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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移民的德行——美德与贫穷不会携手行进

从古止今,中国一直是口号文化颇为悠久和发达的国度。「口号这种颇具感召力和号召力的特殊话语形式往往浓缩了一个时代的主流资讯,概括了一个社会的鲜明主题,积淀和充斥着情绪、欲望、主张、观念乃至信仰。口号在一定程度上张扬了与异己之声相对峙的强硬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自己斩钉截铁的语义和激扬奔放的气势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口号特有的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思辨等统统拒之门外。」1客观的讲,口号这种话语形式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的感情宣泄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转变为一种灾难。学者的使命或许就是在口号的喧闹声中,凭着自己的良知为种种流行的口号划上问号,进行学理层面的解读、梳理和反思,以期消解和剔除其可能误导民众的负面因素。

一 道德口号与思想政治教育

在三峡库区,经常可以看到「舍小家、为大家」、「顾全大局、勇于牺牲」之类的口号式道德话语,它充斥在移民村镇的宣传栏内、新闻报道、主流政治话语和某些文人学者的学术研究之中。典型的如「在移民工作中,要发扬光大『为国家舍小家』的精神。我们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服从国家这个『大家』的整体利益,放弃自己『小家』的局部利益,千方百计保证移民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还要在广大移民群众中广泛宣传、倡导和发扬『为三峡工程多作贡献』的精神,以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建设」2。这样的表述甚至直接出现在规范三峡移民搬迁的基本法规中,《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为了完成三峡移民按时搬迁的行政任务,有的库区地方政府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来实施和推广。重庆市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在二期移民攻坚战中,抽调了部分镇乡的宣传委员和机关干部,组成思想政策宣传队,深入到难点、热点问题多的企业和居民户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劝解,化解矛盾,排除干扰,收到了入脑、入心的效果」。还「开展了机关干部和党员干部『一对一』帮扶移民责任制度,实施了『人房挂』和『思想领先工程』。」而那些需要帮扶有「思想疙瘩」的移民主要是指:「城市纯居民(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资产──笔者注)6712人,生产安置农村移民4822人,生活安置农村移民769户2988人。」其采用的手段主要是为移民做好事,如「太百岩街道采取了每个领导分段包片,每个党员包一户困难户,每个职工出资一百元帮助特困移民搬迁,每个职工为移民做一件实事,每周召开一次移民专题会,领导干部每天多上一天班的『六个一』办法」,「白岩街道帮扶团,各帮护单位为移民捐资捐物达六万余元。」各机关之所以有如此积极性,其主要原因在于,龙宝移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在年度的业绩考评方案中将移民工作分值提高到二十分,实行实际上的移民工作「一票否决」制3。所有这些工作成效是有「思想疙瘩」的移民均顺利搬迁。

二 自愿与无奈

有「思想疙瘩」的移民其搬迁的结果真的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结果而完全自愿搬迁吗?很多人想当然的分析仅仅停留在意识形态层面上,认为这是深入群众,便利群众的一个典型范例。因此我们常常一言以蔽之,加强移民思想政治教育成为移民工作万能的法宝,是保障三峡移民顺利搬迁的关键。这或许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惯性思维的延续。在这一点上,我们倒不必因为迎合某种政治思想而丧失学术的彻底性,对此我们不妨做一个简要的法律社会学路径的分析:

首先,需要对哪些移民做思想政治工作?从上述说明中可以看到帮护的对象主要是城市纯居民和农村移民,他们往往容易成为有「思想疙瘩」的移民,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移民和有资产殷实的移民其思想和道德素养就一定先进吗?由于三峡移民搬迁事实上是建立在公权力基础之上的利益重新分配,金钱和权力是很好合作的,而移民搬迁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的不公开性,直接导致城市纯居民和农村移民在这场利益重新分配的搏弈中是天然的弱者,他们在思想上容易产生「疙瘩」是人之常情,对他们需要做「思想政治工作」看来就很自然了。

