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其市场化进程得到了明显的发展,已具备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建设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2006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阿尔及利亚、苏丹、中非、塞拉利昂、埃及、马里和加蓬7个非洲国家相继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截至目前,共有16个非洲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至此,已有64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我国最重要的两大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却一直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我国产品在遭遇反倾销时一直遭受不公平待遇。能否取得欧盟和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同问题,已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着重分析影响欧美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因素以及对欧美反倾销法中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如何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在现阶段如何来应对欧美反倾销。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影响因素分析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一个与经济相关的问题,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问题已不可能脱离政治因素而独立存在。同样,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能否获得,不能简单的仅从经济层面来考虑,而要考虑政治因素对其具有的更为深远的影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的两大直接因素。
(一)政治因素
当今世界中,经济因素已成为国际交往的最主要内容,但世界经济仍不免受到政治因素的困扰。在世界各国频繁的经济往来中,为实现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各国往往利用政治权力来积极干预与他国之间的贸易活动。因此,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扩展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一场政治较量。
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以及中国一贯推行的有别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独立的外交政策,使得美国的商界和政界在我国“入世”、“最惠国待遇”这些可以对中国加以限制的手段相继失去作用以后,一致寻找新的更有力的手段来遏制我国的发展,而“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正中其怀。
市场经济地位的赋予,绝不仅仅是对经济体制的认同,还带有相当的政治色彩。欧美等西方国家在确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政治因素、国家利益都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美国2002年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给予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市场经济地位,与美国在反恐行动和伊拉克战争方面对这些国家的需要密不可分。欧盟2002年给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也是出于政治需要,欧洲大陆在能源上还要依赖俄罗斯,而且俄罗斯产品对欧盟市场的冲击也不大。
另一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有众多贸易利益关系的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明显感觉到我国迫切需要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他们已经开始利用它来牵制我国,牟取最大政治经济利益。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要求市场经济地位的呼声会越来越高,行动也会越来越多,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要价也可能会不断提高,范围也会不断扩大,从而我们受到的牵制也将越来越多,付出的政治经济代价也会更加高昂。目前,欧盟和美国拒绝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已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国家干预、法治、汇率、劳工标准等许多方面,远远超出了倾销和反倾销的范畴。对此,我们需要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惕。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各国的国内产业都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与威胁,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也顺势开始抬头,反倾销因此被各国频繁利用,来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
尽管欧美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也有反倾销,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实行反倾销则更为容易。因为对一个在市场经济下经营或者对一个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诉讼国必须自己拿出有力证据来指控他的倾销行为。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可以不用拿出证据,只要指其价格不正常,援引第三国价格做一比较,而无须提出更多的证据便可轻而易举地指控倾销成立。因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行替代国制度实质上就是欧美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操作简便、成效显著的工具。
在国际竞争日益加剧以及在我国已加入WTO的情况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我国的限制作用已逐渐减少,对我国实行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这一非平等的甚至是歧视性的待遇,使得反倾销成为发达国家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的同时,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增多。
如表1所示,我国已连续十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各国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总数在WTO立案总数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如图1所示,我国现已成为以欧、美为首的包括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首选指控对象。
欧美国家只要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就可以以此为条件,随意挥动反倾销的贸易制裁大棒,征收高额关税,制造另外意义上的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
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相关规定的质疑
非市场经济广泛存在于各国的反倾销条例中,尽管各国反倾销法中都有针对于它的具体条款,但是无论是在对它的判定标准上还是在对它的具体反倾销适用标准上,国际上都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规定。从而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更好的应对反倾销带来了很大障碍,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不公平待遇。
(一)对非市场经济认定标准的质疑
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既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即使在关贸总协定GATT和WTO的相关规则中也并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既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判定标准。
(二)对替代国选择标准的质疑
1.替代国选择标准的随意性。在一个反倾销案件中,视为符合替代条件的国家往往不止一个,至于选择哪一个国家为替代国,是由主理机关确定的。主理机关在确定替代国问题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很大。实践证明,同一案件中对符合替代国条件国家的不同选择,对案件的结果即是否构成倾销、倾销幅度的大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如在1976年波兰高尔夫草地车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先选定加拿大为替代国,认定倾销成立,后因加拿大生产商停止生产而改由西班牙作为替代国,又认为倾销不成立,即是典型的一例。
另外,在同样一种贸易争端中,不同国家也会选择不同的参照国。譬如,1998年欧盟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是以新加坡为参照标准,2004年美国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则是以印度为参照标准,这种做法不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转化。
2.忽视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以及比较优势的存在。替代国制度是建立在一个经济学的假设之上的,即如果受调查产品出口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那么其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也必然是相近的。这一假设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国家间的生产要素是完全相同的。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世界上并不存在两个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近的国家,即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也不意味着同类产品生产成本近似。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异质性,国际贸易才得以存在和发展。而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也会造成各国不同的比较优势的存在,这种比较优势也是影响成本的重要因素。但是替代国制度却否认了这一事实,忽视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比较成本优势,结果往往是高估了产品出口国的生产成本。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存在,为某些国家以替代国政策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预留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使得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努力时刻面临不公正的反倾销调查的威胁。
我国的应对策略
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了重要进展,应该积极地加强对外交流与宣传,主动地与有关国家就反倾销问题进行谈判,争取相互达成友好协议,并努力尽快使有关发达国家充分
认识和承认我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争取尽快使我国应诉企业摆脱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而遭致的歧视性待遇。在必要的时候,我国政府也应当出面与反倾销有关当局进行交涉,努力为我国企业争取公正裁决。
(一)加强对外交流与宣传
市场经济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歧视性和任意性,对此,被调查者在应诉中的抗辩是力不从心的。俄罗斯取得美国市场经济的认定,俄官员认为是其双方长期谈判的结果。因此,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外交手段与西方国家的高层磋商, 促使他们尽早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政府在坚持不懈地与欧美等西方国家就非市场经济及替代国问题进行双边谈判的同时,还必须向国际社会大力宣传我国基本完成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使国际市场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有客观、真实的认识。另外,如确有国家利益需要时还要理直气壮地拿出必要姿态,迫使外国政府从经济、政治、外交等因素考虑做出让步,通过各个击破的方式,摘掉非市场经济帽子,解决替代国问题。
(二)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应该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所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就欧美等西方国家替代国制度中的不合理与不公正之处,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进行有理有力的抗辩。根据GATT附件九第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只有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才属非市场经济国家。然而,事实上中国的对外贸易并未受政府垄断,一般商品的国内价格业已放开,从这一点来说,对我国适用替代国制度是有违GATT附件九第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的。我国政府适当时可就此提出异议,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主持公道”。
(三)主动寻找对己有利的替代国
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替代国的选择极为关键,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诉企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应主动寻找与我国应诉产品情况最相类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并对不合适的替代国做出及时抗辩,从而减少倾销幅度,将损失降至最低。
获得欧美两国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不仅能够改善我国产品在其国内市场上的反倾销现状,而且由于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对于我国产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现状都将会大大改善。系统研究影响欧美两国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因素以及反倾销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我国企业应对国外的反倾销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立虎,沈文娟.试论国际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0)
2.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