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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是指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信贷服务。它通过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近年来,世界各国日益重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改善其经济状况的社会条件,小额信贷作为支持低收入者扩展生产经营,以改善其经济状况的创业启动资金的融通方式,得到迅速的发展。

一、小额信贷的起源与发展

以反贫困、促发展为基本宗旨的小额信贷业务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发起人是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1977年10月,尤努斯创办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Grameen,意为乡村)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1979年6月,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指导下,每一家国有银行都应提供三家分行启动格莱珉银行项目。1983年.孟加拉国议会通过了《1983年特别格莱珉银行法令》,正式成立了格莱珉银行。2006年10月。尤努斯因其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发达国家的广泛效仿,各国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创造了不同的信贷模式。1996年。世界50多个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项目覆盖的贫困人口已经达到600万。1997年,100多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小额信贷峰会,会议代表1000多个组织,包括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多边发展机构和其他国际融资机构。会议通过了《小额信贷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在2005年前向7000多万户贫困人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2006年,沃顿管理学院教授凯斯·魏格特(KeithWeigelt)称:“全球500家小额信贷机构向约3000万名微型企业主发放了70亿美元贷款。但能用小额贷款开始创业来获益的人群可能有3亿。迄今为止,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补贴或是个人与基金的捐赠。”

二、国外主要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

在世界各国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各自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根据小额信贷发放机构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1)非政府组织(NGO)方式;(2)正规金融机构方式;(3)社区合作银行方式;(4)乡村银行方式;(5)批发基金方式。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社区合作银行是完全由社员管理、自助式、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组织;乡村银行是乌干达的国际社区资助基金会(FINCA)开创的一种提供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信贷运行依靠自助小组的民主自治,具体体现为由10-50人组成的自助小组,为成员提供小额贷款、组织小组储蓄和相互担保;批发基金专营小额信贷的模式,有孟加拉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是一种非盈利机构。基金由国内外赠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组成,仅对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资金融通,以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

世界各国位于不同的地理环境,经历不同的历史过程,处于不同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文化理念和习惯。这些差异决定着各国发展小额信贷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所以,除了不同机构采用不同的小额信贷方式之外,世界不同地区的小额信贷也有着不同的运作特点。

(一)亚洲模式

亚洲各国具有相互类似的东方文化意识形态,在发展以反贫困、促发展的小额信贷中,大多比较完整地采用了孟加拉格莱珉模式。但是,小额信贷在各国的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孟加拉是近代小额信贷的发源地,其小额信贷的基本框架,属于典型模式。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典范是格莱珉银行,属于非政府组织,其贷款对象是最为贫困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妇女,其基本运行框架是采用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放、分期偿还的方式。

印度小额信贷运作,基本上采用了格莱珉模式,其授信方式主要有自助连锁方式和连带责任方式。①自助连锁方式是通过建立自助小组来实现的,自助小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组员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依靠小组内部融资方式来解决。自助小组内部的融资资金来源,是依靠内部强制性小额储蓄形成的。小组的成员依据小组的规模大小来决定每个月储蓄额为多少。一般每人每月20-100卢比不等。因此,银行根据小组的储蓄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而给予授信。连带责任方式是通过建立联合负债小组来实现的。联合负债小组一般由4~5人组成,每个人都对组员的银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印度,能够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是多样的,有银行、政府机关、非政府组织、专业的小额信贷机构等。小额信贷机构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四种:(1)银行拆借(最主要的筹资方式);(2)资产证券化;(3)吸收股本金;(4)接受社会捐赠。

马来西亚小额信贷的特点是依靠财政支持。政府向小额信贷项目提供了大量的无息贷款。马来西亚小额信贷的对象也是最贫困的人群。但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略有区别。孟加拉格莱珉银行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或无财产(assetless)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格莱珉银行的成员。马来西亚参照孟加拉格莱珉模式实施的扶贫项目则明确使用另一个标准,即贷款对象仅限于国家贫困线标准80%以下的最贫困人口。

