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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

一、前 言

自從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在1971年問世之後,當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理論又進入一個新的紀元,但是由於自由主義再度成為當前政治哲學的主題,相應而生的是社群論(communitarianism)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也再度成為熱門話題。誠如華徹(michael walzer)所言,這兩種理論有密切的關聯性,社群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像某些流行裝飾,雖然時間短暫但一定會再次出現,這個現象是自由主義政治和社會生活時斷時續的一個樣貌,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自由主義,社群論的批判就不再具有吸引力 。而由社群論和自由主義之間的論辯,使得「公民」(citizen)或「公民身分」(citizenship)這樣的概念重新成為學者注意的焦點。所以有些學者指出,1970年代政治哲學最重要的話題是社會正義,1980年代論述最多的概念是社群(community)和社群成員身分(community membership),而1990年代政治理論的論證重點則是公民和公民身分,因為澄清這個概念,有助於統合自由主義和社群論的爭議 。

自由主義和社群論對「公民身分」這個概念有不同的定義,本文將簡單描述社群論之公民概念,主要是以自由主義的公民觀念為核心,以進一步探討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任何一個合格公民應有的德行 。

二、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的公民概念

美國哲學家蓋爾斯敦(william a. galston)將教育分為兩種:哲學教育和公民教育。哲學教育的內容是以理性的追求和探究真理為目的的學問,如:物理、生物、數學等,這類學問是人類探尋真理的成果,其主要特點是,它的研究不受特殊社會和政治環境的影響,而且由於是以追求真理為標竿,所以其研究結論有可能危及研究者所身處之社會的基本價值和信仰體系。至於公民教育則不是以追求真理為目標,而是為了陶冶社會成員的人格,使其能在所屬的政治社群中,有效的實現個人的生命理想,並因此而強化和支持其社群,所以公民教育不和其政治社群對立 。如果依據古德曼(amy gutmann)的說法,公民教育的目的就是”有意識的社會再製”(conscious social reproduction),換句話說,就是要培養社會成員有能力參與創造彼此共享的社會 。

從上述公民教育的想法蘊涵兩個結論:

(1)公民概念和政治社群密不可分,它是每一個政治社群成員共享的概念,所以如果將社會完全看成是個人特殊利益的競逐場所,公民概念就不可能存在;

(2)價值多元有其一定的極限,否則不可能存在適當的公民教育。

然而儘管公民教育和維持社群的穩定、實現社群的目標相關,所以其必要性少有爭論,但是”公民教育內容應該如何?””理想的公民人格是什麼?”之類的問題則缺少共識,其原因在於傳統以來對何謂「公民」和「公民身分」有許多不同的主張,根據伊格納提夫(michael ignatieff)的分析,主要可以分為兩個派別,一個是古典公民的理想,可以稱之為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概念,這也是社群論的思想淵源;另一個就是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

格納提夫指出,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概念可以溯及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亞里斯多德認為,「公民」就是一個同時適合於統治和被統治的人,也就是說,公民同時具有主動制訂法律和被動服從其化公民所制訂之法律的特質,由於亞里斯多德同時認為人是政治動物,所以他心目中一個理想公民的正當習性是:具有將公共利益或公共善(public good)置於私利之上的氣質傾向。雖然亞里斯多德並不否定某些私人喜好的價值,但是他堅定主張公共領域比日常生活中生產物質必需品之私人領域重要,因為人只有在公共領域中,才能發揮人身為一個社會動物的最高能力。基於這樣的觀點,亞里斯多德認為只有具有理性討論公共利益能力的人才適合成為公民,而只有自由人才具有這種理性選擇能力,因此除了擁有財產之男性之外,所有需要依賴他人生存的人,如:奴隸、女人、小孩、受薪階級,都不能成為公民 。

綜上所述,共和主義的公民概念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父權主義:亞里斯多德的公民預設經濟和心靈的獨立性,並不是每一個社群的成員都可能成為公民,因此「公民身分」是一個排他性的概念,政治專屬於某一個特殊階層。

