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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生与延续:近代中国乡村高利贷习俗的重新解读(上)

【内容提要】高利贷习俗的生命力非常顽强,能够超越不同社会形态而存在。它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本文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利率习俗。从20世纪上半期华北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资料来看,此习俗花样繁多,大致可划分为加大利、先扣利、多算日期、粮钱互折、粮食与粮食及其他实物的互折等六类,由此可见高利贷习俗类型与模式的共性和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其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主要是因为除了高利贷,农民没有其他更多的融资办法,而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剂生活中所遇到的资金或实物的不足。如果不考虑这一社会经济基础,只用政治干预的办法予以取缔,则会导致民间社会秩序的紊乱。

【摘 要 题】现代史专论

【关 键 词】高利贷习俗/20世纪上半期/华北/长江中下游

【正 文】



在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不可或缺的融资行为。民俗起源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借贷活动也折射着浓厚的民俗气息。所谓高利贷习俗,笼统说来,就是长期相沿、为广大民众反复使用的高利贷习惯。民俗学家乌丙安依照同类题材和内容的密切相关性,将民俗分为12个系统、48个系列,(注: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但我们从中看不出借贷或金融习俗的归属,究竟划为何类,尚须研究。就其运作的具体过程而言,高利贷包括借贷关系的主体即借贷当事双方、借贷的信用方式、借贷期限、借贷利率、借贷的偿还等环节,由此构成高利贷习俗的链条。这种借贷之所以成为高利贷,最能体现本质的内容是其高昂的利率,所以本文阐述的核心是高利贷利率问题。

何谓高利贷?迄今为止,这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关键是很难做出一个科学的量的规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的定义为“可以把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叫做高利贷资本”。(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5、671页。)这一定义显然过泛,与西欧中世纪的高利贷概念没什么区别,即只要是有偿借贷,不管量的大小,都属高利贷。不过,从马克思的具体论述来看,高利贷资本的本质特征是重利剥削,它不仅占据了债务人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还占有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其精疲力竭,每况愈下。

20世纪80年代末,有的中国学者仍然只是依据马克思的定义,而不是具体论述,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借贷都属于高利贷。(注:刘秋根:《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载《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这一对传统借贷形式不加任何区分的观点,当然更有泛化高利贷之嫌。按此界定,民间私人借贷、店铺借贷、典当业借贷、钱会借贷等传统借贷形式都可以归属高利贷范畴,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借贷,运作方式及其性质并不相同,必须根据具体问题而有所区别。例如,典当业是一种以动产抵押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高利贷行业,但近年有的学者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将典当业划为高利贷非常片面。(注: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载《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完全否认典当业的高利贷现象也不客观,但由于经营成本较高,确非以往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总体说来利大于弊;至于钱会,完全是一种多人集资和借贷的互助组织,根本不能算高利贷;而私人借贷和店铺借贷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亲友之间的无息借贷和低利借贷不能说是高利贷,民间所谓高利贷是超出社会广泛认可的利率。

前几年,笔者在博士论文中,鉴于高利贷利率的概念难以界定的情况,“姑且参考国民政府的提法,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就算高利贷,这实在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注: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现在看来有取巧之嫌。其实,不仅南京国民政府对此有过规定,革命时期的中共政权也颁布和执行过有关规定,如抗战时期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同样是权力规定,为什么仅以国民政府的规定为标准?显然并未表明充分的理由。无论如何,两个政权的规定都大大低于社会认可的利率,而是否高出这一规定就算是高利贷,则不能轻下断语,因为政府规定与社会经济基础的距离经常很大。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所述高利贷习俗,并非泛指所有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不是社会认可的借贷利率,譬如旧中国物价平稳时期,通常借钱月利为3分,粮食借贷年利率为7分,而是特指私人、店铺借贷中超出社会认可、对债户非常苛刻的借贷,此属社会陋俗。我认为,这或许是一个能够反映民间真实生活世界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对民间借贷有泛化高利贷的倾向,而今却又有淡化乃至否定高利贷的论调。此一判断也属极端,均不足取。

在近代乡村,尽管民初以降有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现代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发展,但传统高利贷仍是十分重要的融资现象,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着相当的历史价值。而从另一角度而言,由于以往民俗学界对此探讨尚属空缺,所以又有重要的民俗学价值。近些年来,笔者主要研究20世纪上半期华北和长江中下游乡村的信贷问题,兹即以这些地区的调查资料为中心,对高利贷习俗作简要讨论。



