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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与现实:对“网恋”现象的理论分析

问题的提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现代社会越来越进入“网络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作为人类以往从未体验过的一种新的生存模式,打开了“虚拟世界”的大门,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和实践活动本身。就婚姻、爱情而言,随着网络成为新的恋爱载体或者工具,“网恋”,不仅成为“E时代”的时髦话题(例如,“网恋,你今天谈了没有?”,“爱情也可以下载,网恋是下载来的异性朋友”等),而且直接冲击着传统的“面对面”互动的恋爱方式,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制度伦理造成深刻的影响。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网恋”现象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吴淑凤,2000;陈露,2000;伍一俊,2000;朱家骢,2001;杨国华,2001;周丽,2001等)。概括地说,前人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文学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对一些“网恋”故事进行感性的描述分析;二是哲学角度的研究,主要从“网恋”对传统道德伦理的冲击方面进行分析;三是心理学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对“网恋”者精神、心理需求的分析;四是犯罪学角度的研究,主要对发生在“网恋”过程中的越轨、犯罪行为进行分析;五是社会学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对“网恋”者人际互动关系方面的分析。

前人的研究在对“网恋”现象进行分析时,往往较多地倾向于案例和数据方面的实证性研究,较少理论分析。即使有理论分析,其理论也往往显得不够明确和没有形成系统性。另外,前人的研究大多对“网恋”持道德评判的立场。本文试图通过跨学科的角度,综合运用社会学的“戏剧论”和经济学的“对称交易论”,对“网恋”现象进行理论分析,而且尽量争取做到不带感情色彩、保持理论分析中的价值中立。

“网恋”的定义与类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12月31日,中国内地的连网计算机已达1254万台,上网人口达3370万人。据21CN的网上调查显示,近40%的网民有过“网恋”的经历。尽管21CN的调查数据可能不能完全科学、客观和准确地反映现实生活中“网恋”者的数量,但是作为伴随互联网而迅猛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网恋”,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不过,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关“网恋”的权威的、受到广泛认同的定义。笔者认为,要想对“网恋”进行相对科学、客观和有效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确“网络”、“恋爱”及其之间的关系。

“网络”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信息传输网。其本质是一种更广、更快、更丰富、更互动、更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工具。网络在把人类生存的范围和深度从物理世界向一种网络化的虚拟世界加以极大地伸延和扩展的同时,也缩短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的时空距离,从而把世界连接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地球村”。网络使得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轻松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迅捷方便地交流思想和情感,交换信息、商品和服务(冯鹏志a,2000)。

“恋爱”简单地说,就是异性之间进行爱情、情感和精神交流的过程。一般来说,随着时代的变化,恋爱的方式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从封建时代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革命年代”的“红色恋人”、“爱人同志”,再到改革开放初期的“广告征婚”、“婚介热线”(周宛润,2000),一直到目前网络时代的“网络恋爱”、“E代情缘”。

至于“网络”与“恋爱”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恋爱的方式因时代、观念和技术的变迁而异。在现代网络社会,现代人往往面临着“两难”:一方面,激烈的竞争(巨大的工作压力、快节奏的工作方式和高流动性的工作职业等)往往使得他们筋疲力尽,无暇顾及其“终身大事”;另一方面,基于生理本能需求和心理归属感,往往又使得他们火热、疯狂地追求爱情、情感。而网络作为最新的交流技术,以其信息传递的瞬时性、广泛性、超时空性、虚拟性、符号互动性等特点,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需求,成为现代人交流、恋爱的“理想”工具或载体。由此,“网恋”可分为两类:

1、将网络作为载体(例如“虚拟社区”和聊天室等)的“网络的恋爱”:在网上认识,在网上恋爱,甚至在网上“结婚”,组成网上“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双方是完全不接触的纯精神性的“柏拉图”式的“网恋”。

2、将网络作为工具(例如QQ和E-mail等)的“网络+恋爱”:首先在网络上认识,双方都有进一步交流了解的愿望,这种交流了解慢慢发展为恋情,然后再通过见面形式,从网络走下来开始传统的恋爱过程。

基于此,笔者认为,“网恋”就是有爱情意向的年轻男女,以超越时空限制的网络作为载体或者工具,对情感对象进行虚拟性或者虚拟性和现实性兼而有之的理性选择的“交易”过程。

