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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理论与中国收入分配现实

  一

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潮还是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都肩负着不断改善人类生活的神圣使命。对稀缺性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是完成这种使命的根本条件,这基本上是经济学家们的共识。但对于收入分配是否有助于改善人类生活,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新古典经济学家把收入分配问题仅仅看作是一般价格形成问题中的一个方面。在他们看来,只要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生产要素按其价格所获得的收入就是公平合理的。旧福利经济学把国民收入的总量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作为经济福利提高的充分条件。而新福利经济学则把收入分配排除在福利增加的条件之外。社会福利函数论者认为经济效率只是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收入分配的公平才是充分条件。但由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困惑,经济学家始终未能找到满足经济效率与公平分配的最优组合点的条件,这就给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留下了极大的理论空间。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崛起和美国“新政”的大规模实施,收入再分配已成为西方经济学和政府用来对付不平等现象的主要手段,西方国家风靡一时的“福利国家”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兴起的。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方国家爆发了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发的“滞胀”,引致凯恩斯经济学危机,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潮再度崛起。瑞典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大选中的失败、80年代初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在英、美的上台,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管理成本的上升和对效率的负面影响,“福利国家危机论”一直比较流行。但福利国家在提供信息和保健服务、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预防社会分化和利益冲突等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又难以否认。不仅如此,西方国家强大的社会生产力又为政府实行再分配政策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加之收入分配的过于悬殊不仅可能影响效率,而且其本身就与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相冲突。因此,收入分配问题重新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边际革命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大多推崇经济学研究的数理化倾向,贬抑伦理化倾向。近年来,主流经济学对规范经济学的理论意义和科学作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肯定。1998年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明证。另外,罗尔斯、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也对分配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卓有成效的研究,并且已得到经济学家的认可。这都为多视角、多方位、多学科综合研究收入分配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因此,无论是从西方经济理论自身的演变来看,还是从经济学与其它学科的合理回归与相互融合来看,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都愈来愈受到关注。而在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中,集中表现出两大鲜明的特征:一是对非收入因素的关注,二是对社会最底层成员的关注。

    二

收入分配的内容在传统经济学中可以说是一个并无多大争议的问题。传统经济理论中对收入分配分析时所考虑的主要是收入、商品、效用等福利主义概念。而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收入分配的内容之时,考虑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收入或者商品了,自由、权利、能力等非收入和非商品信息日益受到当代经济学家们的青睐。这可以说是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乃至整个经济理论研究中的一种进步。表明经济学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了。或者说经济学与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正在实现合理的回归。

哈耶克(F.A.Hayek)把分配的内容基本上限定为自由选择的机会。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不仅作为一种目的本身而极为重要,而且自由还是为人们提供各方面帮助的手段,正是自由赋予了人类文明一种创造力,而这种创造力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真正动力。因为只有当个人有自由运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时候,社会进步才会发生。

诺齐克(Robert Nozick)在考虑收入分配内容的时候,也特别强调的是自由交换的权利。他认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每个人所得到的东西,是他从另外一个人那里得到的,而另一个人给他这个东西的目的同样是交换某种东西。因此,在诺齐克的分配理论当中,如果说有分配的内容的话,这个内容也只能是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是物质内容。自由选择的权利是诺齐克分配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国家的根本职能保护这种权利不受侵害,而不是具体地分配收入和物品。

罗尔斯(John Rawls)在涉及收入分配内容的时候强调的是社会基本物品,他认为所有社会基本物品——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但当把这种一般的表述具体化为两个正义原则后,基本自由就被挑选出来被认为是更基本的社会物品,优先于其他的社会基本物品,必须首先得到满足。

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财富和收入固然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他们毕竟属于工具性的范畴,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标准是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意味着人们具有选择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机会,而且还涉及到这种选择的过程。而这种选择过程又必然与人们的能力相关联。森所提出的能力并不是以个人主观上所感觉到的一种愉悦为基础,而是有关一个人选择集的度量,因此避免了效用比较的问题。另外,能力也不同于罗尔斯的基本物品。罗尔斯把最大最小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基本物品的范围之内。基本物品的定义虽然消除了个人间效用的比较,但同时也放弃了对人们利用这些基本物品的能力差异的关注。森的能力理论就是试图弥补这一点而提出的。他的能力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物品,而且包括这个人使用这些权利和物品的能力。例如,一个双腿残疾的人无论多么富有也不可能自由自在地在没有设置轮椅通道的大街上行走。他虽然拥有了物品,但却没有拥有使用这些物品的能力。罗尔斯要求国家给予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物质方面的支持,但在森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即使两个人拥有同样多的物质财富或者收入水平,他们两个人将这种财富或者收入转化成实现特定目的的能力也不一定相同。因此,国家再分配的目标不能仅仅局限于给低收入阶层适当的收入方面的照顾,更重要的是为提高他们的能力创造适当的条件,以便使他们最终能够依靠自身的能力,而不是依靠永久的帮助、甚至是连续的施舍来摆脱困境。