(2)愛國主義:財產擁有者才是公民,而財產在當時指的主要是土地,所以公民的利益必然和國家的領土相關聯,因此透過土地的擁有,公民自然是一個愛國主義者。

(3)反官僚體制:由於公民同時適合統治和被統治,所以其政治運作採輪流統治的方式,統治者和被統治並不是兩個固定的、不同的階級,所以這種共和主義的公民概念並不允許獨立於公民之外的統治階級的存在,也就是說,它反對任何固定形式的管理階層,反對獨立、專業化的官僚體制。這個概念最典型的例子是羅馬共和國傳說中的公民英雄cincinnatus,他是一個農夫,為了拯救共和國的安危離開田畝,等到任務達成後他又回到平靜的田野生活。所以這個公民概念反對創造一個永遠的政治階級,其公民的理想型態是:彼此認識、輪流統治。

(4)反帝國主義:這個公民概念的理想既然是公民彼此認識、輪流統治,所以政體的最佳規模應該是小國寡民,才能使人民之間保持面對面的親近關係,而帝國主義的擴張不但抵觸這個條件,而且其運作必須創造一個官僚體係和行政上的專權,所以這個公民概念反對帝國主義 。

此外要求將公共領域置於私人領域之上、私人利益要有系統地為公利服務、公民有積極參與政治的責任、個人的選擇接受集體決定之承諾等,也是公民共和主義的主要精神 。

社群論就是建立在公民共和主義的傳統之上,這個傳統強調個體是社會的產物,認為社群的價值和文化內涵決定個人的價值和理想,所以個人的自我認同是由其所屬之社會文化所定義,所以是社群決定了”我是誰”,換句話說,根據這個傳統,人只能透過自己所屬之社群,才可能發現自我 。泰勒(charles taylor)更明白指出,人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發展其能力,他認為活在社會文化之中是個人發展理性、成為一個道德主體、以及成為一個負責任的存在者的必要條件。因此社群論所重視的價值是對社群的忠誠、歸屬、團結,因為社群給予個人存在之意義,社群一旦崩解,個人的自我認同也就失去落腳之處,所以社群是一個生命共同體,其價值在於提供其成員共享的本質,體會到這個本質會產生公民之間的共同命運感,因為這種深層的分享關係,會在公民之間形成公民臍帶關係。此外,也因為社群價值優先於個人,所以公共善優先於任何私人利益。

公民共和主義的理論顯然是建立在「公共善」這個概念之上,但是對一個政治社群中所有成員,是否存在共同分享之「公共善」?如果公民所追求之美好事物之中,無法凝聚為一個共同接受的價值理想,換句話說,如果人類究極的價值理想是多而不是一,所謂美好的生活方式不只一種,則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認同的基礎就不存在,其所強調的整體意識也會失去歸宿。而事實否認「何謂理想人生」會有一個正確的解答、強調價值理想的多元性是一個永遠無法消除的事實(除非採用強制手段),這些正是自由主義理論的基本前提,而且以當前的社會發展的現狀觀之,社群利益和價值觀的衝突是人類的常態而不是例外,除非公民共和主義能合理地解釋這些經驗上的反證,否則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理想可能只是一個懷古的鄉愁。

此外,由於公民共和主義重公共領域而輕私人領域、重集體利益而輕個體利益,個人的福祉永遠要對公共善讓步,所以伊格納提夫認為,這樣的公民理想可能會造成獨裁的合法性,事實上所有當代形式的多數獨裁都會利用這種強調公共精神的公民觀,在這些政權中所謂「好公民」是指那些放棄一般道德考慮,完全接受權威所認定的公共善的人。一個冷眼旁觀其猶太鄰居被驅逐出境的德國人,就是好公民。伊格納提夫指出,亞里斯多德沒有想到這樣的情境:一個好公民,並不也是一個好人 。

三、自由主義的政治理念

在探討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之前,有必要先瞭解自由主義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設計。自由主義是當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西方當前最具宰制性的意識形態,雖然在實踐層次上,全球大部分地區自由主義的政黨並不發達,尤其對擁有大量人口處於普遍貧窮飢餓的國家,自由主義所關心的問題,比不上它們對解決生存問題的關切,儘管如此,自由主義仍然是一個相當普及的思潮。尤其在西方社會,自由主義的一些基本假設早已深入人心,決定大多數人的生活態度和觀點,成為影響西方世界在社會、政治、經濟等制度建構的基本價值觀 。

