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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规范的城市社区选举制度

中国城市社区的直接选举从1998年在青岛开始以来,在上海、南京和广西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2001年广西在南宁、柳州、桂林以及武鸣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城市直接选举的试点,吸取了许多的经验。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2002年中国城市社区的直接选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极大地推动了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2002年对于城市社区选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转折年,城市社区选举在这一年里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开始出现了大面积的普及。在2003  年这一发展趋势将会持续进行,并将会推动城市社区直接选举在中国的普及。

1、  建立规范的选举制度的重要性

从中国城市直接选举的发展经历来看,目前需要尽快的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的选举制度。从农村选举发展的经历来看,也是先走了一个各个地方各自建立适合自己需要的选举制度,然后逐步的向一个规范的统一的选举制度发展。但是由于各地所建立的制度过于千差万别,而且许多地方的制度并不符合直接选举的规范要求,有些是不公平的,甚至于是错误的办法。因此在农村选举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统一和协调各地不同的选举制度,以便建立一个规范的选举制度,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面对着城市社区直接选举的大发展,需要从农村的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使城市选举能够少走弯路,因此总结各地直选经验教训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城市选举的选举制度,在推动中国城市选举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从目前从事的选举制度来看,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例如如何提名的问题就是一个大的问题。在当前的各地选举制度中,对于如何提名有非常大的差异。有的地方将提名权交给了选民,由选民直接用“海选”方式提名或者由候选人报名,选民联名支持的方式提名候选人的产生。另外很多地方采取的方式是选举委员会提名或者是街道提名,这样选民的提名权就交给了上级街道。也有的采取混合的、传统的、协商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提名,并且还有几上几下反复酝酿。实际上从这些提名方式来看,第一种方式体现了民主的方式,可以让选民们推动基层民主的发展,第三种方式是一种传统的方式,离当前要推动的基层民主的发展还差得很远,第二种方式就根本不是一种民主的方式,也忽略了居民的自治,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方式。但是上述三种方式在中国城市社区的选举中许多地方都在应用,那么问题就是按照目前的这种做法继续让不民主的方式在社区选举中继续推广呢,还是根据现有的经验从中国已有的选举制度的模式中提出适合于居民自治和民主发展的选举制度呢?显然为避免少走弯路,应该从现有的不同的选举制度的模式中,根据农村选举的经验教训,对城市社区的选举制度加以总结,推出适合或者比较适合城市基层民主发展的民主的选举制度。这就是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的选举制度的重要性。当然不是说建立了一个比较规范的选举制度就必须这样做,而不允许各地再有一些制度创新。

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选举制度目前最重要的是要确立一些制度的原则,这个原则要体现自治和民主的精神,也要体现程序规则的重要性,也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原则。这样的一些基本精神要符合中国当前的情况,要有可操作性,不然的话所谈论的规范的选举制度也就是一句空话。当然中国城市选举刚刚起步,许多地方对此认识还很不清楚,因此在建立选举制度的时候不要操之过急,要依照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办理。

2、  城市选举制度中值得关注的几个环节

选举制度当中有许多重要的环节都是值得加以关注的,一个公平的选举主要是看程序是否公平。在当前实践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城市社区选举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是比较大的,严格说起来选举程序的每一个部分都存在着问题,有的问题也是很严重的。有鉴于中国城市社区选举的发展是刚刚开始起步,对于程序的过分严格要求有可能伤害到选举的推广和普及。因此在确立一个规范化的选举制度的时候,从现阶段的情况看还是应该抓一些极为重要的环节,对这些环节确立一些规范性原则,这样有可能在城市选举的推广中加以普及,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对这些重要环节的原则的确定也有可能对其它的一些环节产生一些示范的效用,并使其它环节也能够向程序化和公平化发展。因此确立一些基本环节并讨论它们的规范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在选举的程序当中如何确立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能、社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方式和工作方式、社区居委会成员报名方式和提名方式、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预选方式、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的辩论方式、投票程序、秘密划票和公开点票等等都是值得关注的。在这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提名方式、预选方式、竞选方式和投票过程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我们将结合各地的已经产生的选举方式加以讨论。

