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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

大卫·休谟作为一个哲学家,作为以怀疑论为特点的经验论哲学的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已经为大家所熟知。然而,在18世纪发生的,对西方市场经济的兴起产生重大影响的苏格兰启蒙运动中,休谟又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代表人物,与英国古典经济学的泰斗亚当·斯密和伦理学家哈奇逊齐名。他们不但过往甚密,而且在思想上互相影响,以有特色的学说,对西方市场经济及其伦理问题作出理论的说明。休谟本人,广泛地涉足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等领域,在经济伦理的问题上有丰富的思想。本文拟就此作一论述。

(一)

诚如美国的休谟研究者巴里·斯特德所指出,“休谟是一个人性哲学家”。(1)他的第一部著作就是『人性论』。其副标题是,“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论方式的一个尝试”。按照休谟的含义,“精神”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精神科学或精神哲学是论述人类存在方式与其他的“自然物体”的存在方式相区别的那些方面的。它的主题是:人类所独具特征的一切事情。

在休谟看来,“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或多或少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2)“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基础”。(3)因此,他认为哲学作为一门精神科学,要达到目的,就要直接切入人性。他说:“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希望借以获得成功的唯一途径,即是抛开我们一向所采用的那种可厌的迂回曲折的老方法,不再在边界上一会儿攻取一个城堡,一会儿占领一个村落,而是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一旦被掌握了人性以后,我们在其他个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了”。(4)他看来,最主要的是四个学科:逻辑、道德学、批评学和政治学,它们“几乎包括尽了一切需要我们研究的种种事情,或者说一切可以促进或装饰人类心灵的种种重要事情”。这些学科都是人性科学。“逻辑的唯一目的是在于说明人类推理能力的原理和作用,以及人类观念的性质;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鉴别力和情绪;政治学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赖的人类”。(5)

在休谟那个时代经济学还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是政治哲学的一个组成部份。即使在亚当·斯密那里,最初在『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军备的演讲』中关于经济理论的讨论,也是广义道德哲学中政治学部份的内容。休谟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讨论,也就包含在他对“结合在社会里并相互依赖的人类”的分析之中,而这种分析又是从人性出发的。

人性论当然不是休谟的创造。但是,休谟的人性论确有自己的特点。他在『人性论』一书的「引论」中说,他要使对人性原理的说明,成为“一个建立在几乎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即“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6)这也就是他所说的,“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式”的基本精神。一方面要反对先验的立论方法;另一方面要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普遍的人性理论。他说:“我发现由古人留给我们的精神哲学有和他们的自然哲学中所发现的同样的不适宜之处,即完全是假设的,依靠发明甚于依靠经验。”(7)他自认为,自己是培根所开创的,包括洛克、沙夫茨伯利、曼德维尔、哈奇逊、巴特勒在内的实验哲学的继承者和集大成者。他象牛顿一样宣称“我不制造假设”,并自比为一个解剖学家。这就使得休谟的人性论,不同于从先验的假设出发进行推论的人性学说。他注重的是观察和经验。“我们必须借审慎的观察人生现象去搜集这门科学的种种实验材料,而在世人的日常生活中,就着人类的交际、事物和娱乐去取得实验材料”。并通过对材料的搜集和比较,去建立一门人性科学。(8)这是休谟人性论的方法论的特征。

此外,休谟人性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否定了“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传统的观念,也否定了笛卡尔的主张。他认为,古今的精神哲学都建立在这样的思想方法之上:“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每一个理性动物都必须根据理性来调整他的行为”,并征服其他的动机。其实这是一种“谬误”。(9)他强调“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在不能有任何其他的作用”。(10)认为“单是理性既然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所以我就推断说,这个官能〔理性〕同样不能制止意志作用,或与任何情感或情绪争夺优先权”。(11)。因此,考察人性、考察人类行为及其真实动机,就要考察人们的实在的情感。尤其需要注意那种易于被误认为是理性的“平静的欲望”。这种欲望,主要有两种,一是“我们天性中原来赋有的某些本能”;一种是“对于抽象地被思考的福利的一般欲望和对于抽象地被思考的祸害的一般厌恶”。(12)