何謂自由主義?亞伯萊斯特(anthony arblaster)認為對自由主義下定義有其實質上的困難,因為自由主義並不是由一組不變的道德和政治價值所組合而成,自由主義始於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是一個觀念上的特殊歷史運動,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歷經許多轉變,所以自由主義學者之間的論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義。華爾準(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認為社會主義、保守主義或社會主義這些名詞,就好像姓氏一樣,彼此之間並沒有太多的相同點,這些語詞所代表的是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們不可能在這些學說之間找到一組共同的原則或主張,也不可能找到一組命題可以被視為這些意識形態的核心或本質,這是由於政治發展所造成的結果,華爾準指出,除了馬克斯的社會主義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論很少是在意識形態的區分下有意識的發展 。

事實上自由主義不只是一套價值,而是一種對人性、社會和世界的觀點,自由主義是透過這個整體的觀念,將人類一些價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組合和安置的學說。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義重視個人自由,對自由主義的瞭解並沒有多大幫助,因為有些和自由主義傳統不相關的學說也強調自由 。

希臘和中世紀的思想家認為,只要透過人類的理性作用,對於「何謂理想的生活方式」自然會產生一個正確的解答,所以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促進和實現此一理想的人生觀。但是這種想法不只為專制政權奠定一合法化的基礎,也是中世紀基督教專斷排他的原因,中世紀的基督教,依據羅爾斯的分析,具有以下五個特點:(1)傾向於權威的宗教,教堂由教皇統治,其權威是制度的、中央統治的,而且接近絕對;(2)是一個救贖、走向永生之路的宗教,而且救贖必須接受教堂所教導之真的信仰;(3)所以它是一個教義的宗教,有一些教條要信仰;(4)教士是執行恩寵手段之惟一權威;(5)是一擴張式的宗教,以全世界為其權威所及之範圍。

這種獨斷排他而且具擴張性的宗教性格,當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促成中世紀的宗教一統的局面分化為宗教多元之後,所造成的結果是不同信仰之間的尖銳對立,導致西方十六、七世紀長期的宗教衝突。除了戰爭之外,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如何生活在同一個社會?不外有兩個途徑:(1)當人們發現一個共同的究極宗教信仰之後,人們就可以在這個統一的宗教引領之下和平相處;(2)容忍不同的宗教信仰。為了免於戰爭的威脅,並認為統一的宗教不可能產生,而採用宗教容忍的方式解決對立和差異,自由主義的思想就是因此而誕生。

自由主義不只深信宗教的多元是不可避免,也認為人類對於生命意義、理想生活方式的差異,是一個永遠無法消除的事實,除非政府採取強制手段,否則很難達成一致的共識,也就是說,自由主義者否認存在一套價值理想,是每一個人追求幸福生活所必需。因此政府的存在和目的,不是為了實現某個一特殊的價值觀,而是要使擁有不同生命理想和價值觀的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在保有其自主性的條件下共同生活。所以一個合法政府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應該預設任何一個特殊的價值理念,換句話說,政府的決策不應該預先排除某一種特殊的宗教和道德學說。羅爾斯稱這種不涉及任何具爭議性價值觀的方法為「避免方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而自由主義政府之所以不介入爭議性哲學主張的作法是”把容忍原則運用到哲學本身。”

從以上的描述,我們可以將自由主義的思想歸納為以下幾個特點:

(1)承認價值多元

由於自由主義認為如果讓每一個真誠、自主地追求其生命理想,必然會產生不同的價值理想,所以自由主義政治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認價值多元。自由主義否認人類理性運作的結果,可以確認一個大家共同認定的客觀價值理想,因為價值觀會因每一個個體之個性的差異而呈現多樣化。十九世紀自由主義最重要的思想家約翰彌勒(john stuart mill)認為,個體性(individuality)是個人幸福的一個必要元素,也是個人和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成分,所以他認為發展個體性是人類目的的實現和高度社會發展的關鍵。而個體性的成長有兩個要素:自由和處境的多樣性,此二者合一就可以產生創造力,因而展現出個體的活力和多種的差異性。彌勒認為人性並不是依據一個模型塑造的機器,而是像樹木一樣需要成長和向各方面發展,因此其發展的方向需要自我作選擇,由於生命的獨特性,所以不同的生命需要不同的生命解答 。

