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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散效应”:审视行政权力运行的新视角

摘要:行政个体的心理因素以及行政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了行政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心理学上的“责任分散效应”。“责任分散效应”在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和其产生的特殊原因,本文在分析其表现及其原因的基础上,试图从心理学角度寻求一种对策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行政个体  行政权力  责任  责任分散效应                       行政权力机构由近代发展起来的官僚制组织结构和体制演变而来,它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它在形式合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原则下,片面地追求行政责任的制度化设计,忽视了行政人员的信念以及建立在信念基础上的道德责任。因此,行政体制越来越表现为行政人员普遍逃避责任的状态。尽管官僚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总体上看来,它是至今为止最适宜的行政权力体制结构。我们国家的行政权力机构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责任意识之上。但是由于行政个体的心理因素以及行政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心理学上的“责任分散效应”。“责任分散效应”在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和其产生的特殊原因。                     行政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行政人员的心理因素有重要的关系。为此,笔者试图用一种新的理论视角——“责任分散效应”来审视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  “责任分散效应”及其在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表现         (1)什么是“责任分散效应”         “1964年3月13日夜3时20分,美国一位叫朱诺比白的年轻女子在结束酒吧间工作回家的路上遇刺。开始听到喊叫声的时候,附近住户亮起了灯,打开了窗户,凶手吓跑了。当她认为已经无事,回到自己家上楼时,凶手又一次出现在她面前,将她杀死在楼梯上。在这个过程中,尽管她大声呼救,她的邻居中至少有38位到窗前观看,但无一人来救她,甚至无一人打电话报警。这件事引起纽约社会的轰动,也引起了社会心理学工作者的重视和思考。人们把这种众多的旁观者见死不救的现象称为‘责任分散效应’。”[1]         心理学家在实验的基础上,对“责任分散效应”进行了精心分析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当一个人遇到紧急情境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他会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对受难者给予帮助。而如果有许多人在场的话,帮助求助者的责任就由大家来分担,造成责任分散,从而产生一种“我不去救,由别人去救”的心理,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2]         “责任分散效应”不是心理学的专利产品,它同时存在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当中,我们也可以运用它来解释和分析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一般的系统论原理,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是在一个特定的系统内,是系统内各个有机体之间的互相作用,并且各个有机体和外部的环境发生着积极关系。“责任分散效应”的发生也不例外,内部的因素是人,人和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外部的环境因素共同作用促成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在行政系统中,行政个体的的心理因素和外部的环境因素是互相影响的,且由于制度、外部因素的作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这种责任的分散。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责任分散效应”的一般原理演绎到行政权力运行当中。首先,任何行政机构都是由人设计并维持着它的日常运转,它没有一刻离开人能够自己正常运转。行政个体在行政过程当中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也是我们能够把“责任分散效应”原理应用到行政权力运行中的首要条件。其次,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如政府职能机构的重复设置、条块分割等等,导致了管理机构臃肿、干部队伍庞大、政出多门和重复决策,这必然会造成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众人负责同一件事或者履行同一个职能的现象。其次,曼柯•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认为:团体规模越大,团体中的成员越难形成共同的价值,从而减弱集体总利益的实现。团体越大,也就越容易形成责任的分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是人,由于人的心理因素和制度、环境等因素互相作用下导致了众多行政部门和个体面对同一件事情,结果也同样有集体冷漠的情况出现。这种责任分散的情况在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表现在各个方面,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分析“责任分散效应”在当前我国政治权力运行过程当中的表现。                 (2)“责任分散效应”在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表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3]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权力运行机制和注重权力结构的合理性问题,同时也说明了“责任分散效应”在当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首先:在结构层面         行政组织是一个责权系统,职、权、责一致是行政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职务、权力和责任这三者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平衡的三位一体结构。在组织层面上,要求运用法制手段,明确规定各个单位、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职能范围,授予相应的行政权限,明确相应的责任,避免责权相脱节现象的发生。在人事层面上,要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做到职、责、权的统一。而在当前我国权力运行过程中,权责却常常出现脱节的现象,导致了出现问题以后互相推脱,甚至到最后没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权责不明确和权责相脱节造成权责结构的失衡,权力和责任出现明显的“剪刀差”。近年来,银行、地税、国税、海事等一些部门纷纷向下收权,把一些效益好、利益大的部门权力收上来,同时又把一些重大的责任推给了下级主管部门。这种权责脱节的现象一方面给下级主管部门施加了过多的压力,使得下级部门有责无权,又导致责任的进一步扩散。         其次,在体制层面         建国后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完全按照计划体制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的,造成了部门多、机构臃肿、职能交叉、人浮于事、相互扯皮等现象。经过20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以后,尽管中央在这些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但是由于旧体制惯性的影响,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现在依然不同层次地存在着上述问题。机构臃肿、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必然导致责任的分散。一件事情,本来只需要一个部门管理,现在需要三个或五个部门,甚至几个机构都涉及管理某一件事情,这是职能交叉的一个典型。又比如在管理境外人员方面,就设置了外办、侨办、外国专家局和教育主管部门外事工作机构等相近或相似的工作机构。再如“黑心食品”为何屡禁不止,因为责任扩散在工商、卫生、质监等众多部门中;假冒伪劣商品为何久“治”难除,原因也是责任扩散,谁家去管都有理,不去管也有理由。职能交叉的结果就是政出多门,不但使责任分散,而且让下级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到底该听上头哪个部门的。         再次,在决策层面         心理学家戴狄恩指出,群体决策具有冒险性,并且一般经过四个相关步骤:①群体讨论使群体成员之间产生情感联系;②成员间情感联系将责任分散到成员身上;③责任分散降低了个体对失败的恐惧感;④降低的恐惧感使成员敢于做出更冒险的决策。决策的责任分散一方面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另一方面又是人的因素。群体决策原则是一个防止个人专断和集权的有效民主原则,但是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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