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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文化产业投资不足问题之克服

摘要:本文对当前我国存在的文化产业投资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国外在文化产业投资问题上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克服文化产业投资不足的办法。

关键词:文化产业;投资

一、投资不足是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与任何事物的发展与进步一样,文化产业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投入的保障。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富裕,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正是发展文化产业的社会源动力,文化要实现产业化,其所需要的资金、人力、物质的投入会呈现出更为大量的需求。因此,从法律、政策与事实上确认必要与充分的投资,这是文化产业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而投资不足必然会制约文化产业发展。导致资本向文化产业投入的不足,进而影响文化产业发展进程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投资渠道不畅通

文化产业的投资渠道总体上可以分为:国有(政府)的文化投资、民间文化投资和外资的进入。长期以来,文化被认为是纯粹的公益和消费部门而由政府财政包办,这种体制使得投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只讲投入不讲产出,许多重大的文化基础设施由于缺乏资金,其建设受到严重的限制。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文化产业大多实行“出身”准入制。即只有是“我部门”、“我行业”、“我地区”以及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才能优先进入市场,这就把部门出身、行业出身、地域出身和所有制出身变成了文化市场准入的条件,由此导致民间资本的产业进入壁垒比较高,使得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难以向文化产业靠拢,急需资本扶持的文化项目只能望梅止渴。而外资由于在文化的市场准入方面受到限制,其资本的进入也受到一定的控制。

(二)投资方式不合理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和一些文化经济优惠政策给予了文化产业发展以很大的助力,“九五”期间,全国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事业财政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如文化事业费财政拨款年均增长14 .96%,至2000年达到67 .03亿元;但是,对一些产业或项目的资金投入上缺乏明晰的终端目的性,往往造成投入和产出不相协调。在根本上仍然是一种事业型投入方式,而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化投资方式。此外,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较低,在融资手段上比较原始,即以资金方式投入为主。缺乏现代化的筹资方式,如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法规体系还不完善,诸如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所关注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退出机制等核心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此外,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号召和行政措施,而缺乏用法制手段引导、保障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制环境的不完善,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投资的风险成本急剧攀高,令投资者望而生畏。

(四)文化投资效益的体现也是影响资金向文化产业投入的重要制约因素

从单纯的经济学角度来看,投资者只对其所投资的项目的利益实现感兴趣,投入少、收效大、周期短自然能够吸引大量的资本流入,而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的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出于对投资回报的考虑,政府投资、企业投资、私人投资等,所选择的投资重点也不一样。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兼顾,采取必要的投资倾斜政策,促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投资结构。

二、国外文化产业投资情况简介

(一)政府加大投资力度

加拿大为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努力扩大和占领文化市场。在连年削减联邦预算的情况下,却不断增加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如为支持电影业发展,投资2亿加元,建立了一个故事片生产和发行基金;对投资电影业的加国公司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政策等等。

法国政府非常重视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每年都拨出几十亿法郎用于兴建图书馆、博物馆、剧场等文化设施。这些资金先由政府拨给文化部,再由文化部分配给各施工项目。近几年,法国兴建了一批大型文化工程,如巴士底歌剧院、新国家图书馆、大卢浮宫扩建工程等。这些工程耗资巨大,施工时间长,如新国家图书馆工程建设资金为80亿法郎,1989年开工,1996年建成,工期为7年,每年均需十几亿法郎的投资。1999年,文化部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为35 .43亿法郎。因此,文化设施的建设是法国最重要的文化产业。

韩国近来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得益于大量巨额资金的投入。近年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文化产业预算由1998年的16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878亿元,文化事业占总预算的比例由3 .5%增长到约17 .9%.

(二)投资主体的多元性

美国文化产业之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实现了文化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性,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艺术业给予资助,州和市镇政府以及联邦政府某些部门在文化方面也提供资助。而美国文化艺术团体得到的主要社会资助则来自于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捐助等,其数额远远高于各级政府的资助,1997年文化艺术业的经费总额为175 .83亿美元,其中社会赞助为37. 6亿美元,政府直接资助20 .96亿美元。

近些年来,澳大利亚文化产业之所以向前发展、文化市场日益繁荣,商业赞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赞助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参与文化活动,正成为一个重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进入90年代以后,澳大利亚政府和文化机构越来越认识到,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只靠传统形式上的政府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其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和文化机构的目光均逐渐转移到了企业,寻求赞助以弥补政府财政拨款的不足。1991年3月,澳政府出台了文化组织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这些已登记的文化组织(目前已有将近1000个)提供赞助,便可免纳相应数额的收入所得税。同时澳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澳大利亚人文基金会)为企业和文化机构双方牵线搭桥,提供咨询;出版期刊宣传和指导;实施有关减免税政策。这些措施大大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提供无偿捐赠或商业赞助的积极性。

印度政府通过给予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国内私人企业和财团投资文化企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印度的新闻社、广播电台、报纸杂志以及电影制作发行,图书发行,演出团体等主要文化产业部门都采用了官办、民办多种形式。如印度报业托拉斯这家全国最大的通讯社就是一家私人机构,而在印度最有影响的时报系、印度教徒报系、印度快报系等全都是有私人投资,这些报系不仅发行出版报纸杂志,而且涉足更广泛的文化产业领域。