与“现在的”民俗不同,“历史的”民俗资料很少记载民俗生活的全部动态过程,它保留的主要是民俗事象、民俗文化和民俗符号,民俗主体基本被悬置起来。(注:高丙中:《民俗文化与民俗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53页。)高利贷习俗也是如此,资料文本极少记录借贷双方讨价还价的具体细节,而是主要表现或抽象为借贷习俗的类型。在此限制下,要复原民俗生活的整体是不可能的。一如法国历史学家勒华拉杜里的名著《蒙塔尤》,所用宗教裁判所审判资料可谓丰富至极,但他仍然表示“在民俗这个领域里,‘复原’只是一种幻想。”(注:[法]勒华拉杜里:《蒙塔尤》,许明龙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94页。)所以,本文所介绍的主要是高利贷习俗的事象、模式,通常为民间俗称的种种名目。此习俗花样繁多,不胜枚举。据统计,江西乡村的高利贷习俗有23种名目。(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由于同名不同义、同义不同名者较多,要想准确地分类是很难的。这里仅就借贷方式及其利率的不同特点,粗略划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加大利

这种高利贷直接表现为借贷利率的高昂,在借贷关系中颇为常见。

钱债有“大加”利之说,如山西黄土坡村称“大加一”,即月利10分。(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太行山区乡村又称“老一分”、“十利”,即借1元,月利1角,10个月本对利。甚至有“加十五”、“大加二”的,即10个月期限,利钱高至150-200%。(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江苏嘉定县有“日拆利”,每元每日加利1.2或1.5角。(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83页。)粮债也有加大利的各种名目。如山西兴县有“冬五升夏三升”之说,即春借冬还,每斗以5升行息。如冬季不能偿还,至来年夏季再还,每斗又加3升利。(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芮城县称“放伙帐”,借麦1石,加利4-8斗不等。(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河南开封、偃师等县称“揭麦帐”,如年底借麦1斗,麦后还麦一斗二三升。(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47页。)河北赞皇县称“加五利”,亦名谷利,即借粮1斗还1斗半,且须“尖还”,即平斗借尖斗还。(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江苏常熟县有“粒半”、“粒六”、“粒七”乃至“粒八”,即指5分利、6分利、7分利和8分利。(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丽水县有“对合利”,7月借9月还,利为本的一倍。(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30页。)安徽滁县有“四撞十”,春借4石稻,秋收时连本还10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再就是利滚利、驴打滚与印子钱,它们成了一些地区高利贷的代名词。

“利滚利”,即届期不还,以利作本,重计利息,逐期滚算,利息学称作“复利”,是债主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河北称为“臭虫利”,形容其繁殖过速。(注:田文彬:《崩溃中的河北小农》,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4月27日。)山西称“驹子生息”、“羊羔生利”、“黑驴打滚”(注: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年版,第55页;崔哲:《“相财主”杀刮农民的“奥妙”》,引自《晋绥日报》1946年7月26日;宏流:《地主剥削式样》,引自《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等,与臭虫利的意思是一样的。在江苏青浦县称“母子债”,到秋收不能偿还利息,就重写借据,将利作本,利上滚利,如借对本利1石,次年不还,第3年就还4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安徽宣城县称“放月利”,一般月利3分,每月利上滚利,一年后可滚至5倍。(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湖南临湘县,每元每日利息1角,满10天即算复利,如此计算,借洋1元,1个月须还本利8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驴打滚”,在有的地区,意指利息为本金的1倍,如太行山乡村就有这样的借贷习惯,借1元还2元,又称“轱辘利”、“梯梯利”。(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但通常含义是,届期不还,利息加倍,是一种比利滚利更为苛刻的复利借贷。在河北丰南县,这种借贷以一年为期,利息为50%,如到期不还,就利息加倍。(注:丰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丰南县金融志》初稿,1989年印,第5页。)在河南新郑县,则以一月为期,利率4-5分,“如过期不还,则利率即按数学级数以增加,成为最厉害的复利!”(注:卢锡川:《新郑县唐河农村的调查》,载《河南大学农学院委刊》第1卷第3期,1930年。)在河北赞皇县,将“到期不付利,利加一倍”的情况,又称“大加一”。(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天津郊区,称“倍倍钱”。(注: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上,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98。)在湖南桃源县,称“孤老钱”,每月一对本,即借洋1元,过1个月还2元,过2个月还4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安徽滁县关山乡称“老驴滚”,春季借稻1石,秋收还2石,到期不还,加倍计息,至翌年还4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湖北随县称“老呱呱”,借10元,1个月还本利12元,超过1天另收2元,超过2天收4元。(注:湖北随州志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随州志》,中国城市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56页。)