作为一位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所提出的分配原则被经济学家当作分配的一种独立原则所接受,可以说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界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这种分配原则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便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罗尔斯主义的观点强调,资源的平均分配可能会消除使最有生产力的人努力工作的激励(因为他们实现的财富将被

征税拿走)。如果不公平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境况变好,这种观点容许不公平。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最公平的配置使社会中境况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

在罗尔斯看来,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只要有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前景,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补偿原则,这是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偿的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就是这样。罗尔斯认为,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天赋是一种偶然的因素,因而是不应得的,分配就不能受到天赋的干扰,应当把天赋看成是一种集体资产,在处理天赋差别时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往往是天赋较低者)的利益就是正当的。当然,罗尔斯的补偿既不是通过一种强制的力量而使所有的人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之上,也不是一定要通过剥夺有利者的某种权利来达到,例如,差别原则要求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当有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但如果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的措施来达到,差别原则也是容许的。

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框架中,国家的职能和作用比起诺齐克“最弱意义的国家”来说要大的多,国家除了在政治上要充分保障它的人民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社会福利、经济效率的考虑,但国家在实现了这一基本目标之后,还应当按照差别原则致力于经济利益的分配正义。这可以从他给政府划分的四个职能部门中看出:(1)配给部门,其职能是保持市场体系的有效竞争性,预防市场权利的盲目性;(2)稳定部门,其职能是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使职业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强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3)转让部门,其职能是确定最低受惠值,保证整个社会一定的福利水平;(4)分配部门,其职能是通过税收和调整财产权来维持分配份额的恰当性。阿马蒂亚·森认为主流经济学严重忽略了人类的贫穷和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他们只注重诸如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等粗略的指标,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许多人一贫如洗。因此,我们必须注意社会的底层,而不仅仅是反映多数人生活状况的平均数。在他对各种经济学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处处体现了对

社会成员中弱势者的关注。

在对主流经济学的批评中,森认为,经济学所关注的应当是活生生的人,由苏格拉底问题(Socratic question)——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所引发的自我反省对现实生活中的人一定会有深刻的影响,但在传统的经济学模型中,人类行为的动机却显得单纯和简单,同情、友善等道德因素均被置于脑后,现代经济学这种“无伦理”(non-ethical)特征与现代经济学在历史渊源上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的事实格格不入。森强调指出,亚当·斯密虽然明确反对限制贸易,但这绝不能说明在他的社会伦理观中是反对援助穷人的政府干预政策的,在森看来,真正的“斯密”主义者对穷困、饥荒等问题绝不是视而不见,而是要想方设法的增加贫困者获得收入的机会,他认为斯密的这种思想对当代政策制定者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在对阿罗不可能定理做出的突破性发展中,森通过提出价值限制定理(Value Restriction Theorem)和把社会福利函数(SWF)拓展为社会决策函数(SDF),使多数规则成为合理的社会决策机制。但是,多数规则作为社会选择规则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即它只适用于像委员会这样依赖个人判断加总进行选择的决策,而不适用于涉及收入分配问题的个人利益加总的社会福利判断。因为委员会决策只要求以某种公平民主的方式对各成员的偏好加以综合,求得某种一致性选择即可,而社会福利判断不仅要对人们的偏好,还要对人们的福利水平、福利得失进行加总,其目的是寻求最优社会福利。而若把多数规则应用于利益加总,就可能得不出有关最优社会福利的正确判断。

