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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代表论——兼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摘要]  政治代表问题涉及现代社会政治的本质,政府代表性强弱体现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合程度,代表的内容在规范的意义上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现代政府基于对社会的代表性而存在,但代表性实现的机制却并非一种,其间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政治代表理论为我们准确把握政治的实质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思路,也为探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一个颇具意义的视角。                 [关键词]  代表; 政治;国家;社会                 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政治学是随着晚清以来“西学东渐”的进程被引入到中国的。正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所言,中国古代有发达的政治思想和丰富的政治经验,但从未形成一门“理性化”的政治科学。[ 1 ] 这种学科发展的先天不足,使我国政治学研究往往为西方主流学术的“话语霸权”所支配。例如,在关于中国政治的讨论中,人们总是习惯于以民主话语来展开讨论,把“民主”作为评价某种政治结构或行为的标准。中国学者支持与反对民主者皆有,但两方都是在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框架中来展开其论证的。而“民主”又是一个人言人殊、意义含混、具有漫长发展历史和诸多不同现实形态的词汇。另外,就政治学学科本身而论,当代西方的政治科学由于受20 世纪实证主义的影响,对文化问题普遍缺乏足够的考虑,这不仅大大缩小了政治学研究的视野,也使其理论价值在运用于非西方世界时大打折扣。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提出一种理解政治本质的新的理论框架,希望通过这一理论框架,能对不同文明中的社会政治现象予以公允的考察。笔者试图构建一种立足于中国政治传统及现实的政治学研究范式,这一理论范式以“代表”概念为中心,不妨概括地称之为“政治代表”理论。在揭示政治代表概念的历史与内涵的基础上,就政治代表的内容、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就这一理论对当代中国政治实践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进行简要阐述。                 一、政治代表:概念与历史                 在世界政治学研究中,如同自由、平等、民主等概念一样, “代表”曾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德国著名政治理论家、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 t) 一直十分重视代表问题,他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1923) 、《合法律性与合法性》(1932) ,均阐发了代表理论。[2 ] 德裔美籍政治学家艾里卡·沃格林( Eric Voegelin) 在成名之作《新政治科学》(1952) 中,也把代表问题作为中心问题来讨论。[3 ] 就政治代表问题进行集中讨论的学者,较为重要的还有英国学者汉娜·F ·皮特金( Hanna F1 Pit kin) 及安东尼·哈罗德·布奇(Ant hony Harold Birch) ,他们分别从观念与制度的层面对代表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讨论。[ 4 ] 遗憾的是,这些探讨因与实证主义、科学主义主导下的政治科学格格不入而被人们忽略了。另外,当代西方政治哲学讨论主要是围绕约翰·罗尔斯(John Rawl s) 的分配正义理论展开[ 5 ] ,代表问题似乎已是一个过时的话题。然而,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却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阐发代表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之前,对代表概念进行探讨是有必要的。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汉语中的“代表”一词有如下五种含义: (1) 由行政区、团体、机关等选举出来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 (2) 受委托或指派代替个人、团体、政府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 (3) 显示同一类的共同特征的人或事物; (4) 代替个人或集体办事或表达意见; (5) 人或事物表示某种意义或象征某种概念。而英国学者布奇认为,“代表”可以分为四种: (1)委任代表( delegated representation) , 如业务代表、各国大使等; (2) 微体代表(microco smic representation) ,即统计意义上体现总体主要特征的样本团体; (3) 象征性代表( symbolic rep resentation) ,意指让人们回忆起某种大而抽象的事物之人或物; ( 4 ) 选举型代表( elective representation) ,即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或代议员。                 上述对“代表”一词的分类解释有助于我们在不同的语境下理解“代表”的含义,然而这些解释皆为“代表者”。本文试图阐发的代表理论,则是要在一种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中,就公共权力组织是否具有代表性,代表性如何获得、维系等问题进行讨论。这也意味着我们是在宏观的国家与社会的框架之中,探讨国家(政府) 的代表性问题。简言之,政治代表性问题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契合的程度,它关注的是一个政治组织是否在实质上体现社会的意志。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语境下,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执政党而言便是政党与广大人民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现代以选举为中心的民主政治背景下,这种关系还会具体落实在选民与被选举者之间的关系上。                 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对政治代表性问题的自觉意识及其实现方式在不同时期是极不一样的。在较为初级的人类组织形式中,人们出于基本生存的需要,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长期缓慢地自然形成了某种社会政治结构。这时,公共权力组织的代表性问题并不明显,人们出于对自然力量的敬畏,往往赋予公共权力组织以某种神性。人们在某种传统主义、神秘主义或天命论的指导下,对统治者予以服从。明确就公共权力组织的代表性提出质疑,是在西方近代早期。随着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秩序崩溃,现代国家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宗教改革之后,教会失去了以往的地位,依据新教教义,个人与上帝的关系是在孤独状态下直接建立的。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描述为:宗教权威的衰落、个人主权的确立、国家主权的确立[6 ] ,以及现代社会的兴起。[ 7 ] 此时,世俗权力因失去了宗教神圣力量的支持,必须为自己的存在重新寻找理由。随着个人主权的确立, “凭什么服从”的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 问题也需要有新的回答,于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分野中,国家的代表性问题也凸显出来。不过,政治哲学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却呈现出两种颇为不同的脉络,我们可以不那么严格地把它们概括为英美传统和德法传统。                         英美传统的基本精神是自由主义,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 是其重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先驱作家霍布斯在《利维坦》中生动地展示了一个具有绝对主权的现代国家的诞生逻辑,他把国家称为“活的上帝”。[8 ] ( P131) 洛克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阐发了“有限政府”的基本理论。[9 ] 尽管霍布斯和洛克在国家观念上有差异,但其基本理路都是一致的,这就是:个人是国家存在的逻辑前提,国家的存在以个人为基础。国家是源于个人生存的需要、为避免走出存在诸多不便乃至全民战争的自然状态而人为采取的一种权宜的制度安排。显然,自由主义是以一种经济技术思维来理解国家的。所谓理性,依霍布斯之言,正是一种利弊“计算”的能力。[8 ] ( P28) 自由主义理论家如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 uart Mill) 等后来所阐发的代议制政府理论[10 ] ,也秉承了这种形式理性的精神。至少从理论上讲,自由主义宪政国家是基于程序的、形式的理性而组织和运作的。自由主义者相信,一种合适的形式理性、程序正义的基于人民同意的政府,能够具有代表性,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                 德法传统的基本精神是激进民主主义,法国的卢梭、德国的黑格尔以及马克思都可以看做是这一传统的代表。卢梭批评霍布斯、洛克,认为他们的理论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代表性问题。卢梭的政治哲学的实质,是要让人民自己给自己授权,由此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在实质上与人民意志完全重合。[11 ] ( P23) 在卢梭那里,人民自己服从自己,自己代表自己,于是奴役便不复存在了,这种政治共同体显然具有浓重的古代色彩。卢梭政治哲学所导出的“人民主权”的观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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