其次,为甚么需要做思想政治工作?从《移民条例》和《重庆市实施〈移民条例〉办法》的规定来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故意拖延搬迁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移民中有「思想疙瘩」的是如此之众,面对激烈的利益冲突,「思想政治工作」常常是缓和矛盾的常用手段,强制性手段只是不得已的最后选择,毕竟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这一点不仅政府明白,而且移民也深知其中的奥妙,因此有「思想疙瘩」的移民在「抵抗」一阵并有所「收获」以后,最终选择的都是「和解」,在这里「思想政治工作」事实上为政府和有「思想疙瘩」的移民提供了「庭外和解」的机会和利益交换的平台。从而避免了更加剧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出现。所谓「开发性移民」其特征和口号之一就是变被动移民为主动移民,因此获得移民的主动参与和支援十分重要。一个基本的常识是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前提是获得民众的内心支援,因此法律和政策的正统性取决于决定者和执行者争取民心的努力,唯其如此,「思想政治教育」和「说服教育」也就必然成为三峡移民法律制度运作的一个关键范畴。但是,在没有移民正当权的实体性和程式性保障的情形下,「说服极易变质为压服,同意也就成了曲意迎合。」4

第三,是甚么人在为移民做思想政治工作?这一点很重要。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方主体是党员干部或机关干部,通常认为他们的理论和政治素养比普通移民要高,但这并不是主要原因,重要的是移民工作是考核每一个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是行政命令;在移民看来他们是国家的代表是权力的化身,是拥有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干部5。因此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从一开始就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平等对话,它无时无刻不是笼罩在权力威慑的阴影之下。而且「强制执行」的威胁也是这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这样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带有任务的和必须达到的目的来进行的,那就是必须在三峡工程二期蓄水之前完成全部二期移民搬迁任务;同时,移民按时搬迁还同帮护干部的个人考核挂,因此,帮护干部也就不可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因此各种可能的言辞手段都会使用。

第四,有「思想疙瘩」的移民搬迁的结果是他们接受了「舍小家、为大家」、「顾全大局、勇于牺牲」这样高尚的道德精神吗?这或许是其中一个因素,我甚至承认在某些个案中也许会成为主要因素,这些个案也有些被作为主旋律的典型事例而广泛宣传。但大多数有「思想疙瘩」而需要帮扶的移民其搬迁的结果与思想政治教育无关或关系不大。分析到此,我的结论也许并不会让人意外,我认为有「思想疙瘩」的移民之所以自愿搬迁是权力威胁下的强制性利益交换结果。一方面帮护一方完成了帮护移民搬迁的行政任务,不会在考核中被「一票否决」,其重要性对政府机关中的党员干部是不言自明的,所以很多行政机关很积极,至少领导干部是积极的;另一方面有「思想疙瘩」的移民也可能获得一些「法外」的利益,几乎每个帮护单位都会为移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比如:帮助搬家、打竈台、帮助寻找临时工作、甚至给一些现金帮助等等。而且移民深知不搬迁是不行的,这一方面是库区水位的上涨不等人;另一方面强制搬迁的威胁现实存在着。因此,「思想困难」的移民在谈判中获得一些利益以后一般都会妥协。如果移民选择对抗,其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这包括生活的极不方便(淹没区这时已不适合居住,而且社会治安状况极其恶化,在拆迁的废墟上强盗横行),帮扶单位提供的「法外利益」的丧失,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受到正式法律制度的制裁(指强制搬迁),因此妥协在这种情形下是最佳选择。也许有人会认为我们可以将工作做得更细、更合理、更富有人情味。但即使这样也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移民搬迁帮扶单位与移民之间之搬迁合同的签定是推土机之下的「城下之盟」。此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介入,其性质已异化为一种准行政行为,使自愿、公平大打折扣。

