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农民收入相关因素的分析的文献汗牛充栋,但真正能够厘清什么因素有利于收入增长,什么因素不利于收入增长的文献还不多见。退一步说,即使我们能够正确地断定这些因素,有时我们也难免会犯“合成谬误”的常识性错误。比如,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我们常常会犯“少了赶多了砍”的错误,由此给农民造成了损失也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和毁约,从而从市场环境和信用的缺失两方面造成对农民增收的挤压。马克思曾经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1]8可见,经济学研究并不能像物理学那样为受控实验证实或证伪,也不能像化学那样确切地知道物质的构成及其数量。但是经济学可以像天文学那样通过积累大量知识,通过分析不同天体的历史差异而获得信息结论。
一、制度激励是农民增收的决定性因素
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够给当事人以激励并使成本内部化。激励的作用就是在竞争环境下使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有寻求最大化收益的动机和结果。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就可以把社会成员鼓动起来,积极去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从而让个人和社会的收益趋于一致。[2]3现在看来,家庭承包经营这种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就是让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趋于一致的典型案例。它在解决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的同时,还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所以,正是制度变迁的力量才使农民收入出现持久的增长。进入新时期,虽然制度的收益出现递减现象,但寻求制度创新,用制度激励农民,给农民以选择的权利,使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仍然是农民增收的基础。给定可以获得的资源,传统条件下的农民比“现代”农民更接近经济最优。”[3]45
1.推动土地制度进一步变迁。土地的稀缺性在加深,人与土地这个基本国情矛盾进一步加剧,由此引爆的社会矛盾越发凸显。但是在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迁上处于徘徊不前或进退维谷的状态。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带来的好处国外产权学派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给出了清晰的解释。但土地产权制度不能进一步变革的理由似乎也是充足的,即土地的稳定和保障功能。这两个问题的真问题只有一个,这就是保障功能。如果失去土地的农民有八日当于经营土地而得到收入使生活水平不下降,那么土地就是可以被置换的。其实,土地不“私有化”也避免不了农民失地问题,只不过现行的土地制度安排更便于某些人巧取豪夺,更有利于某些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用罢了。应当指出,即使土地完全“私有化”,也并不表明国家失去控制,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国家的职能。国家能够决定“你的”财产的多大部分可以传给你的后代,多大部分必须以遗产税、房产税的形式付给政府。[4]27
目前,由于土地的稀缺性变得普遍起来,它对限制共有财产使用的压力增加了。对土地使用的更为有效的控制是与更为集约的农业生产体制的采用相互联系的。只是在经营权上给农民一个稳定的预期是不可能解决矛盾的,宣布30年乃至50年不变,并不能培养起农民的“恒产”观念。
我国目前的土地状况在13世纪的西欧也出现过。诺思是这样描述的:“不幸的是,对农民的基本限制所包含的内容,也对有效地组织农业有着影响。不能随意地脱离土地以及对土地的转移所加的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无疑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障碍。技能高的农民不能很容易地获得承租地,而技能不高的农民却很轻易地获得承租地。一般而言,这会全面地减低农业的效率。即使采用法律上的欺骗措施,也只能增加费用才能使这些措施产生作用。这些限制对于劳动之从劳动密集的领域向劳动稀缺的领域转移也有同样的影响。”[2]84其实,目前的土地制度变迁又回到了1978年的起始点:只要我们不把“包产到户”看作是资本主义复辟,我们就能解决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只不过当年“包产到户”是从最穷的农村开始的,现在的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可以从最富裕的农村开始。这些农村的工业化程度高,土地的保障功能已经不重要。我们不妨再采取“允许试”、“不争论”的策略进行。如果合民意,就能形成大气候;如果不合民意,自然就会关闭。
2.实施城乡统筹的制度。制度设计要跳出城乡分治的套路或就农村抓农村的方式,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上为农民增收提供机会。
第一,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城乡劳动力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实现就业。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体制、劳动就业政策,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为这种一体化提供了时机,及时消除观念和政策上的障碍就能使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水到渠成。
第二,城乡税制一体化。农业税取消后,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但农民在从事第三产业方面的税负还比较重。应该实行城乡统一的税制,包括实行负所得税制度。
第三,财政金融政策一体化。改革以来,农村资金出大于进,而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又进一步加速了这种趋势。目前,农村资金外流的规模每年达700亿—800亿元。在各大商业银行撤出农村以后,仅靠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信贷无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能靠信用社的改革,而是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来完成。此外,结合新农村建设活动,公共财政要加大在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卫生等方面投资的力度。当农村变成有吸引力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时,就不必担心资金外流的问题了。
