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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多元化

一、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分析

从其本质属性来说,农村信用社首先是合作经济组织,其次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合作组织。因此,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分析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合作经济原则分析

1.合作制与股份制比较。合作制与股份制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们都是在第一次产业革命期间大规模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股份制的典型形态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合作制的典型形态是现代合作社,它们虽然都采用了集资入股、股金、股票等一些相同的形式,但有根本的区别:(1)参加的对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发行股金;合作社参加者一般只是劳动者和劳动者集体参与。(2)经营目的和服务对象不同。合作社经营以为社员服务为根本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追求的是服务最优化;股份经济则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3)参加者的动机不同。股份公司股东入股是为了多分配股利以及由股票价格提高而带来的更多利润;合作社社员入股不是为了股利,主要是为了利用合作社的集体力量来改善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4)权力体系不同。从严格意义来说,合作社要实行“均等”,它坚持以人定权,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原则;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大股东可能通过持股来控制和掌握公司的决策权。(5)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同。合作社的经营者是社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择优产生的,经营不善亦由社员代表大会罢免,这是“用手投票”;而股份公司则是“用脚投票”,因为股份公司的经营者受董事会的直接约束和股东通过股票市场的间接约束。此外,在积累归属、分配原则、股票性质等方面都不同(蒋玉珉,2002)。但合作制与股份制也有一定的内在联系,都体现了商品经济的自愿原则,都要遵循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都体现管理职能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2.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比较。合作社与一般集体企业的共性表现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助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联合的内容不同。合作社存在资金与劳动联合两方面的内容。无论合作社再生产如何进行,集体积累如何增长,股金在其中总占有一定比例,资金结构中不仅有集体所有成份还有个体所有成份。集体经济企业是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下的劳动联合,在集体企业股份化之前没有股金,无个人所有成份。(2)企业直接经营目的不同。合作社不仅是企业还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性质,考察合作社的企业效益不仅要看它的盈利状况,更主要的是看它为社员服务的状况。一般的集体企业仅仅具有企业性质。(3)管理方式不同。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采取“三会制”管理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一般的集体企业没有三会制。合作社存在自上而下的联合组织系统,其管理方式和层次都有集体企业不具备的特点。此外还有分配方式的不同。

(二)信用社组织的产权特征

信用社是伴随合作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合作经济的组成部分。信用社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独特作用,是劳动集体及其劳动者的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为了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低成本融资方便,以入股资本联合为基础,由出资者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合作者提供互助性服务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作为合作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信用社也逐步形成了与合作经济共同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从产权角度看,信用社组织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是以承认合作者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自愿入股投资形式组织起来的。合作者的股权代表个人对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不仅是参与合作劳动和经营活动的资格,也是参加权益分配的重要依据。(2)从管理体制看,信用社采取最能体现合作者主体的民主管理体制,按照权责明确的原则,其法人治理结构通常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相互制衡的形式。(3)从经营方式看,信用社组织的业务服务贯彻主要面向合作者优先提供的原则。信用社组织是合作者的利益共同体,合作者的利益并非单纯从获取信用社组织经营活动的最终利润的形式得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低于一般市场交易成本的代价获得各种金融服务的形式得到实现。

二、农村信用社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但是,合作原则正面临着合作运动实践的挑战而趋于异化。主要原因包括:(1)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作社为对抗大垄断资本集团,不可避免地产生企业化、集团化趋势,迫使合作社不惜放弃合作原则以图生存和发展。(2)合作社为求生存,政治中立性淡化,向执政党妥协,越来越受到政府控制,成为政府的工具而丢掉了罗虚代尔原则。当前,合作社普遍成为政府指导和干预农村经济、稳定社会的工具。(3)对合作原则的不同理解或曲解使真假合作社面目难分。从我国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信用社在农村曾有很大发展,对合作经济的兴盛、对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出于历史和认识的问题,信用社运作上存在着三大误区:

(一)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相提并论

在合作化运动中,信用社的产权基础被摧毁,因而合作化运动发生扭曲,演变成集体化运动。此后,随着公有化的程度不断拔高,农村信用社的集体性质也被否定,逐步转变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从而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相提并论,混为一谈。