有人也许会认为,不是有很多移民是「自愿」搬迁的吗?关于三峡移民是否自愿搬迁问题,2004年三峡学院政法系对三峡库区农村老年移民的调查问卷表明:有37%的农村老年移民表示不太乐意搬迁,有32%的农村老年移民表示服从国家大局,有20%的农村老年移民表示自己乐意搬迁,有11%的农村老年移民选择了其他原因6。当然农村老年移民对搬迁的态度,不能完全代表三峡移民对于是否自愿搬迁的态度。通常认为由于其年老体弱和艰难的生活阅历可能导致其态度趋于保守,但他们的态度相对于年轻人而言由于是建立在丰富的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之上的,而社会活动中所需要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因此老年人的观点可能更加理性;同时在中国农村,老年人一般在家庭中拥有权威,他们态度对一户农户来讲也许是决定性的。当然由于调查是在二期移民搬迁之后的2004年进行的,因此农村老年移民对是否自愿搬迁的态度必然包含有现今生活状况的影响因素在内。

经济学的研究也许有助于我们对「自愿原则」的理论理解。在交易理论中,通常的结论是,交易双方在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会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轨线上。具体停留在这段轨线的哪一点处,却不是理论所决定得了的,它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权力安排,越是拥有「市场权势」和政治影响力的人,就越有能力把这个契约均衡点向外推到对方自愿接受的底线。我们常常读到来自经济学以外的学者们对自由市场经济学的批评:「市场经济所谓『自愿原则』其实是诱使弱者接受强者的剥削。」谁都知道「自愿」是个难以实证检验的概念。当我说「我自愿」时,我其实是理性地考虑到所有的约束条件之后说的,也就是说:「在目前我的生存境况中,我自愿……」所以我其实是为了不使我的生存境况在「不自愿……」时进一步恶化才「自愿……」的。因此任何「自愿原则」都只不过是分析技术上的假定,是便利我们的研究的出发点,它意味着研究者对此前的状态加以承认,它绝不意味着研究者对既成事实和既得利益的格局所做的道德判断7。

当然,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进行三峡移民搬迁,在保障顺利完成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有时是必须也是必要的。调查的资料也表明有一半以上的老年移民表示服从国家大局和自己乐意搬迁,这说明很多移民认识到三峡工程建设的意义,并支持三峡工程的建设,但这并不构成一定要三峡移民主动牺牲自己权益的正当理由。