(三)融资方式的多样性

美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比较高,在美国,各个文化产业集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制,一些有实力的文化产业集团如美国广播公司、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等,其背后都有金融资本的有力支撑,文化产业集团与金融集团间互相渗透,互相参股、控股,二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伙伴关系。

英国对企业投资文化产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即如果企业决定资助文化事业,政府将陪同企业资助同一项活动,为这项活动的质量和成功打上“双保险”。政府特别鼓励“新投入”,即当企业第一次资助时,政府“陪同”企业资助,其比例是1∶1,对于第二次资助,政府则对企业多出上次资助的部分实行1∶2的比例投入。资金的加倍投入,必定会扩大文化活动的规模、质量和影响,广告效应自然增倍。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明显地提高了英国企业资助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已有3000多家公司加入了资助文化事业的行列,资金高达近亿英镑。

韩国在文化产业的资金支持机制中,运作“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这是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官民共同融投资的运作方式。文化产业振兴院2000年至2001年两年期间,成功运作“投资组合”17项,共融资2073亿韩元(政府350亿,民间1723亿)。计划以后每年通过“投资组合”至少融资1000亿韩元。2001年韩国电影振兴公社通过“电影专门投资组合”融资3000亿韩元,保障了电影事业的发展。

(四)投资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拿大强调立法,用法律进行行业的宏观管理。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文化由联邦、省、市政府分别管理。一般情况,联邦政府负责全国性的文化事务,主要是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对全行业进行指导和管理。省、市政府也依据所辖范围,通过颁布各种法规和条例进行指导和管理,对主要文化投资领域采取了完全透明和基本开放的政策,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投资者所面对的政策风险降到最低。

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健全,通过法律法规调控文化市场的手段已经逐渐机制化;在文化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法规就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迄今已经修改20次。该法明确规定,保护各类著作物作者的所有权利,以及对有关部门作品和表演、唱片、广播电视等的权利及相关权益。其目的是公正使用这些文化成果的同时,有效维护作者的权利,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些年来,智利也不断适时出台并不断修改完善法律条款,为文化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使智利的文化产业走上了一条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同时也使政府对文化工作的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例如:为使智利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匹配,智利政府于2001年着手对原《文化捐赠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并获国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文化捐赠法》拓宽了文化机构筹集资金的渠道,灵活了捐赠方式,扩大了受益群体,提高了捐赠资金的免税百分比,进一步刺激了捐赠人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了“企业办文化、文化全民化”的风气。

三、我国文化产业投资不足问题之克服

(一)改革文化产业融资办法,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限制

我国金融专家汪保健、肖瑞林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大金融的介入力度,假如没有金融的全方位的介入,文化不可能真正走向产业建设。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仍受资金短缺制约的情况下,鼓励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加强文化产业与金融的融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为此:

1 应鼓励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完善融资手段。在投资来源上,鼓励企业、个人、境外资金兴办文化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营等多种途径;既可以资金方式投入,也可以土地、无形资产和技术方式投入入股;还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文化彩票等方式筹措资金。此外,还可以通过流动资金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联营股本贷款、循环贷款、产权市场上的溢价转让和拍卖、项目贷款等间接融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提升文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国际化程度,亦可大胆引进外资。

2 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限制。目前,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壁垒还比较高,民间投资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这不仅体现在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市场准入条件上的不平等,还体现在我国对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的区别对待。为了充分调动民间资金,广开投资渠道,笔者认为:首先,要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项目,实现文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和关键作用。国家(政府)主要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文化市场进行引导,再由市场引导分散的企业投资,构建众多的民间投资主体。目前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的分工和投资责任,切实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各行业的特点和文化市场供求情况,将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真正确定企业是基本的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集中力量进行大型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要让位于民间投资。通过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个人和团体对文化事业的投资与捐赠,鼓励工商企业和社会人士对文化产业的赞助。其次,对加入WTO以后,我国已承诺对外资开放的文化领域,应同时向民间资本开放,改变文化产业领域当中存在的外来资本“超国民待遇”的状况。凡外资准入的,原则上可视为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同时,我国对外资准入时间上的限制,不适用于国内民间资本。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鉴于我国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现状的分析,目前应加强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对文化产业进行直接投资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中有着无法替代的地位与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制定有关的文化投资法规、章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并通过监督实施,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文化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文化产业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建设的大力推进,许多地区都遇到了文化投资的短期效益和长远回报的矛盾,遇到了政府的公共投资和企业的商业投资如何衔接配套,以及如何分担投资的风险和分享投资效益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统筹兼顾,采取必要的投资倾斜政策,促成一个比较合理的投资结构。

3 合股参与,共同投资。政府可以通过与文化企业等投资主体合股参与共同进行投资,不但为企业等投资主体分摊了风险,同时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政府在文化产业投资方面的压力。

4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无论是对国内的投资者还是对外商来说,投资环境是他们所最为关注的一大问题。改善投资环境实际是改善播种与收获的联系。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府就必须不断地改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改善既是政府一项长期的任务与工作,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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