“印子钱”,亦称折子钱,规定债务人分期偿还本息,债主将还款日期及每次应还本利数额写在折子上,每还一次就在折子上加盖印记,其主要特点是数额特小、期限特短、利息特高。在河北,此种借贷期限一般为2个月,短至1个月,鲜有过百日者。款额多为一二元,10元以上者极少。普通月利20分,如借铜元500枚,每日还本利20枚,一月共还本利600枚。(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3页。)天津郊区,农民需款少,就向印子房借,最多借5元,每日还5分,120天还完,本利共6元,月利达60分。(注:《中国经济年鉴》上,E198。)在江苏涟水县,借钱10千,按10日摊还,每日缴还本利1200文,合月利60%。(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安庆县,借钱300铜元,每日还款15枚,1个月本利总数450枚,合月利50%。(注:汪洪法:《我国农民负债之特质》,载《文化建设》第2卷第6期,1936年。)

第二类:先扣利

一般借贷是利随本清,先扣利则是在借贷关系一成立时就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全部本金和剩余利息仍要如数归还。因提前扣除利息,就等于提高了借贷利率,它成为债主防止债户到期不还而经常采用的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现扣利”、“裹除利”、“裹扣利”、“倒抹利”、“倒坐利”等别称,都是借约上写10元,实际上借出的是8元、9元或7元。(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河北通县则有两种作法,一般是债主先扣留第一个月利息,如借120元,先扣月利4元,只出116元;另有“倒坐利”者,如借120元,10个月为期,月利4元,利息共40元,一并扣留,只付债户80元,到期还120元。(注: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系1935年印,第93页。)在江苏奉贤县青村,称“内扣利”,借米1石,先扣3分利,实际只到手7斗,到期仍归还1石。(注:奉贤地方志丛书:《青村志》,1984年印,第165页。)无锡县称“丢稻钱”或“丢麦钱”,收成前一、二个月借1石,先扣利息3-4斗,收获后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吴兴县,每借米或谷1石,先付现款2元或1元,至秋收时再还米或谷1.9石。(注:杭州国民党政府经济建设委员会经济调查所:《中国经济志》浙江吴兴县,该所刊1935年版,第33页。)江西南昌郊区称“贴现式”,借100元,先扣利息10元,实借90元,还100元。(注:张启元等:《旧南昌市的金融业》,载《南昌文史资料》第6辑,1989年。)在安徽,旌德县农民借款时,先扣利息,打八折付款;祁门县、绩溪县农民借粮时,打7-9折;滁县流行“大头利”,月利3分,借10元债,先扣3元利息,第一个月本利还10元,第二个月还本利13元,第三个月还本利17元,(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这显然是一种先扣利和利滚利相结合的高利贷形式了。

第三类:借多付少

借多付少与先扣利有形似之处,即债主付给债户的数额都比约定本金减少,实际却有质的区别。先扣利,是债主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后再付给债户少于本金的数额,债户偿还的是剩余利息和全部本金。借多付少,则不是因为扣除利息后付给债户的金额减少,而是一种本金的部分扣除,债户偿还的仍是全部本金和全部利息。显然,这是一种比先扣利更为苛刻的借贷习惯。

此类借贷在河北盐山县有的称“回头扣”,也是借8元按10元还本付息;有的称“九出十归外加三”,即借9元作10元,月息3元,每月还本利13元。(注:张爱国主编:《盐山县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8—469页。)在献县,债户借10元,只能得到8元,至期仍还本金10元和全部利息。(注:1998年3月22日访河北献县小流屯村朱玉庭等人资料。)在山西闻喜县,向商号借贷百元,只给九十四五元,按百元还本付息。有的付给九十四五元后,还预先扣除百元的全部利息。这样借者所得减至八九十元,本金百元仍要全部偿还。(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11、776页。)河南开封县,有“大加一”之法,即借1000文,先扣除100文,得900文,仍按1000文行息。(注:《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811、776页。)在江苏盐城县,称“过头钱”,债主将本以七、八折放出,约定两三天或十天、八天偿还,另加20-30%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20、61、439、47、61、140、216、439页。)浙江吴兴县南浔区,则是蚕农冬季借粮,每石先交保证金2-4元,不予发还,还时仍照市价计算,并付月利2-3分。(注:中国经济统计研究所:《吴兴农村经济》,该所刊1939年版,第51页。)安徽来安县安乐乡,称为“八撞十”,借8元作10元算,外加利息。(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湖南耒阳县、湖北部分地区称“九出十归外加三”,借9元作10元,月利3元,1个月还13元。(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124页;南经庸:《湖北农村金融之建设与统治》,载《经济评论》第1卷第2期,1934年3月。)

