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国农村改革以来,农民有了土地耕作经营的相对自主权以及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城市里的户口、粮油配给、公费医疗、就业管制等制度相继软化,各种商品和服务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兼之城市建设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增长,形成了农民自由流动的空间。农民流动呈明显的阶段性变化:1984年以前,农民非农化的主要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即“离土不离乡”;而1984年以后农民除就地非农转移外,开始离开本乡,到外地农村或城市寻求就业机会,特征是“离土又离乡”。学术界对流动农民的研究与农民流动的特征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有直接关系。随着政府部门管理流动农民的政策经历了从限制到容忍再到整合的转变,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从该不该限制农民流入城市,转变到对农民进入城市后生活状况的描述,进而探讨农民作为一个新的结构性要素对社会结构的可能影响。研究的目的也从单纯的对策性研究转向结合有关理论的探讨。本文综合了国内学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概括出这些研究所采用的五种主要的理论视角。
视角一:社会分层与流动
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处于从国家社会主义向市场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消解,原来依赖于硬性制度安排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一方面是原有的以户口为标志的城乡两大身份群体内部产生了剧烈分化;另一方面是新社会群体的生成,导致一种新的、以职业身份为标志的身份系列的出现。流动农民就是其中一个数量众多、引人注目的重要社会群体。
在使用西方社会流动与社会分层理论对这一群体进行分析时,学者们注意到,与西方的个体社会流动和社会地位获得途径不同,在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流动农民这一群体具有明显的群体特征,因而多数研究者将流动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
户籍制度妨碍了中国农民的身份转换。改革前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形成了与之配套的“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体制、户口管理体制这“三驾马车”,共同阻碍了农民的流动(蔡彩,2000:15)。改革后这些障碍只是部份消除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二元社会结构仍旧持续存在,原有的户籍身份体系仍然生效。这种身份限制使得农民难以真正溶入城镇社会结构中,只能成为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人”或村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人”。流动以及职业转变并未彻底改变他们的农民身份。虽然经济地位有所提高,但其社会地位却并没有明显变化。这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一致,正是“三驾马车”制度遗产的惯性。他们的地位虽高于仍在农村务农的农民,但在城镇等级分层体系中仍处于最下层。
在社会流动方面,他们的流动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力流动,更是一种社会流动,它包含着社会地位的变化。由于农民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获利最少的阶层,对他们来说,社会流动的结果往往是得多于失,这从乡村流动人口的家庭与非流动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对比,以及乡村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中可以得到证明。同时,已有的研究表明,这一群体的初次职业流动后地位下降的只是极少数,但因流动是在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背景下进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动规则制约着农民的流动机会和流动类型。比如,与城镇居民相比,流动农民前次职业的业绩不能积累、社会地位上升途径单一、各次工作机会获得的相关性很弱,因此再次职业流动后地位上升的较少,这样使流动农民群体中的精英分子产生失范行为(袁亚愚,1994:116;李强,1999、2000)。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流动农民进入城市后,与当地社会处于“功能互赖性整合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认同性整合畸形”的状态(王春光,1995:231)。他们在城镇社会结构中处于隔离状态,形成“分割化社会”或“二元社会”。在社会总的分层体系中,他们与城市工人同属中国社会的中下层,但流动农民对原来完全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双二元结构”。