(1)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提名方式。目前全国各地的提名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体现了民主的原则,有的则没有体现。在1998年青岛的社区直选中采用的方式是10名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方式。广西自治区在2001年的城市社区选举试点中推出了三种提名方式:选举委员会提名、选民代表提名和10名选民联署加本人报名的提名方式。在今年的选举中广西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选民代表提名和10名选民联署提名,并重点采用了候选人自我报名,10名选民联署的方式。2000年南京选举的提名方式为街道招聘并向社区推荐,实际是街道提名。深圳2002年选举的提名方式是选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提名产生候选人,另外由街道再按一定的比例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名单。沈阳采取了居民小组、居民10人联名和街道推荐的三种方式。广州采取的办法是由选民酝酿讨论联合提名,然后几上几上协商的办法产生候选人,在这些候选人当中最后由联名产生的代表和街道提名的代表共同组成。北京所采取的是海选方式,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数量不限,以直接提名最高的为初步候选人。

从上述的各种提名方式可以看出,在选民提名中的差异非常之大,有的体现了自治和民主的原则,有的则没有体现。比较来看,青岛的10名选民联名推荐原则和广西的个人自我报名加10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原则以及北京的海选方式都体现了民主和自治的原则。自治的原则强调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应该是从本社区中由居民推荐选举的方式产生,而不是由街道和上级的推荐产生。而在这几种方式当中又以广西的个人自由报名加10名选民联署的方式为最好。仅仅由选民直接推荐产生候选人是将农村的海选方式照搬进城,不大适合城市的情况。其实,做不做居委会成员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该是一个选民以自愿原则加选民支持原则为主,而海选的方式是不考虑个人自愿原则的。在城市居民文化和教育水平都比农村高的情况下应该采用自愿原则加选民支持的方式产生候选人,而不是由居民提名但本人并不情愿的情况下产生候选人。在这样的原则之下才有可能产生比较好的候选人。在这种原则下,除了个人自我报名加10名选民联署提名的方式以外,个人自我报名并由居民代表提名的方式也可以是一个采用的方法。这样在社区居委会的初步候选人产生中可以确立个人自愿报名为先,居民代表支持或选民联名提名的方式都是可以应用的,这都体现了自愿和民主的原则,而以选民联名提名方式为最佳。在社区提名中以多少名代表或者多少名选民联署支持可以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定,目前各地的方法是有的不限数量,有的用10名,而无限制的方法是海选方式的延长,是否适合要依各地情况而定,但这种做法无疑是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

在提名过程中,一个相关的重要问题是候选人的条件问题,这个问题在各地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地方有年龄限制,有的地方有学历限制。有的地方对主任有年龄和大专学历的限制,例如沈阳市沈河区规定,主任候选人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而对于副主任人选则要求在45岁以下,也同样要求大专以下;南京的选举要求必须具有大专的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广西和广州的选举则对年龄和学历都没有限制;北京的选举也要求学历在高中以上,年龄在55岁以下。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条件,实际上大家都在摸索,也在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对于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方来讲,年龄和学历适当从严都是合适的,而对于文化水平比较低的社区来说以学历和年龄都比较低为好。但是从中国社区一般情况来看,年龄和学历都不宜偏高,以高中和55岁以下为宜。在社区的选举中,没有必要将党政干部应用条例的规定搬来。在选举的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原来社区改组之前的老居委会成员,他们的年龄比较偏高,学历比较偏低,但是他们的经验比较丰富,也很受社区居民的欢迎。因此在考虑社区居委会成员条件的时候应该考虑这样的情况,广西和广州采取对年龄和学历都没有限制的办法,应该是目前环境下最佳的选择。

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提名条件相联系的是选民的条件,在有些地方对于外来人口参与本地社区选举的条件比较松,如广西基本上采用的是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是本社区的居民,可以成为选民,深圳有的地方采用居住1年以上为本社区的居民的方法。这两种办法都是比较松的办法,在有的地方则基本上不允许本人户口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参加选举。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条件来加以确认。