上述两个特征,虽然是方法论上的,然而,正是这些特征使休谟对人类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给予更多的关注,作出了独到的分析。

以往对社会问题和人性的分析,在休谟看来,大都建立在某种先验的假设之上。一种是“诗人虚构的黄金时代的幻想”,一种是“自然状态”的假设。前一种假设描述了一个最为美好、最为安宁的环境;后一种假设描述了人人相互争斗和充满暴力的状态。前者以美好的诗意去描述人类的高尚的德性;后者则是人类的自私和野蛮的本性未受约束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建立政府以“维护正义和法律”。这两种想象其实是一回事。这种人性状态是否存在、能否延续,“是完全值得怀疑的”。(13)

休谟着重批评了霍布士的“自然状态” 的假设及其社会契约论。指出,这种观点把人类社会的出现和国家或政府的出现相混淆,以为“人类离开了政府就完全不能组织社会”。(14)这就忽视了“社会”本身,尤其是忽视了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人类如何获取生活资料。

在休谟看来,社会的形成,是由人类与动物在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上的根本区别带来的。人类个体与动物相比,有三个不利的条件:“(1)他的力量过于单薄,不能完成任何重大的工作;(2)他的劳动因为用于满足他的各种不同的需要,所以任何特殊技艺方面不不可能达到出色的成就;(3)由于他的力量和成功不是在一切时候都相等的,所以不论哪一方面遭到挫折,都不可避免地要招来毁灭和苦难。”(15)换言之,“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16)“社会给这三种不利情况提供了补救。借着协作,我们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我们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我们就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件的袭击”。(17)

休谟在这里是从人类的经济生活,即人类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来考察社会及其起源问题的。所以明确地把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并且把劳动、分工、协作、互助等经济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给予经济问题以更多的重视,从而把自己与霍布士等人区别开来。在伦理问题上,休谟不是从抽象的道德和对人性的先验的定义出发来讨论社会问题,而是从社会和经济生活入手去讨论人性和伦理问题,这就摆脱了从抽象的道德原则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道德化的批评的传统,(如基督教对利息的否定),为经济和道德的统一,为经济伦理的研究开拓了道路。

( 二 )

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是在社会的起源和社会正义问题的讨论中展开的。在休谟看来,人类社会的形成,既是同劳动、分工、协作结合在一起的,更是同社会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如上所述,在休谟看来由于大自然给我们提供的物品比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所以人类要组成社会,进行分工和协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就出现了一个财产权问题。一方面,由于物品的稀少,产生了一个划分财产的必要。“只要自然赐予的某种福惠无限丰富,我们人类总是全体分享,而不是斤斤细分什么权利和产权。水和空气虽是所有实物中最为人们所必需的东西,但并没有人要求把他们分作个人财产。”历史上,只有在某些土地甚广,而水源稀少的国家,才可能对水建立产权;在人口甚少,土地肥沃辽阔的国度对土地的浪费就比较宽容,就是例证。(18)他问到:“在每个人已经有了足够数量的物品时,还有什么必要对财物进行划分呢?在不可能产生伤害行为的地方,为什么还有产生所有权呢?当只要伸出我的手便可以获得具有同样价值的东西时,我为什么要把别人占有的东西称为我的呢?”(19)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天性中存在不利于人们社会生活的自私情感,人们为满足自己或亲友的需要或欲望,而随意侵犯别人的财物或利益,不时引起“纠纷和争执”。所以,就需要达成协议,建立社会正义,来保障财产权的稳定。

总之,“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20)

在休谟那里,正义主要表现为三个自然原则:“财产稳定地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

首先是“财产的稳定的占有的法则”。因为财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情况的存在,是“社会上的主要的乱源”。(21)“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是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22)所以,“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23)那么依据什么原则来稳定财产的占有呢?休谟认为要确定财产权的最初来源是十分困难的。所以他没有接受洛克的财产起源于劳动的观点。认为解决问题的最现实的办法是,以“现实的占有”为出发点,“让各人继续占有他现时占有的东西”。(24)具体地说,是以“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25)为依据。

