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世纪40年代中期至60年代,苏联利用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各民族与苏联境内一些民族之间的血缘联系,在中国公民中大力发展侨民。苏侨分批回国,形成了一条返国苏侨与其新疆境内亲属及社会关系进行联系的渠道。新疆苏侨及其庞杂的社会关系网络,成为苏联影响得以扩大的重要社会基础。苏联侨民的大量发展和大批回国使苏联的影响在新疆扎下了根。中苏分裂后,这种影响,以及返国苏侨与新疆边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导致新疆地区社会心理动荡、民族分裂情绪升级的新的潜在性因素。
关键词:新疆/苏联侨民
中苏关系新疆地处中国西北边陲,与苏联的边界线长达3000余公里,而与中国政治、经济中心地区则相距遥远,这种特殊的地缘关系,加上民族血缘关系和宗教文化联系,使得新疆在历史上长期处于苏联的影响和控制之下。而这种影响得以持续深入、控制得以不断加强的重要原因,即在于苏联在这一地区拥有由其侨民构筑起的相当广泛和深厚的社会基础。与散居中国东北、上海等地的苏侨不同,新疆的苏联侨民人数众多、居住集中,与当地维吾尔、哈萨克等族民族群众有着血缘纽带关系,并且有强大的苏侨协会以为支撑,其势力和影响远非其他地区的苏侨可比。特别是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这一特殊族群在新疆甚至构成了一种“国中之国”的存在状况。有鉴于此,新疆苏联侨民问题也成为中苏关系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时至今日,国内学者对这个课题尚无专门的研究①。本文试依据所掌握的中国新疆、台湾及俄国的有关档案文献资料,着重对1945—1965年这一阶段新疆苏联侨民的演变,以及中苏两国政府对苏侨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做一个历史考察。
新疆苏侨的形成及其群体的扩大
19世纪中叶,沙皇政府通过与清朝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界约,侵吞了中国西部边疆的大片领土。沙皇军队还曾于1871年进犯新疆伊犁,驻军固尔扎(今伊宁市)达10年之久。沙俄的这种侵略行径造成了伊犁、塔城地区历史上的民族迁徙和分离。1881年2月《中俄伊犁条约》签订前后,由于沙俄政府的策划和裹胁,到清政府接收伊犁时,该地区13万余中国维吾尔、回、哈萨克等族居民,已有约7万人“迁入”俄境;在1881年到1884年短短5年内,伊犁各族民众迁去者竟已十之六七,达10余万人。①由此,伊犁境内的各民族,特别是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维吾尔等民族,与沙俄境内的一些民族形成了部族及血缘上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有着共同的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在经济、思想和文化上保持着长期并且是极为紧密的关系。这种状况,为以后旧俄侨民及苏联侨民的发展及苏联对新疆的影响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并使得新疆的旧俄及苏侨具有了与中国东北、上海等地俄(苏)侨完全不同的特殊地位。
新疆俄侨的形成是与沙皇俄国在新疆的经济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沙俄政府于1851年通过迫使清政府签订《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取得了在伊犁和塔城等地成立贸易圈、通商免税、设立领事馆、领事裁判权等特权②,将其经济势力迅速扩展至中国新疆的天山南北,随着俄国与新疆经济贸易的迅速扩展,俄籍商民不断进入新疆定居,成为新疆最早的俄国侨民。至1884年新疆建省后,一个以经商为主的俄国侨民阶层逐渐形成。1916年,据新疆省政府统计,新疆各县俄籍侨民总数为15481人(北疆8418人,南疆7063人),其中包括改投俄籍的中国边民③。
1917年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政权嬗变中的激烈斗争造成国内局势动荡,大批反对十月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白俄、躲避战乱的难民和战败的白军涌入新疆。1920年前后,伊犁和塔城地区即安置了数万人。是年5月塔什干苏维埃政府颁布白卫军赦免令,伊塔当局遣返白俄8000余名,滞留未走的约6800多人;难民中也有一些人留了下来。④旧俄侨民增加了新的成分。
为了使旧俄侨民转为苏俄侨民,1921年3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大赦令,号召侨居国外的俄罗斯人加入苏俄国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后,1924年5月31日苏联政府与中国北京政府签署《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等文件,同日宣布恢复两国外交关系,中苏正式建交。10月,中苏双方互设领事馆,苏联在新疆的迪化、喀什、伊宁、塔城和阿尔泰(今阿勒泰)设立领事馆,并于1926年初开始接受在新疆的旧俄侨民为苏联籍侨民。这样,一部分俄侨加入苏联国籍⑤,苏联侨民正式出现在中国新疆。
尽管苏联政府开始召唤那些在俄国政权更迭的历史大变动时期移居国外的侨民,但是,流亡新疆的这部分俄侨响应的却不多,他们大多数人拒绝做苏联公民而成为无国籍者。1930年前后,苏联国内推行集体化政策,驱逐富农,又有一大批不堪忍受的农民逃入新疆地区,丧失了自己的国籍。30年代,盛世才统治新疆时期,那些于1917年至1933年从苏联逃入新疆的人,绝大多数没有苏联护照。盛世才政府向他们普遍发放公民证,从法律上确认他们为中国人,甚至把俄罗斯人定为“归化族”,作为当时新疆的14个民族之一。对此,苏联驻新疆的5个领事馆均未提出异议。①“归化族”事实上已不再是侨民②。
30年代末期,面对盛世才在新疆的恐怖统治,不少中籍人士为寻求自身安全保障,纷纷向在新疆的苏联领事馆申请改归苏籍,这种现象一直持续至40年代初。1944年苏联在伊、塔、阿三区策动反对国民党汉族统治的民族起义时,新疆各地再次出现申请改归苏籍的高潮③。这样,以此类身份包括“归化族”转为苏籍的侨民骤增。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弥补战争造成的巨大人口损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45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恢复旅居满洲的原俄罗斯国国民以及失去苏联国籍人员为苏联公民”的命令,并宣布此项命令也适用于新疆和上海④。翌年1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再次发出指令,要求恢复居住在新疆、上海和天津地区属于前帝俄国籍及丧失苏联国籍者的苏联国籍时,应贯彻11月10日的命令,同时提出,新疆地区申请恢复苏联国籍的工作至1946年12月31日止。此后,苏联驻迪化总领事馆2月1日发出布告称:凡以前失去或被取消俄国和苏联国籍者及其子女,均可恢复苏联国籍;在中国境内的原白俄侨民,均有恢复苏联国籍的权利。⑤
为了推动恢复苏籍工作的开展,苏联一方面向在华白俄施加压力,宣传说如果不加入苏联国籍,中国政府对其将不予保护,或让中国地方政府拒绝给白俄求职者提供位置,使之因失业恐慌而被迫请求加入苏联公民籍;⑥一方面延长入籍登记日期。苏联驻新疆的各领事馆还特别策动哈萨克、维吾尔和塔塔尔族人加入苏籍,许诺凡加入者每月发给布匹一丈六尺,津贴若干元,还可免费看苏联电影。⑦恩威并施的结果是,前往登记的人络绎不绝,苏联侨民人数大量增长。1945年11月,据苏联国家安全人民委员部管理局关于旅居新疆俄罗斯侨民的调查报告说,当时在新疆省居住的俄侨有25000人⑧。而在前述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两项命令颁布后,约有12万哈萨克人、维吾尔人、俄罗斯人等办理了苏联国籍,并得到了在国外居住的苏联证件⑨。根据当时国民政府的报告,“迪化维哈各族人民已秘密加入苏联国籍者,据闻已有万余人,此事外交部特派员刘泽荣曾面询苏联领事,已承认加入苏联国籍者有千余人,又伊犁区人民加入苏联国籍者,闻有十万余人”①;而据中国档案记载的新疆苏联领事馆发放的护照号码统计,苏方1946年发展苏侨2000人,1947年增加到13万人,1948—1949年更猛增为4万人②。到新疆解放前夕,据苏联驻伊犁领事对邓力群所言,当地的苏侨及其家属已发展至65万户,共20余万人③。
50年代初,中国政府在实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的外交方针时,对新疆外侨的具体做法是,一方面着重清理帝国主义国家残余力量,如驱逐英国驻迪化领事,调查登记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在南疆的侨民,使之加入中国籍,“为挤掉前印、巴领事馆及彻底肃清新疆的帝国主义分子”创造条件;一方面对苏联侨民按中国人待遇,给以适当的照顾。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苏联通过秘密签订的《补充协定》,进一步把新疆划入了自己的势力范围,而中国也借此机会将美、英、日等第三国力量从新疆清除了出去。④
新疆解放后,苏联继续通过其领事馆等机构,在新疆各地进行恢复苏籍和鼓动中国公民加入苏籍的工作。据1953年新疆外事机构的调查,当时苏侨的主要聚居地伊犁地区伊、塔、阿3个专区,共有苏侨86757人⑤。根据中国国务院有关文件,1954年时,在华苏侨总数为14万—16万人,其中新疆8万人,其他各地6万人⑥。关于此后新疆苏侨的人数,笔者没有找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不过据有关材料,到1958年全疆共遣返苏侨99万多人。当时留在中国的苏侨大约还有3万人,其中新疆2万人。⑦以此估算,50年代末,新疆苏侨的人数应在12万左右。此时所称的“苏侨”,以是否持有苏联护照为准,来自苏联而未持苏护照者视为无国籍人⑧。
