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活跃于“场外”的民间资本市场
民间资本市场是指游离在国家集中管制之外自发形成的市场。除了黑市外,这些市场大都是在地方政府默许、认可或组织下发展起来的,但始终未能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批准,亦未纳入中央政府的监管范围。从交易的产品形态和公开程度上划分,大致有以下3种形式。
柜台交易市场主要从事企业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在通常情况下,柜台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在我国,影响较大的柜台交易,如由国家批准的STAQ系统、NET 系统和淄博报价系统,以及随后产生的遍布全国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这些市场的存在与发育,为普及证券交易知识、奠定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沪深证交所成立以后,各地柜台交易市场的存在,弥补了主板市场容量有限、异地交易困难、信息不对称等诸多缺陷,起到了与主板市场相得益彰的作用。然而,在1998年,为防范金融风险,证监会强行关闭了STAQ、NET 和淄博报价系统,以及各地的柜台交易市场。但由于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自2000年以来,河南、厦门、青岛、深圳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股权托管机构,从而使一向受到指责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重新开展起来。
产权交易市场是各种产权尤其是非证券化产权的整体或部分转让交易的场所。它作为一种有形的市场,是我国独有的、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而产生的,其建立之初主要是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服务的。现在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产权转让都可以到产权交易市场去挂牌,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1984年开始,全国各地逐步建立起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市场,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决定将“企业产权有条件转让”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掀起了发展产权市场的第一次高潮。但在1994年,国资委发布对产权交易的限制性文件(国资综发[1994]20号),产权交易市场开始衰落。1996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出现了“产权交易”,使产权市场再度活跃起来。而1998年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下,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将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权证交易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成都、乐山、武汉、淄博等一批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关闭,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所虽未关闭,实际上也处于半关闭或半停业状态,只有上海、深圳、河南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受到影响。2000年,是产权交易市场重新出现转机的一年。许多地方出现了恢复、规范、重建产权交易所的大胆探索,具有产权交易性质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也在各地蓬勃兴起。[12]目前,业内人士正在探索如何将非标准化产权拆细为标准化单位进行交易,从而使产权交易逐步走向证券化交易。
黑市交易在我国企业发行第一批股票时便开始形成了。这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兴起和变迁,黑市交易几度兴衰、屡受挫折。然而,不论形势如何变化,黑市交易从未停止过。不仅如此,公开的场外交易越是被禁止,黑市交易就越是兴盛。据媒体揭露,在我国证券行业内,存在着一个聚集了近千亿资金和超过10万从业人员的“一级半市场”。到目前为止,这个巨大的市场仍然运行在灰色地带中。其主要交易方式是:中介机构通过渠道推荐一些在上市辅导期的公司,或者其他上市公司的内部股和法人股,然后经由持股人背书转让方式与被转让人达成转让协议,随后中介机构把投资人的转让证券等各种协议办妥,中介机构在其中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目前,国内存在着大量从事这种业务的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他们主要以本省和本地的非上市公司的内部股为服务对象,很少参与跨省服务,表现出很强的地域特色。[13]鉴于这种交易方式较为隐蔽,且不受法律保护,不可能用“公开、公平、公正”的股票交易原则来规范,因此交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十分突出。
上述民间资本市场曲折的发展过程,起码说明了一个道理:在这样的市场中,即使是剔除逃避监管费用之后人们仍然有利可图。因此,无论政府如何干预,这种交易都会依然存在。这种情形与中央政府掌控的证券市场形成鲜明对照:在那里,政府千方百计地刺激需求,人们纷纷“金盆洗手”,退出市场;而在这里,几经国家清理整顿和严厉查处,尔后又死灰复燃,重新发展。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用强制性的方法推进市场化,需要用强制性的手段加以制约,其结果只能使市场化的改革陷入僵局;尤其是当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时,就会迫使人们自主地选择分散的、市场化的形式。[14]
3.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壁垒与非正规就业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劳动力资源采用国家计划下的行政配置方式。在这种配置方式下,劳动力的供给方与需求方没有自由选择权,劳动者就业由政府计划部门和城乡集体组织统一分配,劳动力价格(即工资和劳动报酬)亦由国家和城乡集体组织按照行政级别和工作岗位统一制定。劳动者一旦就业就不会失业,也很少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为了保证这样的配置方式有效运作,国家通过国有(集体)企业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将劳动力“固定”在各自的就业岗位上。
然而,对于这种行政配置方式的最早突破,不是源于市场化改革的冲击,而是行政配置功能本身的弱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国民经济陷于停止和倒退的境地,国家无法继续安置城镇新增就业,遂从1968年起,通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方式,把高、初中毕业生下放到农村去。文革结束后,大量知青返城,到1979年,城镇需要安置的失业人员达到1500万人。传统的行政配置方式已无法处置如此庞大的失业人群,于是,从1980年开始,国家实行了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方针,由此改变了通过行政配置手段统一安排就业的传统方式。此后,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呈现双轨运行状态:一部分劳动力资源继续采用行政配置方式,一部分劳动力资源受市场调节,可以自由流动、自谋职业。
(1)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双轨制
