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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摘  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诉求。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社会改革发展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民主宪政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实行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法治政府;民主宪政  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决定了未来的中国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 一、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首倡者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 位列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之首是非常富有科学头脑和战略眼光的。民主法治是制度特征和价值特征,其余都是结果特征。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保障诚信友爱的人际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出现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状态,就难以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态环境;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现代化气息,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缺乏民主和法治,是最大的不和谐。因为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为主义,即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旗帜,以社会的高度自治为理想境界。社会主义的神髓就是反专制、倡民主;弃人治、崇法治。因此,发展民主、实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传统社会主义的最大弊端就是在过度强调计划功能否定市场功能的同时,虚拟民主、淡化法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就是把建设市场经济国家和民主法治国家作为根本性的目标。当然,相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现代化社会以至最终建成和谐社会的中长期目标来说,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又是后者的必要手段。但和谐社会必然以市场和计划的和谐、民主和法治的和谐为特征则是确定无疑的。就民主和法治本身来说,它们又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首先,建设民主政治是建成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它要求于政治当局的,不是“为民做主”而是“以民为主”、“让民做主”;即在政治生活中,人民永远是主人,当家作主是他们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首要任务;以人民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为基本特征;以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满意为根本标准。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唯一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政治意愿、经济利益和文化需求而工作。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对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需求相适应,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相谐调。显然,建设并实现民主政治是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进而建成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其次,建设法治国家是建成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不但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是一个社会目标。法治本身是一个社会价值标准,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社会价值标准的保障机制。所有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各种制度来保障;而法治是最根本的制度保障。民主政治的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建设、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都需要通过依法治理来保障。就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说,法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它目标的保障条件。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目标;和谐社会的其它目标的实现过程,本质上是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过程。人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法定的程序来具体实施;人民权利的的维护和实现过程,都离不开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行为规范,因为政治官员的人治习惯正是导致官本位意识膨胀、人民权利被践踏的体制原因;和谐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诉求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来整合协调,离开法治,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因制度缺位而落空。另一方面,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民主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实现;法治要通过民主监督去落实。离开民主,法治就会成为少数独裁者口含天宪的借口;离开法治,民主就会变成“家长”们实行人治的挡箭牌。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把民主和法治统一起来,把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使民主法治精神成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逻辑要求。 二、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里,在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在以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度里,政府作为人民治理国家的代理者,理当成为法治政府。在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和改革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造就一个法治政府,不但是政府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为毫无疑问,法治政府仍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首先,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定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和谐社会之所以要“构建”,正是因为它不可能自发产生,不可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或仅仅通过社会自治去实现;相反,和谐社会的实现不能没有政策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疏导机制、社会控制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而这些社会性机制只能由以执政党和政府为主体的法定政治机构与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公民社会来共同建立和发挥。其中,执政党和政府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上述各种机制的建立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无不体现着政府的支配作用。譬如,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是公平和正义,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营造一个制度公正、机会公平、司法正义的社会环境,处理好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环境优化和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引导和执法示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又如,和谐社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的社会,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需要及时得到处理和化解,否则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表达渠道、健全和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等积极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时地疏导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起着关键的作用。再如,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时引发社会冲突;政府通过完善行政考核、备案审查、执法监查等措施,对部门权力进行规范,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无疑会对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其次,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在稳定基础上建设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和助推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实现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度相互适应的统一协调状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只有执政党及其政府才有这种政治调控能力。在中国,政治稳定是社会各项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当代中国的最高利益。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政府作为国家机器,首先是经济社会的稳压器,其次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上谋改革、促发展,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而政府全部职能的行使,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都是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因此,建设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才是保证政府有效行使职能,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功能,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换言之,只有政府是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才能有效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稳压器和助推器作用;才能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再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各级政府都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无论是在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创新、社会进步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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