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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義之經濟基礎──以清末民初之西北為例(上)

一、 清末的新疆與蒙古                 2

1.        從海防、塞防的爭論到新疆建省           2

2.        清末以前蒙古的發展情況              4

3.        晚清“新政”下的新疆與蒙古            5

二、辛亥革命時期的新疆與蒙古              11

1.        民初新疆地區的情形                 11

2.        民初外蒙古的獨立運動                              12

3.        中俄蒙在外蒙問題上的初步交涉                      14

三、民族危機下之鐵路建設與西北之經濟和國防             18

1.        孫中山的鐵路建設計劃與開發西北                    18

2.        鐵路建設與改善民生的關係                          23

3.        鐵路建設對鞏固國防的貢獻                          24

四、結語:民族主義的經濟基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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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末的新疆與蒙古

1.  從海防、塞防的爭論到新疆建省

本文以西北地區為例,探討孫中山先生所揭示的民族主義的實行,必須有相當之經濟基礎,以為後盾,方能有效制止外國勢力的滲入及分裂中國國土的嘗試。所謂西北地區,歷來定義各有不同,本文專指內外蒙古、新疆兩大區域。以辛亥革命爆發前後一段時間而言,孫中山先生時常提及西北地區的範圍,都是指蒙古、新疆的大西北。這些地區由於地理位置和清廷的統治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極為緩慢,引致列強的覬覦。

早在十九世紀六、七十年代,新疆地區出現阿古柏政權,引致清廷出現海防與塞防的爭論。當時李鴻章認為新疆是極為偏遠的地區,每年中央政府需要從各省調撥數百萬兩到新疆,不很值得。現在疆省鬧分裂,政府在列強環伺的形勢下,最好集中能力鞏固海防,對於偏遠的新疆認為是棄不足惜,甚至可省卻大量軍費。

然而,陜甘總督的左宗棠非常反對這種短視的態度。他認為新疆作為中國西北門戶,戰略位為重要,新疆一失,西藏與蒙古將大受壓力,英、俄兩國絕不因此而停止其擴張政策。同時,阿古柏政權實力有限,雖有英、俄在幕後支持,但兩者利益並不一致。因此,對阿古柏用兵並不一定引致英、俄的直接干涉。此外,新疆是前朝花上很大的氣力才控制下來,不能輕言放棄。[WEILEN1] [1]

最後,清廷深感新疆作為國家西北屏障的戰略地位,認識到加強西北塞防以抵禦沙俄進一步入侵的緊迫性,決意用兵西征,避免了新疆的長期淪陷。[2]光緒三年(1877年),左宗棠奉命經理新疆軍務,始將天山南北的亂事次第平定,伊犁亦於光緒七年(1881年)經由曾紀澤與俄人交涉而收回。[3]到了光緒十年(1884年),清廷感經外侮日亟,便接受左宗棠的建議,建置新疆行省,改烏魯木齊為迪化,定為省會,駐巡撫。[4]

新疆建省對西北邊防的鞏固產生鉅大的作用。政治方面,以行省取代軍府制度,加強對該地區的直接管治,對於防止外來侵略勢力的覬覦、滲透和分裂活動,對於保障新疆的安定統一,進而重建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都有積極的作用。[5]此外,清廷亦廢除一直沿用的伯克制度。原來,清朝在乾隆年間平定新疆後,除設立“將軍統理天山南北,辦事大臣、參贊大臣等分理地方”外,並“因其舊俗,設立伯克等官。”[6]

伯克制度是新疆舊有的制度。伯克意即“首領”,原指軍事長官,後來漸不區分,統謂地方長官為伯克。這是清朝“因俗而治”,減低地區反抗的手段。乾隆年間,定邊將軍兆惠曾細列了喀什噶爾地區的十五種伯克名稱:“回部頭目曰阿奇木,總理一城;曰伊沙罕,協辦阿奇木事;曰商伯克,管理租賦;曰哈子,管理刑名;曰密喇布,管理水利;曰納克布,管理匠役;曰帕察沙布,查拿盜賊;曰茂特色布,承辦經教;曰木特翰里;管理田宅;曰都官,管理館驛;曰巴齊格爾,管理稅課;曰阿爾巴布,派差催科;曰木琿,協辦都官事;曰巴克邁塔爾,專管園林;曰明伯克,其職如千總。”[7]結果,清朝先後任命了南疆三十一個城鎮地區的大小二百六十餘名各級伯克。清廷雖然保留伯克制度,但為加強管理與控制,便廢除了伯克世襲,改為由朝廷任免升調。

其次,在新疆北部遊牧為生的衛拉特蒙古及哈薩克等部族實行札薩克制度。札薩克是遊牧民族原來的政治組織,清廷承認其世襲的權利,但仍需由中央正式任命,並服從理藩院的各項政令,共分四盟十二旗(盟旗制度詳見下文)。此外,在哈密及吐魯番地區的領袖因率先服從清廷,分別封為哈密回王和吐魯番回王,享有較多的政治權利。[8]

1884年,新疆地區由軍府制度變為行省,中央便加強了對此地區的直接控制,從而大大削弱了傳統力量的影響。其中,以廢除伯克制度對新疆的進一步發展最為重要。雖然清廷需然規定伯克不准世襲及回避本城(五品以上)或本城(五、六、七品)[9]但是因駐紮大臣並不直接管理民政,地方“一切事務悉委之阿奇木伯克”辦理,王公伯克在地方上擁有極大的統治權力。左宗棠在評論伯克制度時指出此制對清廷治理造成障礙。最後,清廷“以伯克之橫暴毒民也,因裁改鄉約之名,以奪其權而殺其勢。”[10]雖然有評論指出此項改變並未能完全避免老百姓“受其毒”,但“約鄉”只是他方的低級役員,其權力遠較從前為低。所以,根深柢固的伯克制度的廢除,對晚清新疆政治的發展,仍應給予較高的評價。

[1] 新疆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著《新疆簡史》﹝1─3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第二冊,頁180─183。

[2] 華立《清代新疆農業開發史》﹝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5﹞頁203。

[3] 徐中約〈中俄伊犁條約談判〉,《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十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院,1988。