从本质上讲,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要不断缩小行政配置资源的范围,逐步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进而实现全社会劳动力的自主择业,劳动力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决定,劳动力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流动的状态。20多年来,由于政府较早地退出劳动力资源配置领域,劳动力市场化的演进方式基本上是沿着这一逻辑向前推进的。
一方面,行政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范围不断缩小。由于在传统体制下实行面向城市居民的全面就业政策,因此,企业雇用的人数往往超过实际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背景下,经济效益成为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从而使企业的冗员问题显性化了。为此,从1980年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探索;到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新招收录用的工人一律采用劳动合同制。这意味着,城镇劳动力就业的增量部分可以由供需双方自主选择,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择优录用,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拥有了选择工作单位的权力。在劳动报酬上,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不再由国家进行指令性控制,而是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自主决定。至此,在国有经济内部形成了用工制度的双轨制:原有的工人、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仍实行固定工制度,由行政部门调剂余缺;新录用人员一律采取合同制,根据市场原则进行配置。到1992年,劳动部发出《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年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法规,明确推出全员劳动合同制,由此实现了国有经济内部用工制度的并轨,并在法律上确认了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可进行双向选择。同时,改革了社会劳动保险体制,初步建立起统一的、覆盖全部城镇劳动者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企改制、转产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对此,国家实行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下岗失业工人的再就业。比较而言,国有事业单位的改革相对滞后。2000年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决定对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但由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人员的退出机制无法形成,致使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至今尚未实行。此外,在新增就业人群中,城镇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陆续放开。从1992年开始,由国家教委下达分配计划的大约占50%,其余则由毕业生根据市场需求自主择业;2001年以后,毕业生分配基本实现了双向选择,由国家教委下达的分配计划不到5%.
另一方面,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领域不断扩大。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传统体制之外成长起来的非国有经济,从一开始,其工人的雇用与工资决定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劳动力来源大致包括三大群体:首先是改革前传统体制无法吸纳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员,通过自愿组织、自谋职业,创建了个体、私人经济和各种联营经济。其次是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在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开始在城乡之间大规模流动,成为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就业主体。第三是改革进程中的绝大部分新增就业人员,他们无论是在国有单位还是在非国有企业中就业,均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实行合同制或聘用制。这些劳动力资源完全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的,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不仅如此,劳动力市场中的真实价格已成为国有部门的合同制和聘任制薪金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由此打破了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体系。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代际的自然更迭,国有经济部门行政配置的劳动力存量资源将会不断减少,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领域将逐步扩大到全社会。然而,从当前情况看,尽管行政配置资源的方式已有很大突破,非国有经济及新增就业完全实行市场化的配置方式,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国家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扶持政策,而对国有经济部门以外的人员、尤其是农民工就业领域却较少作为,致使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双轨割裂状态。这种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主要表现为资源配置方式上的差别,而更多地表现为城乡之间、体制内外的制度性壁垒。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轨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转移,制度性壁垒的客观存在,不仅会延缓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而且会引发种种严重的社会冲突。
(2)劳动力市场化的制度性壁垒
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劳动力市场化进程中的制度性壁垒主要表现为城乡分割、区域封闭的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方面歧视性政策。