基於這種人性論的主張,給予個人自由的空間追尋自己的生命答案的結果,必然會形成價值多元。因此自由主義肯定多元,彌勒認為多元可以提供每一個人多樣的選擇,使個人可以在各種可能性中,選擇最適合自己個性的生活方式。羅爾斯也認為價值觀的多樣性本身是一件好事,他認為一個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的成員有不同的生命計劃是理性的,因為人類有不同的才智和能力,無法靠一個人或一群人就能完全實現這些才智和能力,所以每一個人可以從彼此互補的性向中得到利益 。

(2)肯定個人的自由

依據彌勒的主張,生命自主和個人幸福密不可分,所以自由主義賦予個人自由極重要的地位,一般認為,對於個人自由的保障是自由主義政治的最高原則。有些自由主義學者甚至認為,自由不是為了達成較高政治目的的一個手段,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因為他們相信,保障和增進每一個人的平等自由,使其能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政治活動的目的,換句話說,自由不是政治目的之一,它就是政治活動惟一的目的 。

雖然肯定個人自由並不是自由主義的專利,但是自由主義的特點在於:強調自由這個價值和其它價值衝突時的優先性,自由主義反對以任何公共的目的或福利為理由,侵犯任何個人應有的自由權。所以在各種價值的排列秩序上,個人自由凌駕其它價值,如果以羅爾斯的說法,所謂自由的優先性就是:只有為了自由本身,才能對自由加以限制,換句話說,只有為了保障相同或另一種不同的基本自由,才可以證成對自由的限制 。

(3)人的平等性和政治中立

自由主義強調差異多元是個人自由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由於資源有限,多元必然會產生衝突和對立,所以需要一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從的公共規範,以界定個人自由應有的權利和限制。所以這個公共規範一方面限制個人自由,以防止對他人相等自由權的侵犯;一方面則保障個人在不危及他人自由時的權利。因此自由主義的政治設計是以人的平等性為出發點,即肯定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權利,都可以在不危及他人同等權利的範圍內,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

由於價值觀的差異是無法改變的事實,而且又要尊重每一個人自主生活的平等性,自由主義如何建立一套政治體系使差異中形成統合?換句話說,自由主義如何能使多元價值主張能在同一個社會制度中和平共處、並且合作互利?為了達成這個目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必須對各種價值學說採取中立原則(neutrality principle)。

所謂中立原則,根據艾克曼(bruce a. ackerman)的說法,就是指權力的擁有者在證成任何社會制度時,不能主張自己的價值觀(conception of the good)比社會上其他成員的價值觀優越;也不能認為自己在本質上比任何一位公民高貴。也就是說,在自由主義的政治體系中,公共政策和規範的制定不能預設任何一種價值主張、不能對任何一個特殊的生活方式給予特別考量。事實上採行中立原則就是為了抑制政府權威的擴張,而藉以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並且使每一種生活方式或價值理想,只要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原則下,都具有平等實踐的機會,因此中立原則其實就是要包容差異。所以自由主義的政府不能刻意提升或貶抑某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因為自由主義政體之設計,就是在肯定差異和多元的前提下,尋找一個共同生存的公共原則,而達成這個目的的不二法門就是對各種差異的價值理想採取中立的立場,保證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受到特殊的歧視或禮遇,也不會遭到其它價值觀的壓抑和宰制。

(4)理性--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秩序

自由主義受啟蒙時期之世界觀以及近代科學發展所產生之信心的影響,認為人的理性能力足以建構一個有意義的人類世界,人可以不必依賴天啟,而發現人類世界的規律和基本規則,以預測未來、創造人類福祉,而且自由主義肯定每一個人原則上都有能力藉此理解世界,所以任何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設計,必須可以對生活於其間的社會成員證成,也就是說,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證成必須在原則上可以被每一個人接受。

這種世界觀和傳統契約論的假設有密切的關係,傳統契約論的論證前提是假設人是自由、平等、獨立的存在者,而社會制度和規約是由人的選擇所決定。透過契約論的方式證成社會或政治制度有兩個涵意:(a)人是同意被管理,所以接受統治是人理性選擇的結果,是人自己創造的;(b)什麼樣的的社會設計是美好的制度,完全由社會成員的選擇作為最佳詮釋,所以個人選擇可以同時作為政合法性和政治義務的基礎。這種世界觀所展現的自由主義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秩序,換句話說,每一個人對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各種設計和安排原則上都可以理解,任何公共政策制訂的理由,都可以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所認知和接受 。

