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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

在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近代中国陈列》中,展示着一幅“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统计表”。赫然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笔者在设计这张统计表时,查阅了相关的档案资料,拜读了有关方面的研究文章,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试就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统计及其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作一论述,以求教于同行。

一、战争赔款的内涵及其中国政府偿付的赔款内容

近代中国偿付的战争赔款总值究竟有多少?说法有七、八种之多。其中,数值最高者为银19.53亿两,①最低者为10余亿两,②被史学界广泛采用者为近13亿两。③

这些数值差异颇大。究其原因,是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各异:1.“战争赔款”的内涵是什么?自鸦片战争开始,近代中国的对外赔款计有百余次,到底哪些属于战争赔款的范畴?2.确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的尺度是什么?是条约中规定的赔款值,还是清政府实际支付的赔款值?中国政府为支付战争赔款而举借的外债是否计入?3.计值单位应该如何折算?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非常繁杂。仅条约中提到的计值单位就有关平银(亦称海关银)、库平银等虚银两,以及银元、卢布、卢比、英磅、马克、佛郎克、弗乐林、克勒尼等多种外国货币名称。不同的计值单位给计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何谓“战争赔款”呢?战争赔款是一个国际法概念。战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敌对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武装冲突和法律状态。据瑞士人步伦《公法会通》和奥地利法学家阿·菲德罗斯等著《国际法》中所言,一国对另一国宣战,或虽未宣战而侵入另一国领土,或封锁另一国的海港、海岸,就是战争状态的开始。战争状态通常是通过缔结和约而结束。一国由于战败原因,根据和约支付给战胜国军费损失及战胜国商民在战争期间受害损失的款项,称战争赔款。

值得指出的是,在近代历史上,资本主义列强发动的对华战争是侵略性的,为结束战争状态缔结的条约,是列强以威胁手段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掠夺性、强制性、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战争赔款,是规定于不平等条约之中的对中国人民的勒索。从现代国际法的角度看是无效的。然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清政府事实上依约偿付了列强索要的赔款。后来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继续偿付了清政府积欠下来的剩余赔款额。参考国际法对战争赔款的界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前提应是战争状态发生,中国战败;依据是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条约。非战争原因引起的赔款,以及条约规定之外列强对中国的劫掠不应包括在内。一些文章把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军在定海、厦门、宁波、镇海掠取的官银数,以及在厦门、舟山、宁波、镇海等地抢劫后变卖财产的值银数也计入战争赔款总值。这种作法显然不妥。试想,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联军焚掠圆明园给中国人民造成的损失,怎么能简单地用钱来衡量呢?列强在侵华战争中掠取的财、物,只能做为中国方面的经济损失,另行论述。

探讨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问题,即由于清政府软弱、妥协等因素,一些涉及赔款的条约是在中国尚未失败的情况下签订的。这部分赔款是否应纳入战争赔款的范畴?如:

(1)1841年5月,英军炮打广州,清政府靖逆将军奕山派广州知府余保纯向英军求和,并与英国代表义律签署停战协定――《广州和约》,规定中国方面偿付赎城费600万银元,以及英国商馆的损失费。对于后面一项,条约中未注明数额。查当年参战的英军军官宾汉记载,中国方面赔偿的数额为628327银元。④

(2)1874年春,日本以琉球船民在台湾遇难为由,悍然出兵侵犯台湾,遭到中国军民的坚决抵抗。清政府遂派恭亲王奕?与日本特使大久保利通谈判,于同年签署中日《北京专条》,规定中国赔款银50万两,日军退出台湾。⑤

(3)1875年,为在中国西南扩张势力,英国驻华机构职员马嘉理带引英国武装“探路队”,由缅甸侵入中国云南,并蛮横地向前往盘问和阻拦的当地人开枪。当地人民激于义愤,打死了马嘉理。1876年,中英签署《烟台条约》,规定中国偿付“恤款”银20万两。⑥