在传统体制下,户籍制度是隔绝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重要屏障。在农村改革进程中,随着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日益狭窄,从80年代初开始,国家逐步放宽对劳动力迁移的政策限制,允许农民从事农产品的长途贩运和自销,鼓励农民到临近小城镇打工,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到90年代,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许多城市实行了所谓的“蓝印户口”制度,把政府绝对的户籍控制变为迁徙者选择性的接受。1998年,公安部对若干种人群开放了进入城市的绿灯。如子女可以随父母任何一方进行户籍登记,长期两地分居的夫妻可以调动到一起并得以户籍转换,老人可以随子女而获得城市户口等等。虽然在执行中遇到较大阻力,但至少在中央政府层面上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进入本世纪以来,改革力度逐渐加大。一些省市开始探索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形式,全面推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同时,实施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下放户口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客观地讲,尽管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但从目前情况看,户籍制度本身已经不再是限制劳动力流动的主要障碍,其障碍主要是由户籍制度所衍生的对农村劳动力的各种歧视性政策。
首先是就业政策的歧视。主要是指,农民工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受到与城市居民不平等的待遇。诸如对农民工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的限制、先城后乡的政策差别,以及向农民工强制性收取的各种管理费与调节费等等。尤其是在城镇失业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大城市的政府认为,外来劳动力构成了对城市居民就业的竞争压力。基于这种判断,一些城市政府开始实行了反失业政策。其核心是,通过经济的、行政的、甚至舆论的手段,排斥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就业。例如通过各种收费渠道,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成本;明确规定出诸多的岗位不允许雇用外地劳动力;以再就业工程的名义,通过经济手段诱导企业雇用本地失业人员等等。在城市政府反失业政策的影响下,使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长期不变的数百元的月工资,且还不能保证按时发放;工作严重超时,节假日加班,致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相当于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两倍;劳动环境极为恶劣,噪音、粉尘污染均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乃至上百倍。
第二是社会保障的歧视。目前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着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5项法定保险,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程度极低。由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致使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尤其在工伤保险、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则根本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已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农民工参保办法,各地做法各有特色,但最大问题是执行效果不尽人意。由于农民工的工资较低,仅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根本无力从工资中缴纳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医疗保险;同时,民工的流动性较大,跨省流动与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形成尖锐冲突。尤其是考虑到农民工大都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的职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到位,不仅使农民工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而且制约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跨地区的正常流动。
第三是教育培训的歧视。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8.2%,初中文化程度占49.3%,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11.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仅占0.6%,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占9.1%.在2001年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18.6%.[1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低下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就业,还影响农民工身份地位的提升。尽管农村劳动力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实现了农民身份向工人身份的转变,但由于教育水平的低下和技术能力的缺乏,致使农民工就业领域越来越窄。为了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国家于2003年10月正式颁发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但问题并不容易解决。如果脱离农民工深厚的乡村基础教育而谈培训,只停留在短暂的劳动技能培训上,那么,这种短视行为无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素质。特别是在对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一些地区为保证城镇适龄儿童的优先入学,有意抬高农民工子女入学的门槛,公办中小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实行额外收费制度,一些地区甚至强行关闭了打工子弟学校,致使大批农民工子女沦为新一代的“文盲”。
近两年来,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大面积的民工短缺现象,一些劳动力资源纷纷向内地和东南亚国家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工恶劣的就业环境所致,农民工群体自主做出了市场选择。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一系列歧视政策的背后、甚至在户籍制度的背后,阻碍劳动力市场化进程的真正障碍来自于传统的思维理念。长期以来,国家乃至城市政府习惯于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来推进工业化,以极低的成本获取到工业化的实际利益,而很少想到广大农村人应该具有与城市人同等的生存权力。出于对城市人既得利益的维护,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切实地考虑和做好准备,为“新来者”[16]增加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而且还会本能地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
