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关键变量,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政府也对转轨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消极的影响。这种“双刃剑”现象,可以说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诺斯悖论”在我国的另一种表述,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而我国体制背景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使这一悖论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这一悖论入手,可以为理解中国体制转轨提供了一个系统独特的理论视角,能够使我们深刻地把握我国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中的内在本质和总体趋势。 一、政府权力运作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的一个独特的问题 1、垄断性政府权力的演变是理解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的一条主线 影响中国转轨的因素是复杂的,但我们总可以“从转型这一复杂的现实中挑选出关键的因素,并在一个可处理的框架中分析这些特征的相互作用” 。(本人认为,垄断性政府权力的演变是影响转轨进程的一个独特而关键的因素。首先,从表面上,我们看到的是政府权力的逐步退出和有限退出,有学者称之为“松绑式”改革。(这种“松绑式”改革的主线就是垄断性政府权力的演变。应该说,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权力的运作及其改变是其灵魂。之所以这样讲,并非完全是因为政府权力的决定地位,首要的原因是在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权力规则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体制改革的环节中一旦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退却和放松管制,其他社会成员就有能力通过自发地制度创新来捕捉潜在的获利机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正是政府权力的逐步退出和放松制度管制,使得改革在一开始在保持经济体制平稳过渡的同时,迅速形成一种双轨制并存的局面,它不仅完成了价格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内容,而且迅速建立起一块市场经济体制。而如果政府试图获得先动优势,通过行政手段强行介入和占有这些机会,就可能伤害和压抑自发的民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伤害民众的利益和权利。从这一角度来讲,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之所以会持续如此长的时间,正是因为政府不会自愿放弃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转轨不同阶段的政府权力在“退出”与“介入”之间的摇摆,使得在经济层面就表现出一种悖论现象。其次,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制度环境中来看,政府权力“量”上的退出并不意味着“质”上的改变。第一,在生产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上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经济未来的基本态势和走向。第二,从分配过程来看,政府权力的分配决定着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和运动方向。第三,从经济体制来说,权力结构决定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速度、力度和方向以及经济体制的基本结构和作用规律。第四,正是由于权力的作用,形成了中国产业结构纵向上的僵化和横向上的分割,出现畸形经济和诸侯经济。第五,从经济发展来看,权力构成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中隐性的但往往起最后作用的要素。无论是资本要素、劳动要素还是技术要素,都没有权力要素那样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如此决定性的、最后力量的角色。 2、从传统的市场失灵来研究体制转轨中的政府作用具有局限性 把政府行为置身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框架内进行研究是有意义的。目前已有众多文献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探讨,但问题在于许多经济理论在分析市场与政府关系时总 是泛泛地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市场与政府的一般性结论出发,去论证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把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原因。这种认识,对于考察发达国家的市场运行是正确的,但却不适合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中国的体制目标是市场经济,但现在还没有建成市场经济,而是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所以,我们应该撇开从市场经济的标准模式中的政府出发来展开分析的通常思维模式,从中国特定的“过渡”阶段的现实出发来展开分析和考察。 首先,现代经济学对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是以“市场失灵”为逻辑起点的,并以此来确认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和职能范围的。市场选择的过程及其结构,有可能出现盲目波动,外部性、垄断等问题而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等“失灵”或“不足”。此外,市场经济本身难以保证公正的收入分配,会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这些是市场经济制度本身的功能性缺陷。当存在着这些市场失灵时,如果政府能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救,并提高经济效益的话,就可能出现政府的作用。因此,对市场失灵进行补救导致出政府的经济职能:稳定整个经济,以及对经济资源进行再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等。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选择需要政府选择作为补充,但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市场失效”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造成“市场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解决的方法就不应该是单一的。而且在这里政府干预是作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的力量,在市场机制所及的领域之外承担起服务于市场与企业的职能。按照这一传统认识,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干预的空间似乎越来越小。但在事实上,自“二战”以来,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政府经济功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并不是缩小,相反却是与日俱增。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用品也大幅增加。这种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反差,说明从市场失灵理论来说明政府职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寻找一个研究政府行为更好的角度和分析框架。 其次,市场选择的互利交换,暗含着的一个前提是存在一个集体选择制度。这种集体选择制度相当于一个“立宪式契约”,它明确确立了每个人的权利和行为约束,因为没有制度约束下的市场经济下的利已追求只能是一种“自然分配”,这种分配会产生于一种霍布斯式状态中。而如果要摆脱霍布斯的自然形态,势必要有一种确立每个人产权和行为约束的“立宪式契约”。这种“立宪式契约”构成了一种自愿交换的制度,而产权的存在无疑是制定“立宪式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正是在经济中具有明确产权的个人在经济中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现象。萨缪尔森认为,产权制度和实施产权的程序是一种纯公共物品,它具有“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一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的特性。作为一种具有非竞争性的纯公共物品,就要由政府来提供。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选择内生出政府选择。我国的体制转轨的实际情况显然是在市场选择的这一前提条件并不满足的条件下,即个人权利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的体制改革,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内生对政府权力作用,它不仅要起到保护产权的“第三方”的职能,更重要的是对产权的界定。这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再次,在中国转轨经济中,如果把基于发达国家经历几百年发展的成熟的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市场失效作为政府弥补、调节和干预经济运行的原因用来解释中国转轨经济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会产生巨大的偏差。事实上,中国转轨经济中,关于市场失效的理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幻的、或者说是不切实际的。在我国由于转轨过程中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市场缺陷远远大于市场本身的功能性缺陷(市场失灵)。所以,在中国转轨经济中、政府的作用不是一般地去校正“市场失效”,而是要加强有效制度的供给,谋求构建市场运行的规则和制度框架,通过扩张和发育市场,实现在一定程度、一定阶段上政府对市场的部分替代。否则,如果政府顺应转轨经济中不发育或残缺的市场进行种种调节,就必然会造成一系列适得其反的负效应。由此,也决定了仅从“市场失灵”引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表述方式,会误导人们对转轨经济中政府职能的认识。 3、我国政府权力干预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