[4] 周昆田《中國邊疆民族簡史》﹝臺灣書店,1961﹞頁128。

[5] 華立,前引書,頁204。

[6]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臺灣新興書局,1959﹞冊五,卷138,頁8983─4。

[7] 《清高宗實錄》,卷593;轉引自華立,前引書,頁33─34。

[8] 關於伯克制及札薩克制度,主要參考華立,前引書,頁30─36。

[9] 劉錦藻,前引書,頁8983。

[10] 同上書,頁8984。

2.          清末以前蒙古的發展情況

明末,蒙古族分為四大部:漠南蒙古(即內蒙古)、漠北蒙古(又稱喀爾喀蒙古,即外蒙古)、漠西蒙古(又稱厄魯特蒙古,分布於天山北路)、青海蒙古。其中,漠北蒙古分為三部,分別為土謝圖、車臣和札薩克圖。明末,內蒙古首先歸順清廷;清初,外蒙古震於清之兵威,遂遣使向清室朝貢。康熙十二年(1673年),漠西蒙古準噶爾汗噶爾丹統一天山南北路與青海,勢力大盛。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噶爾丹突擊漠北蒙古,喀爾喀三部南奔,清廷大震。康熙帝遂先後兩次親征(1696年、1697年),噶爾丹最後力窮自殺,喀爾喀三部均由漠南移回舊地。[1]

清廷在蒙古族地區推行盟旗制度,最先以降服的內蒙古建立呼倫貝爾部的八旗,東四盟(哲里木、卓索圖、昭烏達、錫林郭勒)、西二盟(烏蘭察布、伊克昭)的四十九旗,察哈爾的八旗等。至於外蒙古因地域遼遠,初期只維持著進貢關係,對內部制度並未遽予改變。至噶爾丹被擊敗以後,康熙在多倫召見內外蒙古的領袖,隨即分外蒙古三部為三十旗,把盟旗制度推行到外蒙。到了光緒年間,內外蒙古分別發展至四十九旗和八十六旗。[2]至於盟旗的組織,據《(光緒)清會典》載:

“凡各旗之兵,歲閱以盟長,征戍奉調則畢會,鄰都有警亦如之。

申其軍令,錄其軍功。凡調兵,出其二,留其一。”[3]

這種制度,鞏固清廷的統治地位。周昆田認為清朝這種制度“在安定邊疆這一意義上說,實收到了相當的功效,從乾隆平定準噶爾以後的一百五十餘年,盟旗方面並沒有發生什麼了不起的大動亂,可以見之。”[4]然而,盟旗制度實際對蒙古族的發展,頗為不利。札奇斯欽曾經指出:

“(清室)注意到蒙古族的興盛,是由於不受土地的束縛,活動

力極大的緣故。……所以他們認為要控制蒙古,必須強調它的

內部的分裂;換言之,就是加強他們封建的弊害。清廷以『眾

建諸侯以少其力』的策略,又把各部按照它的貴族們之血統,

再加以重新分化;這就是旗的建立。……使這些小的獨立單位

,不再受固有部的首長的駕御,而隸屬於滿清的中央;這樣來

防止蒙古人的團結統一,以便加以嚴密的控制。……旗有一定

的土地範圍,用它來限制蒙古人民的活動,使他們不能有什麼

大的作為。用法律來規定旗以內的人民,永為其封主的臣民,

不得改隸他旗,更不能在他旗擔任公職。旗界等於國界,任何

人甚至王公,也不得越境遊牧或狩獵,來防止蒙古民族的團結

,而增加其地方的分裂性。……使蒙古人在極小的範圍內,行

使他們蒙人治蒙的權利。”[5]

如以日後外蒙地區的脫離中國的情況而論,札奇斯欽的論點或符合蒙古民族的整體利益。面對俄國與日本的步步進迫,可以肯定蒙古的政治制度難以適應當時的需求。它亦沒有像新疆一樣成為一個較舊制度為進步的建省機會。這方面的差異,引致晚清蒙古與新疆在面對“新政”和“革命”兩者時,反應截然不同。

[1] 以上參考傅啟學《六十年來的外蒙古》﹝商務印書館,1975﹞頁16─17。

[2] 盟旗的數量不斷增加,代表每旗的管轄範圍不斷縮小,反映清廷採取“眾建諸侯以少其力”的分割政策。

[3] 《清會典》(中華書局複印清光緒二十五年石印本,1991)卷64,〈理藩院〉,頁601─602。

[4] 見周昆田,前引書,頁61。關於蒙古各盟旗的詳細分佈狀況,可參閱同書頁72─93。

[5] 札奇斯欽《蒙古之今昔》第二冊,頁188─195;原書未見,轉引至傅啟學,前引書,頁18─19。

2.          晚清“新政”下的新疆與蒙古

當新疆在左宗棠的努力下復歸清廷統治後,隨即推行一系列的經濟恢復措施,其中以協助當地農戶復歸本業、改造兵屯、裁勇歸農及鼓勵關內居民移植新疆,對迭經大亂的新疆社會經濟秩序的恢復,自然產生良好的效果。為了進一步改善地區的墾殖情況,陶模建議打破以往的限制,建議招募和遷徙缺少土地的維吾爾族人戶到北疆及其他人口稀少、遺荒待墾的地區落戶。這對改善維吾爾族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確有非常明顯的效益。他更指出若能募到人口繁盛、壯丁較多的農戶,可酌量加撥地段,“一戶更得兩戶之用”。同時,較之鼓勵內地農戶移居新疆,更是“就地可以取材,公款無須多費”,對充實邊疆產生良好的效果。此外,也能增強邊區居民的向心力。[1]

隨著上述工作的展開,新疆人口節節上升,到了宣統元年(1909年),新疆共有428639戶、2027633口,較光緒初年左宗棠收復南疆時所見戶口凋敝、田地荒蕪的殘破情形,實不可同日而語。就是較光緒十三年(1887年)的266,959戶、1,238,583口的數字,淨增長也超過50%。[2]為了適應農業生產的需要,新疆亦隨即進入興修水利的高峰期。僅以《新疆圖志.溝渠志》的記載計算。光緒年間較具規模的水利建設工作已達六十九項,[3]而最常見的是由官方以貸給、捐給或撥帑等形式籌備資金,再招募平民興修。由此可見,清政府在加強新疆的農業建設上曾作出很大的努力,令新疆從“兵燹之餘”重新恢復過來,並得到適度發展。