印度尼西亚采用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小额信贷的运作主体。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是印度尼西亚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主要职责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该银行在国内有320个分支行,3600个被称之为农村信贷部(unit desa)的零售机构。1969年,由于本国大米不能自给,印度尼西亚政府建立大米生产项目,指定BRI的农村信贷部将贴息贷款转贷给农民。用来支持大米生产。中央银行以3%的利率向BRI提供资金,BRI以12%的利率将资金贷给农民。到了1976年,贷款总额达到550亿卢比。1984年,贷款规模下降,贷款违约率达到55%,年营运损失超过200亿卢比,政府停止了该项目。BRI的农村信贷部被迫走上市场化经营的道路。1984年,BRI的农村信贷部开办了单个贷款品种,要求借款人提供足以覆盖贷款价值的抵押物,如地契、房屋所有权、摩托车和其他财产,贷款利率也提高到足以覆盖成本的高度。运行两年以后,贷款业务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与孟加拉相比较,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并非是最为贫困的农户,而是农村中收入较低的人群中那些有还款能力的人。1986年,BRI的农村信贷部开办了农村储蓄业务。到1996年底,BRI的农村信贷部体系拥有1610万个储蓄账户,储蓄余额达到27亿美元,平均每户达到168美元;借款户达到250万户,贷款余额达到17亿美元,平均每户达到680美元;贷款违约率不到4%,长期损失率2.1%;创造利润1.78亿美元。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成功说明:(1)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誉是小额信贷在印度尼西亚取得成功的保障;(2)在远离城市的乡村,对小额存贷款实施大幅度高于城市的利率是可操作的;(3)将低收入农户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对提高贷款履约率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障作用;(4)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采用高利率、高抵押率的模式办理小额信贷是能够实现市场化经营和持续发展的。

泰国的小额信贷与印度尼西亚相似,也是采用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小额信贷的经营机构。泰国的农业合作银行(BAAC)属于商业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二)非洲模式

相对其他地区,非洲小额信贷发展较为落后,运作成本较高。在大多数非洲国家,只有很少数人拥有银行账户。即使在经济最为发达的南非,也只有一半的成年人拥有银行账户。在非洲的法语国家。信用合作社是小额信贷的主体模式;在非洲的英语国家,也有信用合作社办理小额信贷,但更多地是由非政府组织办理。非洲国家小额信贷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多数非洲国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利率管制。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在2004年9月特刊上发表的《利率上限与小额信贷》分析文章指出,未设利率上限的国家的小额信贷的市场占有率,要远远高于实行利率管制的国家。利率上限的存在。使得小额信贷机构不可能覆盖其高运作成本.所以减少了小额信贷的供给。

在北非地区,70%的小额信贷机构是非政府组织,它们依靠捐助者的资助获得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因此,在北非地区小额信贷被普遍认为是慈善性的。近期,北非地区的小额信贷开始增长,埃及的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开发为穷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摩洛哥的两个小额信贷机构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大约为30万低收入者提供了小额信贷服务。

西非地区的小额信贷发展,明显受到利率管制的约束。西非货币联盟很早就有了利率管制的法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长期没有适用于小额信贷机构。1998年,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PARMEC法案,强调最高利率限制的普遍适用性。失去了高利率的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难以维持。

(三)拉丁美洲模式

拉丁美洲的经济特点是,微型企业就业或者说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口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重较大。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非正规经济部门”包括家庭服务、非专业劳动者各种自谋生计的经济形式,以及5个劳动力以下的微型企业。根据国际劳工所(ILO)的资料,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拉丁美洲国家微型企业吸纳的劳动力占拉丁美洲地区就业人数的近50%。拉丁美洲的这种经济特点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具有明显特色的社会基础。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拉丁美洲国家借鉴传统民间信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结合所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及穷人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创造出多种适合穷人特点的信贷方式。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众多,比较著名的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bcoSo1)、哥伦比亚社会信贷所(Caja Social)、秘鲁自助银行(ACP/MiBanco)、安第斯信贷所(Caja Los An-des)、多米尼加的AREMI、墨西哥的Compartamos。拉丁美洲国家办理小额信贷的机构可以分成5种主要的类型:(1)传统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它们在普通的银行法律规范下运行。商业银行进入小额信贷市场是拉丁美洲小额信贷的一大特色。这是由于小额信贷的高利率和低违约率所促成的。根据1998、1999、2000年的资料统计,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整体的回报率为4%-6%,大大超过拉丁美洲商业银行整体2%的回报率。因此,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纷纷介入小额信贷市场;(2)已转型的小额信贷非政府组织,它们已经具有与传统银行和金融公司同等的地位,在普通的银行法律规范下运行。典型的案例有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组建;(3)经特别批准的小额信贷机构、信贷联盟以及市政所属的本地非银行金融中介,它们不在普通的银行法律规范下运行,而是在小额信贷专设的法律下运行;(4)不受金融监管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普通公司存在,不得吸收存款;(5)不受金融监管的非政府组织,办理小额信贷,不得吸收存款。

