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封建社会,所谓“农村经济”,实质乃是宵(商?)业经济。人口、土地、种植业,是构成它的三个主要因素。其中,人口是最为关键的。明代中国的农村经济经过唐宋以来的长期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大势的剌激,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性变革。
这个变革,以王朝政策为导向,以农村人口流动为契机,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封建国家组织了规模空前的移民运动,使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并改变了人口和土地布局。但同时又存在着大批农民弃家逃亡的严重现象,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二阶段,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农民纷纷破产,出现大批流民群,最后发展成为大规模的流民起义,使农村经济由迅速复兴而陷入徘徊之中。第三阶段,以东南沿海地区农民为先导,开始更新“本”、“末”观念,自发地进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从单一经营转向农、工、商并举的多种经营。从而引发了农村人口的大分化、大流动,大批劳动力从粮食生产中分流出来,从事商业性宵业和工商业活动,削弱了自然经济的统治地位,为新的生产方式的诞生开辟了道路。并由此奠定了近现代中国农业与工商业经济,以东南沿海地区为最发达的基本态势。
深入研究这一时期中国农村人口流动与农村经济变革之间的关系,对于了解农村人口流动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影响与作用,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同时也有助于从历史的角度,认识今日中国的经济发展因何仍以东南沿海居领先地位的渊源所在。本文拟以农村人口流动为主线,结合土地利用和种植业的变化,对此做一个初步探讨。不妥之处,敬希指正。
二
人口的再生与流动,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两个必要前提条件。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做保证,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而没有人口的合理流动,社会生产就难以向纵深发展。人口流动涵容两层意思:一是空间流动,二是职业流动。前者,是人们居住地域的变动;后者,是自身社会层次的位移(每一种流动有时可能兼具这两种情况)。如果从人口流动的历史价值考察,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人口流动的社会效应进行具体分析。有些流动具有积极作用,有些流动则带有破坏性质。明代中国农村的人口流动就是这样。
在明代初年,中国农村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形式的人口大流动。
一种是,由封建国家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的人口大流动,即政府移民运动。“朝廷所移民曰移徙”,这些人可以称为“移徙”之民。
另一种是,没有组织、没有计划的人口大流动。他们是为了“躲避差役”等项剥削而四出逃亡,辗转各地谋生的,这些人可以称为“逃移”之民,或“流徙”之民(1)。
明初,政府移民包括徙民开荒和调军屯垦,都是仿效历强制移民的做法,形式上并不新奇。但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规模最大的移民运动,收效显著,影响深远。
元朝末年,群雄纷争,干戈不息,农村经济遭到了严重破坏。史载:“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2)。长江以北广大地区,更是一片凄凉景象。有的以至“多是无人之地”(3)。
人烟断绝,土地荒芜,生产凋敝,这不仅是人民的灾难,也是对明王朝的致命威胁。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为了复洒农村经济,勇敢地面对现实,担负起历史重任。在农村以休养生息、开垦土地、增加户口为基本政策,在制定和完善各种典章制度、加强土地与赋役管理的同时,坚决运用中央集权的政治威力,围绕着调整人口布局和增加耕地面积两个中心环节,及时地在全国范围内强制进行空前规模的人口大移徙以及土地大开发,使中国农村一改元末以来的残破面目。关于这次人口大移徙的政策与背景、种类与人数、地区与路线、成效与影响等,已有人专门做了全面、深入的分析(4)。重复描述,自然是多余的。