对于苏联方面在新疆发展侨民的行为,中国方面曾予以限制。1955年7月1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何伟与苏联驻华大使馆参赞经协商后达成协议:苏联暂缓在新疆为来自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员恢复苏籍。1956年10月,新疆外事处又与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卡赞斯基达成协议,规定苏联在中国人中发放苏联护照须有专区和自治州一级公安机关的证明⑨。苏联方面基本遵守了这些规定。但是到50年代末60年代初,随着中苏两党分歧的逐步加深,两国关系也逐渐恶化。在这种背景下,苏联对中国新疆的政策发生了变化。苏联利用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各民族与苏联境内一些民族之间的血缘联系,加快了在中国边民中非法大量发展侨民的步伐。
苏联非法发展侨民的工作主要在伊犁地区①进行,领取护照的方式(及人员)大致有几种:一是冒充苏侨子女;二是冒充已出境的苏侨;三是借口本人在1946年申领了护照,但未拿到手;四是借口本人护照遗失或损坏,要补发或换发;五是中苏婚生子女。②另外,有的苏联集体农庄还直接给中国公民发邀请书。如1958年末,伊宁县某乡即收到哈萨克斯坦加盟共和国某集体农庄要求该乡347户居民去苏长住的要求书③。
与此同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新疆沿边口岸地区,特别是北疆伊犁地区一个家庭在中苏两个国家居住、一家人有两国公民的情况非常普遍,当一些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煽动分裂情绪,一些对合作化运动不满的人造谣说中国政府要实行共产时,就非常容易得到当地边民的响应,使他们千方百计地通过亲友关系购买他人的苏侨证,或者冒名顶替领取苏侨证。此外,1959年伊犁地区开展了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一些干部虽不是苏侨,但为了逃避批判,设法搞到苏侨证,要求到苏联去,④这无疑助长了买卖苏侨证的行为,也为苏联方面发展侨民提供了条件,使得这项非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屡禁不止。
以伊犁州为例,苏联领事馆在1958年2月8日到1959年3月6日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发放4575本苏侨证,其中只有不到15户俄罗斯族居民是经过伊犁州公安局批准的。1959年7月,仅在伊犁州的两个县中就发现有80多本非法苏侨证。一些根本不是苏侨的中国人,也能得到苏侨证。诸如一户回国苏侨包括了超出直系亲属范围的3个家庭;苏方在登记苏侨回国时宣传一份苏联护照可以带28个人出境;一个苏侨所生子女本人没有护照,且三四十年未与苏联领馆联系,苏方在登记时也将其作为苏侨发给了苏联公民证,等等。⑤
针对苏联在新疆非法发展侨民之事,新疆方面曾多次与苏领馆进行交涉。1959年初,赛福鼎即向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达巴申明确提出:关于什么人是苏侨和什么人可以去苏问题,我们认为凡持有苏联政府颁发的正式苏联护照的人才是苏侨。现在有些人持有苏侨协会制发的证明(或称白条子),有些人持有前塔城领事馆发的苏侨临时证明书,有些人持有领事馆发的“某人现在在申请加入苏联国籍”的证明,还有些人持有苏联亲友邀请其去苏的“邀请书”,这种“邀请书”有个人邀请个人的,有数人联名盖集体农庄印鉴邀请上百人去苏的。持有这些证件的人员,都自认为是苏联公民。我们认为上述各种证明都不是苏联政府颁发的正式护照,不能作为持证人是苏侨的根据。因此,这些人不是苏侨。我们认为以下范围的人可以去苏:(1)申请返国苏侨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但已成年并已与父母分居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在此列;(2)完全依靠返国苏侨生活的人。不属以上两种情况的人不能去苏。对此,达巴申表示同意,并指出,赛书记提到的各项证明我们也认为不是作为苏侨的根据。苏方发展侨民的上述做法是自做主张的,错误的。⑥其后,6—7月,苏联外交部特派领事局副局长库日科夫(又译康茹科夫)和远东局一等秘书奥西波夫,先后与新疆自治区和伊犁州的领导人进行会谈,再次承认了苏方滥发护照的错误①。但是,尽管苏方做出这种表态,其非法发展苏侨的活动并未就此停止,苏联领事馆对于持假证件前往苏联的中国公民,不但不严加限制,而且其自身就成为在新疆非法发展侨民的核心机构。
1960年中苏两党意识形态分歧公开化并扩大到国家关系上,尤其是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中苏两国关系因阿尔巴尼亚问题进一步恶化后,苏联方面由过去的与中方协商、配合安排遣侨事务,转变为进一步插手这项工作,苏联驻新疆领事馆利用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党和政府工作中的某些缺点错误,以及人民生活出现的暂时困难,积极、主动地进行挑拨性、分裂性宣传,非法大量发展中国公民为苏联侨民,并鼓动他们到苏联去。
1960年,在新疆自治区党委确定该年不大批遣返苏侨之后,苏驻伊宁领事馆依然进行着大规模遣侨的准备工作,通过苏侨协会工作人员和个别社会苏侨秘密对1917—1933年自苏来华的人进行登记。对于这个时期从苏联过来的没有苏联护照的少数民族人员,如前所述,中国政府一直把他们视为中国人,发给中国公民证。但是伊宁苏领馆却始终坚持这些人为无国籍人,反对向他们发放中国护照,以期使苏方在这些人中发展侨民的做法合法化。中苏之间的这一分歧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据被扣捕的一名苏领馆雇员供认,他进行登记活动就是领事亲自指示的。其他一些从事非法登记活动的人也是苏领事间接安排的。领事和苏侨协会成员在布置任务时,一再叮嘱不得公开活动,因而登记工作是以连亲串友的方式进行的。他们还鼓动那些没有证明文件的人向其苏联亲友写信索要证件,有的人根本不是从苏联来的,与苏联人毫无关系,也被他们拉来登记。苏联领事指示说:这些人名单搞好后,与中国政府交涉成功,就可遣返回国。面对众多申请回苏的少数民族群众,苏联领事还采取了挑拨的态度,答复他们说:“只要中国政府同意你们走,我们就批准”。“你们要求回苏是好事,你们乌孜别克族原来就是由苏联乌孜别克斯坦逃跑来的,中国不是你们的祖国,你们应回到你们的祖国———乌孜别克斯坦去。”是年,伊犁地区查获5起非法登记苏侨案件,非法登记者即有13186人。要求去苏联的边民越来越多,截至8月,进行登记的边民共计3万余人,造成社会心理动荡不安。②
此外,苏联领事馆、苏侨协会和苏联国内给中国人散发各种证件的活动进一步升级。这些证件有领馆发放的临时国籍证明书、遗失护照证明;苏协发放的申请加入苏籍的证件;苏联国内发放的护照抄本、补发的出生证明等等,以及苏联集体农庄、地方政权组织发来的大量邀请中国公民迁居苏联、保证其在苏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召唤书、同意书、邀请书、保证书。苏联方面宣传说“持有这些证件的人都是苏联人,都可以去苏联”,并鼓动、组织他们去苏。据1960年的典型调查,伊犁各直属县市持有苏方所发各种证件的人占居民总数的25%—40%;塔城专区在外侨普查登记时自愿交验的这类证件有6459件,为当地苏侨总数的8倍多。其他如乌鲁木齐、喀什等城市持有此类证件的人,也为数不少。③
进入1961年以后,苏联领事馆非法发展侨民的活动更加积极。苏驻伊宁领事馆秘书在塔城等地接见苏侨和要求去苏的中国公民时即反复宣传说:苏联人民生活很富余。凡是从苏联过来的哈萨克,不管有无苏侨证,我们均承认他们是苏侨。苏联的大门敞开着,欢迎大家去苏联,而且迟早一定要去,主要问题在于中国政府是否批准,苏联方面没有什么障碍。你们完全有权利要求回国,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只要是由苏联过来的人,不管有无苏侨证均是苏联公民,过了边境就可以发给正式公民证,我代表苏侨政府批准你们走。他还对个别要求退出苏籍的侨民进行威胁,说:苏联政府1936年对外侨法令规定,不论何时苏侨都要回到他们的土地上劳动,只有少数坏分子逃跑,不愿当苏联公民。①是年,仅伊宁市一个搞此项活动的8人集团就秘密登记了6000多人。②
如果说50年代,苏方还能在与中方的会谈中承认非法发展侨民的错误,并经双方协商解决问题,那么到60年代初,当伊犁州外事分处将中国外交部、公安部1961年9月3日“关于苏领馆发展苏侨问题的指示”精神转达给苏驻伊宁领事沙鲁诺夫,并交付所查获的非法护照时,对方却否认其非法发照的事实③。苏联方面的这种活动已经广泛、深入地展开,在其影响下,中国边民要求去苏联形成一股风气,问题已不是双方通过协商就能解决的了。
纵观苏联在新疆发展侨民的情况,以伊犁州为例,1953年该地区共有苏侨86757名,1954年遣返苏侨工作开始后至1959年,共遣送去苏132873人,其中苏侨86890人。如此看来,略去6年苏侨人口自然增长数字,伊犁州的苏侨至此全部遣返完毕。但统计数字显示,1960年至1963年,伊犁州仍有苏侨11310人。④苏方非法发展侨民的情况可见一斑。
此外,在伊犁州还居住着一些无国籍侨民,主要是无国籍俄罗斯人,大多数属于基督教派,即五旬教、安息日教、浸礼教和老教(社会上习惯统称之为“俄罗斯四教派”)的信徒,少数为马格林教派信徒。他们多于俄国十月革命前后和1929年至1934年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期间逃到新疆,在1946年未申请恢复苏联国籍,也未加入中国国籍。伊犁大批遣返苏侨后,这部分人中有少数人作为苏侨亲属去了苏联。根据1959年的调查,当时居住在伊犁州的俄罗斯人还有453户2497人。
对于这部分人,苏联驻伊犁领事馆也曾将他们视为苏联侨民。中国外交部曾就此事照会苏联驻华大使馆。1957年12月和次年1月,苏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达巴申和驻伊宁副领事布洛金等人为此专门与伊犁州党政领导人会谈,表示中国外交部照会中所说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这是一个误会。其实,不论“误会”与否,无国籍侨民在当时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伊犁州,有许多人自称无国籍,他们在国籍问题上来回摇摆,不少人为探亲方便而要求加入苏籍,并对中国要他们先加入中国籍才批准其去苏联探亲的规定牢骚满腹。每逢苏侨回国都牵涉这些人,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波动。⑤