更有学者认为,流动农民作为“一个过渡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出现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创造了一个广阔的中间过渡地带,不是加剧了而是缓解了城镇之间的对立和差异,并正以其特有的边缘群体身份创造一个新的结构层次,并通过这个新的结构层次的扩大和推延来实现社会相对平稳的重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将流动农民视为一个整体的宏观分析外,还有对这一群体流动和分层的微观研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认为,流动者中已形成两个基本群体(雇佣就业者、自营就业者)和两个特殊群体(管理者、游民)。也有学者利用深圳致丽玩具厂一场火灾之后遗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体内部的关系(谭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这一群体是个“内部差异性很大的异质性群体”,或者说群体内部已经出现较大分化。单从流动农民开始进入城市时所携带的资源来看,有的只是携带劳动力这一单一资源,有的则拥有多方面综合资源,而携带的资源不同则决定着他们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城市社会,前者往往成为打工族的一员或服务行业中的自我雇佣者,而后者则更可能成为经营型就业者(王汉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携带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综合资源的“产业──社区型”方式进入的,他们在城市聚居一处从事相同及配套产业,形成了开放下的聚合“社区(王春光,1995;项飚,2000)。唐灿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废品回收为主业的流动农民聚居区”河南村“的同一职业内部的分化情况。
视角二:冲突与失范
由于“在城市居民和官员的眼中,流动农民是外来者、无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无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样,持续地、不合适地、无控制地涌进城市”,成为中国城市中的“另类”,许多学者注意到他们在城市中造成冲突与失范的可能性。
在城镇社会分层系统中,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就业者与流动人口就业者之间由于职业结构、上升流动机会分布的严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线实际上存在一条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阶层鸿沟,该界限接近于完全的封闭,双方几乎不交换成员,这种不交换成员的流动方式决定了两类等级群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城镇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明显的排它策略,来自流动人口的竞争压力越强,这种排它性也将越强烈。受排斥的流动人口群体则具有较强的内固性特征,他们在其群体内部发展各种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甚至亚社会组织,同时也倾向于发展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区。这种性质的关系易于诱发社会冲突,但两大群体间的集体对抗至今尚未出现。
学者们注意到对流动农民的职业歧视及社会歧视可能造成他们和流入地居民的冲突(李强,1995;袁亚愚,1997;姚洋,2001),而这一社会歧视的根源在于他们是地位差别较大、强弱悬殊的社会群体。政府对流动农民就业领域的诸多限制,是其他社会罕见的。流动农民在获取工作和职业流动上的不公平待遇,与他们取得的工资的不公平待遇相互关联,其中就业岗位方面的歧视最为普遍。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流动农民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将对城市居民就业产生竞争与替代效应。这一问题随着城市失业问题的显现,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对流动农民的进一步限制,但这些限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对城市中新生部门企业的分析发现,不论政府以歧视性就业为特点的反失业政策手段如何严厉,由于它违背新生部门企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这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规避这种政策的约束,因而这类政策约束充其量只在国有部门内部有效,而且这一有效性也是以牺牲国有企业创造就业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开放性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为代价的(蔡彩,1998;杨云彦等,2000)。
流动农民融入城市社会的主要障碍不在于流动农民本人,而在于外部环境的制约,其中首推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区的排斥制度,学术界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即使外部制约环境(如户口制度)有所调整,也难以改变如下现象:出于自身合法性考虑,城市政府必须考虑所属辖区居民的意见表达,而对作为非辖区居民的流动农民的要求暂时置之不理(如合法权益保障、享受义务教育及政治参与等权利),这样就出现了种种就业限制等保证城市下岗失业者优先就业的保守主义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放弃其自身的优越感,这一优越感来自于改革前的再分配经济体制保障的种种特权。这些都造成了他们对流动农民的社会歧视,也限制着流动农民通过建立社会网络而融入城市社会,并进一步形成对农民的挤压,迫使农民只得依赖原有社会关系维持自身生存与生活。