概括起来说,这次调军移民垦荒运动,最早始于至正十八年(1358年)十一月立民兵万户府,令军于南京龙江诸处屯田;继于至正二十七年徙苏州富民实濠州。洪武时“徙民最多”,迄永乐末年大体结束,“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至“正统后屯政稍驰”,大规模开垦生、荒地的运动基本上停止,为时凡90多年。于时“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耻,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5)。全国耕地面积由此大增。洪武时移民最多,垦田自然也最多。其中,军屯曾达到89万余顷(6)。至洪武十六年统计,有数字可考的垦田数为1805216顷(7)。移动的地区主要为山西、山东、河南、塞北以及江南等地。有数据可考者为200万人左右(8),是当时国内一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潮。
这次大移民,不仅在政治上、军事上有利于巩固边防,最深远的影响还在于经济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是广大贫苦农民的一场生产自救运动,无业之民通过移居“宽乡”,暂时满足了对土地的要求,生活因此有所保障。从而减少了农村人口的死亡,为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准备了必要的劳动力。第二,通过大量移民开发内地“土旷人稀”的落后地区,尤其是以军政建设为主导、以移民实边和军士屯田为动力、以互市为纽带的对西南与东北等边陲地区的大力开发,在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中国北方与南方、边区与内地的经济差距,有利于各地的交流,增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中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并由此奠定了清代以后中国人口与土地的布局。这是明初人口大移徙对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14世纪下半叶至15世纪中叶,古老的中国在经历了元末战争、明初大规模营建和农民大量逃亡的冲击之后,仍能以勃勃生机,称雄亚洲,威震世界。国内政治清明,经济富庶;对外,郑和七次下西洋、四夷 臣服,“万国来朝”。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由于明王朝采行人口大移徙,使全国农村户口增、田野辟、粮食足,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现在,让我们把视线转移到当时另一种形式的人口大流动上。
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这是几千年来封建国家最感头痛的问题。明王朝也同样对此无能为力。不仅如此,在明代初年,最高统治者一方面主张“爱惜民力”,一方面却又大肆消耗民力。明太祖为了完成统一大业,连续进行大规模的南北征战。明成祖为了夺得帝位,发动“靖难”战争,兵火所及,村里为墟;费时十九年,用工上千万,耗资不计其数,迁都北京(9);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正统朝三征麓川,连兵十二载,用军数十万,“转饷半天下”,西南为之骚动。为此,大肆催征赋税,增发劳役,兵连祸结,国匮民穷。于是,在号称“太平盛世”的背后,已经潜伏着不可克服的严重危机。从洪武年开始,各地穷民不顾危险,冲破王朝编户为里,严禁随意外出、迁徙的法令,蜂拥而起,在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另一股人口大流动潮。对此,以往有关明初农民问题的论著,多数重视不够。据《明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建文四年八月丁丑;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元年十一月丁未、五年八月壬辰、八年七月戊子、十六年二月癸巳、二十年十月戊子;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五年十一月甲寅、十年六月丁未;正统二年三月戊午、二年四月戊寅、五年正月辛亥、五年正月甲子、五年十二月甲午、十年五月庚子、十二年三月戊子、十二年四月戊申、十二年五月壬子、十二年六月丁卯条等二十二次的记载,山西、山东、北直隶、河南、湖广、陕西等处,包括复业和“累岁屡招不还”的逃亡之民,计为898673户,如按每户五口估算,总数为4493365人。逃亡的原因,“赋税浩繁”、“徭彼繁重”者占16次,“累岁旱涝”者3次,“避兵流移”者1次,未具体说明原因者2次。