四、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

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是包容各種差異的生活方式和價值主張,而且強調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設計是由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公民資格不具排他性,只要滿足法律上的消極條件,不論是否擁有財產,每一個人都是合格的公民。而且由於自由主義是尊重個體的獨立自主性,所以社會也不再認為私人領域應從屬於公共領域,而是透過公共和非公共領域的劃分,使個人在非公共領域中享有絕對的自主性,政府、社會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簡而言之,自由主義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義的差別有以下幾點:

(a)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擁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和社會制度是由社會全體成年之成員所制訂,所以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分享統治,所以都是合法的公民。

(b)公民共和主義強調私人領域從屬於公共領域,所以公民最重要德行就是要積極參與政治事務,但是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只要人民不違反大家所同意的公共規則,個人的權利可以得到絕對的保障,所以人民可以不必關心政治,誠如伊格納提夫所言,私人自由和民主參與對當代生活而言,可以是一種偶然的關係,許多人將參與選舉視為一個不太重要的責任,就像上教堂一般 。

(c)自由主義認定,除非採用強制手段,否則多元價值是一個不可能消除的事實,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並不存在一個大家都認可之「公共善」,作為政府施政之合法依據,以及凝聚社會成員之共識。自由主義社會的團結不是基於大家都有相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因為大家都願意接一套相同的公共規範,所以傳統自由主義思想家普遍認為,一個好的自由主義政府是依賴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賴公民優良的德行,他們相信只要各種政治和社會制度作最佳的設計,人民的道德優劣與否是次要的。而公民共和主義政府是否為一個好政府,則取決於其公民是否具有為公共善負責的德行。

為什麼自由主義社會重視私人領域、尊重個人自由,個人可以窮其一生完全不關心政治事務,而仍然是一個合格的公民?依據傳統的公民概念,公民最大的特點是參與公共事務,自由主義社會中對公共領域漠不關心的個體,其「公」民的身分如何建立?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基承襲了傳統自由主義的精神,其理論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認多元價值的前提下,建立分配社會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正義原則,此正義原則即作為所有社會成員之公共規範,換句話說,不論個人的生命理想或價值觀如何,社會正義是所有成員都應該遵守的公共規則,只有在正義原則的規範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的特殊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既然羅爾斯的正義觀是容忍學說的多元性和承認價值觀念的不可共量,則其正義原則的訂定不應預先排除任何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也就是說,正義原則的制定是對所有爭議性的價值觀保持中立。羅爾斯一方面接受多元價值的永恒事實,一方面希望在包容多元前提下,建立一個所有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公共規範,這種在差異(diversity)中尋找統合(unity)的努力,正展現其自由主義的精神。

由於每一個個體皆有其特殊的利益和價值理想,所以實際上社會的基本制度和決策不可能得到全體成員一致的同意,如果每一個成員在決定社會政策時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作為考量,由於彼此利益的衝突,必然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每一個理性立約者,在選擇規範社會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時,不可能期待這些原則被實現的結果,永遠對自己有利,如果一個原則對某些特殊條件的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必然不可能在最初的立約情境得到全體一致的認可。所以如果每一個立約者是在公平的立場上,決定社會結合的基本原則,最後會被選擇的原則,從最初的立約情境考量,一定不會對某一個特殊的個人或團體給予特殊的差別待遇。羅爾斯稱這種在公平立場所作的選擇,以規範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為正義原則,而這個公平立場他稱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羅爾斯以社會契約論的模式推論正義原則,為了使每一個立約者都能公平的參與選擇正義原則,所以每一個人必須在所謂「無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之後,也就是說,立約者在決定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身分和階級;不知道自己所擁有的財富多寡、智力高低、體力強弱;也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質:是否喜歡冒險、是樂觀還是悲觀;甚至於連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生命計劃也一無所知。換句話說,立約者在從事選擇時,完全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資訊和狀況,除了知道一般的知識和自己正處於正義的情境之外,立約者只能以其理性和互不關心的(muturally disinterested)態度,明智地(prudently)追求最大量「基本的善」(primary good)的滿足。羅爾斯此一設計的目的,就是要排除自然機緣和社會偶然因素對立約者的影響,以確保選擇情境的公平和中立性,使立約者完全不知道選擇何種正義觀念對自己有利,彼此都是處於公平的立場從事正義原則的選擇。

