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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导 论

1.两种自由主义观

自由主义一词现在是以各种不同的含义使用着,而这些含义,除说明了它对新思想的开放性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些新思想包含着一些同自由主义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所表示的本来含义截然相反的东西。本文只打算讨论该时期内一种以自由主义作为名称的政治理想的广泛潮流,它是这个时期指导着西欧和中欧发展的最具影响的思想力量之一。不过这个运动有两个不同的来源,形成了两种传统,它们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普遍地混合在一起,但相处的并不十分和谐,并且,若想理解自由主义运动的发展,必须对它们做明确的区分。

其中一个传统,要比“自由主义”这个名称古老得多,它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其近代形式则是形成于17世纪未和18世纪的英国辉格党的政治信条。它提供了一种19世纪欧洲大多数自由主义所追求的政治制度模式。受“法治政府”保护的大不列颠公民的个人自由,激励着大陆各国的自由主义运动;中世纪的大多数自由在这些国家已毁于绝对专制,而在英国却被保存下来。但是,欧洲大陆解释这些制度所依据的哲学传统,同在英国占上风的进化观大不相同,它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或建构论的观点,要求根据理性原则对整个社会进行自觉的重建。这种态度首先是来自笛卡尔(也有英国的霍布斯)提出的新理性主义哲学,在18世纪通过法国启蒙运动的哲学家而影响大振。伏尔泰和卢梭是这一思想运动中最有影响的两个人物。这场运动在法国大革命达到高潮,欧洲大陆的或建构论的自由主义即来源于此。它的核心与英国传统不同,与其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学说,不如说是一种一般的思想态度,一种从一切偏见和没有理性根据的信念中解放出来的要求,它主张摆脱“教士和国王”的权威。它最好的表述大概是斯宾诺莎这句话:“所谓自由人,即只遵循理性指引生活的人。”

这两种为19世纪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学说提供主要成分的思想路线,有着少数基本的共同主张,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也有足够的一致看法,形成一种反对保守主义和威权主义观点的共同立场,从而表现为一个共同运动的组成部分。大多数自由主义的信奉者也会持有个人行动自由的信念,以及某种人人平等的信念,但是更为细致的审查会揭示出,这种一致部分而言只是字面上的,因为“自由”和“平等”这些关键词是在不同的含义上使用的。就更为古老的英国传统而言,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一切专横强制这个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是主要的价值,而在大陆传统那儿,由每个群体自己决定自己政府的形式,占据着最高的位置。这导致欧洲大陆的运动很早就同民主运动结合在一起,甚至两者成了一回事。但这种民主运动所关心的问题,和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传统主要关心的问题,是有所不同的。

这些在19世纪开始为人们所知的自由主义思想,在其形成时期并没有被冠以这个名称。“liberal(自由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自由党)”这个形容词逐渐获得其政治含义,是18世纪下半叶的事情,当时它被偶尔用在一些短语中,例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平等、自由和公正的自由主义方案”(the liberal plan of equality, liberty,and justice”)。然而,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政治运动是在下个世纪才出现的,首先是西班牙自由党(party of Liberales)在1812年使用了这个词,稍后法国一个政党也采用了这一名称。在英国,这个词有此用法,是在辉格党和激进党合并为一个政党的时候,这就是19世纪40年代初以后人们所知道的自由党。由于激进派主要是受我们所说的大陆传统的影响,因此英国的自由党甚至在其影响力最大的时候,也是以上述两种传统的混合为基础的。

鉴于这些事实,说“liberal”这个形容词仅仅是指两个不同传统中的一种,是会引起误解的。它有时是指“英国的”、“古典的”或“渐进的”自由主义类型,有时又是指“大陆的”或“建构论的”自由主义类型。在下面的历史叙述中,对这两种类型的自由主义都会有所叙述,不过由于只有前一种类型的自由主义发展出了明确的政治理论,因此以下的系统阐述只能以它作为重点。