其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因为对财物的固定占有往往与人类的需要和欲望“发生矛盾”。如果“让每一个人用暴力夺取他认为对自己是适合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合适的办法是,在所有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财物给予另外一个人”;如果未征得同意,那么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26)

第三条法则是“许诺”(promises),其作用就是维护和协调各种互利性的“交换关系”。休谟认为在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必然存在各种交换关系,包括“物品的交换”,“服务和行为的交换”。这类交换象相互之间的换工一样“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27)但是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为别人服务,大都并非出自对别人具有的‘真正的好意’。不能把交往,寄托于人们的公益心。唯一的办法,是给予人们的自然的情感,以新的方向。这就是说,即使没有对他人的真正的好意,也为别人服务,因为我可以预料到,他会报答我的服务,一起同样达到另一次服务。这就是“许诺”。

“许诺”之必要性,是由于第一个法则使人们可以彼此相安,第二个法则开始使人们互相受益,但仍不足以使他们相互服务。凡涉及一般物品、服务和行为的交往,若要达到互利的结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

这三个正义法则,提出了一个经济正义的问题。它既是经济活动中,立法的依据,又是经济伦理的基本原则。休谟通过对经济正义的论述,对经济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回答。

首先是,人类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什么,在以自利为动机的经济活动中除了利益的盘算之外,道德是否起作用,如何起作用。

关于人类经济活动的特点,休谟认为,经济活动是人类通过劳动,协作和交换满足自己的需要的活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原初动机是自私,而不是为了公益。他说,“不论道德家们或政治家们如何为了公益而干预我们,或是企图改变我们行为的经常的途径,那也是徒劳无益的。”“如果他们计划的成功依靠于他们改正人类的自私和忘恩负义方面的成功,那么除非有全能的上帝加以协助,他们将不能前进一步”。(28)这一观点类似于霍布士对人类本性的假设。但是,休谟更注重在物资匮乏的条件下,自私产生的客观原因。指出,“由于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这才激起自私:为了限制这种自私,人类才被迫把自己和社会分开,把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财物加以区别”。(29)可见这里讲的“自私”,不完全是在霍布士意义上的那种贪得无厌的利己心,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维护自己的财产权,谋取自身利益、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休谟的这一论点,事实上提出了稀缺和需要的满足这一经济生活的基本问题。为日后经济学中最基本的的“经济人”假说,作了理论上的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休谟虽然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原初的动机是“自私”,但是,他并没有无条件地把“自私”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原则。相反,他把对自私的限制,作为经济伦理的基本问题和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在他看来,承认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自私动机是一回事,经济活动中人们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私,遵循正义原则又是一回事。

在休谟那里,正义原则既是一种人们行为的规则,又是一种道德原则。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正义原则主要是由于公共利益产生的。由于人们如果自然地追求私利,就会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其结果就使每一个人的私利也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就要订立协议,以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正义的协议的设计确实是有益于社会和各人幸福的,是体现了全体的利益的。“正义就是借一种协议或合同而确立起来,也就是借那个假设为全体所共有的利益感觉而确立起来;在这种感觉的支配之下,人们在作出每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就都期待其他人也会照样行事”。(30)“只有这种彼此协作才能使正义成为有利或给予我以遵守正义规则的任何动机”。(31)

所以,“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奉行的全部行为体系对于全体和个人都有无限的利益:于是不久就有正义和财产权发生了。”(32)“社会上每一成员都感觉到这种利益:每个人都向其他的人表示出这种感觉,并且表示决心,愿以这种感觉来调整他的行为,假使其他人也照样行事的话。”(538)休谟把正义的这种出于利益的约束力称为“自然的约束力”。但是这里所谓“自然的”只是意味着它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并不意味着正义规则是自然发生的。相反它是人为的,是由人类的法律所改变的。这种规则的特点是普遍性、一般性与人们通常的自然的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人性的普通原则是适应具体情况的,没有明确不变的活动方式的。”(573)人们如果按这种通常的发式行事,就会遵循适应情况的特殊判断,就会考虑到各人的品格和条件,贪心和偏私,而“不受某种一般的、不变的原则所约束”,那么“就立刻会使世界混乱起来”。(573)鉴于这种弊害,所以“才确立了这些原则,并同意以一般规则来约束自己,因为一般的规则是不会被敌意和偏爱,不会被公私利益的特殊看法所改变”。(573)