1901年1月,慈禧太后頒詔“變法”,實行“新政”,並設立“督辦政務處”為辦理“新政”的專門機構。“新政”的主要內容是練兵籌餉、興學校、廢科舉、設立商部、鼓勵民族工業等等。由於“新政”是八國聯軍之役後提出的,代表著清廷挽救滅亡的最後努力。當時西北地區,對清廷急速推行的新政的反應並不一致。其時,新疆在建省後曾經經歷一段興旺的局面,對實行“新政”有較積極的回應。加上伯克制度已經取消,新省的保守力量較為微弱,故與依舊實行盟旗制度的內外蒙古相比,是有較多的活動空間。在新疆的主要官員中,以伊犁將軍長庚最為賣力。長庚是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再次出任伊犁將軍,“主持伊犁新政,開工廠、辦武備學堂、練新軍,多有所創”。[4]他在宣統元年五月調任陜甘總督前,在新疆推行一系列的“新政”。他在上奏光緒的奏折中,主張“新疆應辦事宜:一、練兵;二、蕃牧;三、商務;四、工藝;五、興學。”在獲得朝廷批准後,他在伊犁地區創辦新軍,設立學校,籌辦工廠,安設電燈電話。在他的推動下,新疆巡撫在全省辦起“新政”來。[5]

新疆在清末舉辦的各項新政中,以編練軍隊和推行“警政”最重要。長庚從湖北調來一營新軍作為骨幹,加上新招募的士兵,編成了新軍混成協。1906年,新疆巡撫聯魁也“改練新軍”,組成“新疆陸軍”。此外,新疆也出現了武備速成學堂、法政學堂和巡警學堂,以配合“新政”的需要。[6]

除軍事外,新疆也設立新式學堂和選派留學生。據統計,自1907年至1910年間,全省學生由一千名增至四千餘名,效果相當不俗,為新疆培養不少人才。此外,在發展實業,廣開資源方面,新疆出現了新型的製革工廠,還建立了一個農林實驗場和蠶桑局等農林推廣工作。若加上光緒末年《新疆圖志》所記載的統計,天山南北的大小綠州中,縱橫交錯地分佈著總長達73860里。總溉田能力達11,221,901畝的水利工程,[7]足以反映出清末的新疆地區,在“新政”的名義下,有著較好的經濟條件。而人口的不斷增加,也說明清末時期的新疆的相對穩定狀態。因此,辛亥革命爆發後,新疆雖曾一度出現動蕩的局面,最後仍免受俄國的滲透及擴張的破壞,能夠維持相對穩定的局面。

與新疆的情況相比,蒙古地區在清末時期的狀況,便很難令人滿意。在傳統的盟旗制度下,蒙古的發展非常有限。到了清末,由於外患日亟,特別是俄國在西北地區的嚴重威脅,部分地方大吏不斷上疏提出許多籌邊改制。移民實邊的建議。光緒六年(1880年),張之洞指出“蒙古強則我之堠遮也,蒙古弱則彼之魚肉也,”要求加強北邊防務。[8]此外,東三省亦同時受日、俄兩國的迫逼,對繼續維持不合時宜的邊疆政策,造成非常強大的壓力。最後,庚子賠款所形成的財政壓力,終使清廷對滿、蒙採取“移民實邊”的政策。可是,彭雨新指出:“清末東三省和內蒙的大放墾,由於放墾時勒收重額押金,使大片荒地落入豪家之手。清政府任聽一群投機者包攬荒地的承領,實際上是剝奪貧民的領墾權。”[9]他更進一步對晚清放墾的情況,加以描述:

“特別是東三省、內蒙古和台灣在晚清以前一直處於半封禁狀態

,到最後迫於形勢實行大放墾,(引致)短期內流入的人口有

如潮水之不可遏阻。這不僅是地區開發的必要,同時也是國家

實邊政策之不可緩。”[10]

不幸的是,大量而急迫的蒙古牧地的放墾,對原來牧民的生活及經濟活動造成極大的衝擊。加上負責墾務的官員急於在財政上增加收入,遂引致蒙民的強烈不滿。蒙古王公雖在放墾中獲分撥約35%的押荒款項,[11]但在大量土地被放墾後,牧地面積大為減少,嚴重影響牧民的生計。同時,由於農耕人口在“如潮水之不可遏”,蒙古實行的盟旗制度亦將受到重大的威脅,因而直接影響到蒙古王公和宗教領袖(喇嘛)的傳統政治權力。據徐世昌的奏報:

“咸豐、同治以後,迄於光緒初年,續放各處荒地,則又按晌

(一晌十畝─引者按)征納大小租賦,銀錢兩收,賦制混淆,

無從究詰。嗣值庚子亂後,帑項奇絀,於此而欲疏浚財源,自

當以清賦放荒為第一要義。”[12]

按徐世昌此奏報原指吉林的情況,但亦可兼指蒙古地區。因為他曾奉旨赴東北和內蒙古東部各盟旗考察,並在1906年給光緒帝上了籌蒙奏疏,說“世局日新,古制不足以維時變。”同時,他也特別指出清末大規模放墾的動機是由於“帑項奇絀”,“欲疏浚財源”。清廷最後根據這些建議,決定實行以“籌蒙殖民”為主要內容的“新政”,通過改革圖強以充實蒙邊的防禦力量。[13]為了便於“新政”的施行,同年“理藩院改為理藩部,設置領辦、調查、編纂等局機構,著手辦理調查蒙古各旗土地等經濟資源。”此外,清廷更派遣欽命大臣赴蒙古各地督辦調查事宜,並傳諭蒙古內外札薩克和各盟長、將軍、大臣、都統等,均應將推行“移民實邊”和“新政”的調查作為當務之要略,認真執行辦理。[14]

正如前述,由於清廷在“帑項奇絀”的情況下推行“新政”,引致負責蒙古地區的墾務官員採取極為急峻的手段,終於引起蒙人的不滿與反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為開墾蒙地而派往晉邊西北烏蘭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的貽榖。在1902至1908年,貽榖在上述蒙地設立墾務公司(在1902年成立),強行勒收地商已承辦的蒙地。他指出:

“向來承辦蒙地之人曰地商,曰戶頭,其辦事地方曰地局,罔不

養打手,置軍械,弱肉強食,動輒爭鬥。……擬即嚴行諭示,

去其地商、戶總名目;其從前地商戶總有經手未報之地,無論

已墾未墾,均飭遵照現辦章程,即行交納押荒,以憑分別升科

。不准任意延抗,亦不准再有恃強越佔,及互相械鬥情事。倘

或不遵查辦,定予重懲。”[15]

貽榖強調使用重法對付任何阻礙放墾工作的反對者,最後更因蒙古台吉丹丕爾的反抗放墾,向朝廷“具奏請剿”,捕殺了丹丕爾及其家屬,引致蒙人之離心。後來貽榖亦外因此事被參下獄。據鹿傳霖、紹英〈查辦貽榖奏折〉稱:

“竊謂貽縠於此一事,有二誤,有四罪。……一曰誤殺台吉。蒙

古報墾,本非蒙人所願,故王公、貝子報地,而其下往往怨咨

,『奪我祁連山,六畜不蕃息』,自古然矣。墾局委員,又貪得無

厭,以致蒙人視局為阮塹,而墾員亦視蒙若寇仇。光緒三十一

年(1905年)五月,准旗分局委員岳鍾麟稟稱:蒙民們肯

吉亞聚眾搶局,並無丹丕爾之名。六月,包局總辦姚學鏡轉據岳

鍾麟稟稱:們肯吉亞仍盤據老巢,皆由丹丕爾主使。……於是

以丹丕爾為首逆。……及丹丕爾就獲……則委姚學鏡、余寶滋承

審,而獄詞果具。在墾員以為戮此一人則蒙旗破膽,永無抗墾

之虞;而不知三字獄成,兩盟痛心,益播墾局之惡聲也。”[16]

此事引致“兩盟痛心”,激化了民族矛盾,使蒙古地區民怨沸騰。朝廷為安撫蒙人情緒,便以貽榖在放墾蒙地中“敗壞邊局,欺蒙巧取,蒙民怨恨”為由,將貽榖“革職拿問”,並撤銷查封貽榖所設立各地墾務局等機構,放墾工作亦陷於停頓。[17]回顧貽榖的錯誤,主要是朝廷以放墾為利源,除了關注增加收入外,對放墾的工作毫不留心,並極端忽視放墾對蒙民的生計所造成的影響。徐世昌曾經指出:

“蓋放荒計劃,發端在借地養民,凡以為安插流民之善政而已。

嗣後宗旨愈歧,視為利路,荒務收款列入歲計,各處荒局,遂

但願收價之責成、丈放之迅速,於拓殖事業毫不關懷,放畢撤局

,領戶之能墾與否均非所知。由是百弊叢生;奸商承攬,壟斷

把持,包頭轉相售賣,意為上下,獲利之厚,動逾倍蓗;所餘

磽瘠,則棄之而不顧。”[18]

到了宣統元年(1909年),署歸化城副都統三多鑒於外侮日亟,建請將蒙地改制重劃。清廷旋改派三多為署庫倫辦事大臣。二年(1910年)二月,三多接篆。三多能力不高,對蒙人心態並不理解,加上推行新政時操之過急,卒釀成蒙人之離心與獨立。據陳崇祖《外蒙近世史》載:

“三多蒞任未久,中央各機關,督促舉辦新政之文電,交馳於道

,急如星火,而尤以內閣軍諮府為最。於是設兵備處,設巡防

營,設木捐總分局,設衛生總分局,設車駝捐局,設憲政籌備

處,設交涉司,設墾務局,設商務調查局,設實業調查局,設男

女小學堂。……總計庫倫一城新添機關二十餘處,所有各機關

之開辦經費及經常應需之柴炭器具鋪墊馬匹雜用等費,悉數責

令蒙古一律供給,蒙官取之於蒙民,蒙民不堪其擾,相率逃避

,近城各旗為之一空。”[19]

“新政”對蒙民而言,簡直是一場災難。主持者三多並未對各項措施所帶來的影響加以評估,引致“中蒙間的族群對立,反滿、反漢、反中國之念漸生,脫離中國而獨立之心日強”。[20]

新政之中,最易引起蒙、漢衝突的是為防俄而增設的兵備處。陳崇祖《外蒙近世史》繼續指出:

“是年(宣統二年)十二月,軍諮府派專員唐某(引者按:即唐

在禮)來庫(倫)練兵,接充兵備處總辦,隨帶僚屬書記家丁

等六七十人、衛兵三十餘名。視事之初,大興土木,踵事增華

,其賓從等挾軍諮府之餘威,趾高氣揚,多所恣縱。……一時

庫倫地方,人心皇皇,側足而立。而兵備處上下百餘人之柴炭

器具鋪墊馬匹等,亦照例責令蒙古常川供給。蒙民莫名其妙,

但覺負擔日加,將無已時。……(又)建築新式兵營一座,房

屋四百餘間,而兵備處衛兵,復在外屢屢滋事,放槍示威等舉

動。雖一兵未練,而蒙情洶洶,幾如談虎色變。”[21]

兵備處的設立,不但未能起到穩定邊情的作用,反而引致“蒙情洶洶思變,俄人乘機煽動,外蒙遂醞釀獨立”。[22]