第四类:多算日期

从借贷日期上做文章,是债户提高利率、剥削债户的又一手段。

这种借贷在太行山区有出门2分利(算一月)、过6天算一月、两月一季利,甚至出门半季利等名目。(注: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年版,第1361、1326、1361、1326、1361、1360、542页。)山西有一种“臭虫利”,又称“日夜忙”,即一天一夜算两天。(注: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山西金融志》初稿,1984年印,第136页。)兴县高家村,有一种“捆月子”的办法,即约定借期半年,4个月头上提前还也得出半年的利;如至期还帐,则“过三不过五”,6个月零5天就算7个月的利。(注:胡正:《斗垮地主白老婆——高家村诉苦清算大会速写》,引自《晋绥日报》1947年4月16日。)山东临沂、郯城二县“行利帐”的规定更为苛刻,过期一日,增息半月,过期半月以上,增息一月。(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山东省华东各大中城市郊区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70页。)在江苏上海县马桥区,借粮不论是前一年11月、12月,还是当年1月、2月,到7月收稻时,都要缴纳同样的利息。(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江西兴国县也是如此,借谷不管是去年11月、12月借的,还是今年1月、2月、3月借的,到7月割禾还债时,都要交50%的年利。(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3页。)无锡梅村镇,则是借款过月一日作一月计,如上月29日借,至下月1日还,利息须以2个月计,如本月5日借,6日偿还,亦须支付1个月利息。(注:倪养如:《无锡梅村镇及其附近的农村》,载《东方杂志》第32卷第2号,1935年1月。)浙江义乌县也是如此,债主用两头月计算利率,如2月28日借的钱,即便在3月1日清偿,也要算二个月。(注:吴辰仲:《浙江义乌县农村概况》,引自天津《益世报》1935年3月9日。)

第五类:粮钱互折

农民在借粮、借钱时,债主根据市场物价的季节变动,对粮食与货币做有利于己的相互折算,核心是“听涨不听落”,以提高借贷利率。

最常见的是农民借粮食以后的粮钱折转。在山西五寨县,地主就有“籽折钱,钱折籽”的放贷办法。沙湾村农民保后子1926年向地主借债40元,当年粮贱,地主就将钱折成40石莜麦。第二年,莜麦涨价,地主又将40石莜麦折钱280元。(注:宏流:《地主剥削式样》,载《晋绥日报》1947年3月30日。)经过粮钱互折,二年间合年利300%。方山县“放土债”的办法则是,春夏之际借莜麦1斗,时价1000文,加5行息,至秋后偿还时,如莜麦价格涨至1000文以上,就以1斗加息半斗归还莜麦;如莜麦价格降至1000文以下,就按借麦时1000文的价格加息还钱。如债户愿还莜麦,就按借时的高价折合成低价时的莜麦数额,另加息归还。(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年印,第834、857、824页。)在河南鲁山县,有“双保险”、“两头利”之说,即借粮还钱者,粮价“听涨不听跌”,还债时按借用期间的最高粮价计算金额;借钱还粮者,粮价就低不就高,归还时按借用期间的最低粮价折算粮数。(注:程岷源:《高利贷形式何其多》,载《鲁山文史资料》第4辑,1988年。)在江苏萧县长安村,贫民借粮时按当年最高市价折成银元,到收获时再按较低的市价折成粮食归还,譬如借麦1石,按该年最高麦价每石10元计算,到收获时,麦价跌至每石5元,就按此将10元折成2石小麦清偿债务,利息达100%。(注:江苏省立徐州民众教育馆:《长安村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载《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月。)在涟水县,农民于春寒时借粮,收获后以钱偿还,粮价以春价计算,随涨不随落,故贷谷1斗,非2斗莫偿。(注:陆国香:《苏北五县之高利贷》,载《农行月刊》第1卷第1期,1934年5月。)安徽来安县安乐乡也是如此,春天借粮1石,到清明时作价,听涨不听跌,待粮食下场时再依当地市价折成粮食付还,通常借粮1石,须偿还2石左右。(注: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第1册,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1、291、299、299、320页。)在湖北,农民春耕时借谷1石,以同样的方式于秋收时还谷达3石。(注:程理锠:《湖北之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5599页。)在湖南衡阳县,称这种借贷为“标谷利”,四、五月间借谷1石,以最高价折为现钱,第二年七、八月间又以最低价折谷偿还。与上述萧县长安村不同的是,还要加月利6-7%,总共利息竟达原本的3倍以上。(注: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1125、1124、1125页。)

也有借钱还粮的折转情况。如浙江南田县的“放谷债”,借银10元,至夏秋早稻或晚稻收获时,以较低的市价折合还谷。(注:施沛生主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版,第9页。)安徽滁县大王营乡,债主先估计秋收新粮上市的价格,再按此对半付钱折成粮食放予债户,群众称为“随市作价,听涨不听跌”,如稻谷上市估计每石8元,仅借4元或4.5元,秋收时债户还1石。(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歙县岩寺区一地主借给农民30石粮的钱,按4千元1石折成粮,而当时粮价2万元1石,等于借1石还5石,借30石粮的钱要还150石粮。(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1952年印,第99、150、99、35、99、208、109、3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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