羅爾斯認為社會正義若是自由、平等公民在公平的立場所作的選擇,最後會決定正義的兩個原則是:(1)每一個人都和其他人一樣擁有最廣泛且平等的基本自由;(2)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安排必須使最差階級獲利,並且任何社會職務大家都機會均等。第一個原則指出政治權利和各種基本人權的平等性;第二個原則涉及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事實上由於先天資質和後天環境的差異,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羅爾斯認為這些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不應影響道德的考量,「無知之幕」的設計就是要消除這些偶然因素對選擇正義原則的不當扭曲。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社會地位或資質較佳者,都有理由照顧社會上較差的階級,因為每一個人的幸福都依賴一個社會合作的體系,沒有此一體系就沒有人能有滿意的生活;此外我們惟一能要求每一個人都參與合作的條件,必須是這個體系是一個合理的體系,因此只有使最差階級都能因合作而獲利的制度,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能誠心的合作 。

羅爾斯透過無知之幕的設計,決定政治和社會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其中所蘊涵的就是自由主義的公民觀。正義原則所要規範的對象是社會所有成員,而正義原則是由全體成員自由選擇的結果,所以社會成員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就是在扮演統治者的角色,因此自由主義政體是一種自我統治(self-rule),而且遵守正義原則的規定和要求,也等於和其他社會成員充分合作,有助於社會的穩定。但是由於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範圍內,自由主義社會每一個人仍然擁有相當大的自由空間,可以使個人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屬於自己的價值理想,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個體之間的差異性仍然很大,對於這些性格、習慣、生活方式、價值觀迥然不同的社會成員都稱為公民,「公」的意義何在?

羅爾斯是以正義原則作為公共的規範標準,而且由於社會是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所以這一個標準必須優先於所有其它與之對立的價值,換句話說,只有在不違反社會正義的限度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人生理想。所以羅爾斯區分公共和分公共領域,上述的標準不必然是非公共生活中的道德理想,羅爾斯允許個人在非公共領域可以為某一個宗教、哲學和道德主張獻身,或對某一團體具有強烈的歸屬感和忠誠,並認為脫離這個觀點思考問題是不可思議的事。有時候由於我們在這些終極目標和人格上作徹底的轉變,而認為自己不再是以前的「我」,這種意義的「我」,是指這些信仰和情感所構成的「非公共認同」(nonpublic identity);至於在政治觀念下的「我」,則不會因為信仰和情感的轉變而有所不同,羅爾斯稱這一部分的自我認同為「公共認同」(public iden- tity)。譬如一個公民不會因為宗教信仰的改變,而喪失或改變其公共認同,他仍然具有正義觀念所規範的權利和責任 。

公民身分就是來自於個人在參與公共規範制訂時「公共認同」,儘管在實際生活中,自由社會的個人既不分享同樣的生命理想,也沒有共同的人生目標要追求,但是他們在參與正義原則時卻是基於相同的身分,即自由、平等、理性的存在者。大家都認為以這個身分制訂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是公平、合理的,所以這個身分也是我們參與社會合作、統治和管理社會的共同身分,由於羅爾斯認為一般正常人都具有參與社會合作的能力,因此每一個成人都是公民。因此對自由主義而言,每一個人同時具有兩種能力,一個是追求獨特價值理想的能力,一個是選擇、同意和服從正義原則的能力,由於這兩種能力是正常人理性成熟後都會擁有,所有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具有普遍性。

有人可能會認為羅爾斯契約論的描述只是假設性的契約,每一個人一生下來就活在社會之中,對於社會的基本結構,並不是真的是經由個人選擇和同意的結果。但是這樣的質疑並不影響羅爾斯所闡述的公民概念,根據羅爾斯的主張,一個合格的公民,所指的是其選擇和同意正義原則的理性能力,誠如華爾準所言,測驗一個社會是否正義,並不是問生活在這個社會的個人是不是已經同意該社會的協議,而是問這個協議是否可以表達社會成員同意的一個結果。也就是說,假設性契約問的是:如果在這樣的情境下,理性人會接受什麼?這類契約所獲得的結論是基於理性,所以不會因為它不是實際契約而失去效力。因此任何具有成為社會合作充分成員能力的人,自由主義都視其為合格的公民。

