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领域中广泛存在着。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所有者不能亲自 经营企业,而是将企业委托给他人代为控制和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就形成了。西方经 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描述了一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委托人(股东和作 为其代表的董事会)购买的是代理人(经理)的服务与管理才能,但由于代理人具体管理 着企业,掌握着比委托人更多的信息,从而有条件凭借这个优势来获得更多的私人利益 ,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因此,委托—代理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 着某种差距,此即所谓的“代理成本”。为了更好地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委托人就必 须对经营者一方面进行有效的激励,使之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充分发挥其作用,以产生 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进行必要的监控,来监督和制约代理人,尽量降低因经营者行为扭 曲而给企业造成的浪费性支出和效率损失。这就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这种关系在 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同样存在,特别是与政治活动中的代议民主制有许多相通之处。
一、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个基本要素:通过普选确定执政者;一个拥有重大权力的议会; 独立的法官对权力系统的监督[1](第7页)。而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思想的确立,是近现 代民主政治实践的必要前提。
从斯宾诺莎开始,经过洛克到卢梭全面地确立了主权在民的理论,这是近代西方民主 理论的核心。根据卢梭的设想,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尽 管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论有一定局限性,但他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人民主权思想, 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主权在民思想的确立,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专 制传统,使民主政治的发展成为可能。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全 体人民——不可能全部亲自地参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而是将这种管理和统治的权力交 给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这样就出现了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与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公司类似,对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从国家所有 权和管理权两方面进行分析。民主政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代议)民主两种。在直接民 主制中,全体人民直接决定与管理国家事务,故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代议民主制 中,人民直接通过政治选举和全民公决等形式决定国家大事,不存在国家所有权上的委 托—代理关系;而在对国家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则是由人民委托经选举产生的议会和其 他政府机关负责,形成国家管理权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代 理人。
对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需要作以下几点说明:
1.关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委托人是所有者,根据利益分析,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在 国家这个政治组织中,人民拥有国家主权,即取得了国家的所有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代理人受人民的委托,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目的是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 人民(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权。所以,在现代政治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人民是国家的主 人,人民作为委托人把国家管理的具体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代表人民对国家进行治理 ,成为人民的代理人,政府官员就是人民的公仆。
2.关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力。政府官员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公仆,并不享有特权, 他们行使职权的过程只不过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担的义务。根据卢梭的看法,人民主权不 可转让,因为主权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因而人民委托给政 府的只是一种管理权。正是在这个层次上,可以说民主政治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直接后 果是造成了国家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这种分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进公共利益,实 现民主。
3.关于代议民主制。代议民主制,反映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不同 于中世纪关于国王是人民的代表或者受委托者的虚构概念,而是一个现实的概念。代议 民主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尽管它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被广为采用,也与民主的根本原 则不相抵触,但由于其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因而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从人类政治的历史发展来看,古代大民主是“直接”的民主,倾向于让所有的公民都 参与政务的决定与管理,是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但随着疆域与人口的增加,直接 民主在技术上遇到了无法逾越的瓶颈限制。因此,代议制理论在17世纪开始发展起来。 在代议制政体中,作为国家主人的全体人民具体化为一个个选民,他们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的投票,决定重大事项,产生政府官员,并由政府官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这样 ,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代议民主制是现实中最常用的政治制度,但从理想的状态而言,直接民主制无疑是实 现民主的最佳形式。代议民主制尽管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却是对民主妥协的结果。这样 ,一方面,理想的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制,而代议民主不管是代表全体还是多数,都不 是理想状态的民主形式;另一方面,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直接民主制却很难实行,实践 中盛行的绝大多数都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代议民主。而且,从人类政治实践来 看,从直接民主制向代议民主制的过渡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
一般来说,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亲自参与国家立法、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直 接民主制之所以被推崇、被认为是真正的民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自由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交由别人代劳;公民通过亲自参与来影响和决定国家活动, 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行动上,他都是自由的。卢梭就坚决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 主制,他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 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 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2](第125页)。公民通过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 和决策,保护了个人利益,保证政府为公民服务,使每个人在政治上成为自己的主人。 斯宾诺莎也认为:“天意赋于每个人以自由”,“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么样就怎么样 ,他是他自己的自由权的监护人”[3](第16页),每个人应当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 ”[3](第271页)。个人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有自己的利益,而个人永远是自身利 益的惟一判断者,他人不可能代替其进行价值判断。