这里还应指出,美国从未发展出同19世纪影响着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自由主义运动类似的运动;在欧洲,这一运动和更为年轻的民族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相抗衡,其影响在1870年代达到高峰,此后缓慢衰落,但是直到1914年,它仍然决定着公共生活的气氛。美国不存在类似运动的主要原因是,欧洲自由主义的主要抱负,在美国的制度建立之初,便大体上已经体现在这些制度之中,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那里政党的发展不利于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党的成长。当然,欧洲人称为或习惯上称为“自由派”的,在今天的美国被不无道理地称为“保守派”,而最近“自由派”这个称呼,在美国则是用来指那些在欧洲会被称为社会主义的现象。不过同样真实的是,即使目前采用“liberal”这个称呼的欧洲政党,也没有一个是服膺于19世纪自由主义原则的。

历 史

2.古典时代和中世纪的根源

被老辉格党用来形成其进化的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有着一段漫长的历史。对于构想这些原则的18世纪思想家来说,古典时代和某些在英国没有因绝对君权而遭消灭的中世纪传统,当然对他们大有助益。

最先明确表达个人自由理想的是古希腊人,特别是公元前5世纪和4世纪的雅典人。19世纪有些作家否认古人知道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由下述情况可知,这种否认是不能成立的:当雅典的将军在远征西西里处境极端危难之时,他让士兵们牢记,他们正在为一个使他们“不受限制地决定自已喜欢的生活”的国家而战。他们的自由观是法治的自由观,或如流行的话语所说,是一种尊法律为王的状态。在古典时代的早期,它在isonomia(法律面前平等)这种说法中得到了表达,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用过这个旧名称,他却对此有清楚的表述。这种法律包括保护公民的私人领域不受国家侵害,并且已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使在“三十人暴政”(Thirty Tyrants)时期,雅典的公民只要呆在家里,他便有绝对的安全。在克里特岛,甚至有记载(由埃福罗斯所记,斯特拉博引用过)说,由于自由被视为国家的最高利益,因此政权“要特别保障有产者的财产,而在奴役状态下,一切都属于统治者而不是被统治者。”在雅典,公民大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制,尽管我们发现了这种大会拒绝受不得随意采取行动的既定法律约束的最早迹象。尤其是通过斯多噶哲学家,这种自由观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他们主张一切政府权力都应受到限制的自然法观念,以及自然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将这一自由理念扩大到了城邦国家的范围之外。

这些希腊人的自由理想,主要是通过罗马作家的作品传到了近代。他们中间最重要、大概也是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大地激发了近代之初那些观念复兴的人物,是西塞罗。不过至少史学家李维和马克·奥勒利乌斯皇帝也应包括在这批人中间,在近代自由主义开始发展时,16和17世纪的思想家主要就是从他们那里吸收思想资源的。此外,罗马人至少也留给了欧洲大陆一套高度个人主义的私法,它以十分严格的私有财产观念为核心。由于这种法律,直到查士丁尼下令编纂法典之前,立法领域很少受到干涉,因此法律更多地被看作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这种权力的行使。

近代早期也能够从法治下的自由这一传统汲取资源。整个中世纪一直保留着这种传统,只是在近代之初,由于欧洲大陆绝对君权的崛起而使它遭到破坏。正如一位现代史学家(R.W.索赞)所说:

在中世纪,极为可恨的并不是受法规统治,而是受意志统治,在这个时代的后半期,这种痛恨是一种比任何时候都强大和实际的力量……法律不是自由的敌人,恰恰相反,自由的轮廓,正是由这个时期逐渐形成的、形形色色令人迷惑的法律勾勒出来的……人们无分贵贱,都坚持通过扩大支配他们生活的法规的数量来寻求自由。

由于相信处在政府之外并高于政府的法律,这种观念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在欧洲大陆,这样的观念被理解为自然法,而在英国,则是作为普通法而存在,它并不是立法者的产物,而是从不断寻求非人格的公正中产生的。在欧洲大陆,这些思想经由阿奎那以亚里士多德为基础首次做了重大的系统化之后,主要是由于经院学者而被搞得条理分明;到了16世纪未,一些西班牙耶稣会哲学家又把它发展成了基本上是自由主义的政治体系,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他们预先说出的许多想法,只是在18世纪的苏格兰哲学家那儿,才得到了复活。