第四,政府指导思想的一体化。政府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指导工作,这一点做起来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市场环境和人文条件都优于农村,这就使得政府在决策上倾向于做一些锦上添花的事情,从“效率”的观点看,这是合算的;另一方面,城市与大工业及高科技等重要产业相联,而亏待了城里人就会给“稳定”带来威胁。这两个因素造成了政府独善城市“现代化”的局面。而在城市实现“效率”和“稳定”的同时,却忽视丁农村的“平等”。解决这样的不平等问题,不是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形成与政府讨价还价的“压力集团”,而是靠政府采取主动。所以,实现指导思想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求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任何决策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任何工业化、城市化的道路再也不能靠剥夺农民来实现。这应成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者政绩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
二、组织创新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关键
家庭承包经营把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组织的基本单位节约了监督费用。同时,它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点,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家庭农场这种组织形式的原因。但在我国这种生产上的有效并不等于收益上合算,两亿多小农户在与市场打交道过程中由于交易费用过高而造成了低效或无效。这是制约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市场越发展其缺陷越明显。针对上述缺陷农民对组织的探索一直在进行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维权组织和农村社会公益组织在全国或局部地区都有一定的发展,但是远没有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这一难题。
自从马歇尔把组织作为第四种生产要素引入经济学理论以来,经济学家对企业这种组织的研究日臻完善,但对农业上组织的研究并不成熟。对于我国农民增收而言,要是现存的组织没有效率,那么收入的增长是不会轻易出现的。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组织,当农民参加的组织如果对其个人的目标有直接或间接的贡献时,他就愿意成为组织的一员;当组织给农民带来收益并不能高于家庭这种微型组织经营所带来的收益时,农民就会以家庭经营来反替代。农民的这种理性无论是从他们参加经济组织还是参加政治组织中都能反映出来。
乡村经济组织并没有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在人民公社解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模式被打破以后,作为对旧模式的替代,双层经营是一个提得较早且实施得比较普遍的一种经济组织。但运行的结果表明,由于集体这一层次不能为农户提供及时、周到、廉价的服务,双层经营只剩下家庭承包经营这一个层次。
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探索一直在继续。曾有一个时期,“公司+农户”作为对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探索备受政府的关注和青睐。这一组织形式的实践表明,它比双层经营的进步之处就是双方的地位显得平等了。但个体农户与公司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是双方博弈的产物。农户的小生产意识表现出毁约、欺骗等行为,破坏了二者的合作。但更多的问题是,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同样存在对农户利益的占有。
从行政组织上看,公社变乡镇,生产大队、小队变村、组,这只是换了牌子,其职能并无本质上的差异。旧体制名称不再,但机制依旧。现行的乡村组织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不具备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增收致富的功能,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行政管理组织并没有随之建立起来。
现在看来,各种组织除了增加交易费用以外,并没有解决小农户与市场的对接问题,因而也就不能实现增收的目的。这是导致组织长不大或解体的原因。确切地说,农民增收遇到的是组织危机。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才能降低交易费用从而能够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呢?
一是建立企业型组织,用现代工业理念谋划适合当地特点的企业组织。企业作为对市场的替代,最大的优势就是节约交易费用。从已有的成功的农业企业生产组织来看,这种组织除解决农产品的销路外,还通过规模的扩大,品牌的效应和节约运输、洽商等费用而获得利润。它不仅使农村中的能人致富有了依托,而且也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带来了脱贫的机会。这种组织最短缺的是企业家。作为替代,只有当农业企业的利润高于经营工业的利润时,才能吸引工业企业家进入。政府只有从价格和税制上调整工农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才能吸引大批企业家进入。
二是鼓励和扶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鼓励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和其他中介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为农村中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农户提供了在合作中求发展的新途径。比如,“能人领办型”可以使一些能人致富;“农民联办型”可以解决资金和风险问题;“政府扶持型”可以解决那些有一定技术而资金和信息缺乏的农产的问题。各种组织发展壮大需要政府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不然的话,就永远逃不出“长不大、活不长”的命运。
三、契约保障是稳定预期的正确手段
对契约的遵守和敬畏是农民实现与市场对接走向现代化之路最基本的素质。这就需要广大农民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培育诚实守信的意识,自觉克服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心理。要使他们认识到,诚实守信即使一时一地吃亏,也会在长期中得到报偿,并且是所有社会和经济关系中降低风险从而使收入预期更稳定的正确手段。但目前在农村,一些当事人的履约率很低,“一锤子”买卖盛行,起不到促进当事人投资激励工具的作用。这些情况如果得不到制止就会陷入“你骗我也骗”的比坏效应之中。现实世界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诉讼博弈结果说明,即使履约也是通过加大交易费用来实现的。过高的交易费用造成了违约合算履约不合算的市场环境,也破坏了收入分配秩序。
契约的实施必须依赖国家的强制力,这是国家的重要功能。而这种功能的实现需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高效率执法,以维护契约的严肃性,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稳定而明确的预期,从而形成一个遵守契约敬畏契约的环境。在推动契约的执行上须采取两项措施:
一是促进有关信誉信息的自由流动。信誉对于确保契约的实施是十分重要的。为此,需要长期对农民进行诚信教育,宣传那些信誉好的典型,形成讲信誉的环境。亟需提高农民的诚信意识,使之融入主流社会。农民经商是取得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他们的诚信意识的树立是在市场和社会中立足的一个重要基础。现在,一些农民经商几乎达到了无商不奸的程度,卖鱼的掺水,卖菜的缺斤短两成为普遍现象。各类主管部门在与农民打交道时,都是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忽视了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必要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是改进法院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以信誉为基础的机制有它的局限性,运营良好的法院体制对推动契约的执行起着决定性作用。法院的判决越及时,越具有前瞻性,人们就越能更好地预见纠纷的后果。执法的力度越强,交易的风险就越小;交易的数量越大,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当法律执法力度薄弱时,农民和企业的运行成本和风险就会增加。对契约的强制执行是国家对公民产权提供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要是执行费用过高,人们就会选择其他方式来解决争端。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对执法人员加强约束的同时,给这些部门足够的办案经费以使其有能力促使契约的实施,也是一个必备的条件。这样,农民就会更加依赖法律来解决致富过程中的争端和纠纷,使遵守契约成为降低风险从而使收入预期更为稳定的正确手段。
四、教育是增加农民选择机会的可靠措施
教育对农民收入的增长不仅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而且是能够减少不平等的可靠手段。在减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学家的意见往往不一致,而对教育在减少收入不平等中所起的作用经济学家意见却是完全一致的。弗里德曼认为:“推广和扩大教育机会是趋向于减少不均等的一个主要因素。像这样一些措施具有行动上的优点,因为,它能击中不均等的源泉而不只是缓和症状。”[5]190农民收入慢于城市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农民家庭人口多于城市居民家庭人口。而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贫困累积循环绝大多数是不识字的农民家庭。所以,一些经济学家认为,教育是一国控制人口最有效的避孕药、最好的解决方法。
农村教育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的重要手段。没有文化知识的农村劳动力即使城市能够容纳,他们也会成为城市的低收入阶层。这是由于维护一个体面的城市生活所需要的最低收入比在农村高得多。只有那些通过城市生活大大提高了生产率的人,才能获得超过这生活方式所带来的附加开支的净好处。农民进城遇到的真正障碍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知识上的差距以及由此转化成的能力差距。因此,缩小教育差距才能缩小城乡差距应成为共识。首先,如果农民能够得到像城市居民那样的小学和初中教育,在他们得到的工作中,他们会有更高的生产率;其次,如果他们的教育背景和城里人类似,他们调整到城市的生活也更加容易,并且城市人对他们的抵制也会减少。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使农民的子女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同时,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增强其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一要将农村9年制义务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延长农村适龄青年在读时间,推迟就业时间;二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以及市场需求和输入地企业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逐步建立起职业培训与农民就业相衔接的机制。
五、技术进步是克服资源约束的有效途径
就农业上的技术进步意义来说,它并不亚于工业上的所谓技术革命。农业产量技术上的突破使人类摆脱了自然所加给的桎梏并走出马尔萨斯陷阱。但是,改革以来,人们往往强调劳动力的转移,希望用工业化、城市化的一般道路来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殊不知,我们又落入了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陷阱。所以,农业上的技术进步总不如工业快;在进口中往往重视工业技术的引进而不重视农业技术的引进。用提高农产品价格、免税以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这些办法固然能提高收入,但并不能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其长效机制的运行要靠农业内部的技术进步。
技术变迁的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允许知识对资源的替代,或较为廉价的更为丰富的资源对更加昂贵的资源的替代——即解除了资源的非弹性供给对增长的制约。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资源的约束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从长期来看,农民获取新技术也是一种基本的有收益的投入品。新知识能应用于经济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的技术。掌握新技术的必要性就引导了对于农民的人力投资问题。[3]209也就是说,致富的动机鼓励农民学技术,而学技术又引致了农民对文化的需求,使农民愿意在教育上投资。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从而也是农民素质提高的过程。
技术进步需要政府对研究的支持。一是加大对农业技术研究的投入,二是对技术成果进行推广,三是利用政府的优势传播技术信息。但目前这三方面政府做得都非常不够。农业技术部门只有吃饭的钱,没有干活的钱,留不住人才成为普遍现象。35岁以下的科技人员很少,剩下的45岁以上的科技人员作用也不明显。农民对科技的需求与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强烈的反差。政府在导向上也不利于对研究的支持。在把税收当作惟—目标的政绩观念支配下,谁能弄到更多的钱,谁就受到表彰。由于对研究进行投资是一项社会效益巨大的事业,不能立刻见效,科技人员受冷落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此外,研究上的“市场化”、“产业化”倾向也是使成果不能迅速转化成农民致富手段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部门的研究不应为了给自己谋取福利来做研究,特别是政府的研究机构不应当寻求研究所带来的消费者剩余。当众多的政府部门不再把农民作为获利对象时,农民的增收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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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5]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