(2)预选方式。对于报名参选的候选人很多地方采取了预选的方式,这是因为报名参选的人数可能高过了正式候选人的名额,需要在更多的候选人当中加以筛选。这种方式从各地的选举来看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协商方式,就像深圳和广州所使用的,经过选民、选民代表、选举委员会和街道几上几下的讨论协商产生符合于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候选人。这是一种传统的方式,不值得提倡。另外一种方式就是预选的方式,采取预选的办法从过多的候选人当中产生正式候选人,广西和沈阳采用的是这种办法。他们的做法是由居民代表大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预选。参与选举的初步候选人在居民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演说,由居民代表提问然后由全体居民代表按照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数进行投票,选举出正式候选人。从实践的经验来看,这样的预选方式比较合适,也得到了居民的认可,也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和公平的原则。这样的一种方式可以作为一种比较规范的预选方式在以后的城市选举中加以推广。当然这也不是最终的方式,在预选的方式上,还可以加以探讨。例如是否可以由居民代表大会之外再加上居民小组组长或者其它方式产生的居民代表,将现在的几十个人的居民代表大会扩大一下,这样可以有更多的居民代表参与预选。在居民人口比较多的社区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扩大了的居民代表的预选方式,而在居民人口比较少的地方则采用居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预选。当然这种扩大了的居民代表大会的预选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摸索。

(3)竞选方式。目前社区居委会的竞选基本上都没有开展起来,一般的做法是在社区投票日的当天早上,由参加选举的正式候选人进行几分钟的竞选演说,然后就随之进行投票。这种方式其实不能称之为候选人的竞选,选民们在仅仅几分钟的竞选演说之后就要马上进行投票,其实也没有多少时间对候选人的真正意图了解清楚。这种所谓的“竞选”并不是搞一个质量比较高的选举所必要的。这种做法一般在农村选举中比较通用,在城市选举中也被广泛采用。但是在2002年的城市社区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北京的选举试点中将候选人的演说时间提前了5天,而在投票日的当天就不再进行演说。在5天前所进行的演说分为两场,分别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向选民们进行竞选演讲,选民们就演讲中的一些问题向这些候选人提出,候选人再回答选民的提问。就现场情况来看,这种竞选演讲气氛十分热烈,选民们热情参与,而且所提的问题也非常尖锐。这种情况使人感觉到这是真正的选举中的竞选。在广西的社区选举中有的选举辩论的时间也提前到选举日前几天进行,也采取在选举日前几天在固定时间里由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方式回答选民对一些问题的询问。这样提前了的竞选演讲可以使选民们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候选人所提出的竞选方案是否可以落实,是否符合本社区的情况。而对一些不了解和不熟悉的问题也有时间向候选人本人去加以了解,这样对于选民们了解候选人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同样的时间以内,候选人也能够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就一些问题跟选民们进行比较充分的意见交换,对于候选人丰富对于社区本身的了解,对于选民的了解是有好处的。

上述的竞选方式虽然不如国外的热烈和热闹,但是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候选人之间展开了竞争,这对于城市社区的选举是有好处的,这种方式可以扩大基层民主的深度。

另外,在投票日当天不再进行选举演说对于维持投票的秩序是有好处的。中国传统的做法是要在投票日的当天召开全体选民的大会,然后由候选人进行选举演说,之后进行投票。这样上千人集中一起进行投票往往使得投票现场会出现混乱,选民们为了尽快投票,然后回家,所以往往前拥后挤,急于抢拿选票,在拿到选票以后又往往急于投票,这样就使得投票场所准备的选民登记手续会被打乱,而秘密划票间也会失去效应,选民们往往会随便找一个地方就进行划票,然后投票回家。这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无论说多少维护选举的秩序,但是往往因为选民们在听完演说以后就急于投票回家,而造成了现场的混乱。所以改革的办法就是将选举演说提前在投票日前几天进行,而在投票日不再搞任何竞选的活动,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竞选演说的效果,一方面也可以使投票日时的投票现场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局面。