此外正义还有另一种约束力,这就是“道德的约束力,即是非之感”。它虽然是由利益转化而来,但是它毕竟不同于作为“自然的约束力”的利益本身。它源出于“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即“同情”。(661)具体地说,当非义的行为使人受到侵犯时,尽管这种行为丝毫也未影响我们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我们同情遭到侵犯的人,仍然使我们感到不快。“我们通过同情感到他们所感到的不快;而且在一般的观察之下,人类行为中令人不快的每样事情都被称为恶,而凡产生快乐的任何事情同样也被称为德;所以道德的善恶的感觉就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540)道德感还为政治家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等人为的措施所加强,一经形成,就具有一种利益所不具有的独自的约束力。他指出:“当一个人考虑到,不但他对人的品格,而且他内心的安宁和快乐,都完全依靠于社会道德的严格遵守;当他考虑到,一个人如果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有所缺陷,则心灵在返观内照时便要感到内疚:当一个人考虑到这几点时,谁还能认为、财富的利益足以补偿其对社会道德的些小破坏呢?”(664)

总之,在休谟那里,经济正义是规则和道德的统一。它有“两个不同的基础,即道德和利益;利益所以成为这个基础,是因为人们看到,如果不以某些规则约束自己,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生活;道德所以成为这个基础,则是因为当人们一旦看出这种利益以后,他们一看到有助于社会的安宁的那些行动,就感到快乐,一看到有害于社会的安宁的那些行动,就会感到不快”。(574)所以正义作为一种人为的体系,不但规定了经济生活中人们需要遵循的普遍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个体系还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关于德的幸福的正确概念和关于德的尊严的正确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天性中的每个原则都乐于怀抱那个高贵的品格”。(664)同时正义规则在社会生活中 的实现,也有赖于道德。

休谟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述,明确地肯定了在以自利为动机的经济生活中道德的地位和作用,论证了经济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据。从而把自己的学说同曼德维尔的主张明确地区别开来,克服了那种以为在经济生活中,只能讲利益的盘算,不用也不能讲道德的非道德主义倾向。同时,休谟还力图把规则和道德统一起来,一方面主张用普遍的、一般的规则来限制个人的偏私和贪欲,以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又反对只讲规则和法律、不讲道德的主张,力图证明道德在维系经济正义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他的情感论的伦理学说就是用以证明这一思想的。他强调,理性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498)“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德又是一回事”。(505)“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510)就是要说明,理性的认识虽然可以使人判明自己的利益,并遵循既代表了社会利益、又符合于自己的利益的正义规则,但是不能以利益的盘算来取代道德感,更不能否定道德在维系正义原则中的作用。他说:“诚然,由利益发生的情绪和由道德发生的情绪,容易互相混淆并自然地互相融合。”。“不过这并不妨碍这些情绪本身仍然是彼此个别的”。(512)总之,重视道德的作用,道德感的作用正是休谟经济伦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休谟比一般的合理利己主义高明之处。

这一种观点还表现在他对当时争论激烈的如何看待“享受”的问题上体现出来。一方面他认为,不应该把享受看作绝对的过错。“享受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日益精致,是人心所向极为正当的趋势”(『经济论文集』18)但是也不能被看作绝对的无害。“只要享受不再是无害的,那末它也就不会是有利的”。(同上26)判断享受的善与恶时,应当将他对个人的影响同社会的影响统一起来。有一种“堕落的享受”不仅对个人是有害的,对社会也是不会有利的。针对曼德维尔的“私恶即公益”的论点,休谟强调罪恶就是罪恶,“善.....总是要比毒药好”(同上 27)(三)

关于经济伦理的具体内容,休谟提出了如下的主张:一是把财产权的稳定及其合法的转移作为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二是把信任和“许诺”,作为重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