首先,可以明确而肯定地说,他们都不是朝廷组织的“移徙”之民。而完全是无定向“辗转流移”之民。
其次,在这些逃亡的人们中,有些是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他走,但绝大多数都是明王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等原因而逃亡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都是如此。洪熙元年十二月明宣宗说:浙江海守“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10)。至宣德年,明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11)。他还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以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12)。正统时,明英宗说:“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外境”(13),“迁徙不常”(14)。由于农民大量逃亡所引起的荒芜田地、究竟有多少,因史无明文,不敢妄猜。然以逃亡人数之多,时间之长,地区之广,而又有不少人“累岁招抚不还”,则不难想象其后果之严重。从当日皇帝的诏令与臣僚的疏中,一再提到的“田地荒芜、庐舍荡然”;“流徙死亡,道路相挤”;“逃徙数多,复业数少”;“逋负税粮,遗累乡里”之类的言词、亦能略知大概。为全国首富之区的江南苏州、松江二府,永乐四年九月得到朝廷救济的复业流民凡12万户,按户五口计,为60万人。没有得到救济和尚未复业者,又不知有多少。后来周忱说:“苏松之民尚有远年窜匿,未尽复其额。而田地至今尚有荒芜者”。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原额67里,8986户。至宣德七年只剩下10里,738户(15)。四十一年间户口逃绝十分之九。苏、松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就可想而知了。据官方统计,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田土8577623余顷(16),1065余万户,6054余万口。从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国田土一直只有400余成顷,990余万户,5000余万口。短短几十年,田土减少400余万顷,户减近百万,口减千余万。除册文讹误、豪强欺隐之外,农民逃亡,“田地荒芜”以及“流徙死亡”,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从明初两种不同形式的人口大流动对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的视角分析,两者都有其局限性。封建国家实施大移民的出发点,意在“田野辟,户口增”(17),以复兴为战争破坏的农村经济为基本任务和终极目标。对此,无需解释。移民的去向便是最好的证明。在数百万的移民大军中,除了一些具有手工业专长的技匠移入京师等处城市,专门供役于各种劳务工程,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从此地农村移到彼地农村,由内地农村迁入边区农村,他们的身分、地位、职业丝毫没有改变,依然被牢牢地捆在田土上,继续从事“本业”,即农业生产。土地也同样主要还是单纯种植粮食作物。屯垦的军人、农民、商人、富民、囚犯,都是“专以务农重粟为本”,资金投入和劳力分配用于发展经济作物的,比例极少。即使一些移徙京师地区的,也是以种粮为先务。所以,这次移民运动根本没有改变农村的单一经营方式,没有启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开发,更谈不到改变农村的经济结构问题。而逃民的大量存在虽然引起不少田地荒芜,生产破坏,妨碍了农村经济的复兴,有些地方以至重新成为人烟继绝之地。但它决不能抵消朝廷移民运动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因为其时它只是四散流徙,尚未形成大规模的屯聚;人数固多,但绝大多数已陆续还乡复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还不甚明显。三