最后还要提到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城邦国家棗尤其是佛罗伦萨棗以及在荷兰出现的早期发展,它们是17和18世纪英国发展的主要来源。

3.英国的辉格党传统

在英国内战和共和国时期的辩论中,法治或法律至上的思想终于成型,并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成为上台执政的辉格党的主导原则,洛克在《政府两论》(1689)中对此提供了经典性说明。不过,与18世纪英国思想家的特点相比,这本书在某些方面仍包含着较多对制度的理性主义解释。(更全面的说明,必须把辉格党学说的早期阐述者西德尼和伯内特的著作也考虑在内。)也是在这个时期,英国的自由主义运动同占优势的非国教教徒和加尔文派教徒的工商业阶层发生了密切的关系,直到最近,这仍是英国自由主义的一个特点。这是否仅仅意味着发展出一种商业精神的阶层同加尔文新教有着更大的亲和性,或这样的宗教观更直接地导致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是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此处不便详述。不过,那些本来十分不宽容的教派之间的斗争,最终产生出了宽容的原则,以及英国的自由主义运动一直与加尔文新教关系密切,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在18世纪的进程中,辉格党关于政府要受到普遍性法律的限制,以及执行权要受严格制约的学说,成为典型的英国学说。世界对它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和其他一些法国作家的作品,著名者如伏尔泰。在英国,这一思想基础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主要是通过苏格兰的道德哲学家,尤其是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以及他们的一些英国同代人和紧随其后的继承者。休谟不但在其哲学著作中奠定了自由主义法学的基础,他还在《英格兰史》(1754-1762)一书中,把英格兰的历史解释成一个法治逐渐出现的过程,并将这种思想传播到了英国之外。亚当·斯密的决定性贡献,是对一个自发生成的秩序做出了说明:如果个人只受恰当的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一秩序便会自发地产生。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大概比任何其它一本书更好地标志着近代自由主义的发端。它使人们了解到,基于对任何专横权力的彻底不信任而对权力采取限制措施,是英国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

但是,由于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抗,以及对赞赏这场革命、因而极力想把欧洲大陆或建构论的自由主义输入英国的那些英国人的不信任,英国的自由主义运动开始不久便中断了。自由主义在英国这一早期发展的中断,以埃德蒙·伯克的著作为标志。他曾为捍卫美洲的殖民者而出色地重申了辉格党的信条,此后却激烈地转而反对法国大革命的思想。

直到拿破仑战争结束之后,建立在老辉党和亚当·斯密学说基础上的这一发展才得以恢复。进一步的思想发展主要受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一批信徒引导,他们聚集在《爱丁堡评论》周围,大多数都是继承了亚当·斯密传统的经济学家。纯正的辉格党学说以史学家麦考利采用的方式得到重申,对欧洲大陆的思想产生了广泛影响,他在19世纪所发挥的作用,同休谟的史学著作在18世纪的作用一样。不过这一发展也伴随着另一场激进运动的迅速发展,其领袖是边泌派的“哲学激进分子”,它更多地源自大陆传统而非英国传统。这两种传统混合在一起,最终在1830年代导致了一个政党的出现,即1842年前后人们所知道的自由党。在这个世纪此后的岁月中,它一直是欧洲自由主义运动最重要的代表。

但是,在此很久之前,美国人也做出过决定性的贡献。那些希望限制政府权力的前英国殖民者,以成文宪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他们所理解的英国自由传统的精髓,尤其是他们在权利法案中对基本自由的申述,提供了一种对欧洲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的政治制度模式。美国人民感到,他们对自由的捍卫已经体现在自己的政治制度之中,因此美国从未发展出旗帜鲜明的自由主义运动,但是在欧洲人看来,美国却成了自由的梦乡,并且像18世纪英国制度的作用一样,成为激发政治理想的典范。