应该说,苏联在新疆非法大力发展侨民并不单纯是为了陆续将这些侨民遣返回国,以充实国内的劳动力队伍。在此经济目的之后,还隐含有某种政治动机。苏联周边国家苏侨群体的扩大,无疑有利于苏联保持其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新疆苏侨及其所构成的庞杂的社会关系,事实上就已成为苏联的影响得以广泛深入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当中苏两国关系趋向恶化时,这一苏侨群体及其社会网络即成为苏联给新疆中苏边境地区制造麻烦的一种潜在力量。
新疆苏侨的遣返
如上文所述,苏联在战后积极提出恢复原苏联公民的国籍,并在各地大量发展苏侨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战争使人口锐减而造成的劳动力严重匮乏的问题,因此,40年代后期苏联政府即着手准备将其在华侨民分批接运回国。
1947年底,苏联驻新疆各领馆开始办理苏侨登记事宜。翌年初,苏联派驻伊犁有关负责人宣布:“为使苏联在新之各族侨民重新登记及准备回国起见:(一)凡在新疆加入苏籍之公民,应于2月底以前一律重新登记。(二)凡经申请登记而尚未领到入籍证者于此次重新登记后一律补发。(三)所有留新之苏侨,政府准备分批接运回国。”并要求在新疆有产业的侨民于6月以前变卖完毕,而且变卖时最好收购黄金,以便返国时随身带走。对此,当时的新疆省政府即判断苏联的这种措施是为了增加其本国人力,准备应付国际突变,以及吸取新省资力,增加其本国经济力量。①此后,由于中国国内政权嬗变,时局动荡,遣侨工作实际停滞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4月初,外交部获悉苏联驻中国的一些领事馆宣布苏侨可以回国开荒,即就此事向苏联驻华大使馆询问。苏方予以否认,表示:莫斯科仅了解有无愿意回国的侨民,准备搜集材料加以研究,至于让侨民报名回国事尚未决定,各地苏领馆有误。②但事实上,接运在华侨民回国已是苏联既定方针,因此,时隔不久,苏联政府即单方面决定遣返在中国的苏联侨民。是月23日,苏联驻华大使馆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苏联决定自中国遣送6000户苏侨至苏联的高加索、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等地开荒。中共中央予以批准③。外交部认为,这是一件重大复杂的政治任务,应予以大力协助,并确定中国对此次苏侨回国应采取主动配合,积极协助,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快送走的方针④。政务院、军委公安司令部也相继发出指示,强调此次苏侨系回到社会主义祖国,参加共产主义建设,与遣送日侨有不同的政治意义。因此,必须掌握中苏团结友好的总方针,自始至终大力予以协助,使回国苏侨欢欣鼓舞,留下苏侨亦得到教育,在各方面给予他们良好的政治影响。要求苏侨回国多的地区,必须由有关省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领导,周密布置,立即成立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以外事处、公安局为主,调配必要的干部,成立办公室,开始进行工作。并且三令五申:此事时间紧迫,任务重大,各地政府必须大力协助,只许办好,不许办坏,认真妥善地完成这一政治任务。以后,新疆各地区相继成立了“迁侨委员会”。⑤
为了保证苏侨遣返工作顺利进行,1954年,中国政府还确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颁布了具有优待性质的《关于苏侨回国有关汇款、携带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处理办法》、《企业及房产处理办法》、《携带物品处理办法》等文件,同时规定简化苏侨出境手续。对于中国人随苏籍家庭去苏问题,中国外交部和内务部电示各地外事处:只要苏方同意,中方均可发给中国护照,准其赴苏。如果苏方确实要求这些人退出中国籍后才准予他们去苏,且这些人亦自愿退出中国籍,则可批准他们退籍。如此种种,可以说对苏侨的返国大开绿灯,只是在物品携带问题上有些许限制,规定:不准携出粮食,新疆苏侨携带粮食以沿途食用为限;携带布匹、羊毛、棉花、油脂等出境以不超过自用、家用为限,数量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同时又指示此点在执行中可以放宽。⑥翌年,面对遣侨工作中出现的很大一部分苏侨不愿回国而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为支持盟友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方面又确定了处理原则,即除老弱残疾者、在资本主义国家有直系亲属并依其为生者、配偶为资本主义国家侨民并愿随之离华者三种人外,一律不准去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措施,包括坚决打击苏侨中组织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为首分子;分批解雇各机关企业学校中的苏侨雇员并一律不再使用;在加工订货、原料分配、上缴利润等方面限制苏侨工商业户,以动摇其经营信心;压缩和限制对苏侨生活困难者、尤其是不愿回国的困难苏侨的救济等,并明确指出,“这些行政措施的办法是一种强制性压力,其目的是在促使苏侨回国”。①
这样,大规模的遣返苏侨活动开始,除新疆外,中国各地的苏侨在1954年和1955年两次集体回国47万余人,暂留下的15万多人,苏联政府决定在以后几年内将其全部遣返回国②。
对于新疆苏侨的遣返,据苏联驻伊宁领事沈申自北京苏联大使馆开会回来后对中共新疆分局所谈:1954年当年,新疆苏侨仅从伊犁区遣返500户,其他地区暂时不动。遣返对象不分民族、职业,主要是有劳动能力、适于开荒的人。遣返办法是,由苏联领事馆发布公告,让苏侨自动报名登记,报名名额不限。然后,由领馆从中审查挑选500户遣返。计划在6、7、8三个月完成此项工作,9月1日前全部动身,由苏联对外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为此,中共新疆分局发出紧急指示,要求伊犁地委等各地市党委谨遵中央和外交部的指示,尽全力协助苏方圆满完成此项任务,同时决定在伊犁地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协助苏侨回国委员会”。③1954年当年伊犁共遣返苏侨500户2464人。其后,新疆开始大规模遣返苏侨,1955年即有44688名苏侨携其中国籍家属12381人归国。1956年尽管苏联政府指示该年在新疆不办理集体遣侨工作,如苏侨及无国籍侨民申请回国须经苏领馆审查后批准,且回国者所需费用及回苏后生活和工作均由本人解决,是年仍有14万人返回苏联。④
1957年和195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推动遣侨工作的开展。1957年4月22日,中共中央针对新疆无国籍人要求去苏联的情况指示说,为了照顾新疆劳动力缺乏,无苏护照者一般不能去苏,但如系回国苏侨的无国籍直系亲属,可准其随同去苏。翌年,国务院、外交部和公安部又相继发出文电,重申遣侨方针:凡愿回国者我都积极协助其回国。表示同意苏方提出的“1958年到1959年继续按过去的办法遣送在华苏侨”的要求,并且提出:应考虑适当放宽苏侨回国携带物品的尺度,以避免有的苏侨因有些东西不能带走而不愿回国;返国苏侨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愿随同去苏者,一般都可考虑批准。文电还特别建议各地公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严重破坏遣侨工作的反动苏侨分子做出必要的处理。⑤如前文所述,自1954年至1958年底,新疆共遣送99万多名苏侨回国。在苏侨相对集中、数量较多的伊犁州,据统计,从1954年至1959年11月20日止,共遣返苏侨86890人,苏侨的中国籍家属45983人,合计达13万余人。⑥
总之,在中苏关系友好时期,新疆政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等部门的指示,满足了苏联方面的各种要求,承担了大批苏侨携带生产工具、牲畜于春季回国而造成的对春耕生产的不利影响,以及人心浮动所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等种种负面效果,始终积极配合了苏联的遣侨计划。
但是进入1960年后,苏联驻新疆的两个领事馆与中国方面在遣侨问题上友好协商的做法发生变化,苏驻乌鲁木齐总领馆指责中国在批准苏侨回国问题上事先不同苏方协商,干预中方审批侨民出境的原则。中国外交部则指示新疆外办,对于目前一般社会苏侨申请去苏,如人数不多,可采取陆续批准出境的办法,不必与苏方协商分批遣送。①不过尽管双方矛盾不断,新疆自治区仍然采取“先苏籍干部,再城市苏侨,后农村苏侨”的具体步骤,协助苏方有计划地遣返侨民。1960年一年,中方批准543户2485人出境,苏方共遣走347户1743人。翌年3月,自治区外事处拟订的遣返苏侨方针为:不主动向苏方提出此问题,如苏方要求今年继续个别遣返,可以表示同意;如提出成批遣返,则须立即报外交部,并按外交部的批示做出答复。是年伊犁州共遣返5472人,其中苏侨2604人,苏侨中国籍亲属2635人。②
1962年伊塔事件③发生后,中国政府一方面进一步严格苏联侨民身份的界限,规定新疆少数民族中凡同时持有苏联护照和新疆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的人才是合法苏侨,只持有苏领馆所发护照者,其苏侨身份不能被承认,其所持护照为非法证件,须予没收;一方面开始清理在华苏侨。5月30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根据中央对苏联侨民问题的指示精神,目前在处理苏联侨民申请出境问题的时候,“应当放宽尺度,简化手续”。“苏联侨民要求回归苏联的,应当迅速批准,尽快使其离境。”并且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后对现有苏侨人数加以核实,对未处理的申请出境案件做一清理,先迅速处理一批。通知还特别规定:“苏联侨民要求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都可以批准,尽快使其离境。对这种人,过去要先经过苏联领事馆同意,才由我方签发出境证件。今后只要他们提出申请,就可以签发出境证。领馆同意与否是侨民本人的事,我们可以不去过问”。“苏联侨民中的政治嫌疑分子和接触一般机密的人申请出境,一般不要阻留,应当迅速批准,让其离境”。“申请出境的苏联侨民,如有未了民刑案件和债务纠纷,应当尽快设法解决”。“苏联侨民的中国籍直系亲属,要求一同出境,可以听其随走”。“我留学生带回的苏籍妻子,如果要求回苏联的,可以批准。但他们的丈夫要随走的,不能同意。”等等。关于苏侨离境的时间,通知要求大体以批准后一个月为限期,不可过长,而且到期不走的须予以督促。④