十五世纪中叶,朝廷发动的移民运动已经结束。公元1449年,“土木之变”以后,形势突变。明王朝繁荣富强、“太平盛世”的时代从此一去不复返。随之而来的是,朝政日非,国力衰退,土地兼并盛行,社会动荡不安。封建统治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享用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开始在农村广建“皇庄”,“加派”赋税,进一步扩大“折色”代租的范围。于是,中国农村在明初众多逃民尚未还乡复业的情景下,又出现了新的人口流动局面。而且由于形势的变化,流动的形式和性质也具有新的特征。相当一部分农民流入寺观,僧道人数骤增,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18)。但基本的还是大量转徙于农村。而最引人注目的是与封建王朝形成严重的军事对抗。从而使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之大大减弱,由迅速复兴而转入迟缓之中。
先将这一阶段农村人口的流动情形,制成下表:
时间 地区与人数 资料来源
景泰三年五月庚戌 各处逃民辗转亡徙,所至成聚,其在河南、湖广、凤阳者尤甚。 《明英宗实录》卷216
天顺四年八月丁卯 广东韶州等府逃民以万计。 《明英宗实录》卷318
成化元年七月辛未 老弱转死,丁壮流移,南阳、荆、襄流民10余万。 《明宪宗实录》卷19
成化四年正月甲申 四方流民,屯聚荆、襄者已二、三十万。 《明宪宗实录》卷50
成化四年三月庚辰 陕西平凉、延安、庆阳诸府人户,逃移外郡者“十有七八”。 《明宪宗实录》卷52
成化四年四月乙卯 河南、荆、襄附籍流民已有6300余户,未附籍犹不知数。 《明宪宗实录》卷53
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 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宪宗实录》卷61
成化六年四月壬左戌 四方流民汇聚汉中者,不下数万。 《明宪宗实录》卷78
成化六年十一月 荆襄流民再次起义。时值大饥食,流民入山者90万人。 《明通监》卷31
成化七年七月甲午 荆、襄山中流民、无虑百万,陆续出山复业 者938000余人。无籍核查,四散奔走出山者又莫知其数(19) 《明宪宗实录》卷93
成化十二年十二月己丑 抚治荆襄都御史原杰奏曰:流民之数凡113317户,4384644口,俱山东、山西、陕西、江西、四川、河南、湘广及南北直隶府、卫军民等籍。 《明宪宗实录》卷160
成化二十年九月己酉 山西平阳一府逃移者达58700余户。 《明宪宗实录》卷256
弘治二年七月癸亥 流民在湖广郧、襄、荆三府已成家业附籍者57824人,未成家业、愿回原籍者13546人。 《明教宗实录》卷28
正德元年三月辛丑 清查过荆、襄、南阳、汉中等处流民235600余户,7396余人。 《明武宗实录》卷11
正德元年十月戊申 续清查出荆、襄、郧阳、南阳、汉中、西安、商洛等府、州、县流民合计118971户,愿附籍者92370户。 《明武宗实录》卷18
正德十四年五月己亥 流民之患,不独山东为然。山西、陕西、河南、湖广,亦皆如是。 《明武宗实录》卷174
明中叶,以中部地区为主体的农民大流移,归根结底是农村经济秩序混乱的深刻反映。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土地兼并激烈和赋役日趋繁重。
土地方面。明初经过编制“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农村土地占有关系相对稳定,“无豪强兼并之风”。即使是在历来土地高度集中的江南苏、松一带,成化、弘治以前,士大夫求田问舍之事尚少,“门阀甚高者,其业不过中人十家之产”(20)。苏州府以至没有大户,“止有小户”(21)。至明英宗时,风气为之一变,诸王、外戚、太监纷纷占夺田土。尔后,富有四海的“天子”,也与“贫民较利”,广置“皇庄”,无偿掠夺农民的土地。明宪宗即位,“皇庄遍郡县”。孝宗期,皇庄进一步扩张。弘治二年,畿内皇庄5处,菜地12800余顷。勋戚、太监等庄田332处,共地33100余顷。管庄官校人等依仗权势,往往招集无赖群小,称为庄头、伴当、佃户、家人诸名目,占地土,敛财物,抢牲畜,污妇女,害人命,民心伤痛入骨(22)。武宗即位一月,建皇庄7处,后增为300余处。于是,诸王、外戚、太监、官僚、地主、奸猾之徒,乘时射利,侵渔成风,广占田地。他们当中,占夺田地数十顷,数百顷,数千顷者,大有人在。占有万顷以上者,亦不乏其人。正德初年,在皇庄遍地的京畿地区爆发了有明150年来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刘六、刘七起义;而在王府庄田为数最多的河南、山西、陕西、湖广等省,百万破产农民以逃亡和起义的形式表示反抗。这些都从不同的侧面说明:大批农民产业殆尽,或被迫流徙各地,或冒死举旗起义,土地问题是一个重要根源。成化七年六月,巡按直隶御史梁昉上言:“民迫于饥寒,困于徭彼,往往隐下税粮,虚卖田地,产业已尽,征赋犹存,是以田野多流亡之民,里甲有代偿之扰”(23)。
