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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利用外资的成效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7000亿美元,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世界500强企业约480家在华投资,外商投资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超过750个。据联合国贸发会议调查,我国仍是对跨国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

吸收外资成就举世瞩目

自1991年起,我国已连续15年位列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第一位。近年来,利用外资结构不断得到优化,高附加值、高新技术行业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领域。

“十五”期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2861亿美元,是“九五”期间的1.34倍。5年间,占全国企业总数约3%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税收22384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2%,占同期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从2001年的19%提高到2005年的近21%;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约30%;进出口年均增长34%,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55.1%,其中高科技产品出口额由2001年的378亿美元增至2005年的1920亿美元,增长了5倍,占同期全国高科技产品出口总值的86.2%。2005年底,现存注册的28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业人员超过2500万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口的比重超过10%。

改革开放27年的实践证明,吸收外资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弥补了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国内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加速了对外贸易发展,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吸收外资,促进了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和法律体系的建设。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基本方针。

“利用外资”所面临的问题:

当前吸收外资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一些地区在招商引资方面仍存在重规模、轻质量的情况。将吸引外资和GDP增长一同作为政绩考核指标层层下达,在吸收外资方面有一定盲目性,也存在区域间恶性竞争、不计成本招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优惠政策等现象,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近两年,由于利用外资基数大,以及国内煤电油运出现全面紧张等不利因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增幅趋缓,2005年比上年下降了0.5%。今年1至5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比下降4.7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2.78%。5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下降了7.86%。

虽然今年前5个月全国实际利用外资有所增长,但发展不平衡,有的地区增长,有的地区下降,还有的地区下降幅度较大。

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出现了“引资热”。南方某市今年前四个月协议和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都有所下降,但该市最近却专门召开了动员大会,把全市利用外资的任务在5亿美元的基础上上浮了20%,而前4个月实际利用外资还不到1亿美元。该市市委书记在会上说,今年利用外资6亿美元的考核目标是不可更改的;该市副市长在会上表示,衡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经济工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要看能不能抓好利用外资工作。

这种不顾实际情况,层层下达高指标,盲目追求利用外资数量的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为了完成指标,一些地方给予外商超出国家规定的种种优惠;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一些地方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先征后退;一些地方甚至不顾国家政策规定,引进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还破坏了环境和自然资源。

这种做法违背了利用外资的根本目的,把引进外资金额变成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成了新的“政绩工程”。

商务部权威人士称,连续十几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都在500亿美元至600亿美元之间,处在一个比较高的基数,要继续有较大幅度增长是不现实的。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在于提高质量和水平。要重点鼓励外商投资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

利用外资比较集中的广东、上海、北京等地,最近都制订了“十一五”利用外资的规划。上海市提出,未来5年上海吸引外资在保持规模和势头的前提下,将把重点放在促进城市创新体系建设、强化“总部经济”功能效应、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和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三个方面。北京、广东也根据自身特点,将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和水平上,而不是追求数量的增长。

利用外资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增加税收,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利用外资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决不能层层压指标,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

二、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外资仍然集中在制造业领域,服务业吸引外资的比重较低;外资集中在中低档加工制造环节,研发特别是原创性的研发投入较少;部分外商投资于高消耗和污染性的项目,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近一两年,外资更是通过多种渠道进入中国。很多人认为,这是人民币升值预期背景下,国际游资的投机行为。但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些事实是,在一些传统领域和新兴行业,外资正在有计划地“跑马圈地”,占领产业制高点和控制权。

《瞭望》新闻周刊调研发现,我国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从原来的接受其生产性投资,逐步发展到以并购形式吸纳其直接投资。专家预测,中国未来5年内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并购市场。我国企业被外资并购的“高峰期”即将来临。

面对这一状况,我们准备好了吗?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的话发人深省:“我国很多行业的发展战略是模糊的,而虎视眈眈的跨国公司的战略却是清晰的。”