(二)信用社的一般信用中介功能和合作中介的基本特征混淆

这一误区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信用社实践中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体制转换,对金融服务多样化要求的急剧增长和信用过分集中于国家银行的矛盾已成为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这为信用社的再度兴盛创造了机遇。然而,在解决上述矛盾的实践中,人们的注意力主要放在解决一般社会信用中介不足上,把信用社的功能定位在发挥对国家银行功能的“拾遗补缺”上,把信用社的一般信用中介功能和合作中介的基本特征混淆起来了(谢家智等,2000)。1982年,提出要克服农村使用社“官办”和吃“大锅饭”的状况,确定了以恢复“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任务。这些内容既没有涉及建立农村信用社规范的产权制度,又没有体现信用社主要面向社员发挥合作中介的特色。因此,以恢复“三性”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没有走上真正信用合作的发展轨道。几乎与此同时,在农村地区又开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践,而在城市地区广泛建立起了数千家城市信用社。按照发挥一般社会信用中介的功能定位,这些有着信用社称谓的组织普遍走上了小商业银行的发展道路。信用社的业务特点和基本特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信用社组织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信用社组织经营的是一种不同于普通商品和劳务的特殊商品,即体现为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信用中介。这个业务特点使信用社同其他合作经济相区别,又与属于不同生产方式的金融组织相一致。信用社的基本特征应始终贯彻合作成员的现实主体原则,合作成员以合作为纽带,在社区范围内以自我服务为基础,将所有者和劳动经营者最大限度地结合起来。信用社的这个基本特征使它区别于股份制或集体金融。当然,信用社在其历史发展中,随着实力的增强也出现了面向社会非合作成员提供融资服务的趋势,但这种趋势是在合作成员融资需求得到优先满足前提下出现的,股份制或集体金融不存在这个体制前提。

(三)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行政化、机关化问题突出

综观农村信用社50多年来的历次改革,每次都是初衷良好,但始终脱不了外力主导、行政推动的惯性,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最终都是虎头蛇尾,甚至重回老路。

农村信用社不规范的发展历史,在产权机制上累积了不少症结。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社员)所有,但其产权制度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其一,从内部看,虽然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原则要求,广大农户入股成为社员后,通过民主选举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民主选举信用社主任,由“三会”负责管理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在长期的曲折发展过程中,产权结构已相当模糊,“三会”组织有的没有建立,有的虽然建立但形同虚设,社员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这就为“内部人控制”创造了条件。其二,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国家控制下,直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行社脱离后,尽管决定其业务管理由县级联社监管,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监管,但实际上,当前省、市建立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已实质性地代替了联社的管理职能。这就从体制上否定了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了其产 权制度及其依附的法律关系是矛盾的。其三,从外部看,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金融模式,农村信用社同时受到中央银行、各级政府的领导。总之,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产权关系扭曲,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这就为内部人控制并获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三、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创新

从组织的产权特征来看,财富约束和企业家才能约束导致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普遍分离,两权分离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使得公司的绩效无法达到最优。因此,产权结构和以此为基础的治理结构对农村信用社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一)产权结构、公司治理与农村信用社效率

结合产权集中的程度和产权主体的身份可以将产权结构分为经理人控股、员工控股、私人控股、机构 控股、政府控股、外资控股和分散型等7种产权结构(谢朝华等,2005)。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有不少分散 型企业,但产权集中结构成为一种趋势。适度集中型产权结构是指股权较为集中、但存在若干个可以相互 制衡的大股东、相对控股股东地位容易动摇的产权结构。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其他大股东有动力和能力发 现公司现有治理结构和经理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旦争取到其他股东的支持便容易形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替换经理人”的内在力量,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动态的、持续的、来自大股东的“纠错”机制,公司治理在不断的纠错过程中不断走向完善。这种结构既避免了高度集中型结构的“一言堂”,又避免了高度分散性结构的“内部人控制”,如果通过网络投票等措施降低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成本,该种结构的优势还会更加突出。 市场经济要求合作经济的产权必须是纯经济性质、界区明确且有一定的社会分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所有者如何保证经营者为所有者福利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关键在于控制和减少委托代理环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产权结构通过产权主体对各自利益的关心和各自信息优势的利用而形成一种共赢的竞争生均衡,并确定一定的公司治理框架(徐障勇等,2004)。从现实来看,农村信用社实现多元化产权结构似乎是唯一的选择。至于多元化产权结构的集中程度如何选择,我们认为适度集中型产权结构(股权较为集中,但存在若干个可以相互制衡的大股东)比较适宜。

(二)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坚持两条道路:一是将多数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商业银行;二是按照合作原则将小部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组织。在当前形势下,探索以合作制为原则的适当的产权组织形式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的重要方面。从产权形式看,农村信用社的本质特征要求其产权形式只有一种,即合作制。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商业化经营趋势,农村信用社应顺其自然地按现代公司的模式实行股份制经济运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生产力相对落后,尤其是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客观上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因此,对于符合合作制地区经济背景条件的地区坚持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造,即农村信用社就是要坚持其合作性,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这种方式是以作为支持城乡中小经济实体的发展而存在的,以能促进当地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前提的。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应走股份合作制的道路,既坚持合作制原则又按股份制要求运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存在的。在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形式后,必须规范其内部股权设置。重构股权结构的核心环节就是原有股的清理和扩招新股。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原有社员进行重新登记以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其次,在清产核资基础上适当增资扩股,将有资金互助需求的各种经济成分均作为吸纳入股的对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种新的经济形式不断产生,农村信用社应改变目前较为单一的股权设置办法,建立灵活的股权配置机制。在股权结构上坚持以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小型企业为主的原则,切忌保留大部分的集体股、地方政府股,以免出现产权缺位或无人真正代理的产权不清等问题,通过规范的股权设置达到消除行政色彩浓厚、调动社员管理和关心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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