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困境分析
1.农村金融组织难以满足三农要求?
近年来,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国有商业银行更加注重集约化经营,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另一方面,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撤并,设在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同方向变动,从而使有限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而且,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过分强调风险防范,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严重挫伤了信贷员的放贷积极性。他们为减轻责任追究,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人为设置贷款障碍,拉长信贷决策链条,制约了三农对资金的要求。
2.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定位不明确,缺乏分工协作?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虽然比较健全,但服务面窄,其职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仍有许多盲点。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逐步退出了农村服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仅仅围绕粮棉油收购做文章,没有体现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政府对弱势产业的重视,农业基础性设施建设少有金融机构问津,弱势群体特别是贫困人口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支持。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因历史包袱沉重,甚至相当一部分社已资不抵债,加之结算手段落后,吸储能力不足,很难真正发挥好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作用。
3.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内部治理结构残缺不全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粗糙,“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形同虚设,经理人控制现象严重,三会成员也主要由农信社主任与上级部门任命,或由他们提名,再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这一程序。而农业银行虽为国有独资产权模式,但所有者缺位问题严重,缺乏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并且单一产权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容易造成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预,责权利不明,董事会、监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
4.农村金融组织缺乏良好的经营环境
农村经济落后,再加上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地区农民生活贫困,乡镇企业不景气,破产倒闭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业务开展。而地方政府为出政绩,支持不该支持的行业或企业,当贷款难以收回时,政府甚至鼓励企业逃废债务。对于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也没有进行引导、监管,而是不允许其存在,丧失合法地位的民间金融机构只能转为“地下金融”方式,资金紧张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又依赖于这种“地下金融”,导致高利贷盛行,一方面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
此外,在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金融需求已经突破了“传统农业”和“自给自足”的局限,农村金融的需求层次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与此相应的对金融机构、金融机制、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需求显然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在加入WTO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服务不能依靠单一主体(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村金融不能被排除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之外。
二、明确和加强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益,很难引进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所以,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从各国的经验看,农村金融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国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一是农业保护政策等软公共产品。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因此,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制定了许多农业保护政策,如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制度等。二是农业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产品,包括交通运输、电力设施、水利工程、治理农业污染等。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也是农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需要物资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各种设施,如贮存技术和设施。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的公共产品,包括农业信息、中介服务、农业气象预测预报等。此外,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也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完善农产品市场加工、储藏、保鲜、监测、检验等配套设施,建立起信息系统、质量检测检验系统、电子结算系统等,完善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网和供求信息网,完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提高农产品市场设施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并消除农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加强这些公共产品的建设是从根本上提高农业生产要素生产率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加入WTO之后对农业保护的可行选择。针对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特点,我国政府更应把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作为重点。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继续抓好大型水利工程、农村能源、电力、生态环境改善等建设;加强农村通讯、信息、市场、城镇化建设,构建农业发展的良好平台;对于可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国家应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予以优惠。
2006年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表示,允许并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文件还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十余项重要举措。这意味着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将出现重大突破,鉴于此,笔者提出完善农村金融的几点政策建议。
三、完善农村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世贸组织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须的财政投入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对农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的基础科学研究建设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无偿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即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突破单纯依靠央行再贷款支持的路径,通过发行债券,逐步转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二)培养和提高农民的信用观念,完善农户自身的贷款条件
农户的信用观念差是影响农户贷款取得的重要原因。当然改变农户信用观念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金融部门、法律部门、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实现。通过对农产贷款进行商业化管理,逐步培养农户的信用意识。此外,农业产业风险大、农户收益水平低,也是限制农户取得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对农业的税收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农产品流通体制等多方面进行配套改革,使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提高,使农业经营者可以获得平均利润,使土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地租收入。
(三)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应多元化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只要坚持了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可以因地制宜地多样化。首先,贫困地区的农信社可暂时转为政策性银行,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等待时机成熟,再采取合作金融方式;其次,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广大农村地区,取消县乡两级法人制,实行县级统一法人,减少管理层次,划清责权,提高抗风险能力;再次,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参照江苏江阴、常熟、张家港的做法,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加强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主要是解决两大问题:第一,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有效职能。重视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分设理事长与信用社主任,杜绝内部人控制现象;监事会不能流于形式,帮助完善贷款审查、财务审计、管理层及员工行为监察、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第二,加强职工素质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定期开展在岗培训。干部选拔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且对外广纳贤才,改善内部人才结构。
(四)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组织
目前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由于政策性银行在乡镇普遍未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又从县域经济中大幅度撤退,使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事实上的垄断者。农村金融市场缺乏适度的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必然是一个没有活力、低效率的市场,这也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又一重要原因。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存在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需要,强行取缔将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因此,应承认这些体制外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其从地下转为公开,并为之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民间金融组织无国家信用保证,在与正式金融组织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考虑给予民间金融机构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允许在一定限度内上浮存款利率,吸收资金。同时加强监管,杜绝任何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及高利贷行为,走规范发展道路。此外,放宽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支持农民自发建立合作金融组织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中小型农村商业银行,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主体。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农业保险是我国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效保证,使农民遇到风险时,仍能安然度日,并使生产得以迅速恢复。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组建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至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损失可由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共同承担。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证券、信托等各项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现有的各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应根据当地农村实际发展情况,逐步深入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工具,丰富农村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