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区域性生态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它通过财政资源在特定区域内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横向转移,使生态受益者和提供者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担与享受上趋于合理,从而激励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推行对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基础,如何使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性,因此在一国范围内,它既有全国性的属性,也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全国性的生态服务理所当然应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具体的财政实践中,区域性生态服务的各受益地区往往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分属于不同级次的财政,而且不同区域的政府财力又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协调处理好区域内生态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要复杂得多。笔者认为,破解这道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所谓的生态转移支付,确切说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即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生态服务的受益区政府向该服务的提供区政府支付一定的资金,使后者提供的生态服务成本与效益基本对等,从而激励其提高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对中国来说,目前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经济发达的生态受益区向欠发达或贫困生态提供区转移一定的资金,以促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一项财政制度。
一、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基础及理论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公共需求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经济领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的地方产业迅速扩张,引发了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滥用等外部负效应,如何有效消除这类负外部性的不良影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新的公共需求。消费领域,中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阶段,居民生活由温饱型向小康型乃至富裕型转变,像生态环境、安全等这类满足享受和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越来越成为当今人们消费的重要公共需求。这些变化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其公共环境职能,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以满足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的公共需求。
然而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利益对地方政府来说犹如鱼和熊掌,虽非不可兼得,却也绝非互不冲突。资源有效配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成本与效益对等,只有当产品的边际效益等于边际成本,该产品的供给量才是有效率的。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效益外溢性,其受益范围往往是跨行政区间的,提供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利益会溢出到那些不为此分担成本的其他地区,也就是说,生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好处比给本辖区带来的好处要多得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团体利益主体,它只考虑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时,只计算本辖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对外溢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则不考虑在内。因此,在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是按照本辖区的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条件来决定供应量的,它所愿意提供的生态服务数量必然会大大低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水平,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会低于应有的规模。从社会的观点看,这样的供应水平显然不符合资源配置的效率要求。
要想提高该辖区生态服务的供应效率,就必须通过特定目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来弥补边际辖区利益与边际社会利益的差距,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的内在化,达到激励投资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尚无法做到这一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采取的是单一纵向转移模式,从设计意图看,中央制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动机是均衡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别,在制度设计中根本没有涉及省际间外部效应内在化的问题。生态补偿当然也就不在考虑之列。
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生产的典型特点是投资大,见效慢,外溢性强,在没有任何生态补偿,又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生态服务主要靠的是财政投资,这样,生态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就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其结果必然是: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逐渐增强,而欠发达地区则逐渐减弱。一些学者对1992-2003年间地方政府公共环境职能演进所作的实证分析已证实了这一总体态势①。这样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只要对中国的经济地理状况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无论是按东、中、西部划分的地带,还是区域间、流域间,甚至一个地区内部,向社会提供大量生态服务的地区以及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基本上是贫困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如长江、黄河等河流的上游、云南、贵州等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山林地区、内蒙古和西北农牧交错带等等,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不例外,比如浙江省的西南部地区属于落后地区,而这里恰恰是全省的水源地及生态林集中分布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横向财政缺口,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与富裕地区相比,贫困地区通常没有能力筹措到提供大量生态服务所需的自有财政资源。于是,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财力充足,却“免费搭车”享受贫困地区提供的生态服务;另一方面,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甚至背负巨额财政赤字,却要为本地区以外的多个地区提供大量的生态服务,既得不到任何补偿,又常常因为担负着保护水源、生态林、湿地、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责任而限制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即便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未来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由于环境经济效益的滞后性,往往很难在短期内见效,贫困地区作为生态环境提供者将不得不“饿着肚子呼吸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环境对于贫困地区来说简直是奢侈品,代表本辖区利益的地方政府所做的“理性”选择自然是优先满足本地居民的低层次需求,舍弃环境而选择经济②,甚至可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不惜以牺牲环境、掠夺性开发自然资源为代价。最终,无论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处在相邻地区或同流域上、下游的它们不得不承受共同的环境灾难。