(4)中日甲午战争后订立的《马关条约》中规定,中国割让辽东半岛给日本。此举引起俄、德、法三国干涉。结果,1895年11月,中日双方签订《辽南条约》,规定日本归还辽东半岛,清政府补偿银3000万两作为赎款。⑦

笔者认为,上述4笔赔款属于战争赔款性质。理由是这些赔款均起因于战争,并规定于旨在结束战争状态的条约之中;前3笔赔款是清政府妥协签约,战争可视为“不败而败”;第4笔赔款是战败与俄、德、法三国干涉双重因素作用的结果。

此外,1901年,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胁迫清政府订立《辛丑各国和约》,规定中国赔偿银4.5亿两,是为大赔款。与此同时,约有17个省的中国地方官绅分别与各国领事、教士、教民协商议定了22272708两银的地方赔款。其中5386000两银归入大赔款。地方赔款的实际支付额为银16886708两。⑧因为地方赔款源于八国联军之役,故当属于庚子赔款的一部分,归入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这一笔款项,被许多人忽视了。

基于上述原则,在近代战争史上,中国偿付的赔款有:(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含《广州和约》规定的赎城费600万银元,英国商馆损失费62372银元;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的鸦片烟价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军费1200万银元。⑨(2)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关平银1600万两,含中英《北京条约》中规定的英军军费银600万两、商亏银200万两;⑩中法《北京条约》中规定的法军军费银700万两、商亏及抚恤费银100万两。⑾(3)1874年琉球事件赔款库平银50万两,含中日《北京专条》中规定的日本修道筑房费40万两、抚恤费10万两。⑿(4)1876年马嘉理事件赔款关平银20万两,含中英《烟台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欠、抚恤费。⒀(5)1881年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含中俄《改订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亏、抚恤费。⒁(6)1895年甲午战争赔款库平银23150万两,含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军费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⒂《辽南条约》中规定的赎辽费3000万两。⒃(7)1901年庚子赔款,含《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的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⒄地方赔款16886708两。(8)1906年拉萨事件赔款,含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规定的250万银卢比。⒅共计八大笔。

二、近代中国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计算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必须妥善处理条约规定的赔款值与实际支付的赔款值的关系,以向索赔国实际支付的款额作为确定近代中国战争赔款兑值的标准。由于国内外局势的变化,以及货币制度的变革等原因,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比较复杂。其中,以下几个问题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1.条约中涉及利息的赔款及其偿付情况。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有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甲午战争赔款和庚子赔款。

(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全部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⒆结果,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了这笔赔款。因为赔款并未逾期,故不存在付息问题。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2亿两军费分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 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⒇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21)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22)为了筹集偿付日本的赔款,也出于免交利息,并尽早撤除驻威海卫日军的考虑,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订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借债约库平银3亿两。按当时核定的还本付息表计算,中国须偿还本息共库平银741578255两。(23)

这笔债款能否计入赔款,是计算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笔者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赔款与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甲午战争赔款支付的对象是日本,而不是俄法英德。中国与俄法英德是债权国与债务国的关系,不应把向俄法英德支付的债款计为向日本支付的赔款。中国在1895年至1898年,如期付清了给日本的赔款,对日本不存在付息问题。应以索赔国日本所得的库平银23150万两做为甲午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值。

(3)庚子赔款。在《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中国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以“保票”的形式,按比例数字,交给各国收执。年息4厘,摊还期39年。条约规定的赔款值与分期摊还本息之和为关平银982238150两。(24)因赔款的支付时间长,过程复杂,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与应付本息值出入很大。据江海关档案和旧海关“债赔各款专帐”,以及《辛丑各国和约》“附件十三·还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25)等资料逐年核算,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为关平银668661220两。(26)内含赔款原额、实际补息数额、镑亏数额等项。不少文章将按条约推算出的应付本息值作为庚子赔款值,夸大了许多。