国内产业界对外资的审视,开始掺进越来越复杂的心态。

外资并购提速

2007年3月,美国联邦快递宣布完成收购我国大田快递全部股权。此前,美国UPS已经获得我国23个区域内的国际快递业务的直接控制权;2006年荷兰物流业巨头TNT全面收购了我国最大的民营物流企业华宇物流。我国的知名企业经营多年积累的网络资源,选择了转让给外资,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生物医药领域,由于国内产业投资基金发育滞后,缺乏产业保护机制,不少新药研发企业最后的创新成果都被实力雄厚的外资摘取。上海某生物技术公司历时11年研发的新药材肾参,即将获得国家新药证书,但由于资金问题,逐步被外资收购,中国资本最后仅剩10%。仅在上海张江药谷,已有4个有望诞生国家一类新药的中小企业被外资参股或控股,20多个新药被外资后期介入。

一个不容忽视的潮流是,跨国公司开始将全球战略重心转移至中国市场,并购逐步成为跨国公司重要的全球经营战略。以全球工程机械行业巨头美国卡特彼勒公司为例,其2003年全球销售总额为226亿美元,而在华业务收入仅占2.2%。从那时起,卡特彼勒开始将全球战略重心转移至中国市场,决心在十年内投资100亿美元“整合”中国的工程机械行业。2005年之前卡特彼勒在华投资的基本方式是参与国企改制,现在则是全面出击进行并购,瞄准的正是徐工、厦工、柳工等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骨干国企。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升级加速以及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中国企业正在成为国际投资者眼中的“香饽饽”,外资对国内企业并购的速度在加快。这其中有多种原因。

首先,随着我国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外资在华并购的技术障碍不断解除。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与实施细则,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外资的并购对象从“中资”扩展到“境内企业”,解决了民营企业吸引外资的所有制障碍。

同时,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并购投资的退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更多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准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市场估值水平和并购成本进一步降低,外资通过资本市场实行并购的技术障碍已基本消除。

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成长起一大批有价值的企业,它们拥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良好的设备、国内市场营销渠道、优质品牌等。并购这些企业能够使外商获得最大的产业协同效益,对跨国公司构成极大的吸引力。

对国内企业来说,获得企业转让收入、缓解企业扩张所需巨额资金压力,是大股东主张接受外资并购的主要出发点。沈阳机床集团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债务,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整理,负债率降至60%左右,但仍背负较大的还款付息压力。今年6月9日,持有沈阳机床集团100%股份的沈阳市国资委与美国加纳基金签订框架协议,向后者出让沈阳机床集团30%的股份。加纳基金携20多亿元资金进入沈阳机床集团,短期内将使这家企业资金紧张、债务沉重的状况明显改善。

竞争压力也迫使一些企业接受外资并购。近年来,我国涂料市场受到成本上涨、洋品牌挤压、国家宏观调控等多方面因素牵制。巨大的竞争压力下,2006年,我国民营涂料业的龙头老大——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80%的股权被美国威士伯公司以2.81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此外,我国一些产业自主整合面临体制障碍,如工程机械领域的厦工、徐工、柳工等,这给外资并购提供了机会。

外资并购“潜规划”

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专家委员会主任张经告诉本刊记者,国外的并购投资者主要分为产业投资者与金融投资者。产业投资者来的基本路径是先参股、后控股,或者直接控股,但最终目的是将利润转移出中国。而金融投资者来主要是靠低价买入有潜力的公司,再高价卖出获利,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出手”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运作上市;二是转手卖给产业投资者;三是由企业自身回购。

对于获得控制权的外资企业来说,转移利润是其在华战略的重点。其主要方式无非是通过技术转让费或引进关键零部件,将在华利润甚至银行贷款转移到其国外总部。

厦门唯开手机的前身是厦门中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桥)。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厦门中桥已是我国传呼机市场的老大,并拿到了当时紧俏的GSM手机牌照。