三 德治与法治

新中国将精神文明建设写进宪法,这不能不说是一大创造。新中国成立以来所提倡的道德,作为人类理想道德的追求是值得推崇的,但它产生于集体主义,建立在公有制和几乎没有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使得这种道德在私有财产增多,个人利益发展,个人权利、意识和利益观念大为增强的现阶段出现了危机。历史反复证明,那些在温饱边缘(或者更差)生存的人是不太可能给别人提供帮助的。公民个人美德的培养依赖于充分的个人自由、安全和可让大多数人远离穷困的财富。在一个法律制度不能充分保护保护个人自治和私人财产的国家里,个人美德也是难以成长起来的。就像奥地利学者哈耶克在其成名作《通往奴役之路》中所说的,「一个社会的成员,如果从各个方面都被塑造得只会做好事,他们是不配得到赞扬的」,那是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任何人不能简单地将多数人的利益转变为优于少部分或个人权利的集体或所谓公共利益。德沃金论述到:如果能够凭借多数人的权利剥夺个人的权利以实现政府的意志,那么现有的与政府相冲突的权利将会受到威胁。……如果我们现在说为了公众的利益,社会有权利做任何事,那么我们已经取消了(个人)权利8。多数人的利益不一定是公共利益,更不能说它就具有当然的正当性,正如不能因多数人同意就可瓜分某富人的财产一样。除非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如紧急状态下),公共利益不能建立在牺牲少数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否则多数人的暴政就是正当的。多数人无权剥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理。在没有充分尊重三峡移民权利的前提下,过分强调「舍小家为大家」这样的「奉献」精神,对移民来说是不公正的,至少在观念上让移民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三峡工程建设对我们来说只有无条件奉献的义务,而无(或少有)权利可言。事实上对大多数普通移民来说,他们的财产仅仅是生存之资而已。西谚谓:剥夺财产与剥夺自由和生命无异。因此普通移民和农村移民容易产生「思想上的疙瘩」是很正常的,而我们有的人简单的认为这是移民思想境界不高,有意或无意的忽视移民正当权利的保护。因此在没有充分保护移民权利的前提下,大力提倡移民的牺牲精神和奉献精神,就不是一种合理的逻辑。由于政府的提倡、媒体的推波助澜,在三峡库区形成一种强烈的意识形态和舆论压力,象一道无形的道德枷锁强加在移民身上。需要说明的是,我并不反对弘杨高尚的道德精神,而且「思想政治教育」在某些时候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在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三峡移民搬迁的规范设计下,强行推行移民的牺牲和奉献精神,其结果无疑是要求移民放弃正当权利(是正当权利而不是合法权利)的诉求,心甘情愿的接受不公平的现实而已。这或许不是政府的初衷,但结果的确如此。之所以我反对在移民搬迁过程中过分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反对主要依赖思想政治教育手段的做法,是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过分强调「人治或德治」的进路,而不是一种「法治」的进路。过分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就可能忽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读者决不能误解,以为我就是要完全否定或抛弃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调节和控制手段,即使我们建立起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和公正的水库移民法律制度,由于移民获得资讯的不对称性或不完整性,以及移民个体预期差异的不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争取移民的内心支援的努力仍然是必要和重要的,但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仍然是水库移民法律制度本身的正当合理性。

「道德确实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这一点无人怀疑」9,运用道德的力量来发展经济和管理社会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强调德治也未尝不可。但是如何运用道德来进行治理或实施移民搬迁则存在误区,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道德作用的发挥是有其固有特质的,区别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正式制度的力量,是一种民间的和自发的制度安排,创立这种制度的主体是经济人自身或私人及其组织领域,而非国家,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国家以外的组织力量,而非国家强制力。我们现在有些人所说的「德治」或「政府实施思想政治工作」则是一种国家为主体的治理方式,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推进道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这种意义上的道德无疑成了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或者说道德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道德,是法律化了的道德,施行这种德治或思想政治工作最终会使得道德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制度意义和作用。这里并不是说道德与国家无涉,国家可以提倡一些符合自身目的的道德制度和价值观念,而是说国家不可以强行推进某种道德,道德之所以为道德就在于与国家法律的差别,道德制度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发挥正是建立在其自身固有的特质的基础上,国家的过多介入反而会破坏其生成的土壤和应有的功能。要想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就要给道德留有充分的生长空间和运行机制10。因此,对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应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尽管其作用不可或缺,但也不能过分夸大。

注释

1 刘武俊:《享受法律──一个法律人的思想手记》,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页。

2 万州日报评论员:〈把党的宗旨融入移民攻坚〉,《万州日报》,2002年6月4日,第1版。

3 关于万州区龙宝移民开发区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料,参见张慧胜:〈克难制胜、创新争先──龙宝二期移民纪实〉,《中国三峡建设》,2003年第1期,第40-41页。

4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3页。

5 帮扶单位主要是行政机关,所以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但普通老百姓是不可能区分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在他们看来这都是国家权力。

6 参见陈道斌:《三峡库区农村老年移民状况的调查与分析》(未刊稿)。

7 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著,韩旭译,:《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布坎南在本书第4章和第5章的讨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这一潜在对话一直延伸到书尾第16章和第17章里。

8 (美)皮文睿著,张明杰译:〈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07-108页。

9 (美)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和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第4页。

10 参阅蔡宝刚:〈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制度解析──新制度经济学的阐释及启示〉,《法学》,2004年第6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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