然而,受现实条件的制约,直接民主制往往不能实行,取而代之的是代议民主制。乔 ·萨托利也指出:“以个人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应的是 ,如果这些条件不存在,那么代议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4](第318页)。直接民 主制的现实障碍有如下几点:
1.外部条件的制约。有学者指出:“由于近、现代国家一般领土较大,人口较多,采 用直接民主制困难重重”[5](第17页)。无疑,交通、通讯、社会关系等客观条件的制 约是极为关键的。在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克服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出适 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环境条件。
2.公民素质的制约。公民素质是一种综合的东西,它与文化、意识、宗教以及社会生 产力都息息相关。惟有公民素质达到了相当高度,从公民个人出发,有了表达意志的愿 望与能力,有了相对正确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实施直接民主制,而现实中缺乏的 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质。
3.泛政治化效应的制约。既然由人民自己行使权力,那么人民就必须经常性地参与政 治活动。在直接民主观念中存在一种“你若不主动行使权力,别人便代你而行,因而变 成骑在你头上指挥;或者别人有统治你的自由,你就没有不被统治的自由”的想法,于 是政治生活笼罩一切,人民必须高度参与各种各样的政治活动。这个弱点导致直接民主 制有其难以被人接受的一面,当人民知识水平较低时更是如此。
4.操作制度上的缺乏。尽管空想家、革命家做了种种努力,但是仍然不能说人们对直 接民主制有了一致的、明确的设想。大多数对于“真正”的民主的假想都近似于乌托邦 ,即使是极力反对代议制的卢梭,也不得不承认:“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 ,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 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2](第88页)。缺乏实施蓝图的直接民主制,尚没有一条现实可 行的道路。
所以,在现实中,代议民主制就成了必然选择。正如罗伯特·达尔指出:“没有代议 制度,民众有效参与大规模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即使代议思想的根源是不民主的,我们 也没有必要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当民治政府的拥护者认识到代议可以 同整个国家大规模民主过程相联结起来时,他们把这个惊人的新结合看成是历史上最大 的政治创造之一”[6](第9页)。列宁也说:“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 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7](第210页)。代议民主制 通过内在的委托—代理机制,相对集中民意,缩小公民直接参与的幅度,增加了操作上 的可行性,从而被广泛地采用,成为现实中占主导地位的民主形式。
二、委托—代理关系与代议民主制的缺陷
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在政治生活中采用代议民主制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是 一种免不了的缺憾。因为,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代议民主的政 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弊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民主程度的要求日益提高,其不 足之处便日趋明显。
1.权力的变异。民主政治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客体是权力,具体就是指对于国家和社 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权。由于这种权力是由政府官员代表所有者(人民)行使,因而具有 独占性和权威性。它不同于企业内的权力,没有与之相平行、共同存在、本质相同的另 一种权力。政治权力的运用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必须加以严格限制。而委托 —代理关系却常常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台湾学者顾不先将其概括为:一是“主权在 民的变质”。在代议制度下,“人民只有一个选举权,人民选举出代议士之后,一切由 代议士代表人民管理政府。这样就形成人民徒有国家主人之名,无国家主人之实”,而 “代议士变成了国家的主人”[8](第398-399页)。二是“议会权力过大”。既然“国家 的主权实际上已由人民移到议会手中,或者说政治的重心从人民移到议会”,“自然就 形成议会第一,议会至上,议会权力过大,造成议会的专横”[8](第400页)。三是“政 府力量的不足”。“议会权力的过大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政府力量的不足”[8](第 404页)。更为严重的是,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一旦丧失了权力——尽管卢梭认为人民 享有革命权以防止政府篡权——便会造成恶性循环,即人民权力越少,失去的也就越多 。
2.腐败的滋生与效率的低下。当代理人拥有了权力但其报酬却与付出不相符的时候, 他便可能利用权力来损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就增 加了代理成本。民主政治中之所以产生腐败,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激励不相容是主要的 原因,而信息不对称则提供了可能。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庞大的整体,难以量化,人们 难以将政府官员个人的努力与之相联系,因而难以满足官员个人的期望值,这就诱发了 代理人利用权力谋私利的动机。而代理人相对于人民整体来讲,往往受过良好教育,有 着丰富的政府管理知识和经验,掌握着大量的内部信息,而这种信息资源是其他人所缺 乏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腐败屡禁不绝。也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 的原因,代理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转而追求自身利益,造成公共管理的 效率低下,现实中表现为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贪污腐败等。
3.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代理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 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委托—代理关系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不 仅仅容易招致腐败,还会带来一些另外的后果。首先是阶级立法的危险,“就是意图实 现(不管是否真正实现)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9](第 98页)。密尔也认为,即使是民主制也不能避免“阶级立法”的危险,因为人一旦掌握 了权力,人性中坏的部分,对于眼前私人利益的欲望就会在心中很快燃烧起来。“这就 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9](第96页)。从这里可以 得到肯定的是,无论从人性的自利性出发,还是从阶级的自利性出发,都不可避免会出 现少数人损害整体利益的可能。其次是体制臃肿,冗员庞大。远远多于实际需要的政府 官员队伍是各代理人培植亲信、排斥异己的结果,在最大的个人报酬表现为政治升迁的 前提下,这样做就显得很有用。然而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财政吃紧、效率落后、职责不 清、办事紊乱,间接地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损失。所以,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就是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4.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公民的政治参与率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客观标准之一,高度 的政治参与是高度民主的前提之一。从理论上讲,随着国家民主主体的普遍性、民主权 利的广泛性和民主内容的真实性的发展,政治破天荒地“不是少数个人的行为”[10]( 第823页),而“成为人民的事”[11](第407页)。然而,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却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政治参与。作为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利益 相关的。但是,由于对于代理人的监督只有通过“一人一票”和某种以代表制度为基础 的个人行为的加总程序才能实现,是一种典型的“公共选择”,于是,当委托人的基数 很大或者代理的层次较多时,对代理人的监督相对比较困难,监督成本较高,就会出现 “搭便车”的现象。人们会产生一种心理,即个人利益只是集体中微小的一部分,从而 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出现政治冷漠。另外,信息不对称,政治透明度不高,也影响了政 治参与。“政治参与要求接受一般的和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些信息的人,即在效应 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些信息的人,则 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12](第293页) 。此外,也不排除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阻碍公民的政治参与,设置虚假信息,制 造人为障碍,这种现象在公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时期出现较多。