正如许多研究表明的那样,流动农民的社会交往圈局限在亲缘、地缘关系中。社会经济地位的低下导致他们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又直接妨碍着他们与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时,流动农民在城市中接触的是一种与他们以前社会化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感到迷茫和无所适从。这种情况可以用迪尔凯姆的“失范”来描述,表现为个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适应的困难,丧失方向和安全感,无所适从。失范在社会层面上就集中体现为犯罪。但这种失范会因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而降低(柯兰君等,2001)。
从流动农民个人看,在经济上的成功虽然有助于同化,但同时也降低了对融入的渴望程度与努力程度(李静,1996)。从流动农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来看,在90年代,初次流动者更偏重于认可农民的社会性身份,而对农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出现了对自己农民身份认可的模糊化、不确定现象,从而导致年轻的流动人口游离出乡村社会体系和城市社会体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现对城市的认同危机。
视角三:人的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
除了对流动农民这一群体的结构性特征进行描述和分析外,社会心理学取向的学者注意到流动农民个人和群体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变,这一转变是他们以“城里人”为参照群体不断调整自己行为方式的过程,是个体尤其是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的过程,是传统性的减弱和现代性的生长,或者说是一个获得现代性的过程或二次社会化的过程。简言之,是流动农民群体与城市文明或城市社会不断整合的过程。
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户口、人民公社等制度将农民紧紧束缚在乡村,此后的历次政治运动虽然以极端的阶级意识取代传统的血缘关系,但也未能改变农民身上的所谓“传统性”。农民只有走出土地向非农产业发展,才能摆脱乡土关系的束缚,与基于现代产业的现代文明接触,逐步抛弃原有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英格尔斯在阐述“人的现代化”这一过程时,注意到工厂、学校等现代社会制度安排对传统人向现代人转变的作用。但对中国的流动农民来说,对城市生活的体验才会促使其生活方式与价值观转变。周晓虹(1998)认为,无论是流动经历还是城市体验,都是一个普通农民完成其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这一完整过程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单纯的流动经历无疑能够提高离土农民的个人责任感、自我依赖、风险意识、灵活性和适应性,但却难以使他们养成现代工业或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秩序感、计划性、时间感和科层制原则。流动农民周期性地往返于乡村与城市,可以将自己获得的体验传播到乡村社会,但由于大多数流动农民并未将城市作为永久停留之地,其获得或保持完整现代性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怀疑。
除了对流动农民“现代性获得”的视角外,更有许多学者从“现代化理论”与“依附理论”的争论出发,讨论农民流动本身对流出地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这一论题出现的一个背景是布朗的《谁养活中国》及相关言论。
农民流动后会使乡村的耕地资源紧张的局面略有所改观,减弱了黄宗智所说的乡村长期存在的农业“内卷化”趋势。同时,流动农民基于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契约或策略给乡村家庭的汇款,虽然部份用于“仪式性的炫耀性消费”,但从整体上来看,它对乡村农业的发展起着补充、补偿甚至是替代作用。这一作用也因地域而异:对富裕或发达地区的农业和非农业活动来说只是一种补充;对中等收入地区的农业和非农业活动则是一种补偿;而对贫穷和偏远地区来说它则成了农业的替代(黄平,1998)。从不同地区流出的农民的汇款数额、动机及对其家庭收入作用的研究可以证明这一点(李强,2001)。而利用有关的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民流动的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表明,农民流动不但可以直接、间接地提高外出打工者的家庭收入水平,而且就全国而言还会抑制乡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缓解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发挥积极作用(李实,1999)。但就乡村居民内部而言,农民流动将会增加有流出农民的家庭与没有流出农民家庭间收入的差距(李强,2001),造成乡村社区内部的某种紧张。
有一些学者担心,农村青壮年流出会使乡村女性化、老年化,从而出现“乡村衰落”现象。90年代中后期出现了流动农民回流乡村的现象,经调查发现,回流者多是在城市就业失败或处于不利地位、或乡村家庭需要劳动力的农民,或者是因生命周期阶段的原因回乡(李强,2003)。他们对乡村商品化经济活动本身的推动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说流动农民回流对乡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并不象以前的研究者所预想的那样大和来临得那么早(白南生等,2002)。