如上所述,休谟提出的正义的三条法则中,第一和第二条法则都是有关财产权的。那么“什么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呢?所谓人的财产权就是指可供使用的、合法的、归他独自所有的任何东西“。(文选184)在休谟看来,财产权是经济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稳定财产权,可以使人们“彼此相安”,保障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通过同意来转移财产权,既可以使财产权稳定,又可以使人们“相互受益”。它是社会的法治的一个基础。但是,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同时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说,财产权固然“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影响”。(567)这就是说,财产权不仅是在法律上对财产所有权的某种规定,也不仅是事实上对某种物品的占有,同时也是人们对财产的一种态度。即“它给予我们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568)所以它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即对他人的财产的态度问题。财产权作为一种德,意味着承担起 “戒取”并非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义务。而作为正义法则的财产权的确立是有赖于这种道德观念的。“因此,财产权的本性依靠于那个德,并不是那个德依靠于财产权”(568)     换言之,财产权的确立和维系都有赖于那个“戒取”非自身所有的物品道德法则的确立和相应的道德感的形成。

“许诺”作为一体正义法则,在休谟那里也是人类协议的产物,是人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560)这条规则的发明主要是为了使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包括物品的交换、服务和行为的交换,能达到“互相服务”和“互利”的目的。大自然赐予的物品的有限,使人类必须互相服务,互相协作和交往。这种互相的服务和交换是社会的利益所在,也是每个个人的利益之所在。但是由于人类的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我们的好意和仁爱“天然是很有限的”。所以单靠我们的欲望的直接冲动产生为他人的利益的服务是比较困难的,也是难以得到保障的。虽然在“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中,慷慨和互助是存在的。但是在“计较利害”的交往中则难以实现。而在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是“计较利害”的交往。“许诺”则是在这种交往中产生的,用以束缚自己去实践某种行为。“当一个人说,他许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就使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如果他失约的话”。(562)许诺一旦作出,“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约束了,要实践他的约定,并且如果他拒绝履行他的许诺,他将永不能期望在得到别人的信托”。(562)休谟认为,只要有简短的社会经验就可以使人发现“许诺”之利害相关。“所以,利益是许诺学最初的约束力”。(563)但是“随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563)它同戒取他人财产的道德感一起构成了经济正义的基础。可见在休谟那里,许诺不仅是一种出于利害的盘算的行为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原则。

“诚信之德”本来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就是一个被人重视的德性。近代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信用”问题(尤其是金融往来中的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突现,守信、遵守契约,也被视为重要的德性。比如霍布士就把“守信”作为自然法的一个原则。但是只有到了休谟,才明确地把“许诺”作为经济伦理的问题,作为“计较利害”的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提出来。        休谟认为包括这两个道德原则在内的正义法则,是经济生活中最为有用和有益的规则。依靠它们,“人们就不会过分自私贪婪,或者过分恣意狂热”。(文选,182)

这里所谓“过分自私贪婪”是指那种象曼德维尔那样的非道德主义的观点,它们过分地夸大人的自私的本性,一方面离开了大自然赐予的不足这一自私产生的客观条件,把人类在稀缺的条件下,在经济生活中维系自己的财产权、谋取生活资料的“自私”夸大天性固有的贪婪心,另一方面把贪欲、欺骗、背信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否定正义法则的作用,否定对自私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否定道德的作用。其结果只能使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是指造成社会的混乱。

这里所谓“过分恣意狂热”指那种以自然给予人们无限丰富的福惠为假设,不顾大自然的有限的赐予,勉强地想实行财产平均,或者“以人人都是圣人”为假设,想以广博的善心,来取代财产的正义的主张。休谟认为,英国内战时期的“宗教狂热者”的这些假设实际上是根本行不通的。

就第一种假设来说,首先,“如果实行平均财产,人们的技能、照管和勤勉不同,必定迅即打破这种平等。若是你们压制这些人的长处你们将使社会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不仅不能使少数人免于贫乏和乞讨,反而使整个社会无法避免贫困。(文选181)其次,为了维系平均,必须对不平均的迹象作最严格的调查和审理,以便加以惩罚和纠正。“然而,这么大的权柄必然很快会变为暴虐,执行时必然会带有很大的偏见,难以公正。”(文选181)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谁能掌握此种权力?”,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