2.拉萨事件赔款值的认定。

在拉萨事件赔款值的认定上,以往的一些文章多依据《藏印条约》中作出的西藏向英国交付赔款50万英镑,合750万银卢比,分75年付清,赔款未清前,英国“于丕春驻兵,暂守作质”(27)等规定,把拉萨事件赔款值计为750万银卢比。实际上拉萨事件赔款值并非如此,回顾历史,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结论。

1904年9月,中英《藏印条约》传到伦敦后,英国的印度事务大臣公然声称:该约不符合英国政府的对藏政策。英国政府的对藏政策在于排除别国在西藏的势力,而英国势力的加强又以不引起国际纷争为限度。

当时,在列强对西藏地区的角逐之中,英俄的矛盾比较突出。英国若向西藏索取大量赔款,并长期占领丕春,必使俄国不满。况且,《藏印条约》的签订也在美、德等国产生了反响,他们纷纷表示,希望英国不要改变中国在西藏的地位。英国外交大臣兰士敦清醒地看到,如果英国政府不立即减少西藏赔款,“将产生一种极为严重的困扰局势”。(28)鉴于此,1904年11月11日,印度总督?士尔根据英国内阁的指示,声明“允饬将该约第六款西藏应赔补英国人兵费,由原定七百五十万卢比,减为二百五十万卢比”,并将此声明之款“附于已经批准之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千九百零四年九月初七日所立英藏条约之内”。(29)该文和《藏印条约》一道,成为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附约。所以,应把删减后的250万银卢比做为拉萨事件的赔款值。

3.计值单位的折算。

在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中,不同的计值单位给计算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计算赔款总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考订并划一计值单位。

在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宣布废两改元之前,近代中国的货币制度,一直处于银元、银两并行的状态。不仅有元和两之分,又有实银两与虚银两之别。前者指实际流通的白银,如银锭,其重量和成色,各地不一。后者是一种记帐货币。赔款的计值单位库平银、关平银等即是虚银两。库平,是清政府征收赋税时,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清政府的国家预算,用库平计算。关平,是海关收税时,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较库平大。1海关两等于1.0164库平两。计算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总值,用库平银作为统一的计值单位比较合适。

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用银元做为赔款的计值单位,但未规定银元的具体种类。据考,中国政府正式设局铸造银元,始于光绪十六年(1890年)。此前在中国市场上流通的是外国银元。外国银元自明朝万历年间开始流入中国,到晚清时期,多达数十种。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的计值单位应是当时流通最广的西班牙银元。(30)

西班牙银元与中国货币的比价是多少?《南京条约》也没有注明。据道光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耆英、伊里布奏报,中国在支付第一期赔款(600万元)的谈判中,“再三驳议,始约定每圆以纹银七钱一分折给,共应折银四百二十六万两”。(31)比值以一银元总库平银七钱一分讲定。然而,后面的6次分期付款是在广东筹措的,计值单位又有变化。道光二十三年正月二十日伊里布等奏,“臣等查癸卯年份(1843年)议明共给洋银六百万圆,内有商欠三百万圆”,“先于洋商名下,勒限著追”,“至余银三百万圆,应折给广平纹银二百一十万两。”(32)道光二十四、二十五年,清政府偿付赔款的折兑方法是“以洋行老司码平,每洋银一圆合纹银七钱”。(33)“广平”和“司码平”,同为广东地区使用的一种平码。

一些研究赔款的文章多据以上记载,按1银元折广平银7钱的比价,将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折算为1470万两,并计入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笔者认为不妥。地方性的货币计值单位不宜作为国家对外赔款总值的计值标准,更不宜将该数值与其它不同计值单位的赔款数相加。据马士实测,广平的绝对重量为每两等于579.85英厘,比库平重4.05英厘,是当时中国几种主要平码中重量最大的。(34)所以尽管广平比库平少1分,其实际重量却是大体相同的。故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中银元与银两的比值可认定为1银元折合库平银7钱1分。2100万银元折合库平银1491万两。