4.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发展

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的激进思想,主要是以杜尔哥、孔多塞和西哀士等人讨论政治问题所采用的形式,主导着大革命和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及其欧洲邻国的进步舆论。只是在复辟之后,才能说又有了明确的自由主义运动。在法国,它于七月王朝期间(1830?848)达到高峰,但在这个时期之后,它仍局限于少数精英中间。它由若干不同的思想路线组成。做出过重要的努力、把自己认为的英国传统加以系统阐述并应用于欧洲大陆的人是贡斯当,19世纪30和40年代,一批在基佐领导下,被称为“教条派”(doctrinaires)的人,又使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他们的纲领,史称“保障主义”(guarantism),基本上是一种对政府施以宪法限制的学说。刚刚成立的比利时国家的1831年宪法,便是这个构成了19世纪上半叶欧洲大陆自由主义运动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政学说的一个重要典范。这一传统虽然主要来自英国,但它也属于法国或许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

不过,支配着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类型,从一开始就使它和英国自由主义大不相同的特点,可以从它对自由的思考中找到最好的说明:它表达了一种强烈的反教权、反宗教和普遍反传统的态度。不但在法国,而且在欧洲其他罗马天主教地区,同罗马教会持继不断的冲突,成了这种自由主义的一个典型特征,以至在许多人看来,那就是它的首要特征,尤其是在这个世纪下半叶教会开始同“现代主义”对抗,从而反对绝大多数自由主义的改革要求之后。

在这个世纪的上半叶,直到1848年革命之前,同英国的自由主义相比,法国的自由主义运动像大多数西欧和中欧地区一样,同民主运动结成更为密切的同盟关系。当然,在这个世纪的下半叶,它在很大程度上被民主运动和新兴的社会主义运动所取代。除了这个世纪中叶一个短暂的时期棗当时自由贸易运动激发了自由主义团体棗之外,自由主义对法国的政治发展再没有发挥过重要作用,1848年之后,法国思想家也没有对这一学说有过任何重要的贡献。

德国的自由主义运动却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在19世纪前四分之三的时间里,那里确实出现了一种独特的发展。虽然受到英国和法国思想的很大影响,德国自由主义的三位最伟大和最早的人物棗哲学家康德、学者和政治家洪堡以及诗人席勒,却对这些思想进行了改造。康德沿着与休谟类似的路线提出一种理论,集中论述了法律维护个人自由以及法治(或如德国人所知,Rechtsstaat棗法治国)的概念;洪堡在一部早期著作《论政府的范围和责任》(1792)中,描绘了一幅国家仅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图景,此书当时仅发表了一小部分,但当它终于在1854年出版(并被译成英文)之后,不但在德国,而且对不同的思想家,如英国的约翰·穆勒和法国的拉布莱,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最后,在使德国有教养的公众熟悉个人自由的理想这方面,诗人席勒大概发挥了比任何其他个人更大的作用。

在普鲁士的施泰因改革时期,出现了采用自由主义政策的早期发端,但随即被拿破仑战争结束后的反动时期所取代。直到1830年代,普遍的自由主义运动才开始发展,然而就像意大利的情况一样,它从一开始就同一种以国家统一为目标的民族主义运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舨而言,德国的自由主义主要是一种宪政运动,在德国北方,它较多地受英国模式的指引,南方则更多地受法国模式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对于限制政府专权的不同态度上,在北方,出现了一种相当严格的法治(或Rechtsstaat)观,而在南方则更多地受法国人有关权力分立解释的引导,它所强调的是行政权独立于普通法庭。不过,在南方,尤其是在巴登和弗滕堡,在罗特克和维尔克周围出现了一个比较活跃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团体,他们在1848年革命前的时期,成为德国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中心。那场革命的失败导致了另一个短暂的反动时期,但是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初期,德国似乎一度是在迅速走向自由主义秩序。在这个时期,明确建立法治国家的宪政和立法改革似乎就要大功告成。或许,1870年代中期必须被看作是欧洲自由主义运动获得了最大的影响并向东扩展最远的一个时期。随着德国在1878年转向保护措施,以及俾斯麦大约在这个时期采取了新的社会政策,这场运动开始逆转。兴旺了不足十几年的自由派便迅速衰落了。

