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乡村公共品的供给机制以政府主导与民主协商、制度外供给与制度内供给、层级管理与纵向监督为主要内容,而匈牙利乡村公共品的供给机制可概括为行政决议与契约决策、强制性供给与选择性供给、平面管理与横向监督相结合。针对这两种不同的供给机制,我们选取发展战略、决策逻辑、融资结构、监督机制等环节进行比较,并在法律保障与民主治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政府分权与财政分税等方面得出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 中国; 匈牙利; 乡村公共品; 供给机制比较 将社会主义中国与曾经走过社会主义道路的匈牙利进行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比较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关于乡村公共品的定义,虽然出于乡村概念的差异而对其具体内涵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但两国乡村公共品的本质是相通的,即具有不同程度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公益性和层次性特征,与乡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相关的各类物质和服务,如基础设施、乡村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事业,均被界定为乡村公共品。鉴于中国与匈牙利在政治体制、民主进程与社会结构上的不同,两国乡村公共品的供给机制在决策、融资和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这些差异的比较中我们期望得出一些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启示。 一、中国的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 乡村公共品的供给是一项涉及政治体制、财税体制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多因素难题,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国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呈现出了独特的发展路径,这条路径可用“政府主导与民主协商”、“制度外供给与制度内供给”、“层级管理与纵向监督”等特征来概括: 1、政府主导与民主协商。在乡村公共品供给过程中,政府主导是有理论与现实依据的:一是政府在公共品供给问题上所占的权重取决于公共品的纯粹性。在中国农村,监督公共品使用的成本比较高,同时农户对公共品的消费彼此不构成竞争,因而乡村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都很显著,这就决定了由农户提供的公共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政府应起主导作用。二是在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下,乡村公共品的供给使命已经超出了为农村居民谋福祉的初衷,而变成了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是否应该提供公共品、如何提供公共品不是取决于乡村公共品的受益主体的意愿,而是取决于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政治偏好。三是税费改革前,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农业税费,政府是收支税费的主体,因而从决策到实施的权限应由政府行使;税费改革后,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来自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这就决定了政府在供给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应比税费改革前更大。当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也在加紧步伐,政府主导的原则有所松动,因为政府主导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决策与成果分享的要求。于是,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广大农村引进了民主协商机制,它是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变通,并以“一事一议”制度的形成与推广为代表,体现了受益主体自我决策、合理供给的要求,这种民主决策有利于区分纯、准公共品;有利于反映需求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有利于维护公共品供给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引入了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到乡村公共品供给中来,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可以认为,现时期中国乡村公共品的供给处于政府主导与民主协商共存的过渡性状态。 2、制度外供给与制度内供给。公共品的制度外供给形式源自制度外财政,使用制度外财政进行的公共品供给被认为是制度外供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乡村公共品的提供依赖于制度外供给形式,甚至到目前为止,中国乡村公共品的资金来源都是以制度外财政的筹划为主。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城市尚且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村获取发展资金,更不可能有多少财力用于支援乡村公共品建设,那时以工分的形式直接由农民自己解决了乡村公共品的供给难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国家按公共品的受益原则将供给任务层层下移,农村税费改革前,由农业税及“三提五统”部分地解决了乡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来源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费的减免及其取消使得原本就较为薄弱的制度内供给渠道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虽有“一事一议”制度勉强充当缓冲机制,但制度外供给的框架不但未能消弭反而被强化进入路径依赖状态,在农村,尤其是相对贫困的中西部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更是陷入了瘫痪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积极筹划公共财政框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财政改革深化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深入的双重作用下,中国乡村公共品供给不足的局面有所扭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品供给的资金匮乏困境,有逐步向制度内供给模式转型的倾向。然而,限于国家财力与发展战略的导向,政府不可能包揽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全部内容,但公共品的性质又决定了政府有必要参与其提供过程,因而制度外供给与制度内供给相结合是中国乡村公共品供给的又一特征。 3、层级管理与纵向监督。一般意义上,虽然乡村只包括县、乡(镇)两级政府和村级自治机构,但是乡村公共品的供给问题则不局限于乡村范围。在现有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县以上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由于享有了层层上移的财权,它们将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主要投入到非乡村公共品的城市发展领域,而将提供乡村公共品的任务(或称事权)一级一级地下放给了基层政府,最终传递至政府权力链条的最末端--乡镇政府及其实质上的代理机构(村委会) 。虽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财政分灶吃饭后,县以下的道路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归地方政府负责;而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保健的任务由县乡政府承担,但这种政府之间的分工只有理论意义;实践中,县级政府代替乡镇政府决策、乡镇政府代替村委会决策、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代替农民决策的错位决策现象层出不穷,使地方政府单方面调高公共事业发展的标准与档次,造成彰显地方政府政绩的公共品供给过剩,而符合老百姓要求但需要大量、长期投资的项目提供不足。在层级管理的基础上,中国乡村公共品供给的监督采取纵向监督形式,即上级政府是监督下级政府的当然主体,因为从官员的任命到财政支出资金的来源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政府间的纵向监督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其说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发展公共事业,还不如说是向下封闭式地转移事权,在制度化的纵向监督机制下,乡村公共品供给处于非良性循环之中。层级管理导致了纵向监督,而纵向监督机制转变为纵向事权下放,这的确是中国当前乡村公共品供给的现实。 二、匈牙利的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 1989年东欧剧变后,匈牙利逐渐转变为以多党体制、议会民主和市场经济为主的宪政国家,其乡村公共品供给格局由1990年通过的《地方政府法案》划定,可概括为“行政决议与契约决策”、“强制性供给与选择性供给”、“平面管理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具体表现为: 1、行政决议与契约决策。在匈牙利乡村公共品供给过程中,政府较好地处理了政府行为与非政府行为的关系,前者可用行政决议概括,后者可用契约决策表示。在行政决议机制中,匈牙利地方政府被划分为县政府和自治政府,县政府是区域性的地方政府,主要提供跨区域的、大型的公共品,或为自治政府的大型公共品供给提供补贴;而自治政府又称为自治性的地方政府,包括县级镇、镇和村政府,它们均在自身预算范围内以社区为单位提供公共品。自治政府有两位重要的领导人,一位是村镇长,由他(或她,下同)召集和主持市政会议并对地方公共品供给负责,法律赋予了村镇长管理的权力,他可以下达行政命令调用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执行公共品供给任务;另一位是公务长,他是公民代表实体的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