2001年,厦门中桥总经理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立案调查后外逃。韩国手机电池生产商——唯开株式会社借机将厦门中桥并入旗下。在随后的几年时间内,利用厦门中桥几千万元的可抵押资产到当地中资银行贷款近1亿元。在此基础上,唯开手机的韩国籍法人代表李相澈以个人信誉为担保,向中资银行贷款约4亿元。

然而,在不到5年时间,唯开手机从年销售额达9亿元的黄金经营期一下子掉入了资金黑洞,资金链彻底断裂。如今近5亿元银行欠款、数千万元的拖欠货款、数百名员工的解聘等“烂摊子”被丢给了厦门市政府,韩国籍法人代表李相澈逃之夭夭。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在韩国名不见经转的唯开株式会社,在进入中国的几年时间内,其韩国总部在首尔价格不菲的地段竟盖起了一栋高级写字楼。

公司内部的知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唯开手机的原材料采购都由韩国总部负责,其采购价格大大高于这些原材料本身的价值。由于国内手机行业通常是经销商先付款后提货,因此“唯开手机完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吸纳大量的经销商货款”。此外,唯开在厦门各大银行大量贷款,总额近5亿元。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等7家中资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

与产业投资者不同,金融投资者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徐良平说,一旦合资企业上市无望,金融投资者往往将企业卖给较具资金实力的海外产业巨头。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投资者一般也是从参股到控股,其中中方股权分散往往使得金融投资者有机会全面收购。福建南孚电池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1999年南孚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帮助下,找到摩根斯坦利作为新的投资者。南孚电池最初的四大国有股东:南平电池厂、香港百孚公司、福建兴业银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福建分公司以南孚69%的股份作为出资,外方以1500万美元作为出资,合资组成中国电池有限公司。其中,中方占51%股份,外方占49%股份。但是,中方股权分散,四大国有股东分别持有少部分股份。

当时,南平市政府的如意算盘是,一方面通过这些运作,南平市得以引来外资;另一方面,南孚今后通过上市解决未来融资问题。因此,中方依然能够控股南孚电池。然而,正是这次看起来“无懈可击”的合资为南孚电池埋下了苦种。

合资公司成立不久,百孚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向摩根斯坦利出让了中国电池8.25%的股份;接着,摩根斯坦利收购了原属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股份;2002年,摩根斯坦利通过增资又获得了部分股份,最终控股南孚72%的股权。

由于种种原因,南孚电池上市困难重重。在进入南孚四年后,摩根斯坦利急于套现。最终,摩根斯坦利在2003年以1亿美元的价格将南孚电池卖给美国吉列集团。两年后,美国宝洁集团又以57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吉列全部股份,成为南孚电池的新东家。

南孚电池至此经历了一次从金融投资者到产业投资者的转卖。去年10月,宝洁公司要求将南孚电池账户的7亿元人民币存款,从中资银行转入外资银行。并企图违反与南平市政府的承诺,欲以大股东的身份,在南孚公司分红,而不是把南孚的利润留在南孚进行再投资。由于南平市政府坚决反对,才暂时阻止了宝洁公司的计划。

专家们担忧的还有,国际游资正在借“中国概念”圈钱炒作。在跨国公司参与国内企业并购时,国内企业往往要在产业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之间选择其一,一些大型企业出于避免同业恶意并购等原因,往往选择与金融投资者合作。但一些金融投资者并购我国企业,说穿了就是包装后转手出售,通过资本运作套现获利。

值得重视的是,国内一些行业龙头企业与金融投资者的并购协议中,往往附加了一些“保护性条款”,如一些并购案中,明确规定纳税地不变、管理团队不变、品牌不变,同时要求合作方投资扩大生产等,希望借助合作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和满足资金需求。但这些“保护性条款”往往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无锡威孚是国内油嘴油泵行业排头兵企业,但与德国博世公司合资后就被要求只能生产欧Ⅱ以下的产品,不能开发与生产欧Ⅲ产品。在被并购前,南孚电池已经打入国际市场,可现在,为了“避免”和母公司争夺市场份额,南孚不得不改变经营方针,完全停止了产品出口。