可以说,中国这时加速遣侨行动的方针与前述1954、1955年的有关方针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其初衷不再是配合苏联的计划,支持苏联的建设,而是要全面清理在华苏侨,以期尽快铲除苏联在中国、尤其是在新疆地区的社会基础,所谓“遣侨这是同修正主义进行斗争的一个方面,要把修正主义在我区的腿子拔掉,我们就要想办法挤其出境”⑤,彻底肃清苏联的影响。
此后至1963年,根据中国外交部与苏方达成的协议,新疆方面按照简化手续的办法进行遣返苏侨的收尾工作,其中1963年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部遣送完苏侨,对坚决不走的苏侨严加管理。两年间伊犁地区共遣返苏侨7419人,中国籍家属37528人⑥。1964年,伊犁地区分4批遣返俄罗斯四教派分子100户559名;1965年,新疆方面又遣送去资本主义国家的东正教派分子、俄罗斯四教派分子及俄罗斯族苏人67户333人。到1966年全新疆还有外侨361人,其中苏侨201人。这些不走的苏侨、“半家户”,不仅人数寥寥,而且实际上还处于监控之下。①苏联在新疆的社会基础表面上被清理干净了。
苏联遣返苏侨这一政府行为的实际结果是,形成了一条返国苏侨与其留在中国新疆境内的亲属、社会关系进行联系的渠道,随着这种沟通的日趋频繁,中苏两国关系恶化后,返国苏侨与新疆各族人民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事实上构成了新疆地区社会心理动荡的一种新的潜在性因素。
新疆苏侨的作用
苏联对新疆影响的加强与维持主要是通过新疆苏侨这个特殊的群体来实现的,其中苏籍干部、苏侨协会和返国苏侨扮演了重要角色。
其一,苏籍干部的作用。
如果说,苏侨是苏联在新疆地区影响深厚的社会基础,那么新疆、尤其是伊犁州党政领导机关中的苏籍干部则是这个基础的核心,他们拥有中国和苏联的双重国籍,构成了一个特殊的阶层。
苏籍干部是伊、塔、阿三区革命时期遗留的历史问题。当时,苏联派遣大批联共(布)党员和干部到伊犁发动革命,其中许多人在当地成立的军政部门担任重要职务。此外,一方面当地苏侨几乎全部积极地投入了运动,其中一些人后来走上领导岗位;一方面1947年三区割据后很多少数民族干部被发展为苏侨。这样,三区政府中存在大量苏籍干部就是很自然的了。由于苏联控制的三区在新疆和平解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解放后,原来的三区干部大多进入了新的政府机构,而三区民族军则整体编入解放军序列。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苏联政府仍然十分希望苏籍干部能在新疆新政府中任职。1949年末,苏联外交部曾电示苏驻迪化领事,不应反对推荐苏联公民作为新疆政府成员的候选人。对于从苏联公民中选出一些人,并推荐他们担任新疆政府机关的某些职务,苏联方面将在这些人的相应职务获得批准后给予明确答复。只是顾忌到自己的意图不宜表示得过分露骨,葛罗米柯授意苏领馆要让新疆地方当局明白,最好由他们向中国的中央政府提出这个问题。当时作为新疆省政府组成人员及在省政府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苏联公民已有25—26人。③
苏联方面的这种做法,是与其对新疆继续存有特殊要求紧密相关的。1950年1月周恩来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赴莫斯科与苏联正式谈判签订新约和协定时,由赛福鼎、邓力群等人组成的新疆省代表团已应苏方要求先期抵达苏联。斯大林在谈到贸易条约时即曾试探性地询问毛泽东,苏联是同新疆、满洲和其他省签订单独的条约,还是同中央签订统一的条约。毛泽东表示,同新疆的条约必须以中央政府的名义签,但同时可以和新疆有单独的协定。④中苏两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同时还单独要求一个省组团参加,充分表明了新疆对于苏联的重要性,以及苏联要求中国默认其在新疆地位的事实。
由于新的政权机构初建,新疆各地干部十分缺乏,经过各级党委培训的民族干部和军队及由内地调入的干部,思想、文化以及政策水平普遍较低,而苏籍干部都具有专门技能,在党政军机关中担任各种不同的职务①。因此,对于新疆政府各级干部中存在的双重国籍身份问题,中国政府的意见是,这些苏籍干部,尤其是负责干部应尽可能地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只是出于维护新生政权独立自主形象的考虑,认为需要解决这些人的国籍问题,即希望他们放弃苏联国籍。为了照顾与中国这个新盟友的关系,苏联方面对这种要求采取了合作的态度。苏联外交部曾于1950年初通过中国驻苏大使馆邀请赛福鼎前往晤谈,表示苏联政府同意在新疆工作的苏籍负责干部解决自己的国籍问题,并交付了一份新疆领导干部中的苏侨名单,请赛福鼎转告中国方面,这是苏联政府的意见。赛福鼎当即将这一情况向周恩来做了汇报。2月,苏共中央还做出决议,取消中国新疆省政府领导干部中15名苏联公民国籍的决议。以后,中苏两国政府就此事达成协议,尽量动员和争取苏籍干部退出苏籍,长期留在中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方面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为:“说服教育,自觉自愿,坚决要走的批准”②。不过,苏联方面的这种表态显然有违其初衷,因此,当迪化等地试图借普查户口之机调查清楚省、市机关内的苏侨干部时,苏领馆并不主动配合,中苏双方没有取得密切联系,致使这次调查未能实现③。
50年代初,新疆自治区领导干部中一些享有苏籍和持苏侨证的人退出了苏联国籍。但是,大部分苏籍干部不愿意放弃苏联国籍,他们普遍认为苏联比中国好,做一个苏联公民比做中国公民更光荣,故而既要保留苏籍,又要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特别是在伊犁地区,由于苏籍干部较多,如伊犁直属县的许多县长、科长、部长、公安局长都是苏侨,而且是苏侨协会委员,要动员他们全部退籍,涉及面过宽。因此问题便拖延下来。④尽管在50年代中国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在新疆党、政、军等国家机关中持苏联护照的中国血统干部坚决退出苏联籍,否则便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干部,中国机关中的领导人员不能持有外国护照⑤,却仍然有大量苏侨在新疆、尤其是伊犁的党政部门中任职。至1960年以前,伊犁地区霍城县的科、部长级以上干部中有60%以上是苏侨;伊犁州级军政领导人中也有许多是苏侨,甚至是苏侨协会委员;在州级机关和直属县市区长以上干部中,苏侨占22%,另还有25%的人家庭成员是苏侨。⑥1958年,苏联驻乌鲁木齐领事馆辖区的苏籍负责干部已只有几名,而伊犁州的苏籍负责干部却仍有95人之多。据1959年的摸底调查,伊犁州直属9县市少数民族干部有4056人,其中苏侨825人,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928人,与苏方有亲属关系的287人,三者相加共2140人,约占少数民族干部的52%;自治州各级机关单位共有干部710人,公开苏侨身份的105人,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89人,与苏方有亲属关系的35人,三者相加共239人,占少数民族干部的33%;另外,塔塔尔族干部49人,其中44人是苏侨或与苏侨有亲属关系;乌孜别克族干部89人,是苏侨及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75人;回族干部210人,有苏侨证或与苏侨有亲属关系的93人。虽然是年伊犁方面将公开了苏籍干部身份并要求去苏的人遣送去苏了,但是与苏侨是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在民族干部中仍占有很大比重。这些人大多数也有苏侨证,只是还不肯暴露出来。①
1960年,新疆全疆开始集中力量进行推动苏籍干部退籍的工作,但是该年的登记结果是,全自治区依然有苏籍干部1047人。由于伊犁州的苏侨登记工作在不少地区流于形式,以及外侨管理工作没有跟上,这一数字并不准确,苏籍干部的实际数量应该还要多些。虽然中央及新疆地方政府将处理苏籍干部退出苏籍的期限屡次延长,至1962年,仅就伊犁州而言,仍有苏籍干部1001人。此外,还有许多干部隐瞒了苏籍身份。总的来说,上缴苏联护照和证件的情况是,群众交的多,干部交的少;被迫勉强交的多,自愿交的少;非法证件交的多,具有法律性质的护照、证件交的少。不少民族干部既不交出持有的苏联护照或非法证件,也不要求去苏联,表现沉默②。
公检法作为政府的重要部门,一直是审查比较严格的地方,但据1962年调查,伊犁州检察院8个民族干部中有3人系苏侨;伊宁市公安局民族干部中80%与苏方有亲属关系,有的还有苏侨证件。伊宁市文教系统的民族干部、知识分子教员中与苏侨有关系的人或持有非法苏侨证件的人最多,如伊宁市各民族小学300余名教员中80%持有各种苏侨证件;4所民族中学156个教员中49人有非法证件或与苏侨是亲属关系。其他县市的情况也大致如此。③