例如,把既定的蛋糕在三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初始的分配有两种状况,在状况A中,甲占有了蛋糕的大部分,而乙和丙却只占有一小部分,在状况B中,甲所占有的份额小于乙和丙分别所占有的份额。现在考虑一个收入再分配方案:减少甲的蛋糕份额,而把减少的份额平均分配给乙和丙,假定甲、乙、丙三个人都更偏好能使自己获得更大的蛋糕份额的方案,而不管其他人如何。显然,不管在哪种状况下,乙和丙都偏好这个再分配方案,而甲则反对这一方案。按照多数规则,不管在哪种状况下,该方案都将获得通过。很明显,从公平分配的角度来看,状况A要比状况B的分配更公平,但在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的框架下,由于没有效用人际比较和非效用信息,我们得不出该方案在状况A中比状况B中更为公平的结论。为解决这一问题,森引入了一个能够容纳更多信息的社会福利函数(SWFL),该函数不仅能容纳效用的各种测度方式,还包括各种类型的效用人际比较。另外,在该函数的框架之内,社会成员对任意一对状态(X,Y)的排序,不只是依赖于所有人对X,Y的排序,而且还依赖于所有成员对X,Y的个人福利函数值。

在对贫困问题的研究中,传统理论一般都把贫困看成是低收入的结果,但森却认为贫困应该具有广泛的含义,它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获得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也就是说,贫困是贫困人口创造收入能力和机会的贫困。虽然从表面上看,贫困表现为低收入,但其根本原因则是贫困人口获取收入的能力受到剥夺和获取收入机会的丧失。贫困人口低收入可能是导致他们获取收入能力丧失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绝不是全部因素。穷人在受教育方面的不足、营养不良、性别和种族歧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或者不健全都可能是导致贫困的原因。

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政治经济学家罗伯特·赖克(Robert Reich)1991年在《国家的作用》一书中,对他所说的那种十分“美国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这种观点就是:只要你乐于奋斗,即使你是一个常规工作人员(蓝领阶层),有朝一日你也有可能成为百万富翁。但在一个符号分析人员(白领阶层)占主导地位的现实世界中,这无异于痴人说梦。因为符号工作人员可以凭借社会为他们准备好的一流的学校、优良的医疗保障条件和出色的工作环境轻而易举地赚钱和生活,并使得常规工作人员成为符号分析人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总之,无论是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界还是政治哲学界,人们在谈到财富或者收入分配问题时,都特别关注弱势者的生活和福利状况。赖克在《国家的作用》中所发出的无可奈何的疑问可以看作是这种关注的集中反映:这场牌局中握有大部分牌的符号分析人员可以有信心稳操胜券,但是输家又怎么办呢?

    三

西方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上述两大新的特征,对客观认识中国收入分配的历史与现实和制定相关政策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价格把广大农民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转化为城市居民的收入;国家还可以通过计划调拨、统购统销等形式对能源和自然资源在省份之间、地区之间进行强制性地转移。但以上实际上的不平等丝毫也改变不了当时中国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大格局。因为在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不仅在法律上或者名义上是国有的,而且对它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也集中在国家手中。在这种产权基础上,国家是资本收入或剩余的惟一占有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通过占有资本获得收入的可能性。这样,劳动便成为个人获得收入的惟一手段,但由于缺乏市场机会,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市场上所实现的价值,而是按照“计划评价”由政府配给的价值。因此,个人收入与他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客观工作成绩并无直接关系。这种产权制度下的收入分配结果在总体上必然是平均主义的。但同时我们必须承认,中国传统制度中对教育和医疗保障等所实行的平均分配,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对此,阿马蒂亚·森曾经做过精辟的分析。他提出了两种迅速降低死亡率的成功手段。一种是“增长引发”(growth-mediated),另一种是“扶持导致”(support-led)。前者(如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通过高速的经济增长来实现。而后者(如改革前的中国大陆、哥斯达黎加、斯里兰卡)则是通过精心策划的医疗保健、义务教育等社会扶助计划项目或者其他社会政策来实现。这些国家虽然没有多少经济增长,但在降低死亡率、提高预期寿命等方面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经济发展最大的成果就是用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劳动契约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迁移制度来取代人身依附性、强制性的劳动制度。现代经济学已经精确地证明,竞争性市场能够实现经济效率。但经济学同样可以证明,在一个完全集中控制的经济体制当中,所有生产要素的配置决策都由一个人做出,同样可以达到激励相容,避免信息扭曲,实现经济效率。但我们显然不能在两者之间简单画等号。对于某一种经济活动或者某一项收入分配,我们不能只看结果,而且还要看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假如有两种状况,一种是较大的努力程度下获得较多的报酬,但却充满了压制和依附。另一种是较大的努力程度下获得较少的报酬,但却充满了宽容和温情,如果让人们来选择的话,他们一般都会选择后者。正像阿马蒂亚·森指出的那样,如果让穷人在政治自由和满足基本经济需要之间做出选择,他们未必会选择后者。中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破产转制改革中,几乎都出现了企业管理者偏好对原有企业进行股份化重组,而人却大多倾向于买断工龄,与企业一刀两断。尽管他们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找不到工作,但由于获得了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利,所以他们才甘愿冒这个风险。中国人民对传统体制中限制个人自由选择权利,通过大家长式的赐予来分配收入的做法非常反感,这是他们拥护改革、不愿意开历史倒车的根本原因。虽然中国人对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不公正现象表现出种种不满,但如果让他们倒退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恐怕没有几个人答应。正像阿马蒂亚·森所指出的那样,俄罗斯改革后的预期寿命下降了许多,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人民也没有选择回到旧体制去。中国市场化的改革在提高人们在商品市场上自由选择权力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成