(4)投票程序。无论是农村选举还是城市选举,在投票程序上问题都比较大,这里边包括了投票场的秩序问题、流动票箱问题、代投票问题、秘密划票问题以及即时公开点票问题。在实际中看,农村和城市相比目前城市进行的比较好,避免了以前农村选举中所出现的较大的混乱,但是总的来看城市选举也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投票会场秩序。前边已经讲过,由于在投票日当天投票前进行竞选演说,所以造成了投票现场的秩序混乱。其实除了竞选演说以外,中国的投票在投票日当天还要宣布监票员、计票员、总监票员和总计票员的名单,还要让到场的选民鼓掌通过,算做认可。其实这都是非常形式的做法,谁也不会认真的数现场到了多少选民,有多少选民鼓了掌,也不会有人对这些人的资格提出疑问,所以这种方式只是走走形式而已。但是这种形式就需要在投票日召开选民大会,然后进行投票。这样就造成了前边所说的选举现场的混乱。

在2002年的城市社区选举中,广西的有些地方和北京市的选举对此都加以了改进,他们在选前几天以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方式贴出这些计票员、监票员的名单,让选民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到选举委员会进行反映,这样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大家的意见调整这些工作人员的名单。这样的方式改进了形式上的民主,而体现了选民的民主,而同时这种做法也可以避免在投票日当天再召开全体选民的大会。但是十分遗憾的是由于一些领导要参加这些大会,因此虽然北京市的选举将选举辩论和公布投票场的工作人员的名单都提前了,但是仍然没办法避免不召开选民大会,所以最终的结果是投票场所仍然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投票会场秩序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选民领取选票的问题。在一个比较好的选举中,选民们应该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一张选民证领一张选票,代票的需凭委托书和所代选民的选民证一起换取选票,并要在选民证上注销,同时也要在选民登记册上注销。但实际上各地城市选举在这一关上把的都不严,因此超过三张以上的代票,甚至有二十张的代票也都可以拿到选票。在有的地方也出现家里的家长不能去投票,而委托不到十八岁的子女去领取选票、代投票的现象,这些都是造成投票场所产生混乱的一个原因。解决的办法没有什么其它的好方法,就是应该严格遵守选民登记领取选票的程序。

流动票箱问题。中国农村选举中广泛使用了流动票箱,流动票箱的使用使得投票率出现了比较高的情况。使用流动票箱和追求高投票率是相联系的。追求高投票率有两个原因,第一各地方的选举组织者都希望本地有比较高的投票率,这样显示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热情,所以选举组织者们都积极动员群众去投票,而且使用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去收选票,这样可以提高投票率。第二个原因是选举法上有明文规定,选举的结果必须要双过半,也就是投票的选民要占本地适龄选民的50%以上,这个投票才算合法。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希望投票率越高越好,在实践中实际也都是这么做的。

中国城市的基层选举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流动票箱的使用也非常普遍,这样各地的投票也保持了一个比较高的投票率。从对几年来的城市选举的观察来看,只有今年8月北京市九道湾的选举中流动票箱得到的选票是最少的,投票只使用了2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收回的总票数为68票,只占总票数的3.59%。这是因为九道湾的选举对流动票箱的应用有严格的规定,只限无法走路的人使用。其它各地的流动票箱所收回的选票数都远远高于北京市的情况。流动票箱的运用虽然可以使投票率增加,但是弊端是很明显的。第一,投票的隐私权不可能保护,这是因为在拿着流动票箱的人员面前,一般的选民都不可能再实行秘密划票,而是当着这些工作人员的面划票,这就不一定是选民真正本人的意见,这会影响到选举的结果。第二,流动票箱很容易在别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成为制造假票的工具,这在农村选举中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问题,在城市选举中虽然还没有问题被公开暴露出来,但是这些问题难免会不存在。