“网恋”的基本特征

一般而言,同一般的社会交往行为相比,作为特殊的社会交往行为的网络交往行为,有着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冯鹏志b,2001)。由于“网恋”是典型的网络交往行为,所以“网恋”也具有网络交往行为的基本特征。

1、虚拟性。所谓“虚拟性”,并不是说网络交往行为不构成为人们的一种特殊而真实的社会交往行为方式,而是指网络交往行为得以依附的空间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的电子网络空间或“赛伯空间”(注:赛伯空间,原意是指经由网络相连的电脑使用者所体验到的一种共感幻觉。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赛伯空间的涵义已经延伸到既包括由网络所形塑出来的那个看不见摸不着但却体味得到的虚拟空间,也包括通过“虚拟现实”这种人工技术所创造出来的情境。)。与人类的具有实体性和可感知性的一般社会行为不同,网络交往行为只存在于以数字化的形式而存在的信息关系结构之中,它既不依附于一般的社会交往行为所必需依附的特定的物理实体或时空位置,也不存在于物质生产或能量流动的过程之中,而是奠基在以光速运动的比特及其特殊的数字化的运动组合方式或过程之中。在这样一种数字化世界的环境之中,网络交往行为也就成为了一种虚拟的交往行为。网络中没有人知道你究竟是男人还是女人。网络的天空任你幻化、“包装”和伪装,给你弥补在现实生活中所不能体会到的“缺失”的“快感”。

2、交互性。所谓“交互性”,是指网络交往行为主体在网络上所形成的一种特有的信息、知识和情感之间的互动关系,它包括了网络交往行为主体之间,以及网络交往行为主体内部,围绕着信息和知识之生产、传递、交换、流通、竞争和冲突等环节,而产生出来的一种相互参与和相互操作的性质。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文化生活空间,它的特征不是电子通信,那只是一种附属物,相反,是交互的性质标志着电脑空间的特性。与此同时,网络交往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行为,实际上也是网络空间中一种特殊的社会互动。但是,与人们现实的社会交往行为所具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线性的互动特征不同,网络交往行为的交互性特征在于它不仅包括了不同网络交往行为主体之间多维度、非中心化的互动关系,而且也包括了网络交往行为主体自身不同角色扮演之间的变动性和多样性。现代社会压力大、节奏快和流动频繁,给人们的生活造成时间上的紧迫。网络拥有交互性强的特点,可以使人们在很短的时间内结识很多朋友,为相识、相恋创造机会,节省了宝贵的时间,而且让交流变得更加自由、自然和充分,选择的余地很大。显然,这是其他媒介所难以比拟的优势。

3、超时空性。所谓“超时空性”,是指在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过程中,由于信息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传输,从而在极大地延伸了人们网络交往行为或网络互动的交往行为空间的同时,也使得在现实的人际互动过程中所必需的时间和场所被大大地压缩甚至取消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延伸出来的网络交往行为,则把人类在其交往行为过程中对时空界限的超越性质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网络交往行为中,人们借助于大量的信息不但可以足不出户也能了解外面的世界,而且人际之间的网络互动在大容量、高速度的信息网络的支撑下,也开始发展到不再需要时间和空间的支持,而总是必须面对面地进行了。“网恋”的出现与兴起,大大减弱了现实生活中时空距离给人们的婚恋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使得爱情能够通过网络传递得以迅速实现。

4、符号互动性。所谓“符号互动性”,是指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必须依赖于各种各样的网络图标或象征符号,作为其交往行为的中介乃至互动对象的性质。网络空间作为一种符号化的图像和信息的存储库这样一种最基本的特征,实际上也就决定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符号性或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在网络交往行为中,各种各样的信息图标和象征符号不仅构成了人们网际互动的必不可少的交往行为中介,而且更进一步构成了人们可以与之直接进行互动的对象,人们的网络交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奠基在并依赖于由这些信息符号及其相关的知识系统所构筑而成的一个虚拟性的抽象王国之中。与传统婚恋方式中的“身体语言”接触、现实视听交往不同,“网恋”中恋爱双方大多是通过文字性信息进行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寻找虚拟的感觉,拓展充分的想象空间。

基于社会学“戏剧论”的“网恋”现象研究

1、“戏剧论”与“网恋”