据对1954—1963年遣返回国的苏侨及其中国籍亲属在新疆任职情况的统计,在这18万多人中,在新疆党、政、军机关任过职的有7521人;担任过厅、局级以上职务的36人;在军队中任过职的316人,其中包括原新疆军区少将副参谋长和原伊犁军区参谋长。④苏籍干部、苏侨占据新疆一些地区的政要、宣教部门,其所产生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应该说,在50年代中期中苏两国友好阶段,乃至末期随中苏两党分歧的发展,两国关系出现倒退时,在新疆苏籍干部退籍的问题上,苏联政府表面上基本持配合态度,对于苏籍干部回苏的要求,苏联驻乌鲁木齐领事馆大体尊重中方意见,如中方不同意他们回国,领馆即不予批准。对于苏籍干部多数愿意保留苏籍的状况,苏联方面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经十年了,这个问题是解决的时候了,并自我检讨在这方面工作做得不够,苏籍干部不能再坐在两张椅子上,应采取坚决的措施解决他们的国籍问题,因为不干涉他国内政是苏联的原则之一,这种现象如继续存在下去不符合苏联的国家规定。同时强调:事实上,领馆并没有领导这些县长和将军,对他们的工作也不能进行指导,我们只是告诉他们忠实地、诚恳地兢兢业业地工作,而他们在岗位上是起到了先进作用的。⑤尽管苏方的这种告白基本符合实际,但是,在新疆这个中国主权国家存在着大量拥有苏联国籍的一般干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而且他们大多心向苏联,或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界限认识模糊,这无疑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苏籍干部基本都是少数民族,这使苏侨问题同民族问题混杂在一起,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当少数苏籍干部本身就是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而苏领馆对这些人又基本持同情态度时⑥,新疆苏籍干部问题的负面影响也就更为突出了。事实上,也正是这部分人日后成为苏联在新疆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的中坚力量。
进入60年代以后,苏联领事馆改变了以往在苏籍干部退籍问题上的做法,竭力阻止此类人辞退其在中国党政机关中所担任的职务。1960年8月,新疆自治区政府根据中央指示,决定彻底解决新疆的苏籍干部问题,本着争取他们退出苏籍留下工作、对坚持回国者予以批准的精神,向苏籍干部进行动员。由于多数人仍然要求回苏,公安部门陆续给一些人发放了出境签证。但是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馆却突然一反以往配合放行的常规,对这些人多方阻挠,劝他们不要急于退职,并且一方面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打电话,表示如果没有苏联区苏维埃以上的证明和在苏亲属的邀请书,苏方就不能给他们发放入境签证;一方面以当年不集体遣侨、批准去苏的权力在苏联最高苏维埃、申请返苏须逐案报批为由,敷衍塞责,拖延事情的解决。此外,当中国方面为调查苏籍干部人员情况反复向苏方索要名单时,苏领馆也始终不予合作。①
同期,苏联驻乌鲁木齐和伊宁领馆虽同意苏籍干部加入中国籍长期留在中国工作,但在具体受理苏籍干部退籍问题时却设法留难,多方了解中国处理苏籍干部的方针,试图在此问题上对中国施加压力,以使中方做出让步,允许苏籍干部继续留在中国的国家机关。苏联总领事提出:苏籍干部在党政军机关担任着各种不同的职务,尤其是伊犁苏籍干部人数较多,如果他们不愿意退籍,是否就遣返他们回苏?这个问题的解决要靠本人自愿,中苏双方只能说服不能强迫。由此,从1960年5月到1961年3月向苏领馆提出退籍申请者均未获得批准。②
此期苏联政策发生上述变化,应该说是别有所图的。毕竟,在中国党政军机构中保留苏籍干部,有利于苏联对新疆施加影响和控制。伊犁地区就有不少隐瞒苏侨身份的干部经常与苏联领事馆联系,汇报中方内部情况,提供各种情报,包括中共中央绝密文件,甚至有的民族干警还秘密领取苏联领事馆的工薪。③
总之,当这个庞大的苏籍干部、苏侨身份的干部群体人心思苏时,其对新疆各族群众的影响也必定是十分严重的。不少苏籍干部不仅在苏联大规模发展侨民的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在1962年的伊塔事件中成为坚决逃往苏联的一类人,其中有地方民族主义情绪或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不满者,还成为煽动、组织及胁迫群众外逃的首要分子。例如,伊宁市文教界50余名苏侨教员曾带动500多名少数民族学生参加了1962年5月29日冲击伊犁州人民委员会、围攻中共伊犁区党委的行动,并且闹得最凶。事件平息后,苏驻新疆两个领馆在6月提出闭馆,个别上层统战人士即宣称:“领事馆撤走了,我们还有地下领事”④。8月15日新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要求全疆人民分清内外、是非界限,加强祖国观念。规定凡同时持有苏联护照和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的人,是合法苏侨;凡只持有苏联护照而未持有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的人,不算苏侨,他们的苏联护照是非法的,仍算是中国人。⑤一些干部看了命令后即挑拨说,“宪法规定凡居住在中国的人,其家属在国外的任何时候都能办理出境。全国各地都执行这个政策,唯有新疆不执行”;中国政府“不准许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出境,特别是新疆地方有80%的维族人都是苏联人”,却“不让走”。有的干部甚至恶毒地说:“宁愿吃苏联的屎,也不在中国住”,煽动分裂情绪。另外,还有不少干部散布“中国和苏联正在打仗”,“两国之间的友谊完了,邮电停了,路也不通了”,“过去新疆是大后方,现在是大前方”等言论,制造紧张空气。而已经去苏的一些人,如原新疆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孜牙·赛买提、原新疆军区副参谋长祖龙太也夫等“东土”骨干分子、分裂分子,则在苏联的庇护与支持下,不断鼓吹“东土耳其斯坦”独立,积极进行分裂活动,与新疆境内潜在的民族分裂势力遥相呼应。①由此可见,新疆苏籍干部问题久未解决的结果是,新疆民族干部队伍的严重不纯,此类苏籍干部给民族团结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成为新疆社会重要的不安定因子。
可以说,正是考虑到新疆苏籍干部的这种消极作用,中国政府在伊塔事件后,于加强祖国、领土观念宣传教育的同时,开始抓紧苏籍干部退出苏联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工作。但是这项工作收效不大,从1962年7—8月起至年末,新疆地区仅有3名干部及其家属7人声明退出苏籍,申请加入中国籍,并办理了入籍手续。1963年11月2日,公安部、外交部又致电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外事处,对新疆地区持苏联护照干部的国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规定原为中国人,三区革命时期在新疆当地加入苏联国籍的,以及在去苏联后加入苏联国籍的,本人声明退出苏联国籍并将苏联护照交回苏联驻华大使馆以后,不必办理加入中国国籍手续,即可按照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户口;本人出生于苏联,原为苏联国籍的,在声明退出苏联国籍并将苏联护照交回苏联驻华大使馆以后,还须办理加入中国国籍的手续。电报还专门指出:退出苏联国籍的声明,由本人连同苏联护照寄交苏联驻华大使馆。声明和护照寄出后,不论苏方是否批准他们退籍,均视为他们不再具有苏联国籍。这项改籍工作一直延续至60年代中期。1965年6月,公安部、外交部电示新疆:苏方批准退籍的人,如果是合法苏侨,改按无国籍侨民管理;如其要求做中国人,应办理加入中国籍的手续,但本人如是我干部,则在苏方批准退籍后,即可恢复中国籍,不必再办理加入中国籍的手续;苏方批准退籍的人如系持非法苏联护照者,则仍继续按中国人管理。②由此,通过改变苏籍干部的身份,将他们完全置于中国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之中。
不过事实上,民族分裂意识及对苏联的向往并不是简单的退籍、改籍就能够化解得了的。特别是那些苏籍身份不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干部,其内心深处更多了一重抵触情绪。随着中苏关系的持续恶化,这类人不仅成为苏联在新疆的重要喉舌和备援力量,而且构成了新疆特别是伊犁地区对苏防范的主要障碍。
其二,苏侨协会的作用。
二战结束后,苏联为了加强对在华苏侨的管理,增进对中国的影响,于1946年开始,一方面在苏侨聚居地相继恢复因日本侵华而停办的苏联侨民协会,或接收俄侨公会,或新建苏侨协会;一方面要求国民党政府封闭进行反苏活动的由白俄侨民组成的协会,并试图鼓动白俄少数民族分子成立侨民协会,以分化白俄原有团体。与此同时,一些苏侨自登记苏籍和组织协会起,日渐嚣张,有的苏侨协会还要求具有代苏联政府或使领馆的性质,中华民国外交部以苏侨协会“绝对不能有普通人民团体以外之地位”为由予以拒绝③。
苏联方面尤其重视新疆苏侨协会的建设,为发展苏侨,扩大苏联在新疆的社会基础,1946年11月,在伊犁、塔城、阿山分别成立苏侨协会;翌年4月,迪化市“归化族”重新加入苏籍的侨民要求恢复苏侨协会,并将“归化族文化会”的财产拨归苏侨会,获新疆省政府批准。8月,迪化苏协成立。④至1954年,伊、塔、阿三区苏协会员已达27095人,约占全疆苏侨总数的3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成立后,1955年12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苏侨协会总会也宣告成立,伊、塔、阿、博乐各地的苏侨协会和各分会隶属于该总会。
新疆苏侨协会完全在苏联领馆的控制之下,经常向苏领馆请示工作,并汇报情况和提供情报。这个社会团体还拥有自己的经济力量,自己的报纸和旗帜,在三区享有特权,被苏驻伊宁领事称为“国中之国”。①新疆苏侨协会企业作为一支实力雄厚的经济力量,不仅对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在苏联对新疆的经济渗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后,苏侨协会不断开办工商企业。据不完全统计,至1958年,伊、塔、阿地区苏侨协会开办的工商企业,资金即达270万元。苏侨协会的商贸组织也相当庞大,在50年代初期,仅伊犁的商贸机构即有职员百余人,并在乌鲁木齐、兰州、上海等地设有商业代办处。这些企业享有与苏联外贸机构直接订货和贸易往来的便利条件,在当地商贸份额中占有很大比重,几乎垄断了伊宁市场。苏侨协会还建有联合工商合作社,拥有在中国其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众多的苏协企业在工商业经营中,时常发生偷税、漏税、抗税、抬高物价以及非法收购运销土特产品等违犯中国法令的行为,如1951年至1952年,塔城苏侨协会漏税5万元;1955年至1956年,伊犁苏协经营的工商文娱企业漏税4万余元等等。②