外资掌握了多个产业的控制权

拥有资金、管理、技术等优势的外资的进入,对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产业升级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缺乏战略防御机制等原因,我国许多领域的产业控制权实际已经易手,产业升级的成果也为外资摘取。一些企业甚至放弃了苦心经营多年的自主研发平台,沦为外资的加工车间。

随着外资在国内战略并购和“独资化”趋势的加剧,这一现象更显突出。在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子午线轮胎等行业,产业控制权几乎都在外资手中。一些行业尽管发展迅猛,但由于核心技术、标准都在跨国公司手中,出现了全行业为外资“打工”的现象。

另一方面,外资并购、合资的“市场替代”效应值得反思。国内市场份额曾高达95%、全国惟一能生产大型联合收割机的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1997年与美国约翰迪尔公司合作后,2004年成为美方独资公司。至此,约翰迪尔完成了对原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在我国农机领域的市场替代,我国也失去了在大型农业机械领域的自主发展平台。

这种市场替代,往往伴随着中方企业多年培育的品牌和研发平台的丧失。日本松下在与当年中国空调领域的著名企业万宝集团的合资中,松下有空调压缩机技术优势,万宝有国内品牌、市场优势,但到今天,松下空调已经从零做到200多万台,而后者已从市场消失。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认为,在我国一些领域,外资实际上已经实现了产业控制,并且控制程度在不断加深。他举例说,国内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的厂商无锡威孚,2004年与德国博世合资由德方控股后,长期培养的技术中心被撤销合并,技术人员全部被吸收进合资企业,使威孚失去了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主导权;在博世控制了销售渠道后,随即将P型油泵产品在中国市场的价格提高近90%。

市场替代的恶果更重要的是对行业创新能力的大幅削弱,导致一些企业掉入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条分布的底端。曾在我国电机行业具有重要地位的大连电机厂和大连第二电机厂,上世纪90年代分别与外资合作后,几年之间外资便完成了从“做亏”到“独资”的全过程。国企解困的初衷不仅没有实现,一度引领国内中小电机技术进步的自主研发平台也被瓦解。

三、外商投资区域布局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占全部外资额的比重仅为13%,东部沿海地区仍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地区,如不能有效改变这一状况,将有可能加大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区在招商引资方面仍存在重规模、轻质量的情况,将吸引外资和GDP增长一同作为政绩考核指标层层下达,在吸收外资方面有一定盲目性,也存在区域间恶性竞争、不计成本招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优惠政策等现象,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如何“有效利用外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万多家,各类研发机构超过750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7000亿美元,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世界500强企业约480家在华投资。自1991年起,我国已连续16年居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首位。在新的形势下,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着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调整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吸收外资综合环境。 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辐射力、低能耗和处于产业高端的外商投资项

目,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核心技术,扩大技术溢出效应。加强原材料、零部件本地化配套,延长增值链条。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和国内产能过剩的外资项目进入。稳步推进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培训中心,在技术、信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实现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推动外商投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

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引导外资投向附加值高的金融、物流、信息技术、软件及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抓住国际服务外包发展机遇,进一步完善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加速培育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服务外包企业。鼓励跨国公司将我国作为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地。

三、改善外商投资区域分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的各项政策,积极引导东部地区重点吸引资金和技术密集度高的外商投资项目,加速推进有条件地区“腾笼换鸟”,鼓励部分发展成熟的劳动或资源密集型产业、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的支持力度,及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扶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鼓励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进一步扩大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范围,适度放宽外资准入条件。继续办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加强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部分欠发达地区的投资促进援助工作,在信息交流、项目推介、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东中西北部加强协作,鼓励东部地区加快机制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中西部及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深化沿边开放政策。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头和示范作用,促使吸引外资能力较强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逐步从生产制造向研究开发、现代流通等领域拓展,充分发挥集约和带动效应,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四、进一步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创新优势。继续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形势下的龙头示范作用,促使开发区逐步从生产制造向研究开发、现代流通等领域拓展,引导和鼓励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再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

