等宗族制度,族人之间因而缺乏相互关联的有效机制,人们头脑中并没有多少血缘宗法伦理观念。根据明仁和胡氏墓田记,谓自高祖移居仁和横塘以来至本宗建祠堂、置族谱,150年间,虽子孙“日就蕃衍”,却“贫富相嫌不相往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