代议民主制虽然克服了简单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又发扬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则,但其 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使之不可避免地产生上述缺陷,这就需要研究改革和完善的 措施。
三、改革代议民主制的思路
改革代议民主制,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密尔认为,检验政府好坏的标准应 当是“社会利益的总和”[9](第17-18页)。因为政府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个手段,手段 的适当性必须依赖于它的合目的性。政府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利益。好的政府要促进 人们的智慧和美德,有效地将人们组织起来,管好社会事务,促进社会利益。本着这一 原则,基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代议民 主制做一些补充和完善:
1.合理划分权力,进行良好的宪政安排。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应当 被代理、都可以被代理。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 托给代理人行使,而相应地保留另一部分权力。必须明确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控制权,包 括选举和罢免权等。人民应保留对政府的最终决定权,当政府的行为偏离了公共目标、 损害了公共利益时,人民有权通过合法的形式来选择新的代理人。从理论上讲,委托人 保留的是对代理人的选择与决定权,因为政治生活不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通过经济利 益的调整引起人员的更迭,人民必须直接保留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譬如选举权、罢免 权、全民公决等;而政府则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惟有进行 合理的分工,才不至于使人民在制度上陷于被动局面,造成权力的变异。
2.建立完善的激励与监控机制。当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不足时,其行为 就会萎缩,进而影响整体的利益和效率,因此必须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给代理人 以高薪是极富诱惑力的,这直接满足了其利益最大化的期望。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 要随代理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代理人以部分剩余 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 减少代理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公利的扭曲行为。政府部门的高薪养廉便是出于这一考 虑,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这也是一条必然的道路。虽然在中国目前还无法实行高薪养廉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法制的逐步完善,高薪制将是提高政府效率、 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对于政府官员仅仅给予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约束。西方政治学者也认为,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惟一代理人,既可以办好 事,也可以办坏事,必须对政府加以监控。马克斯·韦伯认为,科层制中存在着滥用权 力、违法、低效等通病。官员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倾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 充自己的权利。对此,韦伯提出的救治措施有:其一,在行政职能部门内部实行合议制 ,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 专业人员的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做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 府官员直接受到议会的监督。在对代理人的外部监控方面,有两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要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代理人市场,随时对代理人进行评定和更换,使其保持 潜在的动力。如果一名代理人政绩很差,在代理人市场的价值就会贬低,再一次被选中 的机会就很少。这样一个市场的存在,自发地约束了代理人,提高了其工作积极性。二 是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的法律是极好的强制力量,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功能可以防止代 理人的违法行为。总之,完善的激励和监控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有效地消除委托— 代理关系引起的不良后果,减少代议制的负面影响。
3.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沟通机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代议民主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 是一种间接民主,良好的沟通是发扬民主的必要条件。代议是在互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 进行的“代议”,如果在人民与其代理人(政府官员)之间有了阻隔,则难保“代议”的 有效性。由于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容易采用欺骗手段,促进人民与政府官员之间 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其重要。假如到了信息对称的地步,那么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人民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从而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也就变得极为容易。为此, 促进信息的交流,减少委托者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差距,是一种可行的途径。正如阿尔 蒙德指出:“若民主政治有什么意义,它意味着政府精英必须以某种方式对公民的愿望 和要求作出应答”[13](第556页)。
4.探索将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可行方法。直接民主制在现实政治中的某 些运用,并不能完全取代代议民主制,而是为了克服其弊端,共同促进政治民主化程度 的提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 具备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这使直接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实行成为可能。“技术的日新 月异,特别是计算机和新媒介的发展,使本来基于技术性理由而形成的代议制有可能因 为这些新技术的发展而失去其代议的作用。毋庸置疑,技术的发展已经完全可以将其列 入即将实现的大纲之中。过去只有通过中介才能表达的国民意志,现在可以在瞬间得以 传递。”[14](第171页)虽然科技的发展难以一下就使代议制被取代,但在小范围内的 确具备了实现直接民主制的可能性。在瑞士的某些州一直是实行直接民主制,事实上并 没有迹象表明它与环境是相互排斥的。[15](第204页)政治生活中的一般规律是,随着 公民素质的提高与科技的发达,直接民主制的比重会相应增加。当然,无论是直接民主 制还是代议民主制,都只是一种手段,不能人为地强行发展直接民主制,而要符合社会 现实,真正地促进民主,真正地增进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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