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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

一、数字出版的版权特征

数字出版的传播途径很广泛,是新兴的、具有网络传播特征的作品数字化的使用方式。数字出版方兴未艾,却有两个基本要件:第一,必须是经作者同意,以制作复制品形式公开其作品;第二,有关作品必须被复制一定数量,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从著作权法上说,这是出版包括数字出版基本的特征。

多媒体技术使作品的形态更加多样化。数字出版是以多媒体技术为基础的,是将文字、图形、语言、音乐和影视动画等各种媒体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可组织、存储和控制多媒体信息的集成环境和交互系统,也称之为电子出版物。1981年,世界第一张CD光盘问世,在音乐唱片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同时,其海量的存储结合多媒体技术用于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的存储发展到前所未有的地步。多媒体技术拓展了人们的视野及获取知识的途径,将人类思想的表现形式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

随着内容资源在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网络出版活动中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作品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过程,首先是将非数字化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音乐、动画、影视)进行数字化处理转化成数字作品,或在计算机上直接以数字格式创作多媒体制品、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二是提供这些已完成了数字化处理的作品与互联网连接,使作品由个人计算机传送到互联网上,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对这些数字化作品进行使用。其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对作品的复制,用著作权法中已有的复制权可以调整这些行为。为了解决新技术给法律执行带来的问题,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设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以解决网络出版中的版权问题。近期,出台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就是针对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技术链接行为做出的行政规范。

著作权法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有一些基本的概念应在实践中逐步明确,比如,在版权法律规定的“作品”概念中,并没有“电子出版物”(或多媒体)类别,以至谈到有关的版权保护与版权合同时,难以做出细化的规范。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看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独创既有内容的要求也包括技术表现的方式,技术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一种“独创”,与内容是密切联系的。目前,电子出版物有三种类型,一类是数字化作品,主要体现在从纸介质、平面作品制作为“立体”式的多媒体作品,其中有些是具有独创的作品;二是数据库,以主题类信息收集、整理并辅之以技术手段的信息链,形成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三是互动式作品,即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内容从单项的、线状的信息,变为多项的、网状的结构,操作行为也变为互动式交流。主要形式是网络游戏。

多媒体作品是一部完整的“作品”,因为计算机并不是在不同介质、不同“作品”之间转换,而是阅读一部有独创的形式、构思完整的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不可能对每一件新技术诞生的“作品”都一一列入,但随着版权制度的深入,司法实践逐步完善,以及电子出版物质量的提高,电子出版物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将受到保护。

二、数字出版的版权产业链分析

数字出版的发展,与相关产业之间形成的产业链,将带动传统出版与网络出版之间的快速发展与资源整合。从广义看,出版产业的发展包含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制作、传播为基础的;二是内容资源开发和利用形成的产业链,在各个链接点的核心是版权。版权的增值成为企业成功的目标。

以数字出版中发展较快的动漫业为例,如果把中国动漫市场划分为制片市场、播出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的话,那么,制作是基础,播出是龙头,版权(衍生品)增值是保证。可以说,没有版权增值,我国动漫业发展前景是不乐观的。首先看动漫产业链的几个特征:

一是产业化发展是中国动画业适应市场需求的选择,也是数字技术、资本经营推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动画作品进入网络出版中,其传播途径更加广阔,作品使用的空间更加宽泛。

二是在新的产业格局形成过程中,动画制作将改变小作坊式的运行体制,转向战略性合作和开发,有实力、有品牌的动画企业,是形成产业发展的核心骨干。

三是动画从传统媒体融入新兴数字时代,创作跨度大,形式多样,形成投资多样化、版权多主体的节目交易市场,动画业的合作及开发将成为版权市场的新变化。

四是动画作品和卡通形象品牌充满了商机,动画衍生产品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数字出版离不开影视作品。作为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智能、高投入、高产出的产业,对于带动相关文化产业如出版业、电视业、音像业、旅游业、玩具业等的发展具有拉动作用,从而成为部分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版权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是新兴的产业形态,我们称之为“流动、开放的金色链条”。数字出版产业,将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产业链,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

三、数字出版中的版权贸易

过去,图书、电影、音乐由出版商决定如何出版,以何种形式出版;到了数字时代,则由消费者决定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方式获得和欣赏作品。音乐、动画已经出现网络时代,比如,网络音乐。音乐作品的传播把网络作为一种传输渠道,它比传统渠道传送有更大的优势。一个音乐作品,它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以适应不同的终端,比如手机铃声、彩铃、MP3下载。网络作为一种传播介质,能够以丰富多彩的方式下载内容,比传统方式受到更大的欢迎。

网络时代出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重心转移,使消费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权利保护与作品传播利益平衡中,消费者的能力逐步加强。数字出版是以技术开发与版权增值为核心的产业,数字出版中个性化服务占重要的位置,在未来的发展中必然带来版权贸易的繁盛。

建立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全过程的版权交易平台。首先,建立版权交易平台,通过对平台管理,建立起版权综合服务体系,包括登记、代理、展示、拍卖等信息系统管理,针对不同作品特点和版权需求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其次,推动版权衍生品市场的开发,实现多种载体形式、多种操作模式共存的版权交易活动。目前,最有可能进行产业链运作的是音像、动画、影视、网络游戏市场。通过衍生品市场开发,把握产业运作规律,开发新的市场空间。

以信息化建设推动版权贸易开展。建立版权交易平台,要整合出版资源,最关键的是这些资源能够产生交易,扩大产业链中版权增值空间。在新的市场环境中,版权交易平台是通过合理分工、权利明确、规范操作来确立版权市场规则,这是版权推动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由于市场信息不畅通,真正意义上的作品衍生市场还没有形成,使产业发生“断链”。

版权信息建设,还包括与创作者、权利人建立广泛地联系。一些文化室从图书代理转为直接与作者建立信息网,在作品创作与出版之间形成互补关系。数字出版的发展,使版权经营者既是实体操作者,又能够把各种功能的、不同领域的合作者吸引过来,共同组成一个项目团队,开发新的交易市场,形成版权交易的新模式。

以多种功能的版权经营,建立综合服务平台。当前,大文化产业中增值快、空间大的部分是内容产业,已经引起资本市场的关注。如何促进资本、技术与出版资源的结合,使投资者与权利行使的关系更加紧密已成为业界的共识。未来出版物市场将出现版权行使与投资多元化结构的特征,投资者不仅关注利润回报,还关注制作、生产以及版权运转的整个过程,以降低风险、扩大传播、进行市场合理分工下的专业化操作。这就是实体化操作的目标。

版权多元化加速了中国出版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共同策划、版权共有的合作体,过去一家投资、版权独有的方式将有所改变。数字出版下的市场分工更加细化,而合作的需求更加迫切,投资人的利益与权利的行使更加紧密,这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构成。

随着我国出版物市场的完善,版权经营在数字出版相关产业中将更加活跃起来。版权既是文化创新和出版繁荣的守护神,又能够通过市场经营产生更大的财富。建立新型的版权贸易方式离不开信息、人才和渠道,加上实体的运作、引入资金和资源,形成新型的版权贸易模式,最终是创建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版权贸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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