五、自由主義的公民德行

由於自由主義的基礎是個人主義式,重視個人平等自由權利的合法保障,所以傳統自由主義者相信,自由主義民主即使缺乏有德行的公民,只要建立制度和程序上的制衡,如分權、兩院制、聯邦主義等,就可以阻止可能的獨裁者,確保民主政體,所以即使每一個人都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顧公共福祉,一組私利將會制衡另一組私利。但是自由社會運作的結果並不是如此樂觀,經濟上市場壟斷、財富集中;社會上貧富懸殊、犯罪率上升;政治上少數人主導政策、派系惡質競爭,原因是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只給予公民法律上的形式平等,而忽略運作這個平等權所必須的經濟和社會條件的平等性,因此造成社會實際運作的結果是實質的不平等。事實上一個在經濟和社會上弱勢的個人,即使法律上規定種種的平等自由權,他也缺乏運作這些權利所必須的工具和條件。例如:美國大都市貧民窟裡的黑人,機會均等的憲法保障並沒有實質的意義,因為他們幾乎無法負擔昂貴的教育費用,而較高的教育程度是落實機會均等所必須的條件;至於當代民主政治的選舉,由於缺乏龐大的財力,平等的參政權對大多數公民而言,只是徒具形式。

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應該擴大公民的權利,使公民在原有之公民、政治兩權之外,再加上社會權,如增加受公共教育、健康照顧、失業保險、老人年金等權利,以確保每一個人享有充分社會成員的地位,使每一個社會成員能參與和享受共同的社會生活。當代福利國家的概念就是要彌補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之間的差距,由於市場過程傾向於造成收入的不平等,所以國家使用其力量給予公民社會和經濟福利,以使實質不平等和形式平等之間的矛盾不會過大。因此伊格納提夫認為,當代政治是結合自由主義和傳統公民概念的理想,一方面保障個人自由,一方面允許政府利用共同資源創造共同的福利權,使得自由主義所承認的形式自由有實質的基礎,所以這樣的政權在何謂理想生活上保持中立,卻對個人所認定之美好生活的達成提供必要的支助 。

許多學者相信,社會權可以使較差階級進入主流社會,並有效地運作其公民和政治權,但是新右派(the new right)則認為福利國家造成窮人的被動性,並沒有真正改善窮人的生活機會,並且創造一個依賴文化,所以福利國家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公民成為被動的依賴者。新右派認為被社會接受為一完全成員的先決條件是實行某些義務,長期失業者無法實踐獨立維生的義務,不能執行一般義務和缺乏平等權利一樣,同樣是成為社會完全成員的障礙。

伊格納提夫也指出許多福利國家政策的實例,證明將公民權延伸到福利的結果,並沒有增加社會團結,它並沒有使公民對公共利益產生較強的承諾,而且一旦政府被定義為最後資源的提供者,新的公民文化是產生無節制的欲望,使得一個欲望滿足之後,又會產生無限的新的需求。譬如:犯罪率的增加,使得本來以為透過社會福利肯定每一個人的社會分量之後,人們就會以成熟公民相對待的期待落空。此外,社會工作者取代家庭看護工作,有得也有失,需要照顧者得到較好的照顧,使得家庭成員,尤其是婦女,可以得到較大的自由投入勞動市場;但是家庭義務感會減弱,社群的團結也會受危害。福利國家雖然在某些方面強化集體的團結,如:在一個有公共健康服務的社會,我們有義務付擔彼此健康醫療的成本;但同時福利國家也允許新的依賴者的出現和新的道德辯解方式,當碰到有人虐待兒童時,「這是國家的事,不是我的」,成為每一個人第一個想到的藉口。尤其在公共住宅方面,「所有人的財產就是沒有人的財產」這個準則,可以解釋人們對公共事物漠不關心是每下愈況 。