西方著名符号互动论社会学家戈夫曼通过将“戏剧比拟”引入社会学分析,开创了社会学理论中的戏剧分析范例。戈夫曼的“戏剧论”认为,个体在特定时间内交往活动的场域总是可以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作为一种“集体表象”,构成了表演得以社会化、模式化和限定化的方式,使得表演与社会期望相符合。这是一种“理想化”的表演,即当在他人面前呈现自己时,个体的表演往往会是体现和例证社会公认的规则,掩饰与社会公认的标准、价值和规范不一致的行为。而在“后台”,所有在“前台”中隐藏的事实,或是各种非正式的举止都会出现,个体在其中所展示的大多都是自我冲动、自发和具有人性的成分。因此,尽管“后台”通常与“前台”相互为邻,但是彼此之间却泾渭分明、相差甚远(蔡禾,1991)。

借用戈夫曼的“戏剧论”,笔者认为,“网恋”也有“前台”与“后台”之分。按照前文中对“网恋”类型的两种划分,就前者而言,由于双方在现实中完全不接触,他们之间仅仅是一种纯精神性的“柏拉图”式的“网恋”,姑且可以认为其“表演”极端地表现为仅仅局限于“前台”。至于后者,只不过是把“前台”搬到了网络中进行,借助网络为工具或快或慢、或完整或跳跃地完成传统恋爱模式中从相识到相知、相爱的过程。而一旦双方“见光”(注:“见光”,是一种网络用语,意思是现实见面接触。)后,“前台”的“谈婚论嫁”往往最终会重新回归到现实的“后台”中进行。

2、“网恋”的“前台”

一般来讲,网络交往会有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真实自然地表现现实中的自我,二是在网络中隐瞒真实的自我;或者是在网络上突出其次要性格,或者是在网络上变成其“希望”成为的那种人,或者是在网络上变成其“不可能”成为的那种人。

在“前台”中,“网恋”双方借用文字性的信息交流,可以随便地隐藏自己想隐藏的任何东西,可以随便地表达自己想表达的任何东西,但是对方却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所思所想“一无所知”。

3、“网恋”的“后台”

传统恋爱模式往往是先接触、先看清了对方生理上的优缺点,做出是否继续的结论之后再进行下一步。而“网恋”的“前台”交往则打破了传统的恋爱模式,是从了解到接触,有了心灵的共鸣才决定要接触,在一定程度上是从理性到感性、从内到外的过程。

现实的恋爱往往不能够摆脱恋爱所附加的各种社会因素,例如社会背景、地位、身份等。在“拜金主义”的社会风气中,恋爱有时陷入了“郎财女貌,门当户对”的世俗爱情观。“网恋”以网络为主要沟通工具,充分利用网络通信的各种方法,如E-mail、QICQ、聊天室、BBS等网络虚拟社区等来表达感情。网络的这种虚拟性,过滤了金钱、容貌、身份、家世等外在条件,使“网恋”没有国界、地域的限制,给爱情的想像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在现实中寻觅不到的东西在网上都能感觉到、找到。

一般而言,在现实的人际交往行为中,交往者之间往往会充分调动一切“身体语言”(例如各种感官感觉、知觉和直觉等),去感受、辨别、判断对方。因此,在“后台”中,当双方“见光”后,相对于网络交往中的纯文字信息交流,恋爱双方的现实交往往往表现地更自然、真实和带有“本我”性。因此,当“网恋”从“前台”回归“后台”时,其必然是要重新接受现实习惯、观念和规则的考验。

基于经济学“对称交易论”的“网恋”现象研究

结合前文中“网恋”的定义,简单地说“网恋”就是恋爱双方理性选择的“交易”过程。在这里,之所以将“网恋”看作“交易”,是因为笔者试图从恋爱双方在信息与资源上的交易互动为分析的框架去建构对“网恋”的分析框架。

在建构分析框架的过程中,为了尽可能符合客观现实情况和分析上的方便,笔者将“网恋”双方的信息交易规定在“网恋”的“前台”发生,资源交易规定在“网恋”的“后台”发生。

1、“前台”的虚拟分离与信息交易结果

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的成功取决于交易双方在交易资源上的对称与一致。从前文定义中可知,“网恋”是一场理性交易行为。就“网恋”交易而言,在如何测量交易双方的交易资源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测量维度:一是交易资源的真实与虚假;二是交易资源的充足与稀缺。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网恋”的“前台”,因为“网恋”双方的交易都是依靠文字在网络中进行,所以笔者认为,对“前台”交往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应该是“网恋”双方在信息上的交易。尽管“网恋”双方相对于对方而言都是信息的不对称,但是由于双方都只对己方的信息充分掌握,而对对方的信息知之甚少,所以从本质上来讲,“网恋”双方之间在信息交易上是平等的。