拥有会员最多的伊犁苏侨协会及其所属分会,还从事着超过侨民协会职能范围的活动,诸如办理一些只有政权机构才有权受理的司法业务。伊犁苏侨协会改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苏侨协会总会后,即将司法科扩大为民事处,并于1957年成立了3人法庭,次年,该法庭撤消,改设民事科。50年代中期,这些司法机构经常受理苏侨民事案件和苏侨与中国公民的各类民事纠纷,据统计,1953—1955年,伊犁苏侨协会即受理各种案件724件,审判63件。③
新疆各地的苏协,特别是伊犁苏协,在加强苏联对新疆民族群众思想文化控制方面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50年代,苏联方面通过新疆各地苏侨协会,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对中国边民灌输“苏联优越”的思想。苏侨协会并开办苏侨学校等,组织苏籍干部学习苏联报刊文件和国家建设的方针政策,等等,加强对苏侨青年、干部的思想控制。④这种思想文化宣传,加上伊犁地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学生从三区革命时期起至1958年一直使用苏联版本的教科书,受的是苏联国民教育,学的是我们的“祖国是苏联”、“首都是莫斯科”、新疆是“东土耳其斯坦”等等,致使到1960年代初期,在全伊犁地区少数民族儿童的心目中,依然只知有苏联、有莫斯科,而不知中国是什么国家、北京是哪个国家的首都。在25岁以上的知识分子中,许多人认为“苏联是自己的祖国”,而“中国是自己的第二祖国”;在民族干部和群众中还有人说:“中国没有乌孜别克族,我是苏联人,我的党是苏联共产党,我的祖国是苏联,我要回苏联去。”祖国观念严重混乱和淡薄,乃至于伊犁州不得不在伊塔事件之后对全州进行“三一”思想教育,即宣讲“一个党———中国共产党,一个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条道路———社会主义”,加强对少数民族爱祖国的宣传教育,使之理解新疆伊犁是祖国的领土,维族和哈族等民族是祖国的少数民族之一,不是苏联人,宣传祖国的伟大和做中国人的光荣。⑤
50年代末60年代初,新疆苏侨协会的势力进一步膨胀,在苏驻新疆领馆的支持下,加大从事超越职能范围的活动,尤其是代行领事业务,受理加入苏联国籍的申请,并在苏侨遣返工作开始后,办理苏侨回国手续和遣送苏侨等事宜。伊犁苏侨协会总会以及阿勒泰、霍城、昭苏、伊宁市等地的苏侨协会根据领事馆的授意,有计划地在中国公民中进行串联登记活动。①苏侨协会干部利用此项工作之便,在中国公民中发放假侨民证,有的苏侨协会会长专门从事非法发放苏侨证活动。特别是有的苏协还吸收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参加,有的苏协主席本人就是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并在当地民族群众中搞小集团活动,有的在地方公安部门工作的地方民族主义分子,为那些借口将侨证上照片遗失的人开具证明,以便于他们去领馆换取新的护照。②
苏联方面曾经表示:伊犁领事馆委托苏侨协会办理护照是不对的;苏联外交部已在不久前指示说,办理护照的各种业务只能由领事馆做,并应和地方政府取得密切联系,苏侨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而遣侨工作是由国家进行的;伊犁领事馆把领馆的业务交给苏侨协会办理是工作中的一个错误,签证工作只能由领事馆和总领事馆及莫斯科来的同志们进行;并且特别申明,苏侨协会无权发出证件,苏协干部只可做一些具体的技术性工作;苏侨协会发出的不合规定的证件应该作废,持证人也不能前往苏联。③但实际上,苏侨协会从未停止过插手此项工作。特别是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以后,苏侨协会在苏领馆的纵容下非法发展侨民的活动更加积极,伊宁市苏协秘书在发放无主护照时竟然宣称要“把这些护照发给那些想加入苏籍的中国公民”,“这儿粮食定量标准这么低,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到苏联去”,“我们要把这里所有信伊斯兰教的人统统接到苏联去”。④
此外,苏协还是苏联驻新疆领事馆的耳目,为苏联及时掌握中方的各种情况、各项政策提供情报、信息。苏侨协会经常利用工作之便公开深入中国社会基层搞调查,搜集情报。伊犁州苏协总会最后一任主席即曾通过关系,以拉拢利诱等手段窃取中国的机密文件。1961年10月至1962年5月,伊犁州苏协共窃得情报46件,盗窃中国绝密文件22份。伊塔事件后,伊犁州政府还曾查获一箱被伊宁市苏协主席偷窃的文件。⑤
在新疆,苏侨协会早已不再是纯粹的社会团体,它与苏领馆一起,成为苏联插入新疆的楔子。1962年5—6月,中国方面查封了伊犁州苏协总会及其下属的塔城、昭苏、乌苏、特克斯、尼勒克、博尔塔拉、阿勒泰等7个分会⑥,拔掉了这些楔子。但是,苏侨协会长期以来在新疆社会中形成的影响,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消弭的。
其三,返国苏侨的作用。
苏联在新疆非法大量发展苏侨的活动和大批遣返苏侨的政策,给新疆、尤其是伊犁地区带来严重后果,它事实上使苏联的影响在新疆扎下了根。当中苏分裂后,这种影响甚至成了新疆民族分裂情绪的潜在性根源。在1962年新疆边民大规模逃苏行动的酝酿中,以及在伊塔事件后苏联方面煽动新疆民族群众与祖国分离的活动中,返国苏侨、特别是50年代末60年代初回到苏联的侨民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这批人不少是以非法证件确定自己身份的,他们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侨民。可以说,中苏关系恶化后,返国苏侨事实上成为苏联对付中国反苏方针的一股重要的借用力量,发挥着某种工具性质的作用。
第一,苏联利用新疆返国苏侨、逃苏边民,通过邮件往来及广播宣传,鼓动中国公民到苏联去。在苏联地方政府的安排下,自1961年以来,返国苏侨及越境去苏人员与其中国境内的亲友紧密联系,通过信件传播诸如“苏联政府设立外侨委员会,专接有护照、白条子的人和已跑来的人员的家属,时间在1963年夏天,你们现在就要准备”:“毛泽东与赫鲁晓夫二人协商好,要在今年4月份把剩在中国的哈萨克族全部接到苏联”:“苏中两国已达成协议,中国方面给苏方70000人,苏联方面要把留在中国的亲属全部接过来,就连最远的亲戚最近也要过来,苏方将发给公民证。这些人现在没来的原因是有侨证的人还没来完,等侨民来完后,就按苏中双方规定的人数送过来”:“苏联政府指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集体逃跑,不要单个越境,因为这是苏联所不欢迎的”等等富于迷惑性、煽动性的言论,同时邮寄米面、肥皂、棉布等中国定量供应的物品,宣传苏联生活的优越,极力鼓动中国边民继续集体外逃,并且还利用亲友关系写信鼓动担任劝阻外逃工作的干部去苏,直接破坏中方进行的这项工作。①
据统计,1961年至1962年,从苏联寄来的信件、邮包猛增。如塔城地区,1961年第一季度苏方来信5038封,1962年同期为6609封,增长31%;乌鲁木齐,1961年全年苏方来信40324封,平均每月3360封,1962年1—5月为51978封,平均每月10395封,增长209%.又如塔城地区1961年第一季度苏方寄来包裹340件,1962年同期增至632件,增长852%;乌鲁木齐1961年1—5月苏方寄来包裹675件,平均每月139(135)件,1962年同期达851件,平均每月170件,增长223%.再如塔城地区1961年第一季度收到苏联报刊杂志等印刷品462件,1962年同期增至923件,增长998%;乌鲁木齐1961年第一季度收到550件,1962年同期增至704件,增长28%.②
1962年末至1963年,这类信件和邮包进一步增长。1962年11月—1963年3月,伊犁自治州直属县(市)、塔城专区、博尔塔拉自治州总计收到来自苏联的信件70311件。伊犁地区收到的信件最多时月增长5087%,一般平均增加20%左右,有时一天就达一千余件。这个时期从苏联邮寄来的包裹数量也不少,包括各种食品和百货用品,如伊犁直属县(市),1962年12月共收到包裹171件,其中主食(大米、面粉等)22公斤,副食品(肉、油、糖、饼干等)438公斤,余为服装、百货用品等。1963年1月收到254件,总计1945公斤,包括主食23公斤,副食品444公斤,各种服装、百货等1478公斤;2月收到270件,总计2018公斤,其中主食49公斤,副食品797公斤,其余物品1969公斤。③
返国苏侨和逃苏人员包裹的物质诱惑引起新疆社会的巨大反响。以伊宁市为例,哈萨克、维吾尔、回、乌孜别克、塔塔尔、锡伯、柯尔克孜和汉等当地主要民族中收到包裹的人在居民中占有很大比例,接到这类包裹的不仅有一般群众,也有数量不少的机关干部,伊犁州州级各机关和伊宁市的一些主要机关,如伊犁区党委、伊犁自治州人委、伊犁军区等28个单位均有职工从苏联收到包裹,个别民族领导人也经常收到来自苏联的包裹。由于收件人经常向亲友和当地居民宣扬苏联的物质文明,使得民族群众、包括一些与苏侨无任何亲属关系的中国公民极为羡慕苏联的生活水平,从而积极设法与苏侨建立关系,千方百计地从苏联弄到包裹,或准备外逃。在返国苏侨及逃苏人员的煽动和诱惑下,伊塔事件后,新疆地区外逃事件仍时有发生,如集团外逃,1963年发生80起772人,1964年11起121人,1965年10起54人;零散外逃,1963年130人,1964年61人,1965年60人。只是在中方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管理等情况下,逃出去的人逐年减少,途中被劫获的人逐年增多了。①
1961年上半年,苏联哈萨克广播电台恢复了1950年自动撤消的对新疆维语广播节目,录制返苏侨民和逃苏人员赞美苏联的讲话、访问记等,频繁播放,其频率和播出时间都与中国的维语广播电台相近,极易为新疆地区的听众所接收。②尤为严重的是,1963年至1964年,返国侨民中一些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在广播中挑拨民族关系,激化民族分裂情绪。如有人通过广播宣扬所谓“三区革命精神”,说“三区革命以前,人民受不了国民党之苦才起来推翻国民党。但解放以后,在各个运动中追查三区革命英雄,问他们把汉人杀了多少,结果将这些英雄以负有血债为名,都给整死了”等等,挑起新疆各民族对汉族人的仇恨。甚至露骨地宣传“一切伊斯兰教徒,都是土耳其的后代”,直接鼓动民族分裂情绪。此种分裂宣传与物质引诱相比,其负面影响更为深远。有的边民在接受了这种宣传后切齿地说:“我要把汉族杀完!”有的散布说:“去苏的人有几十万,都联名向赫鲁晓夫申请,说他们在新疆成立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有的民族宗教上层人物则声称:“新疆、西藏独立的问题苏联已经同意了,在联合国也通过了,苏联政府已经宣布,把塔什干以东的地区,成立维吾尔区,现在看从中国去的大人物,也不会睡觉,他们会为新疆独立付出代价的。”有的干脆就认为:中苏分歧“太好了,对我们有好处。”如此等等,形成了一股浓厚的民族分裂氛围。③
