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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基本定位: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

我国现行的伦理学教科书一般都将道德定位为一种“规范”,认为它是“行为规范的总和”。这样的道德界定被称之为“规范说”或“社会规范说”。其实,这种道德定位似是而非。马克思早就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如何将道德放到“人的实践中”去解读?如何在“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合理解决道德的基本定位问题?笔者认为,这就要把道德理解为人在实践(行为活动)中显现出来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素养)。这就是说,道德的基本定位是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样的定位,可称之为“品性说”或“主体品性说”。

首先,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符合人们对道德的通常理解。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四有公民”一词,其中“有道德的公民”之“道德”二字,即是指公民的一种品性(品质、素质),而不是指社会的一种规范。即使使用“社会道德”这个概念,也总是指特定社会的实践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群体)的品性、德性之总体状况,而不会是指这个社会标榜了什么样的道德规范;也总是指这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的集合,而不是脱离社会成员之道德的抽象物。

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虽然没有对“道德”概念作严格的界定,但通读全文可以悟出,这个《纲要》是将公民道德视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品质、品性),进而从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实践活动、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等方面来具体论述如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在《纲要》中,诸多道德规范是作为道德建设主要内容的外在形式、作为公民道德素质要求的概念表述而提出来的。这说明,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更符合《纲要》的基本精神。这也说明,只有将公民道德理解为公民的一种素质,即通过公民的行为活动(实践)显现和确证的一种品性,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纲要》。

从“道德”一词的词源学意义上看,道德也是指人的一种品性。“道”本义为人行走的道路。《说文》曰:“道,所行道也。”引申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本义与“得”相通。老子的《道德经》曰:“德者,得也”。宋代朱熹说:“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四书集注·学而篇》)《辞海》说:对于“道”的认识修养有得于己,称为“德”。所以,“道德”就是将外在的客观规律转化为内在的人的素质而成的一种品性、品德、德性。

其次,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是道德界定纠正偏颇、还归正本的内在要求。

道德本是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这是从内容、实指的意义上对道德作的定位。这种内容和实指在用语言来表达时就获得了一定的形式和名称(如克己让人、损人利己等)。由于正道德的称谓反映和体现了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因而便成为社会的道德规范,进而也就成了一定社会进行道德评价的直接的、直观的标准。所以,“克己让人”这一类正道德的概念称谓,它的本义和内涵是指人的一种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它作为一种衍生形式才是社会规范——一种社会道德要求和评价标准。这样一来,人们往往容易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把道德概念如“克己让人”在本原意义上也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而漠视了它本来是指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马克思说过:“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规范说”之道德释义所以发生基本定位上的偏颇,正是犯了旧唯物主义式的毛病,对道德只是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没有把它放到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活动中去理解。

如果承认和接受了“规范说”对道德的定位,那么,势必会导致“道德本体失缺症”,也即“道德评价对象失缺症”。因为,“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行为善恶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说,道德评价的直接标准是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什么呢?显然,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不能再作为评价对象。道德评价对象应该是道德——人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品性。但是,在主张“规范说”的伦理学体系中,“道德是……规范”,也就是说,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规范”又成了道德评价对象了,又成了道德本身了——这是不合逻辑和自相矛盾的。由此可见,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而不是一种规范,是纠正道德界定中的误解和偏颇,还归道德之本真面目的需要。

第三,将道德定位为实践主体的一种品性,符合马克思关于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论述了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在说到由具体上升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方法时,提出人类掌握世界的方式有四种,即科学精神的方式、艺术精神的方式、宗教精神的方式和实践精神的方式。根据笔者的理解,这四种方式的主要适用范围和特点是:科学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理论认识活动中,采用抽象思维(也称逻辑思维)来求得认识世界之真理;艺术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审美活动中,采用形象思维来求得欣赏之愉悦;宗教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宗教信仰活动之中,采用假想思维以求得超脱现实世界、步入虚幻世界之慰藉;实践精神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改造世界的活动之中,采用价值思维(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以求得改造世界之价值。

道德活动属于哪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呢?我国伦理学著述在谈及这一问题时一般都将它归入实践精神的方式,这是对的。但是,这些著述大都只是在某个章节中顺便谈及,而在总体思路中并没有将道德视为属于实践精神的方式,视为人们(主体)改造对象世界的行为活动(实践)的一种精神品格。真正按照道德是“实践精神”的思路来研究道德,那么首先应把着眼点放到主体的行为活动(实践)上来,把伦理学作为行为科学的比邻学科,认真考察行为活动之前、之中、之后的种种情况,看这种种情况体现了主体的何种精神;并且,把行为活动(实践)作为贯通伦理学体系的主轴,由它来联结、负载道德的其他的方方面面——通过研究道德形成发展的过程、要素、结构、条件、功能、作用方式以及评价、导控等问题,来建构伦理学的体系。我国现行伦理学教科书并没有这样做,它们往往把“道德行为”作为庞大体系中的某一章节或其中的某一点来论述,形成这种体系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把道德定位为一种原则规范。所以,纠正“社会规范说”对道德定位的偏颇,确立起“主体品性说”之道德定位,有助于使我国的伦理学回归到马克思关于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的基本观点上来,有助于构建合乎道德本性要求的伦理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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