從以上的分析,顯然自由主義以程序和制度的機制均衡私利的作法,並不足以形成健康的公民文化,使得公民德行的必要性再度受到重視。如果公民對自己的健康不負責,如注重飲食健康、運動等,國家將無法提供適當的健康照顧;如果公民不願承擔對其親屬照料的責任,國家將無法滿足小孩、老人、殘障者之需求;如果公民不願意在家裡減少、循環使用物資,國家無法保護環境;如果公民不節制的借貸或要求過度的薪資,國家將沒有能力調整經濟;如果公民經常不能容忍差異和缺乏正義感,建立一個更公平社會的企圖將會失敗;在這些領域中如果沒有合作和自制,自由主義社會成功和進步地運作的能力將減少。所以蓋爾斯敦強調,自由主義制度的運作在許多方面受其公民人格的影響,而且在某些情況下,薄弱的個人德行所造成的弊端,不論多完美的政治設計都無法應付。

自由主義社會的公民需要那些德行?蓋爾斯敦將自由主義社會所需要的德行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支撐任何政治社群都需要的一般德行,另一類是自由主義之社會、經濟和政治三大領域所必要之德行。一般德行包括勇敢、守法和忠誠,由於每一個社群都需要其成員冒險捍衛社群,所以勇敢的情操被普遍重視;社會追求集體目的的能力和人民守法的精神成正比,所以守法可以減少社會達成共同目標的成本;至於忠誠則是對社會核心原則的信仰,成員的忠誠度減少,社會也會相對的減弱。

自由主義政體所特別需要的公民德行,在社會方面蓋爾斯敦認為有二:獨立和容忍。前者是基於自由主義所重視的個體性,主要是養成個人能照顧自己和對自己負責的氣質,避免成為他人不必要的依賴,這個德行的養成可以彌補前述福利國家所造成的弊端;後者則和自由主義肯定價值多元密切相關,容忍差異就是尊重他人的理性能力和個體性,而且容忍異己也代表願意用說服而不是用暴力的手段,達成意見的一致。事實上一個真正自由和多元的社會必要條件是:社會大多數成員具有容忍的德行,多元而不寬容,社會一定充暴戾和不安。

經濟領域的德行包括工作倫理、適應力、守時、創新、想像力等。在政治領域方面蓋爾斯敦分別一般公民和領導者的德行,一般公民所需的德行包括:分辨和尊重他人的權利、辨別候選人之才能和人格之能力、適度自我節制(如:公民不能要求超過國家所能承擔者,經常性的赤字預算是將社會成本轉移給下一代)等。而領導者的德行則包括:耐性、抵抗名利的誘惑、縮小民意和明智決策間的差距等。

莫西度(stephen macedo)也強調自由主義社會需要重視德行,他認為一個良善的公民必須具有某些特點:願意尊重他人生活、將個人的計劃和承諾服從於公正的法治、說服而非強迫等。此外,廣大的同情心、自我批判的反省力、願意實驗和嘗試並接受新的事物、自制和積極自主的自我發展、欣賞傳承的社會理想、對其他公民的情感和甚至利他的關懷,這些德行有助於個人在自由主義社會的發展,也有助於實行自由主義的公民責任。羅爾斯也認為政治德行對公平的社會合作之重要性,他所強調的政治德行包括:禮貌、容忍、合理性、公平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從自由主義的政治理念中,歸納出自由社會之公民應有的德行是:容忍(肯定多元價值就必須容忍差異);公開討論和理性對話(任何政策或主張允許公開討論和理性對話,是重視個人自由具體的實踐);不同價值主張者之間的相互尊敬(這是肯定人的平等性的具體表現);自我批判和反省能力(自由社會是一個透明的社會秩序,公民必須具有批判力,才能理性地思考政策,民主政治才能成熟發展)。

六、結論

一個健全的自由社會,公民不能只重視權利而忽視應有的義務,這個想法已經成為當代政治哲學家的普遍共識。誠如蓋爾斯敦所論述,強調自由主義在某種程度上需要公民道德,並不是等於自由主義政體必須要有完美的公民,因為自由主義不是要求一個天使之國,重視公民德行和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並不衝突。因此自由社會不是不需要公民道德,道德可以強化制度的成效,所以自由社會的多元和差異不會成為衝突和不安之源,而是成為每一個人在追求幸福人生時,提供多樣的思考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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