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认为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一种“弱势群体”,其困境,首先是如何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发展的机会。在近20年体制内推行的农村自治建设之后,近年来,农民组织化又成为关注的重要视角。如果说农村自治组织――村委会建设核心引入了民主选举的理念,当前的农民组织化思路则更强调了农民群体对自身权益的表达机制。 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不足,以及各地农民维权运动的艰难踱步,都显示出共同的困境:农民仍然难以形成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个主要的解释是中国强大的政府力量,它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而无法真正形成社会的自组织。但是,进一步的观察发现,在很多农村地区,选举已经确实具有了自主性,是真正的投票说话了,但选出的村官仍然不被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有些地方,跨村、跨镇、跨县,甚至连省的上千人的庞大农民组织网络已经形成,但在维护自身的权益上,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时,似乎仍然还只是那一条路:上访。 显然,这些具有自治意义的农民组织,并没有显现出民主或自组织所应有的作用。为什么实现了民主选举仍然不一定是民主治理?为什么组织起来仍然没有力量?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组织化、自治与社会发展的问题。民主选举和自治组织本身,都不足以导致民主治理、社区发展的结果,那么,乡村建设,至少不简单是投票或者联合的问题。还需要什么? 一、自组织之后的困境 除农村原有的宗族力量之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地区或农民群体中,至少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组织:法律意义上的农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以维权为主要取向的农民协会;其他类型的社团如用水者协会、老年协会、文化艺术社团等;宗教组织。 在村民自治发展的初期,村委会选举的民主性一直最为受到关注,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能否真正获得公正的选举程序,在没有行政干预或者上级意志的情况下,通过投票选出自己的“带头人”。这一民主过程的推行,虽然在有些地区仍然没有实现,甚至至今仍有连投票的“过场”都不履行的地方,但在更多的地区,票决、选举已经不同程度地将民主实践落实在乡村社会。于是,新的问题显现出来:民主选举出的自治组织,是否改善了乡村的治理结构?我们看到这样的例子:北京远郊区的H村,村民们承认“现在的选举完全没有指定提名了,都是自愿报名,谁票多就是谁,乡镇不干预”,而且,每月2000元的不菲工资,还是引发很多人的当选热情,竞争、拉选票,竞选激烈。但是,他们并不认为选出的是自己的代表,或者村庄集体利益的代表者,“做村长嘛,就是给自己家族多照顾点,卖村里的地也就是报销吃喝开支”。再进一步,尽管不满,并不意味村民反对这种不代表集体利益的村官,“谁当选不都是给自家捞好处啊,我当选我也是啊。卖地该补偿的补偿,村里的路、学校,都有乡镇出钱,又不影响我。”这个例子提出一个问题:自治组织距离民主治理还需要什么? 在维权过程中形成的农民自组织也表现出类似的困境。一方面,农民的自发组织形式非常有限。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3年底,全国县级以上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总量达到14.2万个。这些社会团体绝大多数是在城市范围内的组织,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群体中,社会团体数量非常有限,即使存在,也基本是与经济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协会,或者行业协会,种类远不够丰富。这种情况反映了农村的社会生活很大程度还局限在为生产服务的单一经济维度中,同时也与政策限制密切相关――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民间组织,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退伍军人、下岗待业人员、打工者等)类、宗族类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民间组织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民间组织”,因而农民协会,尤其与农民权益维护相关的农民协会,也被视为“特定群体”类组织,在各地受到限制、取缔。 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农民的组织、网络,在维护自身权益、改善村庄治理结构上作用也远不理想。湖南、湖北、安徽、山东、北京等许多地区,都曾经出现过农民维权协会、农民减负协会等不同形式的农民协会,例如在湖南这个上访大县里,有不少长期的上访户,他们为自己的事情上访,积累经验后更成为村庄的上访代表,这些人在上访的过程中彼此结识,交流政策信息、上访情况,互相支持,以后形成具有共同目标、固定召集人、集体行动的网络。仅在衡阳县,就有近3000人的上访代表网络,覆盖各个乡镇、村庄,他们在信息沟通、号召动员上具有相当的能力,但是数年减负维权的经验,并没有使他们看到多少真正的效果。代表们普遍感到,这样做的压力太大了,代价太大了,效果却似乎还是遥遥无期,上访事件很少得到解决,政府的不规范执法仍在继续,上访代表自身的家庭、生活、经济条件、心理,甚至身体状况等,反而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什么人数如此众多、组织良好的农民网络,对当地治理结构作用甚微,其维权效果也同组织形式似乎很不成比例?其中反应了农民维权的困境:首先是政策法规限制了农民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有几个乡镇的村民都曾经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减负维权协会,但是很快被以“非法组织”下令取缔了,这使得农民的联合只能是“影子”式的,没有正式的组织机构,不能公开以组织的名义行动,也影响了各方面的认可程度。但组织合法性并不是唯一的解释理由,因为联合实际上是存在的,而且有组织集体行动的能力。我们在观察中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在庞大的网络中,每个人关注的还是原有的个人诉求;自己的网络连接起来,解决问题的方法还是上访。这使得群体联合的方向,趋向于强化个人诉求愿望,导向更强的对抗。 这种状况不仅来自于农民的原因,实际上也构成一种政治文化。几个持续没有解决的上访案例都曾经求诸于法律的途径,但他们认为不能获得法律公正,有的即使判了胜诉,数年下来也没有任何执行,权益还是没有得到维护。于是事情再次转回到上访。代表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上访什么也解决不了”,但是面对未来的解决途径,又都众出一词“还得上访”。 二、从联合维权走向乡村建设 村民自治组织实现民主选举,完成“自治”,还不足以实现民主;维权自组织“组织”起来,形成联合力量,仍不能有效地维护权益。这提示我们思考自治和联合力背后的东西:民主是什么?组织起来做什么? 我们在安徽看到一个与其他农民协会很不同的实践:阜阳市三合镇南塘村的“农民协会”的“蜕变”。这里的农民组织受到报道,政府也比较认可:老年协会、文艺队、经济协会,都做得不错。因为它最早也是维权的农民协会,所以人们的初步印象是:维权做不下去,转而做点温和的事情,是农民协会无奈的“蜕变”。但是实地的考察却会发现完全不同的判断:这里维权协会的转变,对维权、组织提出了更新的思考――什么才是乡村建设的目的? 南塘村农民组织的发起人杨云标是西安政法学院大专文凭的南塘村村民。他终于成功检举查处了村帐务问题,从而成为一个维权的代表,2001年他们尝试申请成立“三合农民维权协会”,协会遇到同湖南农民协会同样的命运。在利用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村民上访、对抗、维权获得一定威信之后,杨云标却决定离开这个思路:“上访、维权斗争是成功的,但是它没有成效:我们获得了批复、胜诉,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