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提要: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和心理结构,其中伴随着农民身份的转换,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这种趋势。“小黑的判决书”则从另外一个视角揭示出了处于“现代化宿命”的中国乡村社会身份关系的复杂性,呈现出了一幅惊心动魄的现代法律理念与乡村伦理本位的短路相接的社会图景。后身份时代文化观念层面的歧视以及冲突逐渐取代了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层面的身份关系,同时这个由人情、法律、身份、利益交织的人间故事,它告诉我们由此而引发的焦虑、不安是深层次的,它极有可能是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破坏性的。 一、 处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不免会沾染上一些浮躁之气,同时长期浸染其中的我们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内在的生活。对于学术研究来说,我们的确缺乏对于事实的仔细辨认,轻易就敢对一些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这些看法都是很难经得起推敲的,因而在思考问题时若能就历史事实与当下社会有相当程度的把握,大概想得就更透些,也更有底蕴和深度,或许也就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考验。当然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若真想对历史事实有一个确切地把握,这也是不易做到的。就以我所在的一个被称为“知识的殿堂”的大学里而言,居于其间寻觅一本学术专著(梅因的《古代法》)也显得十分困难,况且对历史事实的把握哪里会比仅仅是寻找一本学术专著更为容易,它需要的恐怕是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从而重新认识一个新的世界。 近代著名的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Henry S. Maine,1822-1888),在他的著作《古代法》(Ancient Law),从对欧洲古代社会“人法”的分析和进行一番细致的比较法律社会学考察后,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分’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是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i]这一著名公式以及包含的革命话语,在其后的一百多年里争论不断,恐怕也是引用最为频繁的一段文句。然而,当我去寻找这本书的时候却遭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大学图书馆里可能是过于老旧的版本而不知遗落在哪个没有人知道的角落里以至于无法寻觅到,而书店的说法则是这本书早已经脱销了,幸好我在网上的一个二手书店淘到了一个1959年的版本。面对这本已经发黄的名著,我不禁感慨,这是否意味着“从身份到契约”的没落,作为符号化的现代理念虽然在书斋里已经达成了共识或者说已经广为流传,但作为一种观念和文化它或许并未丝毫达致人心。另外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更遭致了前所未有的观念、文化、理想冲突,在这个社会不仅仅充斥着诸如“从身份到契约”式的宣言书,更有来自后现代主义的解构和疯狂肆虐,它甚至容纳了前现代的种种特权现象以及官本位思想。 梅因在《古代法》中极力反对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他明确指出:“凡是似乎可信的和内容丰富的、但却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Law of Nature)或‘社会契约’(Social Compact)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并且当它们一度被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ii]因而他把目光转向了罗马法,以历史法学的基本立场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在《古代法》一书中,他认为“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概括在‘家族’关系之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iii] 在《古代法》导言中该书的编者亚伦在1931年时就曾指出,“很可能,过去一度有家庭这个发源地担任的任务,在将来要由工团这个发源地来担任了;也可能梅因的这个著名原则,将会有一天会被简单地认为只是社会史中的一个插曲。”[iv]已故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在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的理解基础上,提出了在“类人”之上建立起“类哲学”的命题,人的生存和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之中非独立的群体,其次是物的依赖性之上人的独立自主阶段,最后是人的自觉、自由达到相当程度成为“类人”的阶段,人组织成自治性联合体,按照自己的个性和需求寻求合作、生存和发展。比较言之,高清海先生关于“类人”、“类哲学”的论述比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更具有现实的解释力以及未来的预见力,今天神州大地蓬勃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一种“自治人联合体”的形式将中国“一盘散沙”、“不善合”的农民有机地团结起来,恐怕这也是契约自由所无法解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它是以超越出市场经济“理性人”所能预见的范围之外的“社会人”的角色定位出现的。 也许是出于偶然,我找到了梁治平先生1986年发表在《读书》杂志上的文章《“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这篇文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契合了当时的社会情绪,他在文章中尖锐地批评了中国社会的权力崇拜以及腐败现象,并将其归究于中国古代法律“身份关系”的影响,文章分析得出“身份化的社会状态正是中国在近代落伍的重要标志之一”,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的现代化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v]他将这种契约关系归纳为四点: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契约关系的个人乃是平等的原子;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时至今日,梁治平先生或许不会再如此简单、轻率地指出中国必须也只能以契约取代身份,但是我想有一点还是不会改变,即梁治平先生仍然会对由身份关系导致的腐败和特权现象提出尖锐的批评。 2002年俞江发表在《读书》杂志上的文章《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与梁文有所不同,俞江对中国古代法律持充分的理解的态度,中国古代契约更强调“信”,它完全是经验的产物,并且它是遵循宽泛的底线伦理的“身份型契约”。[vi]面对今天日益严重的格式条款问题,往往人们缔结契约时并非出于自愿甚至面对的是强迫的、不公正的情形,因而契约自由解决不了公正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不了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然而,当下对于中国“身份关系”的理解亦处于观念拟制甚至是想象的状态之中,特别是中国的乡村社会已然不同于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费老曾经指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表现为极强的身份关系,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以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构成的,他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在乡土中国,“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vii]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以家为本位的,其中父权居于核心,家庭成员之间是相互扶助的关系,是以伦理法为特质的社会建构模式。 而当下中国乡村社会所表现出来的身份与契约关系的复杂程度是那些整天精密计量规则的法学家们所无法想象的,下面引入一个我本人在2007年春节期间回乡(江南农村)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为叙述内容展开一种可以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我将其称为“小黑的判决书”,其中小黑便是该事件的主角。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十分典型、极富于讨论价值的例子,并且这种典型性在于它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