就,但在提供社会机会、培养人的工作和生活能力方面却相对滞后。比如,基础教育被公认为是实现起点公平、缩小两极分化、提高人的综合能力的最有效途径,而中国的某些地区现阶段教育制度所形成的昂贵甚至是奢侈的教育成本往往把一些穷人的孩子无情地排除在市场竞争之外。除了高收入家庭,一般中低收入的家长们很难承担得起眼下种类繁多的教育开支。而那种为极少数幸运儿准备的“校中校”、“校中班”等更是把大多数学生过早地关在了未来成才立业赚钱的大门之外。阿马蒂亚·森对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普及教育对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快速增长中的作用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中国在1979年启动市场化改革的时候,全国很多地区都有良好的学校设施,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识字水平相当高,这在对市场机制所提供的经济机会的把握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某些地区在公共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普及方面却开了倒车(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医疗保健方面),这实在是耐人寻味。

市场是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最基本手段。但市场不能保证出现使效率和公平都满意的结果。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西方国家,还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收入分配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公平现象,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对此作过精彩的描述:“某些人非常贫穷,然而过错并不在他们本人。某些人非常富有,然而这仅仅是由于运气或继承,而不是由于他们的技术或智慧。因此,按照许多不同的伦理体系(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或世俗的人道主义)的标准,存在于个人需求曲线之后的货币选票的数量未必是公平合理的,甚至是不能容忍的。”,但在谈到导致这种不公平的分配现实时,人们很容易在“市场经济只追求效率”的定式的影响下,把这种不公平归咎于市场失败。但按照阿马蒂亚,森的研究结果,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在达到全面均衡时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这种按照效用衡量的效率也能够按照个人自由来衡量。也就是说,效率结果完全可以从效用范畴转换为个人自由范畴,这种自由,不仅仅指选择商品组合的自由,而且还指从事各种功能性活动的可行能力。这样一来,市场经济中所出现的一些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在内的问题也就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市场在解决非效率问题方面的无能,阿马蒂亚·森特别强调了社会中强势群体利用信息优势和缺乏法律规范约束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中国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尚不规范,法律和一般性行为规则还不健全,在市场、法律和政府面前,强势集团和弱势集团的处境、力量存在巨大差异。仅就收入来说,弱势者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不利一方,不仅收入低,收入来源单一,而且即便是微薄的应得收入往往也被拖欠、被缩水。而强势者不仅收入高,收入来源多样,而且灰色收入、乃至腐败收入也常常是他们的囊中之物。不仅如此,由于灰色收入和腐败收入主要是通过地下交易获得,并不进入正常的国民收入账户,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政府通过税收来矫正市场分配结果,对于这种收入根本无效,反而有可能使那些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较高收入的劳动者的积极性遭受打击。如果是这样的话,税收政策不仅解决不了收入分化问题,而且还有可能是对效率的一种打击。正像有的经济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即使是在最为精心设计的西方福利国家中,大街上仍然有乞丐存在;而在东亚的一些新兴工业国家中,并未花很大精力去实施再分配政策,但它们却有一种相当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当然,政府在实现公平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能否定的,但这种作用不是压制市场,而是让市场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现代经济学理论不仅证明了竞争性市场可以实现效率,同样也证明了市场发挥作用的整体成就非常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因此,对中国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我觉得政府在决策民主性、政策连续性、信息透明性等方面应当多作一些文章,人们(尤其是政府官员)往往热衷于经济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而包括政治环境在内的社会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却很容易被忽略。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

〔2〕〔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英〕沃尔夫.诺齐克〔M〕.王天成,张颖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印度〕阿马蒂亚·森〔M〕.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美〕赖克.国家的作用〔M〕.徐荻洲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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