视角四:社会网络
前述3种研究视角可以说都是地位结构观,它假定流动农民都具有某些共同或特殊属性,然后再根据这些属性将他们归于其中某一类别,而其所属的类别决定着对其自身行动的解释。这些视角侧重从社会结构的层级关系出发,通过地位、身份、角色等概念来确定流动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并以此推断流动农民在这一社会制度安排下受到的限制。
与此不同的是,社会网视角是一种网络地位观。简单地说,社会网是指主体间社会关系或社会互动构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组织,乃至国家,这一主体建构的体系向主体施加着种种影响。主体建构的社会网络特点、这些特点对其行为的影响,就是社会网络研究的对象。主体(个人)社会位置的确定,是依据其所在生活中的具体关系如亲属、老乡、同事中的资源摄取能力,而不取决于其所属社会结构中层级的资源配置;同时,日常社会互动中的主体间关系是一种社会结构化的过程,而这一主体间关系展现的结构化过程是对主体社会行为发生影响的过程。
国内学术界对中国日常社会生活中“关系”的重要、近年来格兰诺维特与边燕杰等对“强弱关系”的研究均相当注意,对林南的“社会资源理论”有所介绍,也涉猎对农民流动过程、地位获得及维持中“关系”的运用。很多研究注意到,在就业信息、求职、生活依赖等整个过程中,流动者对血缘、地缘等原有社会关系的依赖,从就业信息的传递到结伴而行,从第一份工作的获得到在城市的互相帮助,都能找到交织在每个流动农民身上的血缘、地缘网络,在缺乏社会公开信息供给和组织服务的情况下,或者说市场与组织的低效或无效的情况下,社会网的存在无疑降低了他们的流动风险和成本。或者说,社会网络作为一种与“现代性”原则格格不入的传统社会关系,成为权力、市场之外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在随后的再次职业社会流动过程中,原有社会网络成员所发挥的作用就发生了变化,流动农民不得不寻求新的业缘关系网络、就业市场信息等途径(袁亚愚,1994:“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李强,1999)。
包工头等职业介绍人等市场因素的出现(陈阿江,1997),使流动农民有了可依赖的一种非情感性资源。这样,为提高自身的经济或社会地位,流动农民的社会关系网开始由情感型向理性型转变(王春光,2000;项飚,2000)。或者说,他们除了保持与原有社会网络成员的联系之外,也开始与城市官员以及城市居民建立起工具型联系。彭庆恩(1996)分析了建筑业包工头的地位获得中“关系资本”的重要性,以及他们为了维持和扩展经济地位,是如何通过礼物、红包、回扣和提成4种物质媒介,依靠利益和人情的联合运作来进行关系再生产。“河南村”内部分化时“关系资本”在其中也起了一定作用(唐灿等,2000)。刘林平(2001)的研究表明,平江人到深圳发展所依靠的并不是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本,他们也没有充分的金融资本,而是充分地利用了社会资本。
以前对社会网络的分析没有注意到它的动态、不断生产与再生产的一面,因而从过去与现在这两个时点出发,将社会网络成员之间的关系分为强强、弱弱、强弱、弱强、弱弱、强强6种,这6种关系在流动农民的职业活动中各有其作用。流动农民在使用这些工具性关系维护自身权益或谋取向上流动机会的同时,其行动实际也消解着城市社会中制度的惰性。
可以说,社会网络研究在国内才刚刚起步。对流动农民的社会网络之经验研究,多沿着社会网络理论中质的研究路径展开,而沿着量的研究路径之尝试则不多见。就笔者所知,后者仅见于李汉林、渠敬东、曹子玮利用1999年在北京、上海、广州获得的600个流动农民的资料所作的分析(柯兰君、李汉林主编的论文集,2001)。李汉林指出,流动农民按照差序格局和工具理性的结构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属于非区域性的“虚拟社区”,它以非制度化信任为基础,关系强度是这一社区组织与构造的重要方式,这一方式影响着个体的生活满意度、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渠敬东和曹子玮指出,流动农民的社会网络仍是围绕着血缘、地缘和业缘等同质关系构成,其中信任是这一网络的基础和枢纽。流动农民进入和融入城市生活得经过生存和发展两个阶段,在后一阶段,流动农民除了利用同质性的强关系外,也必须充份利用具有异质成份和制度因素的弱关系,工具理性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参照荷兰的范德普尔(Ven der Poel)的“社会支持网提名法”,笔者于2002年7月到9月对南京市410名流动农民的社会支持网作了调查,分析了作为地位结构的流动农民个体特征、作为网络结构的社会支持网规模、关系构成和网络结构对他们社会认同的影响。笔者发现,流动农民是在社会网络中给自己定位并做出行动选择的,他们对城市社会的认同不是完全由个体人口特征、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其所处的各种交织在一起的社会关系在其中起着不能忽视的作用,尤其是社会支持网中与个体有密切联系的网络成员数量、网络中关系强度、来自生活在城市社会的网络成员的支持,尤为重要。
就社会网络理论而言,与地位结构观相比,网络结构观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更有效力,但二者的综合才是分析的正确方向。