(3)非正规就业市场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中,形成了一种非正规就业市场。非正规就业是从国际劳工组织引进的一种就业概念,其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17]:非正规就业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指非正规部门(诸如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独立服务者)中一种灵活、弹性的就业方式,是对正规就业的补充;而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一些流动性较大的就业方式,它既包括正规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临时雇用人员,也包括非正规部门雇用的人员。因此,非正规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轨”重合的。
从非正规就业的形成来看,绝大多数非正规就业人员来自于农村,文化水平较低;一部分人员是国企下岗职工,工作技能单一;一小部分人员(包括体制内的“下海”人员、“海龟派”和大学毕业生等)具有较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他们因各种原因没有从事长期稳定的正规工作,而在不停地选择老板和更换工作。从行业分布看,非正规就业主要存在于国有机构的后勤服务部门,工业领域中的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三资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建筑业中的各种包工队,以及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零售业和一些自由职业领域。从劳动力价格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报酬是由供需双方自主决定的。在通常情况下,体力劳动者处于劳资谈判的劣势,其工资标准由资方提出,劳动者由于就业和生存压力,往往被迫接受较低的工资水准;脑力劳动者与资方的谈判地位较为平等,资方根据实际需要和被雇用者能力提出薪金标准,如果被雇用者认为资方提出的薪金水平低于自身的人力资本价格,可以选择放弃或者要求资方提高薪金。
我国形成的非正规就业市场既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又是国家进入工业化和现代化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从体制转轨的意义上讲,我国非国有经济的成长得益于非正规就业市场。由于非正规就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客观上为非国有企业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价格传导到劳动力市场上,又促进了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从而使非正规就业成为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主要方面。从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角度看,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是每个国家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农村人口的大规模迁徙,是在城乡隔绝的历史条件下经由体制转轨实现的。尤其是当城市化不足、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严重缺口的情况下,陡增了一块超过城镇人口规模的巨大需求,无论是国家还是城市政府都没有来得及做好各种制度准备。在这种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市场的存在,不仅弥补了政府制度准备不足的缺陷,而且为缓解社会矛盾起到了促进作用。
尽管非正规就业具有体制转轨与现代化转型的正面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一,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近些年来,我国城镇正规部门的社会保障率逐年升高,但城镇就业人员中社会保障覆盖率提高缓慢,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非正规就业在全部就业中比重上升造成的。虽然从目前来看,非正规和灵活的就业形式吸纳了就业,提供了比社会保险更为有效的保障,但对未来而言,保障这些劳动者的欠债终究要偿还,那时必然大幅度加重社会的负担。其二,缺乏基本的权益保障。尽管对于没有城市户口的流动劳动力来说,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所挣的收入高于迁移之前,但由于就业的稳定性低,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有时十分恶劣。这种就业的非正规性质,导致《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保护规制不能得到良好的贯彻。[18]其三,缺少专门的社会服务系统。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自身文化水平等素质水平较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由于受自身素质、经济地位的限制或受到歧视,他们为了获得生存,不得不从事非正规就业,但不能获取公平的机会和应有的权利,也缺乏动力去接受培训来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人员陷入素质低带来收入低,继而根本无力对劳动技能的提升进行额外的投资,使自身就业竞争能力无法得到提高的恶性循环。[19]值得庆幸的是,目前非正规就业市场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例如上海市为非正规就业人员建立了公益性的三级支持服务体系,将其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并组织参加从业风险保险,为其提供免费的各类培训机会,并为就业困难人员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等。
根据以上描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要素市场化改革呈现明显的双轨运行状态:在国家主导要素资源配置的同时,存在着对土地、资本、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的自发的民间市场。我国的民营经济得以顺利成长,产品市场化得以率先推进,民间要素资市场的配置功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长达2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要素资源配置迟迟不能并轨,一定有其深刻的体制原因和利害关系。倘若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并自我强化,很可能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带入进退维谷的危险境地。
二、要素市场化滞后的深层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推进要素市场化的关键在于,政府退出要素市场,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重塑要素市场主体,并以此形成对传统体制核心部位改革的合围之势。这些建议固然很重要,但我们想要追究的问题是,政府为什么不愿意退出要素市场?要素市场中有效的经济组织为何发育缓慢?以及要素市场化为什么不能循着收益递增的路径向前推进?对这些问题的梳理,将有助于把握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1.政府为什么不愿意退出要素市场