由于“网恋”双方在选择有恋爱意向的网友时,大多数人首先是以能否在文字性信息沟通上彼此吸引作为前提,所以笔者假设在“前台”中“网恋”双方在信息上的交流是充分的。当交流单纯通过文字表达传递给对方,其实这里已经包含着信息“再加工”的过程,彼此的优缺点也往往无法察觉,因此“网恋”双方都对对方留有很大的想像、预期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网恋”双方的信息输入是“真实”还是“虚假”,就直接决定着“前台”信息交易和“后台”初期的现实交往能否成功地得以实现。事实上,要判断“网恋”双方输出的信息是真实还是虚假的,在网络中是很难的,必须要回到现实情景中。因此,笔者将“后台”初期的互动交往作为恋爱双方甄别对方信息真假的手段和决定“网恋”双方在“后台”能否持续交往的基础。

简单地来说,“网恋”的“前台”交往过程与结果是“假设1”和“命题1”。

假设1:在“前台”中“网恋”双方在信息上的交流是充分的。

命题1:“网恋”双方的信息输出是“真实”还是“虚假”,直接决定着“前台”信息交易和“后台”初期交往能否成功地得以实现。

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按照“网恋”双方各自在信息交流上是“真实”还是“虚假”的标准,对“网恋”双方在“前台”的信息交易结果进行分析。

(1)对称交易

A、如果“网恋”双方都输出了真实的信息,那么其“情投意合”的结果将很可能是由于“前台”交往的预期与“后台”初期交往的现实状况相符,从而使得“后台”现实中的持久交往成为可能。

B、如果“网恋”双方都输出了虚假的信息,那么其结果将很可能会是在“后台”现实交往进行的游戏或者闹剧。

(2)不对称交易

如果“网恋”双方中一方提供真实信息、一方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在“后台”的首次交往中,输出虚假信息的一方出现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偏差,那么其结果很可能将会是输出真实信息的一方受到“损失”(例如情感受欺骗伤害、资源受损耗浪费等),使得“后台”交往不能持续。事实上,这种类型的“网恋”在现实中是最普遍的,往往还伴随着欺诈、强奸和拐骗等犯罪行为。

(3)“柏拉图”式“网恋”

事实上,由于“柏拉图”式“网恋”完全在“前台”中“自生自灭”,所以姑且将其归于“网恋”的一个极端表现。不过,“柏拉图”式“网恋”由于完全在网络中“将网恋进行到底”,所以相对而言,“网恋”双方所注重的往往不是信息交流的真实还是虚假,而往往在于信息交流的充分与否。只有“网恋”双方在信息上充分交流,才有可能在网上产生持久的情感性、精神性互动。“柏拉图”式“网恋”的一个极端表现形式是“网婚”:男女双方在网上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安家”,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

2、“后台”的现实回归和资源交易结果

经过“前台”信息交易的结果,从理论上来看,能够有条件在“后台”中持续交往和发展恋情的,往往只存在于双方都输出真实信息、“情投意合”的那类人,而其他类的人在“后台”的现实交往很可能仅仅是一次性、而非持续性的。但是,“情投意合”仅仅是“后台”持续交往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网恋”要想回归到现实中“喜结良缘”,还要取决于“后台”现实交易中双方在资源上的拥有程度。

由于“情投意合”者在“前台”中就已经通过交流,对对方的资源拥有量有一定的预期,所以对“前台”预期与“后台”现实是否匹配,“网恋”双方在初期见面时往往就能够基本上辨别出来的。因此,笔者假设在“后台”的资源交易中,“网恋”双方的资源拥有量对对方是真实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网恋”双方拥有的资源是充足还是稀缺,就直接决定着“后台”的资源交易和持续交往乃至结婚能否成功地得以实现。

事实上,“将网恋进行到底”,除了有感情的基础之外,还必须有现实的资源基础,以最终克服双方“走到一起来”的成本费用。就“后台”交易而言,“网恋”双方的互动乃至最终要成家结婚,显然是存在着交易成本和交往费用的。