未来15年,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进一步加大,为避免因缺乏生态补偿机制而导致的环境悲剧愈演愈烈,加快研究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是刻不容缓。
所谓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当是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其核心是通过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部分财政资金,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或流域建立起生态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从而使生态服务的外部效应内在化,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之所以强调横向转移支付,并不是说以目前的纵向转移方式无法实现生态补偿,事实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都是中央财政通过纵向转移开展的生态补偿,但这些是以项目建设方式对特定地区的专项支出,没有形成制度化,补偿的覆盖范围也很有限,从实际效果看,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如补偿数额不足,时间过短等等。现行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仍将主要目标放在平衡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异上,体现的是公平分配的功能,对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等调控目标则很少顾及。即使从平衡地方财政收支的角度来考量,其作用也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中央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量逐渐增加,但总量仍然偏小,不能根本改变地方财政尤其是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局面,更何况,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是由当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定的,随意性大,数额不确定,而且资金拨付要等到第二年办理决算时才实行,满足不了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即期需求。由此可见,对于区域间横向利益协调问题,纵向转移支付制只能解决一小部分,力度和范围都非常有限。而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现实需要来看,以横向转移支付方式来协调那些生态关系密切的相邻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似更直接更有效些。
二、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
目前对于如何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的财政转移支付实践中都难以找到现成的答案。这项制度的核心是解决生态服务辖区间效益外溢而导致的低效率供给问题,但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之后发现,采用专门的、规范的措施来实现外部效应内在化的国家很少,虽然有的国家在一些特别项目拨款中涉及到了调整州(省)际间效益外溢问题,可具体操作方法、内容却比较含糊。针对横向转移支付的专门研究也很少,我国一些学者在分析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横向转移模式作为补充的设想。他们认为,“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这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③,但仅仅是给出了关于横向转移支付的简单定义而已,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至于横向转移的实践则在我国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看,通过规范化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同级政府间财力平衡问题的只有德国。在以实现纵向平衡为主的前提下,德国实施了独具特色的横向财政转移辅助性方法,通过财政收入在各州之间以及各市镇之间横向转移,提高贫困州或市镇的财政收入,缩小贫困地区与富裕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差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地区间财力平衡的作用。其基本做法是建立财政平衡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三种渠道:1、增值税属州级财政部分的1/4。2、联邦对贫困州的补充拨款。3、财政状况较好的州按规定办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向财政状况不佳的州划拨的资金。州际间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因素法的要求,先求出各州的财政能力指数(代表财政收入)和财政平衡指数(代表支出),然后将二者做比较,若一个州的财力指数大于平衡指数,说明财力状况良好,属于付出横向转移支付的州,必须向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缴款;若相反,则该州是需要接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州,可以从财政平衡基金的“大锅”里得到补助。
德国这种州际财政平衡基金模式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无疑为我们设计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提供了一条很好的思路,即在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的同级政府间建立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通过辖区政府之间的相互协作,实现生态在某一区域内的有效交换,从而形成生态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当然,从目标上看,德国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与我们设想的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德国的横向财力再分配是为了达到州际间的财政平衡,使不同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相同的生活水准,以维护社会稳定。而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则主要是为激励贫困地区增加环境投资的积极性,并补偿其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可能的机会成本。但二者毕竟都属于同级政府之间的财力横向转移,都是由区域内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支付财政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的财力不足问题,因此,借鉴德国已经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横向转移支付操作模式,来运作我国的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是一条可行的路。以区际间生态转移支付基金模式来实现横向生态补偿,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对生态供给者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对生态受益者的约束机制,改变以往受益区普遍存在的公共消费“搭便车”心理,帮助其树立“谁受益谁付费”的正确的生态消费观念。而且,除了可以借鉴德国财政平衡基金的做法外,在我国的财政实践中,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经验也可以拿来作参考。
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缴存入生态基金,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进行补充。基金的缴付要体现“抽肥补瘦”、共担责任的目的。生态基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包括生态服务提供区的饮用水源、天然林、天然湿地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脆弱地带的植被恢复,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因保护环境而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等等。其中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项目,应通过招标来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生态基金的运行管理应以绿色项目为基础,而不能以某地方政府、某公司或组织为基础,以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制度的设计中,要着重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决策机制,二是监督机制。与基金使用相关的一切决策必须科学、民主、透明。要成立区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区域内各地区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当地原住民群众代表,对区域内重大环保工程或项目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联合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区域生态基金的条件。