綜觀上文,新疆的“新政”確實能收到一定的效果,特別是在水利灌溉及農墾事宜方面。彭雨新曾經稱讚清廷的墾荒工作一般較歷朝為成功,其中尤以清代後期新疆的墾荒政策,最具成效。[23]相反而言,清末蒙古推行的“移民實邊”和“新政”等工作,不但成效不彰,甚至激化漢、蒙民族關係,導致外蒙在俄國的支持下,走上獨立的道路。當然,除了新疆的建設措施較能照顧實際需要外,兩區的政治架構和經濟狀況的差異也是導致推行“新政”時出現不同效果。改省後,中央政構直接控制新疆,該區的傳統政治力量大為削弱,加上新疆的農墾狀況發展較早,已有一定之基礎。蒙古地區的政治情勢與早期並未有很大的變化,王公、台吉、喇嘛的力量仍然十分強大。同時,蒙古地區仍以游牧為主,農墾區僅集中於河套一帶,因此,在面對清廷一系列的改革下,引起了蒙人的反抗,外蒙上自王公下迄牧民,人人自危。俄國駐華公使廓索維慈稱此種殖民政策為“將王公領域夷為殖民地”之政策。同時,庫倫活佛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及外蒙王公也擔心實行新政後,將損害其原有的統治特權和經濟利益,所以極端仇視新政。再經俄人從中煽動,蒙人背華之心益決,親俄之志益堅。[24]

[1] 華立,前引書,頁208─216。

[2] 已扣除伊犁地區的數字,因1887年的統計不包括該區。參看華立,前引書,頁218─220。

[3] 詳細工程項目見華立,前引書,頁222─225。

[4] 阿拉騰奧其爾《清代伊犁將軍論稿》﹝民族出版社,1996﹞頁188;長庚首次出任伊犁將軍在光緒十六年至二十七年(1890─1901),見同書,頁207。

[5] 《新疆簡史》第二冊,頁297─298。

[6] 同上書,頁298。

[7] 華立,前引書,頁229─230。

[8] 參看盧明輝《清代北部邊疆民族經濟發展史》﹝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4﹞頁115─116。

[9] 彭雨新《清代土地開墾史資料匯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2﹞,〈序言─清代土地開墾政策的演變及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係〉,頁3。

[10] 同上書,頁7。

[11] 同上書,頁109載放墾收入中“先提公費三成,其餘半蒙半公,胥如例。”此外,蒙古王公並不是將35%的收入全部據為己有,只佔比項收入的50%,其餘分攤給台吉和箭丁等。

[12] 同上書,頁746。

[13] 盧明輝,前引書,頁117─118。

[14] 同上書,頁118。

[15] 貽縠《墾務奏議》,引自彭雨新,前引書,頁712─713。

[16] 引自同上書,頁716─719。

[17] 關於放墾工作的各種問題,可參考盧明輝,前引書,頁123─130。

[18] 《東三省政略、蒙務》,引自彭雨新,前引書,頁711。

[19] 陳崇祖《外蒙近世史》﹝文海出版社,1965﹞頁4─5〈創辦新政〉條。

[20] 張啟雄《外蒙主權歸屬交涉,1911─191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頁23。

[21] 陳崇祖,前引書,頁5。

[22] 李毓澍《外蒙古撤治問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0﹞頁2。

[23] 彭雨新,前引書,頁7。

[24] 張啟雄,前引書,頁23─24。一、         辛亥革命時期的新疆與蒙古

1.        民初新疆地區的情形

俄國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對中國的西北、東北地區採取積極擴張政策,到了二十世紀初期,已有大片中國領土被俄國吞併。可是俄人並不以此為滿足,仍繼續尋求各種機遇,以增強其在東亞的實力與影響。日俄戰爭前,俄國對中國的擴張重點是在東三省,特別是西伯利亞鐵路的修築,令俄皇及其大臣均希望能徹底控制東三省,引致日人的極大不滿。最後,雙方兵戎相見,日本在獲英國支持下,終於將俄國打敗,並獲俄國讓出旅順、大連及南滿鐵路(即由長春至旅順之鐵路)權益。[1]從此,俄國因東進受阻,遂轉移目標,希望在俄國毗鄰的蒙古和新疆地區獲得雙倍的補償。

在十九、二十世紀之交,英俄兩國都力圖將新疆納入自己的勢力範圍,爭奪得非常激烈。當中,“沙俄表現得最瘋狂,最貪婪,最野蠻。”[2]這個敵人對中國當然是絕不手軟。1901年,中俄兩國在彼得堡進行關於交還東三省的談判。談判過程中,俄國施展軍事威脅與外交訛詐等手段,強迫清政府承認它在東三省、蒙古、新疆的權益。俄國不但要求蒙古的行政“悉當如舊”,以免中國加強對蒙古的控制,[3]還要求在新疆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葉爾羌、和田、于田等地獨霸礦產權。[4]為了擴大其勢力,俄國在1903年8月宣佈成立遠東大總督府,照高加索大總督府之法辦理,所有遠東各省之外交事務,皆由大總督主持,太平洋艦隊及所豁境內之軍隊,皆聽命於大總督。[5]後來由於對日作戰失利,俄國的擴張政策才稍為收束。

然而,俄國並未死心。在1910年,俄內閣決定借修改《伊犁條約》的機會擴大在新疆的勢力。1911年2月,俄國突然向中國提出六項要求,包括“重申在新疆享受免稅貿易的特權;要求在蒙古、新疆等地的俄商有購置土地、建造房屋和自由居住特權;可以在利布多、烏里雅蘇臺、哈密、奇臺等處設立領事及享有領事裁判權”。[6]為了儘速實現上述要求,俄國一方面施加外交壓力,在3月14日發出“最後通牒”,限期承認所有要求;一方面陳兵伊犁邊境,進行軍事恐嚇,並令伊犁、喀什噶爾等地領事館的衛隊以操練為名,舉行武裝示威。清政府在俄國的威迫下,妥協退讓,全部承認它的要求。

此外,俄國領事還不斷增加使館衛隊的人數,並干涉新疆地方行政和在各鄉村委任“商頭”(或稱鄉約),作為俄國利益的代表。楊增新曾經指出,新疆全境四十餘縣,“無一縣無外國之鄉約,尤為他省所罕見”。[7]俄人還對新疆實行經濟壟斷,除高價出售用作貿易執照的通商票外,還試圖包攬新疆全省的貿易,對新疆的經濟進行大規模的滲透。[8]俄人在1911年努力煽動外蒙獨立,並計劃從外蒙攻取阿勒泰,進而奪佔新疆。事件一直延續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俄軍才從阿勒泰退兵。經此一役,北洋政府最後決定將阿勒泰作為新疆省的阿山道,劃歸新疆統轄。[9]