笔者认为,“网恋”双方的交易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物质性固定成本,主要是双方跨越地域限制而支付的信息费用(例如电话费、上网费、邮资费等)、交通费用、成家结婚必须的固定设施费用(例如房子、婚嫁物品等)等;二是精神性可变成本,主要是双方跨越地域限制在心理、情感和生理上的差异(例如对气候的不适应、教育程度的不匹配、双方亲人的反对等)。

因此,“网恋”双方要想“网事成真”,就不得不拥有足够的资源去支付这些成本费用、克服这些障碍和冒这些风险。笔者认为,“网恋”双方支付交易成本的资源并不仅仅是双方在经济上的实力,还包括文化教育上的能力、生理上的魅力、心理上的承受力、情感上的毅力等方面。

简单地来说,“网恋”的“后台”交往过程与结果是“假设2”和“命题2”。

假设2:在“后台”的资源交易中,“网恋”双方的资源拥有量对对方是真实的预期。

命题2:“网恋”双方资源拥有量的充足和稀缺之间的程度对比(即共同拥有资源是否大于成本费用),直接决定着“后台”资源交易和持续交往乃至结婚能否成功地得以实现。

在此基础上,笔者试图按照“网恋”双方各自在资源上是充足还是稀缺的标准,对双方在“后台”的资源交易结果进行分析。

(1)对称交易

A、如果“网恋”双方都拥有充足的资源,即“充足的资源+充足的资源>交易成本费用”,那么“网恋”双方在“后台”的持续交往乃至喜结连理是有可能的。

B、如果“网恋”双方都基本上不拥有资源,即“稀缺的资源+稀缺的资源<交易成本费用”,那么“将网恋进行到底”就很可能是虚幻的梦,“网事”往往不能成真。

(2)不对称交易

A、当“网恋”双方中一方拥有充足的资源,另一方资源稀缺时,如果“充足的资源+稀缺的资源>交易费用成本”,那么“网恋”双方还是很有可能最终终成眷属的。

B、当“网恋”双方中一方拥有充足的资源,另一方资源稀缺时,如果“充足的资源+稀缺的资源<交易费用成本”,那么即使双方“情投意合”,但是由于无法承担过大的交易成本费用,所以其最终结局将很可能使得“网恋”难以回归现实。

结论与反思

据《扬子晚报》2000年9月6日报道,上海市某网络公司作了一项“网恋”情况调查,结果显示:网上恋爱成功率仅为1‰。“网恋”成功率为什么会如此之低呢?事实上,上文对“网恋”的过程与结果的分析,已经对其进行了相对合理、客观和价值无涉的理论解释。笔者认为,“网恋”双方要想“网事成真”往往要经过层层筛选、多次过滤:首先,“网恋”“前台”的信息交流是充分的;其次,“网恋”“前台”的信息交流是真实的;再次,“网恋”“后台”的资源交易是充分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将网恋进行到底”。

“网恋”是伴随社会发展而新兴起来的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如果单纯运用某一学科的角度对“网恋”现象进行分析,则很可能会显得相对狭隘和欠缺。相对而言,本文比较合理地融合了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理论,系统、综合地从“前台”信息交往和“后台”资源交易的角度,分析了“网恋”的过程,以及对不同结果的类型进行了归纳和划分。不过,笔者所建构的分析框架颇具有韦伯的“理想类型”的色彩。韦伯的所谓“理想类型”,一方面是通过对现实中的一些典型因素予以强调、突出、综合而成的;另一方面又是一种逻辑上的形式,是思维的建构,不可能直接在现实中存在(蔡禾,1991)。

显然,本文对“网恋”的过程与结果的分析框架,都是建构在信息与资源交易的“假设—命题”的基础上。在现实的生活世界里,“网恋”者以及“网恋”环境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次,“网恋”过程所涉及到的要素,除了信息和资源之外,往往还有其他方面的要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本文的分析框架对“网恋”过程与结果类型划分带有“理想类型”的性质。

事实上,在对某一社会现象进行解释的时候,“理想类型”之间并不是完全孤立的,而往往是可以相互组合的。在本文“网恋”过程与结果的“理想类型”划分中,当其要对某个“网恋”案例进行解释时,不同类型之间往往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可以相互组合、相互渗透的。显然,这就使得本文的分析框架对“网恋”现象具有更强的分析解释力和更宽的解释面。不过,由于本文的分析框架并没有穷尽对涉及到“网恋”过程的所有要素的分析,所以难免使得其不能够对所有的“网恋”现象都给予完全合理和准确的解释,这是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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