从选举的一般办法来看,流动票箱的应用是最好取消,这样可能会减低一些投票率,但是会增加选举的公正性。但是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流动票箱在目前阶段可能很难取消,因此比较好的办法是尽量减少流动票箱的使用。北京市在2002年的选举试点中就严格规定流动票箱只能给那些不能下地走路的病、残选民使用,其他人都必须到投票站投票。其实从北京市的选举结果来看,如果不使用流动票箱,虽然投票率会有所下降,但是效果可能会更好,选举的质量会更高。在今后的城市选举中,应该提倡取消流动票箱,不得以必须使用流动票箱的时候要一定严格限制使用人员的范围和百分比,可以像北京市这样严格限制于那些不能下地走路的病、残选民,并将比例严格控制在3-5%范围内,不得扩大。这样会减少大量使用流动票箱而给选举带来的负面影响。

代票问题。中国的基层选举中代票是一个普遍使用的办法。这个原因也是因为地方选举的组织者要追求高投票率而来的。在许多地方的投票中,选民们或是对选举不感兴趣,或是因为有其它事情要做,而在选举投票日不能前来投票,因此选举规则规定在这些选民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家里的人或其他的人代为投票。在代投票的情况下要填写代投票委托书,在领取选票的时候要出示委托书才有可能领到选票。各地的选举规则也都规定代票的数量不能超过三张(加本人的选票)。但是在选举中所出现的问题却比较大,这个问题表现在一是代投票的范围太大,在农村中有的能够达到20-30%,甚至于更高;二是在代投票时没有严格遵守规定,而是远远超出了每个人只能投三票的规定。这种代投票的状况为选举中一些人操纵选票、控制选票,甚至于制造假选票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在城市的选举中也出现了代投票的问题,有的地方代票的比例太高,有的地方没有遵守只能代投三张的规定,而是投了有二三十张。问之原因,回答是一些邻居也委托进行代投票。在城市的投票中在广西和沈阳都实行了选票可以在投票日的前一天送到选民家里,而选民可以事先填好到第二天投票时由委托人进行代投票的情况。这种代投票的做法为制造假票或者是非法操纵选票制造了机会,同时也违反了代投票的规定,使得一个人可以投许多票。这不是一个好的投票方法,会制造选举的混乱,也有可能为一些人操纵选举提供机会。

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有几个,第一将选举日投票的时间提早进行。目前一般投票的办法是在早上九、十点以后召开的选民大会之后进行投票,这样一些早上需要上班的人就不可能进行投票,就需要让别人代为投票。因此可以考虑将投票的时间提早进行,例如早上七点或八点进行,而将票箱关闭的时间也适当地延长,例如下午四点关闭,这样的安排可以减少代投票的数量。北京和广西的一些试点单位将投票站关闭的时间定到下午七、八点以后,广西的一些地方甚至于定到晚上十点以后,这样方便了选民到下班以后再来投票,客观上也就减少了代投票的数量。第二是选票的发放必须在投票日的现场,凭选民登记证取票,而不应该在选举的前一天把选票发下去。第三可以考虑用邮寄的方法进行投票,如果选民因为有事情不能来投票站投票,可以在几天前凭选民登记证到选举委员会领取选票,进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后可以在投票日前将选票投入信箱用邮寄的办法进行投票。第四从根本上考虑,可以将代票手续取消,这有可能会取消代票所带来的弊端,但是也可能会降低投票率。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斟酌的办法。但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取消代票会是一个好办法。

秘密划票的问题。秘密划票的原则由于民政部门的提倡,已经为全国各地的基层选举所接受,但是秘密划票的做法却因各地的处理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不少地方认为秘密划票是一个好的办法,应该实行,但是对如何实行秘密划票却一无所知,实行的还是传统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是将无记名投票等同于秘密划票。有的地方知道什么是秘密划票,但是在实行的时候却让选民自行选择,可以进秘密划票间划票,也可以不进秘密划票间划票,这样就造成了划票现场的混乱,许多选民为了图方便就不进秘密划票间划票,而找任何方便的地方进行划票,这样就破坏了投票现场的秩序,造成了混乱。这些问题在已经进行了的城市社区选举中都是存在的。