赋税方面。明初明太祖定全国官民田赋,以“田有定则”,而“赋有常额”,“不得随意增损”为原则。“土木之变”以后,农村逋负日趋严重,国家岁入深爱影响,而支出却与日俱增,于是开始随意“加派”。《明史》称,“加派”始于嘉靖后期(24)。然究其实,加派至迟在景泰年间早已出现。弘治时,户部待郎韩文说:“正统以前,国家用俭,故凡百姓输纳皆不常额之外。自景泰至今,供应日盛,科需日增,有司应上之求,不得已往往额外加派征纳。如,可南、山东等处之添纳边粮,浙江、云南等处之添买香烛,皆昔年所无者”(25)。当时兵部尚书马文升也极陈赋役困民之害,认为“赋重役繁,未有甚于此时者也”。正德九年正月,乾清宫火灾,为修建宫殿,在南北直隶及全国各府州县加派田赋银100万两。自是催科旁午,海内骚然(26)。
农民在困扰于赋重役繁的同时,又遇上严重的自然灾害。这是加速农民大批逃亡流徙的催化剂。天顺初年至成化末年:南北直隶、河南、山东、陕西、江西、湖广、四川、福建等处水旱频仍,军民饥馑。成化二十一年:陕西、河南、山西,赤地千里,尸骸枕籍,流亡日多。
总之,正如弘治末年有人所说的那样:“今天下赋敛横流,徭役山压。加以彼旱此涝,收田之人,不足以缓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产而已”(27)。
而在全国一幅哀鸿遍野图中,惨象最烈的是河南、山西、陕西、湖广诸省。据笔者不完全的统计,自景泰二年(1451年)至弘治二年(1489年)的四十年间,在朝廷下达的救灾诏令中,一次减免田徂20万石以上至300万石者,计有四十六次(不包括没有具体数字的),内中与上述诸省直接有关的占三十三次,就是一个例证。
饥民是流民的后备军,民饥必逃。这一阶段中国农村人口的流动者,绝大多数都是“穷乏至极”,“无可度日”的饥民,他们是构成当时流民运动的主体。其特点有二:
第一,地区集中,人数众多。主要发生于河南、山西、陕西、湖广等处。仅上表列举的有具体数字者即有150余万,约占当时全国在册人口总数的3%。实际当大大超过此数。时人王邦直说:“自一州一县言之,大约流移之民恒其半”(28)。流民数多的严重后果是“田多荒芜”(29)。;“公私耗竭”(30)。而逃户所遗田土、粮草、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反不能自存,又往往流移他方。逃者惟虑追征逋负,“宁死道路”,也“不愿复业”(31)。由是形成农民饥饿→逃亡→复业→再逃亡,如此恶性循环,反复不已,田地荒废,赋无所出,势在必然。
第二,集中流向荆襄山区,先屯聚而后起义。逃移之民大多流入荆襄,“皆因各处被灾,公私急逃而来也”(32)。封建朝廷为了镇压流民起义,动用了大批的人力与物力,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影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尽管统治者一再恩威并用,招抚不成,即用高压,在那里附籍,安家落户者仍有50余万人。他们如同明初移居“宽乡”者一样,有利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他们由耕田转为种山,为后来在山区治地,发展多种经济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另外,这一阶段“折色”的进一步推广,也是增加农村人口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
明初,承前代旧制,赋税征收实物。洪武时“折色”的范围还不广泛,只限于个别地区和“折收逋赋”。永乐时,“民间用银,仍有厉禁”。正统初,诸方赋入折银者几半。然北方各省仍以实物地租为主。成化末年,李敏为户部尚书时,北方两税才皆折银。商人开中,亦于成化间始用银折纳,并于弘治四年正月正式制度化,“通折以银”。至此,折色才逐渐全面放开。
折色固有不少弊端,但它的出现,是“本末”观念的一大变化,是顺应商品生产发展的潮流,更为后来农村中商品货币经济的繁荣创造了条件。不仅为白银的广泛生产与流通,为古代实物地租向近代货币地租转型铺平了道路,而且激发了乡里小民为得到银两纳赋完租而改变单一种粮的传统习惯,增强商品意识,弃农从工从商,或弃粮改种经济作物,发展多种经营,调整农业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