无论在德国还是意大利,当自由主义运动失去了同民族统一运动的合作时,它便会出现衰落。所取得的统一会把目标指向国家的加强,更有甚者,工人运动的出现,也会使自由主义失去“进步”政党的地位,而在这之前,工人阶级中政治上最积极的那部分人,是一直支持这种政党的。

5.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

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英国是看上去最接近于实现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在那里,这些原则中的大部分似乎不但被强大的自由党所接受,而且也被大多数人民所接受,甚至保守党也经常成为自由主义改革的工具。使英国在欧洲其他地区看来成为自由主义制度之典范的伟大事件,有1829年的天主教解放令、1832年的改革法案,以及1846年保守党人皮尔对谷物法的废除。此后,自由主义涉及国内政策的主要要求已得到满足,精力便集中到了建立自由贸易上。1820年由商人请愿会(Merchant‘s Petition)发起,又由反谷物法同盟从1836到1846年持续开展的运动,特别得到了一个激进派团体的推进,他们在科布登和布莱特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种比亚当·斯密及其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家的自由主义原则所要求的还要极端的自由放任立场。他们压倒一切的自由贸易立场,同一种强烈的反帝国主义、反干涉主义、反好战主义以及厌恶一切政府权力扩大的态度结合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公共开支的增加主要应归咎于对海外事务不必要的干涉。他们的矛头所指,主要是中央政府权力的扩大,他们希望大多数改革是来自地方政府或自愿组织的努力。“和平、减少开支和改革”,成为这个时期自由主义的口头禅,而“改革”更多地是指消灭昔日的弊端和特权,而不是指扩大民主,只是在1867年的第二次改革法案时,这场运动才同扩大民主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到了1860年的科布登英法条约时,这一运动达到顶峰;该商业条约导致了英国自由贸易的建立,并带来一种广泛的希望,以为自由贸易不久便会普遍得势。当时在英国也出现了像格拉德斯通这样的自由主义运动的领袖人物,他先是担任财政大臣,后成为自由党的首相,被普遍视为自由主义原则的生动体现,尤其是在帕尔默斯通于1865年去世,布莱特成为他在外交政策方面的主要助手之后。由于他的缘故,英国自由主义又重新和一种强大的道德和宗教观点结合在一起。

在19世纪后半叶的知识圈里,对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有着热烈的讨论。哲学家斯宾塞是极力提倡个人主义的最小国家的一位卓有成效的鼓吹者,他的立场与洪堡相类。不过,约翰·穆勒在其名著《论自由》(1859)一书中,将批判主要指向舆论的专制而不是政府的行为,由于他对分配公正的提倡,并且他在另一些著作中对社会主义理想普遍抱有同情,因此为大量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逐渐转向温和的社会主义做好了准备。这一趋势由于哲学家格林的影响而得到明显的加强,他强调国家在反对占上风的旧式自由主义者的消极自由观方面,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是,自由主义学说尽管在19世纪的最后20多年里遭到许多来自自由主义团体内部的批判,自由党也开始失去新兴劳工运动的支持,但自由主义思想在英国的主导地位仍然一直延续到20世纪,并且成功地抑制了保护主义要求的复兴,尽管自由党也未能免于受干涉主义和帝国主义因素的逐渐渗透。大概坎贝尔·班纳曼政府(1905-1908)应当被视为最后一届旧式自由主义政府,而在他的继任者阿斯奎斯的领导下,开始采取了一些让人怀疑不太符合旧式自由主义原则的新的社会政策试验。不过大体上可以说,英国自由主义政策的时代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只是由于这场战争的影响,自由主义思想在英国的优势才告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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