如果站在政府的角度,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有太多的理由使政府执意成为要素资源的配置主体。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说,传统的计划经济已不复存在,按劳分配已被多种分配形式所替代,要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形象,就剩下做大、做强国有经济了,而由政府配置要素资源正是出于维护国有权益的政治需要;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出发,土地、资本、劳动力市场中的每一个细微变化,都会引发经济运行中的巨大波动,政府必须严格掌控要素资源配置;从社会稳定的需要看,要素资源配置意味着权力的自由交易,涉及到利益结构的重大调整,若将配置权力交给市场主体,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烈冲突,因此必须由政府通过配置资源来协调各方利益。当然,还有更为自信的理由:政府有能力设计、规划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要素市场化完全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向前推进。然而,在这一系列理由的背后,存在着更为深刻的原因:政府以及依附于政府的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意放弃凭借行政垄断权力获取巨大的潜在收益,尤其是这种潜在收益已经成为政府以及既得利益集团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首先分析土地市场的情况。我国新一轮的城市“圈地”运动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晚期,亦即1994年推行财政新政以后。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提高中央财政收人占全部财政收人中的比重。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分税制改革并没有解决事权与财权不清的制度缺陷,而且在财力大量向中央政府倾斜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与分税制改革前基本相同,地方政府的职能、职责范围几乎丝毫未变,从而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极不相称。要干的事多而来自税收渠道的收人少,迫使城市政府千方百计地寻求一切可能增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批租就成为城市政府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重要来源。通过行政性手段廉价征用农村土地,转手以垄断价格出让给开发商和用地单位,藉此赚取丰厚的土地增值收益,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为城市政府的趋利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能自行出租、转让或抵押,集体土地只有变更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也就是说,农用土地要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要经过城市政府转手,这就为城市政府肆意掠夺土地资源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不公平的是,尽管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得到的只是微薄的失地“补偿”,农民集体完全被排除在土地收益分享者之外。从善意的角度理解,城市政府是迫于财政入不敷出的现实压力而出此下策,但当这种获取巨大收益的渠道一旦制度化、衍变为城市政府的“第二财政”时,政府就是想罢手已无可能。正如人们所看到的,近些年来,在“经营城市”的幌子下,城市政府从土地的一级市场中源源不断地获得了巨额垄断利润。
再来看资本市场的情况。长期以来,一个根深蒂固的概念——应由政府、进而通过国有经济主导经济运行,左右着国家对资本市场的基本政策走向。在国家看来,“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中央政府责无旁贷。因此,财政和金融始终是中央政府解决“吃饭”和“建设”问题的两个钱袋子。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背景下,中央的税赋功能逐渐弱化,几近到了“吃饭”财政的地步,遂使金融功能日渐增强,成为国家基本建设和国有企业运转的资金供给者。为了保证资金供给符合国家的意图,维持金融、尤其是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在市场化改革的冲击下,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与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相互攀升,为了解开银企关系的死结,中央政府便将资本市场作为国家融资的重要场所。在国家看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既可以使国有银行摆脱重负,又可以为国有企业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政府毅然决然地“接管”了资本市场。从股票市场的各项制度安排看,政府监管部门煞费苦心地设计了一个融资“陷阱”。据研究者测算,国有企业经过上市发行、配股、增发股票等几个环节下来,非流通的国有股收益率竟高达680%,而流通股股东的投资收益率却为-43.6%.[20]在中央政府看来,这是一个非常划算的“买卖”,国家不用支付任何成本,仅凭制定各种有利于国企的融资规则,就可以从股市中筹集到巨额资金。
与土地、资本市场发生的情况相比较,劳动力市场则是另外一种情形,但所涉及的问题却是同样的。恰恰是因为政府无力承担陡增的就业压力,亦即对政府来说,配置劳动力资源不能使政府受益反而受损时,遂在1980年便早早地放弃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权力,转而采取“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做法。在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的历史条件下,城市政府的自利性就反映得更为明显。相对于巨大的劳动力供给来说,城市政府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产品,就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在此情况下,地方政府不是积极地增加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以缓解外来劳动力对公共产品的巨大需求,而是出于维护城市人利益的需要,采取了排斥外来者的姿态。在城市反失业政策的背景下,不仅在户籍管理、就业制度、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实行歧视性政策,而且利用城市管理者的身份,向外来者收取各种费用,以提高外来者进入城市的门槛。
从政府在要素市场中的现实表现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政府不愿意退出要素市场的根本原因。其中,要素资源供给的稀缺程度是决定政府能否退出市场的重要条件。在我国体制转轨与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土地和资本要素资源都是极为稀缺的,这种稀缺为政府提供了任意设定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创造了条件;相反,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极大丰富,使这部分资源的垄断失去了意义,政府便退居到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凭借公共产品供给的稀缺向外来者收取租金。如果说政府的自利性多少是源于公共产品生产能力不足的制约,那么由于国有经济制度改革滞后所造成的“胁迫”政府强化垄断,亦即既得利益集团“挟持”政府的现象,则进一步表明,在政府与既得利益集团唇齿相依的利益结构中,政府也必须要坚守要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