拉丁美洲小额信贷机构来自通常由组建它的非政府基金会拥有,股东主要是非营利机构,信贷对象为低收入的微型企业主和处于初级阶段的家庭企业,信贷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无须抵押担保和正规贷款文件,根据借款人的人品和现金流量对借款人授信,贷款金额微小、利率高、期限短、每周或隔周分期偿还。拉丁美洲的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资金供给不足、无法满足小额信贷市场需求的矛盾。为实现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拉丁美洲的小额信贷机构也正在从福利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转化,其典型案例就是玻利维亚非政府组织PRODEM组建阳光银行(BANCOSOL)。PRODEM成立于1987年,它通过提供信贷服务和培训来扩大社会就业。采取责任共担的小组方式提供贷款,不能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捐助。1992年,PRODEM组建了专营小额贷款的商业银行--阳光银行,部分地实现了小额贷款的商业化转型。阳光银行被批准可以用十分简单的手续办理小额贷款,其无担保贷款也不必纳入高风险资产的管理。阳光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城镇的微型企业及“非正规经济部门”。PRODEM作为非政府组织。仍然存在并继续发挥其功能,只是将其主营市场转向农村。

亚非拉各国小额信贷模式的变化,是从依靠国际援助、政府补贴逐步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化模式。而欧美工业发达国家小额信贷的发展,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截然不同。譬如,在美国开展小额信贷遇到的困难要比在第三世界国家更多。华盛顿大学的马克·斯瑞纳指出,与第三世界国家相比较,美国开展小额信贷更加困难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1).美国小企业职员多为兼职。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小企业相比,美国的小企业更小,所以美国小额信贷成本更高;(2)美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小额信贷需求不如第三世界国家那么紧迫;(3)美国小企业在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成本和价格等方面都无法与大企业或连锁商竞争,美国小企业生存空间不如第三世界国家;(4)美国小企业可获得融资的渠道较多,从资金供给方面来看,美国小额信贷机构面对的竞争对手强大,而第三世界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竞争对手是高利贷者,比较容易进行利率竞争。因此,美国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着更为激烈的同业竞争;(5)美国连带责任组织难以建立。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农村社会相比,美国小生产者更为独立。第三世界国家的小生产者的社会群体性质更强,可以相互依靠,共担风险。因此,美国建立连带责任组织的成本高于第三世界国家;(6)美国住房的小额信贷难以开展。第三世界国家的穷人多要自已修建住房,而美国穷人很少建造自已的房屋;(7)美国利率上限管理严格。第三世界国家小额信贷的利率很高,美国小额信贷机构在利率限制的条件下,难以灵活地开展高风险、高成本的小额信贷服务。美国小额信贷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其小额信贷在运作中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正是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与亚非拉工业欠发达国家之间的区别。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

小额信贷的启示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目前,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已经起步。其运作框架大致如下:(1)只贷不存,不得吸收存款。资金出于股本、捐赠及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2)对“三农”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其中5万元以下农户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5%。贷款利率放开,可围绕法定利率上下浮动,但上限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3)以信用贷款为主,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为辅,每笔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只能在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经营:(4)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0万元,机构发起人数不得超过5人,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不良资产超过10%时,停止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00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00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00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0亿元的贷款。