视角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孙立平等(1994)指出:“改革前重国家、轻社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社会结构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社会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国家与组织(单位)的关系由总体生存模式向独立生存模式转变。”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逐渐兴起,国内学术界也开始运用这一范式分析流动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理论视角中,市民社会出现的标志是私人生活领域的出现、个人自由空间的扩大,所以一些学者把中国农民流动现象视为市民社会萌芽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规模农民流动出现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从乡村社会生活中的部份退缩。当他们流入城市后,多依赖血缘、地缘关系,而非城市社会关系及正式组织来处理各种事务或纠纷。他们对城市社会关系和组织的使用也是为达到工具性目的,日常生活中尽量“逃避”与城市正式组织发生联系,或者通过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以“变通”现有制度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形成新的市民社会或“非国家空间”(谢庆生,1997;项飚,2000)。但这种“变通”并未用于与国家的讨价还价。至于流动者的未来,多寄托于国家制度惯性的消除或者流动农民与国家之间的长期博弈。
在广州的朝村研究中发现,流动农民有一定的组织,群体中有“话事人”(即纠纷调解人),亦有人担任其他角色,如医生、承租人等,更有人负责一些复杂的工作,如组织包车回乡等(谢庆生,1997)。在“浙江村”中也出现类似角色分化,但都并未形成一定的体系。在流动农民群体内部,虽然可能有生产经营型、生活友谊型和秘密社会型3类非正式组织形态(“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并且形成了机会供给、危机处理和群体形像整合这3种类型的权威(袁岳,1997),但他们仍属于很松散的共同体,虽有明确的共同利益,但缺乏利益表达的途径与意愿,这样的组织形态和群体内权威所起的作用自然极为有限。
可以认为,在这一理论视角下,研究者主要考察的是利益集团或精英人物的作用,而这些精英分子以经济精英为主,在目前情形下,他们不会形成与国家的直接对抗。同时,流动农民的分散性、群体内部乃至同一职业内部的分化、地缘突出性与阶级观念的淡漠,都使他们难以具有利益集团的性质。
许多研究者并不把抽象的国家和流动农民看作一个整体,他们注意到制度在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弹性。政府对农民流入城市的政策逐渐放松,不再采取行政控制手段,却通过一些经济杠杆或“商品化”政策限制、阻碍他们在城市中生活、工作。而这些政策或制度安排往往受到行动者行动的侵蚀。农民流动的主体并不是政府引导和组织的,对具体流动活动起实质作用的政策及制度也并非由国家的中央权力决策层直接制订和设立。在日常社会实践中,农民流动的行为和政府职能部门及基层组织的行为,都体现了一种自组织的性质。从政策执行者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制度变通,即“在制度运作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的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做出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份的决策,从而推行一套经过改变的制度安排这样一种行为或运作方式”(“制度与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1997)。
从流动农民的角度看,个体会采取一系列策略性行动,分享体制内资源,而体制内行动者(包括集体和个人)也可能出让体制内的资源以谋求利益,形成某种“跨体制的利益结盟”。另一方面,体制内外的双方也可能“既不叫喊也不商量,对现行制度既不寻求连名带实的改变,也不期望暗渡陈仓、偷梁换柱,而是采取默然的态度”,“尽量不与国家发生正面关系,通过一些具体政策的架空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而此时的国家也抱着“出了事再解决”的态度(项飚,2000)。
查尔斯·泰勒曾指出“市民社会”一词包含有多种含义:“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在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动时,市民社会才存在;作为对第二种含义的替代或补充,当这些社团能够相当有效地决定或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我们便可称之为市民社会。”(邓正来等,1999:6-7)按此来理解,目前流动农民并未形成一种集团,更未协调自身行动,自然也谈不上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了,他们的自组织活动至多只能算是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能暂时逃避控制的非国家空间。
基于上述事实,“市民社会”更多地应是一个“分析思维模式”而不是“社会实体建构模式”,不能将理论模式作为研究出发点,在现实中寻找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来做依据,或对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评判。
此外,已有研究多对“国家”优先考虑,而很少关注日常底层的“社会实践”,较少注意到抽象国家的具体形式和流动者内部的分化,只简单地套用西方社会发展出的理论,实为缺憾。
除以上提到的五个理论研究视角外,也有学者从性别的角度对女性流动者进行了探讨。总的来说,从缺乏理论支持的对策性研究或单纯描述性研究到结合社会学理论进行探讨,是流动农民研究领域的重要飞跃。研究者借助西方社会学理论,对流动农民的考察都带有一定的理论系统性,特别注意到了流动农民的实际情况与原有理论前提或推论的不同点,但也多停留于此,并未对原有理论作重新思考,因此有必要寻找可能的新的理论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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