在城市的社区选举中对于秘密划票的应用目前是广西做得最好。广西在2002年5月于柳州地区来宾县良江镇所进行的社区选举中用拉绳子的“土办法”将选民的投票过程严格限定,这样从选民领取选票开始到将选票投入票箱中为止,中间必须要经过近20个秘密划票间,而且秘密划票间中又提供了划票用的笔,这样选民就很自然的在秘密划票间进行划票。用这样的流水线式的划票程序就将选民限定必须要进行秘密划票,实际上除了一些代票的选民以外,在现场投票的选民都是在秘密划票间进行划票的。这个成功的经验在随后开始的广西其它城市的社区选举中被广泛采用,使得广西的城市选举都用了秘密划票的方式。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成功的经验。事实上秘密划票的过程只是选举投票中的一个过程,只要把这个过程和整个投票过程融为一体,而不是定为选择性的规定,是一个必须要进行的过程,这样对于不了解什么是秘密划票的选民来讲就可以看成是一个投票过程中的环节,而非常容易进行秘密划票。在中国官员和老百姓目前对于秘密划票的原则和程序还不了解的情况下,用一个规定的程序的过程让选民们进行秘密划票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也是一个简单易行的办法,应该加以提倡。中国目前的城市选举仅仅是起步阶段,因此提供一个封闭的程序性的办法是解决秘密划票问题的好办法。此外改进秘密划票的办法还有一个,就是将投票过程放到室内进行。在进口的地方设立登记处,选民们一个个用选民证领取选票,然后在室内的秘密划票间进行划票。这样就不会造成选票现场程序的混乱。这是国际通用的办法,也可以在中国城市的选举中加以应用。

即时公开点票问题。在投票的过程中,在投票结束以后立即公开点票并且公布投票结果是一个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农村的选举刚开始的时候,许多地方的选举并不是即时公开点票,而是将选票封闭,以后再行点票。这样的点票过程制造了相当多的混乱,给制造假票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之后,在各地政府的监督下这种延后点票的现象已经基本全部纠正了。但在城市选举中由于没有经验,这种即时点票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有的地方还打算在第二天再行点票,但被纠正没有实行。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做得比较好的地方,例如广西柳州的新鹅社区选举在晚上十点结束投票,结束投票后就立刻开始点票到夜里两点,然后又即刻公布了选举结果。其实这是一个不难理解也容易实行的办法,但在实行中它有时候会和投票站关闭的时间相联系。如果投票站关闭太晚而选民又比较多的情况下则点票时间会拖得非常晚。中国城市选举由于是选一个居民委员会,其中包括有多名不同职务的人选,这样会增加点票的困难,如果再加上选民数量比较多,就会将点票时间拖延到四五个小时以上。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点票时间过长,可以考虑将投票时间提前,例如从早上七、八点开始;而将投票站关闭的时间也相对延长,例如下午三、四点结束;这样就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点票,而不必将公布选举结果的时间拖的太晚,这样就可以避免不能即时公开点票的困难了。

上述的问题是目前城市选举投票过程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而且在实践过程中也确实有各种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并没有包括选举的所有环节,而只是选择了一些主要的地方。中国城市的基层选举刚刚起步,在选举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就应该及时加以解决,不要将问题拖的过长,这样有可能会影响城市选举的质量。换句话说,从中国城市选举刚开始的时候就应该关注选举的质量而将城市的选举从一开始就搞得比较好,一开始就比较规范,这样可以少走许多弯路,对城市基层民主的发展会有很大的好处。解决选举和投票中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从制度方面考虑,应该从长考虑在政府机构里建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这样一方面在有选举的时候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而在没有选举的时候则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组织培训的工作。中国的基层选举中缺少真正懂得选务的干部,而这些干部需要通过加强培训的办法而得到选举和投票方面的训练,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国城市选举的质量才有可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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