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还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环评机构对绿色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选择区域生态基金的开户银行,制定严格、规范的基金缴纳、使用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顺畅的区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和信息系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绿色项目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公司等等。监督方面,对每一笔基金的拨付使用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基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符,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绿色项目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该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如何惩治,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等等,这些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进一步的说明和其他配套措施
就目前阶段而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生态关系紧密的区域(或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以补偿后者因提供生态服务而产生的效益外溢损失及发展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机会成本。但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是要否定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财力来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只不过二者的分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以区域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用于区域性生态服务的补偿,而后者则是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全国属性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比如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等。当然,如果实行区际生态基金的区域内有国家级的生态保护工程,中央政府也应往生态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管护费用的补偿。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且它牵涉不同的行政管辖区,不同级次的财政,各地方的经济、生态环境禀赋又大不相同,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广,不但要求在中观层面上特定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达成共识、联合行动,还需要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配套的制度支撑。
第一、宏观层面上,应采用更科学的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来评价和任用地方干部。
1、用绿色GDP来补充和修正现行的GDP核算制度。
GDP核算法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真实经济情况,因为它没有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入其中。绿色GDP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支出后的国内生产总值。2005年,我国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开展了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约束一些地方干部只重经济增长数量、不顾经济发展质量的急功近利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的衡量标准。对实现区际生态支付基金的区域来说,在计算从财政资金向生态基金的拨付数额时,就有了明确的生态产值的计量依据,便于操作。
2、不同类型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政绩评价标准。
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科学研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分,在此基础上,中央要求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规划应当与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既然不同地区的生态功能不同,经济定位也随之不同,那么,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的重点当然也应该有所不同。对那些生态环境脆弱,又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的贫困地区来说,地方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护好当地的主要生态功能,因此,对其的政绩评价应以此为主要考核指标,经济方面的各项指标则可适当予以“豁免”。
第二、中观层面上,生态关系密切的特定区域内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合作和生态补偿,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资金形式的补偿,实际上,区域环境合作及生态补偿还可以配套采取一些其他形式。比如,绿色技术及教育援助。经济发达地区出钱、出物、出人力来研究解决贫困地区在环境保护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由此产生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可供贫困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也可以由经济发达地区每年有针对性地安排一定数量的技术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无污染的替代产业或生态产业。环保教育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每年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地区培养一批环保技术人员,并组织专家、环保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帮助他们掌握实用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另外,广东、浙江等地实行的“异地开发”式发展空间补偿也是很好的方法。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龙门县统一规划设立了一个金龙开发区,安排上游各镇那些不符合水源地保护区功能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④。这种“异地开发”模式,通过下游给上游提供发展空间,既保护了上游地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其经济发展,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实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很适合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推广应用。
注释
① 参见何文君、马顺福的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演进的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05年第12期
② 2005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公布的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态度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在被问及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时,只有45.7%的公众表示赞同,而且越是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持反对态度的越多。
③ 引自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④ 参见《中国环境报》2005年12月15日第2版的《异地开发破解生态补偿难题》一文。
参考文献
[1] 马海涛 主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钟晓敏 主编.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 贾康 主持.地方财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 李国忠.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J].财政研究,2005.5.
[5] 财政部国际司 编.财政新视角——外国财政管理与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