回顾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1)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诚信评价及风险控制能力。小额信贷组织如何能够让社会公众相信和接受,如何能够让金融监管当局相信和接受,如何能够保证控制住金融风险,不给金融市场和社会造成经济动荡和伤害,是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遇到的首要问题。为了控制相关的金融风险,我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行规则,选择了只贷不存的方式。作为信贷机构,只贷不存,自然是可支配资金越办越少,限制了规模扩张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2)借款人的诚信评价及债务偿还能力。小额信贷的对象是低收入者。主要是贫困农户。这个社会群体经济实力差、缺乏偿债能力。小组联保和物权抵押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尚缺乏可执行力,严重地影响了贷款质量;(3)小额信贷模式的选择及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各国小额信贷的模式和经验,我国不能简单地选择某个国家现成的成功经验,而是要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要求的小额信贷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小额信贷国际经验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过程的回顾。我们认识到。发展我国的小额信贷,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1)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2)小额信贷机构的存贷平衡和持续发展;(3)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4)法律法规对小额信贷的保护。借鉴国际经验,特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案。

(一)建立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

最终偿还是小额信贷健康运行和持续发展的核心条件。小额信贷作为低收入者,主要是贫困农户的创业资金,存在着较大的创业失败风险。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如何使信贷资金得到最终偿还,是确立小额信贷模式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措施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设置物权抵押;二是采取多人联保自治。但是,低收入者大多无力提供物权抵押,即便有少量的物权可供抵押,譬如土地承包权、房屋、农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牲畜等,当出现贷款违约延误时,对低收入者执行没收这种物权抵押也是十分困难的。如果真的执行没收上述抵押,会加深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使其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其结果与小额信贷的基本宗旨相悖。对低收入者采用多人联保自治的方式,当借款人创业失败,出现贷款违约延误时,要求他们的担保人偿还,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担保人也是低收入者,执行担保人微薄的财产,将会造成担保人的进一步贫困,使其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低收入者最终所拥有的自身价值,即劳动能力。采用未来劳动收入作抵押,作为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应是可行的。

(二)为小额信贷借款人提供未来劳动机会优先权的承诺

采用未来劳动收入作为抵押。需要有未来劳动机会的支持。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依靠财政补贴和国内外捐助。补贴和捐助很难使低收入者普遍受惠,也不利于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若将这种支持改为财政或社会团体为低收入者出具提供未来劳动机会优先权的承诺,支持低收入者申请贷款。将对各当事方都有利。具体的操作方式是: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在小额信贷中为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当借款人创业失败时,承诺人将为其提供优先的劳动机会,并代理贷款人扣缴借款人一定比例的未来劳动收入,直接转入贷款人指定账户,直到贷款偿清为止。采用这种方式,对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而言。节约了原来的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资金。并且获得了廉价劳动力,以满足目前我国财政支出资金兴建的修路、治河、治沙、植树等采用大量简单劳动项目上关于劳动力的需求;对低收入者来说。可以放心大胆地借款创业。创业失败也可以通过未来几年的劳动收入还清贷款,然后重新申请贷款再次创业;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贷款有了还款保障,即便贷款项目失败,最终也可以从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得到偿还。在这种模式下,小额信贷机构将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1)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拒绝劳动机会;(2)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缺乏劳动机会。对于这些风险,小额信贷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附加措施来弥补:(1)贷款对象定位在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者身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简单劳动5年的收入金额。借款人未能还清贷款之前,不得在任何机构申请任何形式新的贷款;(2)借鉴孟加拉小组贷款的模式,让拥有劳动力的多个家庭组成互助小组,小组联保自治,一家违约,多家劳动收入可供抵偿;(3)借鉴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的经验,设立一定的物权抵押,作为附加的还款保障。

(三)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开办乡村储蓄业务

通过依靠未来劳动收入抵押的方式,使小额信贷有了可靠的还款保障,自然减少了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风险,使其可以从市场上吸收存款并参加金融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得充足的信贷资金来源。有贷有存、存贷平衡,才能确保小额信贷健康、持续地发展。

(四)对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利率自由化

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采用一般利率无法弥补其成本。因此。可以借鉴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经验,对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区实行小额存、贷款利率自由化,以加速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

(五)建立机构多元化并行的小额信贷运行体系,使其各自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使小额信贷全面覆盖我国的各个地区

特批专营小额信贷机构与正规商业银行并行办理小额信贷业务,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专营小额信贷机构具有机构灵活、深入农村、利率自由等优势;正规商业银行具有信誉卓著、技术先进、依托经济发达的城镇和资金规模巨大等优势。借鉴拉丁美洲设立小额信贷机构的经验,将小额信贷机构分为依循银行法运营的机构和依循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运营的机构。在机构多元模式下规范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小额信贷在我国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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