就第二种假设来说,在这种假设中 “人人都是他人的第二个自我,都会将自己的一起利益信托给别人处置;没有妒嫉,没有彼此,没有区别。这样整个人类就形成了一个大家庭,一切共有,人人可以自由取用,不必考虑什么产权;但人人都会谨取慎用,全体关心每一个人的需要,似乎这与我们的利益关系极为密切。”但是“在当前的人心素质下”,“难以找到能够体现如此博爱的完整事例”。(文选174)只有在相互感情十分强烈的家庭成员中,才会有取消一切财产的分属的情况发生。如果将这种假设运用于整个社会,就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混乱。

总之,在休谟看来,只有实施“正义法则”,才能避免这些结果。而“人类的幸福乃是这一切法则和规章的唯一的目的”。(文选180)它不但有益于社会的安定,而且“它必定是归于人性、仁慈、友谊、公共精神以及其它这类社会道德的大部份优良品质的源泉,如同它是给予忠诚、公正、诚实、正直以及其它值得尊重和有用的品质和原则的唯一源泉一样”。(文选 190)

可见,休谟把上述正义法则和相应的经济道德,视为维系社会安定,保证经济发展,促进道德进步的根本。

(四)

休谟的上述经济伦理思想,特别是他对“经济正义”的论述,产生于英国市场经济兴起之时。作为苏格兰启蒙的代表,他同亚当·斯密一样是为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鸣锣开道的。一方面为市场经济作出了伦理的辩护,力图证明,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素,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确立和维系,以及基于相互许诺的交换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益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因而是有利于全社会的利益的,也是有利于每一个个人的,因而是合乎正义的。另一方面提出了市场中,人们进行“计较利害”的交往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即“戒取”非本人所有的财物和信守对他人的承诺。这些思想为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学说奠定了基础,是以效率论据和互利论据支持市场的一个重要的代表人物,在历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

无疑,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为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提供伦理基础的。因此,他把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视为永恒的,把市场经济的正义法则视为普遍的永恒不变的。同时在他的经济正义的学说中,以财产权的现有状态作为出发点,以维系现有的财产状态为目标。尽管他也认识到,这种财产权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机会”,(554)并不是象洛克所说是由劳动所致,因而并不见得是天然合理的。但是他认为只有维持现状,承认并维系现有的财产权,才是最现实的可以达到公正的办法。他的“经济正义”的主张排斥了由社会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再分配的问题。这样就把社会公正的问题归结为维系既有的财产权,完全肯定了资本主义的现实。

但是休谟的经济伦理思想,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一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如何处理财产权问题。休谟认为,财产权的出现与财富无法满足人们的欲望有关。他一再申述:“如果大自然赐予人类一切外界的便利,四季常温的气候不需要任何衣着和遮盖,野生植物给他提供最美好的食物,“人们根本无需辛勤劳作,无需耕作,无需航运。”那就,无需分工和协作,结成社会,也无需正义,无需财产权,无需使个人和社会区分开来。(文选172)“当任何东西多到足以满足人类的一切欲望时,财产的区别便完全消失,而一切东西都成为共有的冷漠”。(535)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的改革不无启示。二是,“戒取非自己所有的财物”,这一经济生活的道德原则在经济伦理中的地位问题。现实生活表明市场经济的秩序的建立和维系,是离不开这一原则的。在全社会确立这一原则恐怕要比一般地谈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更能有效地遏止经济生活中各种道德失范的行为。

注释:

1,巴里·斯特德:『休谟』,山东人民出版社中译本,第1页

2、3、4、5、6、8,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6、7、7、7、8、10页

7,休谟『书信集』,卷1,16,转引自巴里·斯特得『休谟』,第6页

9,10、11、12,『人性论』451、453、452-453、455页

13,『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77-178页

14,15、16、17『人性论』第580、526、525、526页

18,『休谟政治论文选』第173页

19,塞尔比-比格 L. A. Selby-Bigge编:《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则研究』》1893,牛津,第二版,P.184

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人性论』第536、529、530、532、544、545、554、561、560、535、538、539、538、538、573、573、573、661、661、540、664、574页

1998年第6期『华东师范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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