第二,苏联送回部分逃苏人员和回苏侨民,以及一些逃苏、回苏人员潜行回国,给新疆地区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1963年,苏联方面拟交回500名新疆外逃人员,中方予以拒绝。在中国看来,当苏联抽调5个师陈兵中苏边界,对中方施加压力时,这种要求无疑具有以武力为后盾组织外逃分子武装还乡,颠覆新疆地方政权的企图。事实上,苏联方面希望将部分新疆逃苏、回苏人员送回原籍的最初考虑,主要在于这些人去苏后不安心当地生活,把他们遣返回中国,既可以卸掉包袱,又可以择清苏联与新疆边民外逃的关系。至于向边境地区增兵,也应是对中国边民大规模逃苏的一种警戒性反应。但是,随着中苏两国关系的渐趋恶化,苏方唆使新疆逃苏、回苏人员非法窜回中方的迹象日趋明显,新疆地方政府对苏联方面派出小股“还乡团”重返故里煽动边民外逃的警惕性也随之不断提高。④
1964年6月19日,苏联驻华使馆向中国外交部口头声明说:目前由于苏方所做的解释工作,自愿要求返回中国的人员增加了一倍,苏方准备把他们交回。中国外交部再次予以拒绝。⑤此后,7月至8月,苏方连续在新疆的阿勒泰、塔城、博尔塔拉以及伊犁州直属县边界,试探性的派过来10名逃苏、回苏分子。这些派遣分子经过审查,大部分带有刺探情报和策反的任务。据有关部门掌握的情报,1964年以来苏方对新疆外逃人员进行了大量的安抚、收买和训练工作①,这显然是在为对付中国的反苏意向做准备。
1965年5月,苏方纵容新疆外逃人员32人回窜,在遭到中方谴责后,又于6月向中国外交部提出要送回700名外逃单身汉。新疆方面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同意接收,但同时谴责苏方把700名单身汉与中方要求交回的6万多外逃人员分开的阴谋,要求苏方提供名单、财产清册,经中方审查核实后接收这些人员,以此对苏方通过外交途径要求送还新疆外逃边民的举措,继续保持高度警惕。1964年至1965年底,新疆方面共抓获苏方潜入人员8名,1962年逃苏潜回人员39名。②
新疆逃苏、回苏人员的归返趋向,引起中国方面的严重不安,认为苏联已在军事上做了充分准备,赌注已经下定,苏联的中亚各共和国已树立了以中国为敌的意向,煽起了反汉、仇汉的民族主义情绪。这即为修正主义的战争冒险准备了思想基础,一旦时机成熟,就有可能进犯中国。因此,新疆的危险主要来自苏联修正主义。这种认识导致了中国政府的政策性变化,边界边防斗争成为当时中方反修斗争最为尖锐激烈的一个方面。新疆外事工作自60年代中期开始,实际走上了“进一步突出备战,突出反修,以针对苏联现代修正主义、帮助苏联人民革命为中心”的道路③。
通过考察新疆苏联侨民的发展变化情况,可以看出,新疆苏侨同其为数众多的中国籍亲属及社会关系,实际上为苏联影响的扩大构建起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成为当时苏联得以把新疆纳入自己势力范围的基本条件。当中苏关系出现问题时,苏联在新疆大规模非法发展侨民,以及苏侨的遣返,事实上为苏联维持其对新疆的影响创造了条件;而返国苏侨与新疆边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民族分裂情绪的升级,又导致了中苏双方政策的变化;苏联中亚地区的各加盟共和国从某种程度上成为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加油站、大本营,中国的新疆则从中苏友好的基地、战略大后方变为中国对抗苏联修正主义的中心,伊犁更成为反修前哨,两国关系恶化的进程由此而推进。
此外,新疆苏侨这个特殊阶层的形成及演变,还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以国际主义为原则的缺陷。新疆之所以一度成为苏联的势力范围,不仅因为有民族血缘纽带的联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这种国际主义标准造成的结果。当新疆的苏联侨民出现尾大不掉之势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兄弟关系、兄弟情谊也已经根深蒂固,新疆百姓特别是民族群众,思想上倾向苏联,祖国观念模糊,民族分裂情绪拥有极大的潜在性市场,以此导致煽动外逃一呼百应局面的出现。只是在1964年中苏这对兄弟反目成仇以后,新疆地方领导机构在反对修正主义的宣传教育运动中“揭开盖子”,或者说是公开批判苏联,消除了群众中对中苏关系问题的各种猜测,才使得两年来一直进行的“三一”思想教育真正起到了效用④,苏联在新疆的影响也才得以进一步清除。
注释:
①国内对在华俄侨和苏侨历史研究的重要成果有汪之成《上海俄侨史》(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和李兴耕等《风雨浮萍———俄国侨民在中国(1917—1945)》(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等。上述著作主要研究1949年以前的在华俄侨和苏侨,后者述及在新疆的苏侨问题,但时限为1945年。对于1945年后,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疆苏侨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基本上还是空白,对此有所涉及的论文有沈志华《中苏结盟与苏联对新疆政策的变化(1944—1950年)》(《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2期);李丹慧《对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起因的历史考察》(《党史研究资料》1999年第4、5期)。近悉,俄国学者也有关于伊宁事件的著作出版,书中使用了不少鲜为人知的档案文献,笔者目前尚未见到。
①②③④⑤参见《风雨浮萍》第369、82、89、229、20页。参见伊犁州外事办史志办公室《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97年编印;《风雨浮萍》第217、219页。参见李兴耕等《风雨浮萍》第290、211页。此时新疆俄侨人数应不止于此,据1916年新疆地方政府统计,北疆仅伊犁绥定(今霍城县)和宁远两地的俄籍侨民即有6887人。(见《风雨浮萍》第207—208页)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新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第78—80页。伊犁州公安局史志办公室:《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1988年编印,第33—35页。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奥·鲍·鲍里索夫等:《苏中关系1945—1980》,肖东川等译,三联书店,1982年,第224页。俄罗斯国家档案馆,9401/2/105/240.薛衔天主编《中苏国家关系史料汇编》,第479—480页。“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1;196/001.沈志华先生在台湾做访问学者期间,代笔者查阅了有关苏侨问题的档案,在此表示感谢。薛衔天编《中苏国家关系史料汇编(1945—1949年)》,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79—480页;伊犁档案馆,11/1/114/121.俄罗斯联邦国家档案馆,全宗9401,目录2,案宗105,第50—58、238页(以下简为:全宗/目录/案宗/页)。参见《风雨浮萍》第231页。1934年新疆第一次民众大会决议案对加入中国籍的俄罗斯人冠以“归化族”名称,列入新疆13个民族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归化族”名称,改称俄罗斯族。(参见《风雨浮萍》第230页)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馆,全宗11,目录1,卷号114,第121页(以下简为:伊犁档案馆,全宗/目录/卷号/页)。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伊犁档案馆,11/1/114/114.吉林省档案馆,77/4/61/80;77/4/1/38—39.随着苏联在新疆非法发展侨民活动的日渐频繁,50年代末中国方面认为,凡持有正式苏联护照的人是苏侨,其他各类苏方证件都不能作为苏侨身份的凭据,但在鉴别苏侨身份的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贯彻。直至1962年伊塔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才开始进一步严格对苏侨的界定,规定:新疆少数民族,凡同时持有苏联护照和新疆公安机关颁发的外侨居留证者是合法苏侨;没有后者,不算苏侨。(伊犁档案馆,11/1/80/4—16、11/2/21/46;吉林省档案馆,1/18—1/248/5)伊犁档案馆,11/1/80/7;吉林省档案馆,77/4/61/79—80.吉林省档案馆,77/4/61/79.《伊犁自治州外事志》。这次调查的详细情况可见1953年8月新疆外事处“新疆工作三年来的总结及今后意见。”(伊犁档案馆,11/1/11/8—10)这里仅指苏侨本人,不包括其家属。此外,由于统计方法问题,苏方的数字与中方有一些差别。伊犁档案馆,11/1/11/8—10;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1949—1956)》,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25页。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原伊犁州统战部部长陈锡华记录;10月13日采访邓力群记录。伊犁档案馆,11/1/114/139.“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971/004.