五、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从全球范围的国际直接投资看,以并购方式投资的所占规模超过70%,在我国吸收外资中,跨国并购所占的比例约占5%左右,外商直接投资仍然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因此,我们要适应全球跨国并购加快发展的趋势,抓住跨国并购给我国承接产业转移和创新吸收外资方式带来的机遇加快发展;同时要更加注重完善政府监管,鼓励公平竞争,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保持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该法将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

《反垄断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竞争,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并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相反会促进更为成熟的市场的形成,创造出更加完善的投资环境。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国家都极力推崇自由竞争,由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而垄断恰是自由竞争之天敌。美国和欧盟都将反垄断作为企业并购立法制度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欧美对并购是否应受到控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美国的严重损害竞争和欧盟的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标准原则上无实质性的区别,这两种标准追求的是同一目的,即防止人们不期望的市场权力的出现。如欧盟法院认为:“具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企业,通过并购手段加强该地位,导致并购行为发生前存在的市场竞争被消灭者,就构成了违法。”因此,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外资并购予以规制,不仅体现了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护,而且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法》为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整部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有必要在具体实施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完善对外资并购中的审查程序和事后监控制度。

首先,可以借鉴欧盟并购法律程序,充分发挥行政程序法中的公告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并购目的。通过公告,让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途径了解并购的情况,一旦有不合理或违法之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有权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实质审查程序由申请人在公告的法定期限内提请予以启动,有利于审查程序的透明度。

其次,对于外资并购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行实时监控。一方面,应建立并购的外资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并购后的外资企业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并购后的经营状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等,并就有关的质询向负责审查的部门作出回答。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进行市场占有状况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垄断,是否存在国家经济安全隐患。

只有以《反垄断法》作为法律依据,加强外资并购中的事前审查制度和事后的监控制度,才能更好地顺应外资并购的趋势,扩大外资并购的规模,规范外资并购的行为,发挥外资并购的作用,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平稳迅速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而垄断与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并不完全等同。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技术性,防止外资垄断是保障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一道屏障,而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标准,则往往既带有技术性,也带有政治性。反垄断还不能完全解决外资并购所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为此,可以参照国际经验,整合《反垄断法》的该条规定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起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

六、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改善外商综合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行依法行政,提高各级政府服务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大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的力度,切实提高法律和行政法规实际执行能力,消除跨国公司产业和技术转移障碍,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优化吸收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效绩指标,引导各地吸收外资由重规模向重质量转变,禁止一些地方单纯追求数量、层层分解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做法。目前审批事项过多、程序复杂、服务不完善,仍然是影响吸收外资环境的主要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实现投资促进工作制度化、机制化。一些地方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层层分解下达指标的做法,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必须切实加以纠正。

七,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方针,保持利用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坚定不移的执行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实行“两税合一”。继续保持我国投资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境外投资者信心。

八,完善利用外资政策,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好时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对服务外包业税收等支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其服务外包重要承接地。使之成为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出口结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九,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最大限度发挥外资技术外溢效应。鼓励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制造和配套基地,建立完整产业链条和生产体系,发挥集聚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生产园区。推动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方面加强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促进中小企业进入跨国公司全球配套网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核心技术,完善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十、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宣传,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倡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依法经营、加强环境保护、提高技术转让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企业、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宣传和建设,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倡导企业通过依法经营、加强环保、提高技术转让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最大限度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经全国人大批准实施的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吸收外资工作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要做好这一法律的宣传、解释和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关切、解决政策调整和过渡中出现的衔接问题,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公信力;加强正面宣传,为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和水平创造良好舆论环境,营造稳定的法制环境,展现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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