辛亥革命時期,新疆的形勢也頗為緊急,但由於俄人此時的擴張重點在外蒙,因此新疆需曾一度有俄國軍隊侵入伊犁和喀什,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維持其政治地位,沒有被迫脫離中國而獨立。新疆在1911─1912年間,在伊犁地區曾建立擁護革命黨人的政權,後來清室退位,南北統一,新疆在新任督楊增新的管治下,對袁氏北洋政權效忠,形成一個較為穩定的局面,因此在面對俄國的步步進迫時,仍能維持著領土完整的苟安局面。[10]

[1] 關於俄國侵佔東北與日俄戰爭,參看傅啟學《中國外交史》﹝台大法學院,1957﹞頁155─173。

[2] 《新疆簡史》第二冊,頁350。

[3] 傅啟學,《中國外交史》頁164。

[4] 《新疆簡史》第二冊,頁350。

[5] 同註42。

[6] 《新疆簡史》第二冊,頁351─352。

[7] 楊增新《補過齋文牘》甲集下,頁三;轉引自同上書,頁355。

[8] 關於辛亥革命前俄國在新疆的經濟侵略情況,可參看《新疆簡史》第二冊,頁360─371。

[9] 同上書,頁371─374。

[10] 關於楊增新治理新疆的情況,可參看包爾漢〈楊增新統治時期〉,《新疆文史資料精選》﹝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第一輯,頁75─180。2.      民初外蒙古的獨立運動

俄人對於外蒙古的滲透,在日俄戰爭後轉趨積極,在短短數年內,曾與日本訂立三次密約,作為兩國之間的吞併中國東三省和外蒙的一個分贓協定。第一次密約在1907年3月簽訂,其中第三條為“日本帝國政府承認俄國在外蒙古之特殊權利,擔任禁制可以妨害此種利益之任何干涉。”[1]此即是日本承認俄國在外蒙的特殊權利,以交換俄國承認日本的併吞朝鮮。1909年,美國提出東三省鐵道中立的建議引致日、俄兩國的反對。此事促成了1910年6月中日第二次日俄密約,其中涉及日俄在中國東北及北部整個利益的維護,性質“略似攻守同盟”,加強了兩國合作對付第三國的可能性。[2]可見俄人為維護及擴大其在外蒙的利益, 已不惜以武力為後盾。

其時,,蒙古因實行“新政”,引致群情洶湧,俄人遂乘機鼓動蒙古王公脫離中國。早在太平天國運動初年,駐東西伯利亞總督穆拉維約夫已經表明“中國一旦發生政變,也不容許中國新政府把權力擴張到蒙古。在這種情況下,蒙古應受到我國(俄)保護。”又曾叫囂說“假如我們能立足滿州、蒙古,從而使滿蒙脫離中國,成為受俄國庇護的兩個公國,”已經能清楚顯示俄人的擴張大計是由來已久的,絕不是因“新政”或“辛亥革命”而突然提出的。為了達到以上目的,俄國“從外交上迫使清廷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如1856年的《天津條約》、1860年的《北京條約》、1862年的《陸路通商章程》、1869年的《改訂陸路通商章程》和1881年的《中俄改訂條約》及其通商章程附件和《俄商前往中國貿易過界卡倫單》等,這些條約中都有侵佔蒙古地區有關政治和經濟的規定。”[3]

辛亥革命爆發前夕,由於庫倫辦事大臣三多急於推新“新政”,引致蒙人的反感,加上“新政”的各項開支,均由地方負責,令蒙人的財政負擔大增。此外,兵備處的舉動更令“蒙情洶湧”,引致蒙古王公積極尋求出路。1911年6月18日,俄國駐庫倫代理領事拉弗多夫斯基向俄國駐北京公使廓索維慈陳述了中國政府在蒙古採取的軍事措施。他指出中國政府之行動使蒙古王公驚慌不安,他們決定在庫倫召開全體會議。他預見到蒙古王公可能向俄國請求庇護,並寫道:

“因此,對我國在蒙古奉行之政策方針發生極大影響之時刻可能

即將到來。我國對蒙古事務之干預,無疑將招致遠東事態複雜化

。另一方面,倘我們不給予蒙古人庇護,則我們將會──可能

將永遠──喪失我國目前在該地所享有之崇高地位與好感。此

外,我們將看到另一大國將出現於蒙古並取代我國之地位。”[4]

俄國領事既預見他們多年滲透外蒙的活動,在蒙古王公反對“新政”的情況,將出現重大的機會。俄國正準備煽動蒙人作出重大的決定──蒙古的獨立。當俄國代理外交大臣尼拉托夫在收到蒙古王公正“決定向我(俄)國請求庇護”和“請求以某種借口立即把俄軍派往庫倫”後,便以“極密、特急”的專函通知俄代理內閣總理大臣科科弗采夫,表明暫不同意由外蒙王公在會後立刻組成的代表團前往聖彼得堡,認為“此刻我們尚不具備利用這一運動為我國利益服務之條件,(故)代表之到達不合時宜”,要求安排專人在“半路攔阻蒙古王公之人”。但是,科科弗采夫不同意,因為這樣“可能引起議論紛紛和產生嚴重糾葛,”對俄國不利。因此,他函覆尼拉托夫時表示在代表團到達彼得堡後,最好是與其談判,並“設法使此事符合我國願望。”[5]

駐庫倫代理公使拉弗多夫斯基在同年7月21日報告稱:“照諸汗與王公之說法,如若脫離中國,他們希望得到我國軍隊的保護,以防御外部敵人,並希望獲得內部自治及游牧生活不受侵犯之權利。其餘所有條件他們完全讓我國定奪。”[6]可見,當時俄國在外蒙獨立上曾積極參與其中,並在代表團抵達聖彼得堡時,安排俄國沙皇接見代表團。為了有效回應此種特殊的局勢,俄國政府由內閣總理大臣斯托雷平主持了特別會議,並坦然承認“在蒙古問題上發生之危機,並不出我們所料,因自很久以來我國一直支持和庇護;我國一些駐蒙代表在頗大程度上促使蒙人產生一種信念,若想與中國脫離關係,他們可以指望得到俄國之援助。”此外,對於中國在蒙古地區推行“新政”,如“中國農民在鄰接我國邊界進行墾殖,用鐵路把這條邊界附近之居民點與中國行政中心連接起來,以及中國軍隊之部署,尤其在緊靠我國領土之地區,中國軍隊之大量出現”,更表示極端之反對。所以,他們認為:

“蒙古問題對我國具有重大意義。蒙人力圖反對中國政府上述計

劃,支持蒙人之意圖完全符合我國利益。”[7]

既然俄國內閣已決定扶持外蒙王公之獨立運動,便同時決定對代表團“允諾我國將支持他們捍衛喀爾喀(引者按─指外蒙古)之獨特制度,同中國人進行鬥爭”,並答允為代表團成員向中國政府說情,以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最後,為加強俄國在外蒙之軍事實力,決定“派遣兩連哥薩克帶著機槍”前往庫倫。俄皇很快便“同意”了這個決定。[8]

[1] 傅啟學《中國外交史》頁182。

[2] 第二次日俄密約的內容,可參看同上書,頁184。

[3] 《蒙古族通史》﹝三冊,民族出版社,1991﹞下冊,頁1102。

[4] 陳春華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蒙古問題》﹝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1﹞頁1,註1。

[5] 同上書,頁2─3。

[6] 同上書,頁5─6,註2。

[7] 同上書,頁3─7,〈遠東問題特別議事錄〉。

[8] 同上書,頁6。2.      中俄蒙在外蒙問題上的初步交涉

為了加強對中國政府的壓力,俄國駐京公使廓索維慈根據俄國政府的指示,在1911年8月15日向清政府遞交一份意見書,指出:

“鑒於喀爾喀蒙古與我國為鄰,俄國在該地有巨大貿易利益,帝

國政府對喀爾喀地區之新政計劃在該區蒙人中所引起之騷亂,

不能漠然置之。而且,以破壞邊界安寧為目的的新政本身,與

最近屢次向我們表示中國政府願與俄國保持友好關係之保証互

相矛盾。”[1]

在俄國政府的威脅下,清政府曾力圖表示在蒙古推行“新政”是為了“改善這一十分落後地區之內部狀況。蒙古之進步,無論對俄國在該區的貿易,或者對毗鄰之俄國全部領土均有好處。”此外,目前出現的風波,是“因許多蒙人無知”,而對中國的目的有所誤解。但是,以上問題“純屬中國內政”,希望俄國能夠“採取措施,切勿使俄國邊境地區之佛教徒發生紛擾。”[2]據廓索維慈另一項資料記載,當時外務部在獲悉蒙人的舉動後,表示在無法與俄國正式開展談判,“因此項條陳,無異干涉中國內政。”但中國方面考慮到事件的嚴重性後,單方面向廓氏表達“願將庫倫華軍數目,加以減縮,而且對於改良蒙政及移民計劃兩端,暫時不再進行。”[3]因此,可以認為清政府在外蒙古推行的“新政”,已經因受蒙人的反對與俄國的干涉下擱置。清政府隨即在1911年9月下旬口頭通知俄方,表示業已飾令庫倫辦事大臣緩辦蒙古“新政”。

俄政府為有利於與中國日後的交涉,便指令廓氏以備忘錄形式將緩辦新政之決定以用文字固定下來,並特別聲明日後中俄雙方關於外蒙古之交涉,將以此備忘錄為“解決問題之準則。”[4]然而,俄方並不以此為滿足,“因欲壓迫華人再行讓步之故,俄國方面乃向蒙人宣言,彼等獨立自治運動,當可獲得俄國助力。”[5]稍後,武昌起義爆發,遂成為“庫倫獨立導火線。”[6]H . B馬士在《遠東國際關係史》上寫道:

“四川省和長江流域革發革命的消息傳到庫倫,全城歡騰,隨即

在那裡舉行了另一次會議(引者按:指蒙古王公的第二次大會)

。在這次會議上宣佈了外蒙古的完全獨立。清廷辦事大事三多

和他的軍隊被迫撤離。1911年12月28日,呼圖克圖活

佛以適當的威脅在歡迎鼓舞中登上了帝位。為了換取特殊權利

,俄國給予這個新政權以除了事實上的承認為的一切必要的鼓

勵與援助。”[7]

所謂“一切必要的鼓勵與援助”,質言之,就是指財政與軍事上的支持。在外蒙獨立的過程中,俄國曾借款二佰萬廬布來支持蒙人編練軍隊和購買軍械。駐紮庫倫的俄國衛隊亦曾協助蒙古王公逼走三多。

此外,俄國陸軍曾直接參與“組織蒙古軍隊,由俄國軍官加以指導,……並同時寄去由Irkutsker兵工廠所造之舊式Berdan槍數百支,以為此舉之先聲。”[8]又駐庫倫代領事拉弗多夫斯基曾經向俄國遠東司司長科札科夫報告,清楚表明俄國在外蒙古獨立所扮演的導演角色。他指出:

“喀爾喀王公受中國內地騷亂鼓舞,決心採取更堅決的行動,以

達夢寐以求之目的─喀爾喀脫離中國。我國政府同意提供武器

,以及四等文官廓索維慈經由領署私下勸告他們,切莫放過中

國發生革命這個非常有利時機,以保證喀爾喀的獨立發展,此

等情形使蒙人此一願望更加堅定起來。諸王公首先籌劃建立蒙

軍,……俄國政府雖已決定將武器提前發給蒙人,但諸王公認

為,此事比他們期望的時間可能要拖後許多。……”[9]

文件對俄國官方參與及武器支援蒙古的情況,交待得一清二楚。一個月後,俄國的官方報刊《證券交易所公報》更大力鼓吹蒙古獨立,並“一定更緊密地靠攏俄國。”[10]1912年1月,蒙人佔領了烏里雅蘇台;是年8月,蒙人復將科布多加以佔領。俄國政府並決定乘機侵入唐努烏梁海。1912年2月,駐北京代辦世清“表示贊同我們立即佔領烏梁海地區,理由有二:一、從法律上講,我們佔領該地區之權利是無可懷疑的;二、目前之政治形勢適合於佔領。”[11]第一點極為無稽,故俄國的波波上校也認為烏梁海地區屬於俄國的說法並不充分、全面,並由別啟庫羅夫的著作推翻。俄國外交大臣沙查諾夫也清楚“承認俄國對烏梁海地區並無法律上之權利。”但是,俄人屬機會主義者,在此文件上,沙皇親筆批示:

“相反,我完全同意駐北京代辦之意見,自討論烏梁海地區問題

時起,已逾三月有餘,中國已發生一些重大變化。我們必須更

加積極地解決這一問題,否則我們在沿中國邊界的任何地方均

不可能為自己撈到好處,請回憶一下我們佔領阿穆爾地區的歷

史。”[12]

沒有比沙皇及其大臣對外侵略的宣言較上文為露骨了。他們簡直是沆瀣一氣。在沙皇的堅持下,俄國很快便佔領了烏梁海地區。

與此同時,俄國派遣前駐北京公使廓索維慈擔任出使外蒙的專使,目的是對蒙古新政權施壓,以奪取廣泛之特權與經濟利益。廓氏受俄內閣總理Kokowzew的指示,向蒙人索取支持新政府的報酬。Kokowzew向廓氏說:

“俄國既以好意出頭代蒙說話,甚至於願以武力為蒙後盾,則蒙

古必須對俄提出若干權利,以報償之。尤其是應當允許俄人得

有在蒙殖民,在蒙購地之權利,……亦需要自由營商、免納關

稅之權。”[13]

最後,Kokowzew表示“允許蒙人一筆借款,但須以監察用途為條件。”他提醒廓氏“必須使蒙人完全明白,現在不是我們需用蒙人,乃是蒙人需用我們之時。因此,蒙人接受我們最低極客氣之要求,以換取我們實力相助,”並威脅蒙人如拒絕合作,將造成嚴重後果。

廓氏根據總理Kokowzew之指示為“主持俄蒙交涉的根本方針”,最後成功迫使蒙人就範。在談判中,廓氏否決了“蒙古為獨立國”和“將內蒙古自治列入協約”的要求。[14]同年10月21日,雙方在庫倫簽訂〈俄蒙協約〉。[15]俄國除打算利用〈協約〉擴大在外蒙古的影響和蒙人向俄國人承擔的義務,更深知未獲中國同意之俄蒙關係,難以穩定,故早已決定利用“該協約作為俄中兩國解決蒙古問題之基礎”。[16] 換句話說,就是利用已簽訂的〈俄蒙協約〉,造成既定事實,然後依據〈協約〉內容強迫中國承認俄國在外蒙古之既得利益。

〈俄蒙協約〉公佈後,民國政府曾提出嚴重抗議,聲明蒙古沒有單獨與外國簽訂條約的權力。任何協議,中方均不予承認。民間報刊,亦一表不滿,要求政府派兵入蒙。孫中山甚至發表通電,主張“錢幣革命”,為出兵蒙古準備經費,並估計戰事初期,中國或未能取勝,但到了用兵第五年,“必出兵至八百萬至千萬,必直抵莫斯科、聖彼得堡而後已。”[17]嗣後外交總長梁如浩辭職,由陸徵祥接任並繼續與俄方談判。幾經討論,在1913年5月20日,雙方達成六款協議。[18]由於協議除獲俄國保證“承認蒙古為中國領土完全之一部分”外,並無重大的收獲,故被參議院否決。“俄使聞之,因亦推翻前議”,另訂大綱四項,提出更嚴苛的要求。陸徵祥亦因此辭職,交涉停止達二個月。[19]直至孫寶琦接任外長後,迭經商議,最後達成〈聲明文件〉一份,幾乎將俄國的所有要求,予以承認,令俄人達到其控制外蒙之目的。中國所獲得的,僅是空洞的“宗主國”的身份。[20]

〈聲明文件〉落實後,俄國控制外蒙便有了法律依據。傅啟學在《六十年來的外蒙古》中指出:

“俄人慫恿外蒙獨立,但知外蒙武力單薄,不能對抗中國之武力

。若中國加以討伐,外蒙軍事失敗,俄人不能不捲入漩渦。…

…俄蒙協約中,規定「不准中國軍隊入蒙境,及以華人移殖蒙

地的權利。」在〈聲明文件〉第三款中,已得中國之承認。俄

人在外蒙所得之各種特權,……在〈聲明文件〉第四款中,亦

已得中國之承認。……袁世凱政府急欲得俄國之承認,不惜犧

牲外蒙之權利,以買好俄國;使俄國非法奪取之權利,變為合

法。……外蒙之脫離中國,實肇端於此時。”[21]

至此,外蒙古成為俄國的俎上肉,已是明白不過。

[1] 同上。

[2] 同上書,頁7─8,〈駐北京公使致代理外交大臣尼拉托夫電〉。

[3] 廓索維慈《庫倫條約之始末》﹝王光祈譯,台灣學生書局,1973﹞頁12。

[4] 陳春華,前引書,頁12─14。

[5] 廓索維慈,前引書,頁12。

[6] 同上書,頁7。

[7] 馬士、宓亨利《遠東國際關係史》﹝姚曾廙等譯,上海書店,1998﹞頁539。

[8] 廓索維慈,前引書,頁18─19。

[9] 陳春華、郭興仁、王大遠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有關中國部分,1911.5─1912.5》﹝中華書局,1988﹞頁217。

[10] 胡濱譯《英國藍皮書有關辛亥革命資料選譯》﹝中華書局,1984﹞上冊,頁203。

[11] 陳春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蒙古問題》頁22─23。

[12] 同上書,頁23,註1。

[13] 廓索維慈,前引書,頁38。

[14] 陳春華《俄國外交文書選譯─關於蒙古問題》頁86。

[15] 協約內容見同上書,頁113─119。

[16] 引文見同上書,頁97,〈外交大臣致對蒙談判全權代表廓索維慈電〉。

[17]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國父全集》﹝中華民國各界紀念國父百年誕辰籌備委員會,1965﹞三冊,第二冊,頁9─181。

[18] 陳崇祖,前引書,第二篇,頁11─13。

[19] 同上書,第二篇,頁14。

[20] 〈聲明〉見同上書,第二篇,頁17─18。

[21] 傅啟學《六十年來的外蒙古》,頁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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