①②③④⑤⑥伊犁档案馆,11/1/80/4—16.伊犁档案馆,11/1/80/86、82、8、5.伊犁档案馆,11/1/80/82—83、42.伊犁档案馆,11/1/80/16.伊犁档案馆,11/1/114/114.1954年11月,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区成立,后改为州,行政区包括伊犁、塔城、阿勒泰3个专区和直属奎屯市共24个县市,并代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共伊犁州委党史委员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沿革》,1998年编印,第1、36页)本文所说“伊犁地区”的概念即为此。
①②③伊犁档案馆,11/1/114/115—116.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新疆档案馆),13/43/208/48—49;13/43/8/6—7;《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0—41页。伊犁档案馆,11/1/74/40—41、44.
①②③④⑤伊犁档案馆,11/1/69/11、11/1/59/141—142.本段及下段数字均据《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伊犁档案馆,11/1/97/191—192、195.《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2页。伊犁档案馆,11/1/97/75—76、79.
①②③④⑤⑥辽宁省档案馆,1/2/78/15—16、19;旅大市档案馆,2/2/660/14—16、59—60.辽宁省档案馆,13/1/27/1-5;旅大市档案馆,2/2/660/14—16.新疆档案馆,175/6/54/27—29;《伊犁自治州外事志》。辽宁省档案馆,13/1/50/1.旅大市档案馆,2/2/660/7—8.新疆档案馆,1/2/35/89—90、95—97:“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02.
①②③④⑤⑥伊犁档案馆,11/1/80/7;《伊犁自治州外事志》。吉林省档案馆,77/4/61/79—82,77/4/1/38—41.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新疆档案馆,13/40/233/9;伊犁档案馆,11/1/59/134.新疆档案馆,175/6/54/29.辽宁省档案馆,1/2/78/57.辽宁省档案馆,1/2/78/57—61.自1956年起,中国方面经与苏方协商取消了对苏侨去资本主义国家的限制,至1958年,到资本主义国家的苏侨约2万人。(吉林省档案馆,77/4/61/79)
①②③④⑤⑥伊犁档案馆,11/1/118/9—11;《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伊犁档案馆,11/1/120/234.吉林省档案馆,1/18—1/248/5;伊犁档案馆,11/2/21/46.指1962年4—5月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及所属塔城地区发生的6万多边民大规模逃往苏联,以及5月29日边民冲击州人民委员会、围攻中共伊犁区党委、进行打砸抢的事件。对此事件起因的考察,见李丹慧《对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起因的历史考察》,载《党史研究资料》1999年第4、5期。新疆档案馆,13/43/8/4、6、10;《伊犁自治州外事志》。1960年苏方从新疆遣走1743人的数字包括苏侨及其中国籍家属。另据《伊犁自治州外事志》记载:该州1960年经批准出境1788人,其中苏侨957人,中国籍亲属和无国籍侨民831人。新疆档案馆,13/43/8/2—3;13/44/182/36—37.
①②③④俄罗斯联邦总统档案馆,45/1/329/29—38.葛罗米柯致苏联驻新疆领事电,1949年12月15日,沈志华个人收藏档案;伊犁档案馆,11/1/80/6.详见沈志华《中苏结盟与苏联对新疆政策的变化》(《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曹达诺夫·扎伊尔《五军的革命历程》(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第105页。伊犁档案馆,11/1/131/253、263;11/2/22/33、36.
①②③④⑤⑥《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7页。吉林省档案馆,77/4/61/80,77/4/1/39.伊犁档案馆,11/1/11/10,11/1/80/6;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陈锡华记录;《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7页。伊犁档案馆,11/1/11/9.伊犁档案馆,11/1/80/6;俄罗斯现代史文献保管和研究中心,17/3/1080/20;新疆档案馆,13/43/8/2;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陈锡华记录。如果比照苏联提供给赛福鼎的苏籍领导干部名单,则应还有10—11人没有退出苏籍。《内部参考》第282号(1950年12月1日),第3—4页;新疆档案馆,13/43/8/5.
①②③④⑤⑥新疆档案馆,13/44/182/36.伊犁档案馆,11/1/80/10—12、7、14.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伊犁档案馆,11/1/129/129—133.伊犁档案馆,11/1/114/149—150.新疆档案馆,13/43/8/4—5,13/44/182/36;伊犁档案馆,11/1/114/19、140—142.伊犁档案馆,11/1/80/10,11/1/114/148、150、152.
①②③④⑤参见《中国共产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大事记194910—19664》(上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84页;伊犁档案馆,11/2/21/46.伊犁档案馆,11/1/114/149、152.伊犁档案馆,11/1/114/152.新疆档案馆,13/43/8/5—6.新疆档案馆,13/43/208/49—50;伊犁档案馆,11/1/114/148.
①②③④《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2.“中华民国外交部”档案库,亚西司,1677/001;1677/002.伊犁档案馆,11/2/21/47—48,11/2/21/46.伊犁档案馆,11/1/114/27—29,11/1/118/38—39,11/1/131/105—111.
①②③④⑤参见沈志华1998年8月27日采访新疆自治区三区革命史资料组组长张克迅记录;《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38页;伊犁档案馆,11/1/120/228、231;11/1/114/143.《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2—45页;《伊犁自治州外事志》。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新疆档案馆,40/2/12/2.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新疆三区革命史编纂委员会编《新疆三区革命大事记》(新疆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02页;笔者1998年8月31日采访陈锡华记录。
①②③④⑤⑥《伊犁自治州外事志》;王泰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2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247—248页。参见《伊犁自治州外事志》;伊犁档案馆,11/1/114/152.伊犁档案馆,11/1/114/27、24;《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1页。伊犁档案馆,11/1/74/40—41、44;11/1/80/87—88.伊犁档案馆,11/1/80/5、43—45.新疆档案馆,13/43/208/48—49;《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0—41页。
①②③伊犁档案馆,11/1/121/15—23.伊犁档案馆,11/1/114/116—117.原档案个别数字有误。伊犁档案馆,11/1/121/50—52、53—55,11/1/118/12—21,11/1/114/116—117.
①②③④⑤伊犁档案馆,11/1/129/27—35.伊犁档案馆,11/1/129/135—141,11/1/131/68—78,11/1/129/27—35,11/1/121/56—61,11/1/120/230—234.伊犁档案馆,11/1/118/12—21,11/1/131/248—263,11/1/119/104—107,11/1/121/50—52,11/1/124/87—91.《1962年新疆伊塔事件史料》,第46页;伊犁档案馆,11/1/114/117.伊犁档案馆,11/1/121/15—23,11/2/22/46.
①②③④伊犁档案馆,11/1/129/13.伊犁档案馆,11/1/131/262、261;11/2/20/31—37.伊犁档案馆,11/2/22/32,11/2/22/45—53.关于中方同意接收700名单身汉及要求苏方提供名册一事最终结果如何,笔者未见到材料。伊犁档案馆,11/1/131/248—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