另据有关条约规定,伊犁事件赔款的计值单位是俄国银卢布,拉萨事件赔款的计值单位是印度银卢比。因为英国货币是当时世界上通用的货币,故又在条约的“专条”或“附约”中,将卢布、卢比与英币进行了折算。按江海关所定汇兑币值统计,1881年关平银与英币的比价为66.5便士。(35)伊犁事件赔款合关平银5166908两,库平银5251645两。1906年关平银与英币的比价为39.5便士,(36)拉萨事件赔款约合关平银1084988两,库平银1102782两。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约为库平银956814007两,合关银941375451两,合1326323847银元。(37)相当于1901年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1倍。

三、战争赔款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巨额战争赔款,犹如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枷锁,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深重的灾难,严重地阻碍了近代中国的社会进步,加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进程。

(一)中国的财政危机日趋加重,“民生重困”。

在近代中国的财政中,赔款、外债以及战争期间的军费,是三宗最大的支出,总数常占国家岁出的三分之二以上。(38)其中,赔款所占的比重颇大。综观整个近代史,战争赔款并不是一开始就左右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而是随着战争赔款数额的不断增多,致使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最后导致了中国财政经济的崩溃。

1.从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到伊犁事件赔款,是近代中国支付战争赔款的开始时期,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据记载,道光时期(1820―1850年)清政府的年财政收入约4000万两。(39)

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约占该额的37%。在偿付赔款的过程中,清政府一方面大量动用关税收入,一方面加重地丁漕赋、盐课、兵饷和商捐等的征收科派,致使本该应用于自身发展的大笔款项被索赔国掠走。但是,从宏观上观察,这一时期清政府尚能做到收支平衡,赔款对财政经济的影响还不显著。这是因为:

第一,清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发生了变化。鸦片战争前,中国只有广州一个通商口岸,关税收入甚少。鸦片战争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加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关税渐成为中国最大的财源之一。仅1861年至1866年,关税收入总额就达到46374398两。(40)再加上1853年以后,厘金税的开征,国家岁收增多。同治末年,清政府年收入达到6000万两左右,(41)比道光时期提高了50%。到光绪初年,又增到8000万两,(42)比道光时期提高了1倍。这些新增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赔款对清政府的压力。

第二,赔款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太大。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分4年偿清,平均每年偿还373万两,约占岁出的9%。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合库平银5251645两,约占岁出的6%。(43)琉球事件和马嘉理事件赔款在岁出中所占的比例就更小了。所以,这一时期赔款的负担,清政府还能承受得起。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国财政史上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近代中国的财政经济自此一蹶不振。

由于清王朝建立后,沿袭的仍是“量入为出”的传统收支原则,所以,当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的财政顿感万分支绌。为筹集战时军费,清政府先后两次向英国汇丰银行借债,共计库平银28653961.78两。(44)这两笔债款直到1914年才还清。甲午战后,财政已十分拮据的清政府在短期内根本无力筹集和支付超过当时年财政收入3倍的战争赔款。万般无奈之际,只好借债偿还。其中,1895年俄法借款,计4亿法郎,合银98968370两,折扣94.125%,年息4厘,分36年还清;(45)1896年英德借款,计1600万英镑,合银97622400两,折扣94%,年息5厘,分36年还清;(46)1898年英德续借款,计1600万英镑,合银112776780两,折扣83%,年息4.5厘,分45年还清。(47)以上3笔债款,相当于甲午战争前中国所借外债总和的7倍。中国年均摊还外债本息约2000万两,(48)偿还外债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大宗。

苛刻的借款条件,不仅使中国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在主权上受到了极大损害。(1)俄法借款合同声明,中国“无论何国、何故,决不许其办理照看税入等项权利。如中国经允他国此项权利,亦准俄国均沾”。(49)据此,俄国取得了参与管理中国海关事务的权利,打破了过去由英美法三国垄断中国海关大权的局面。(2)英德续借款规定,中国不得加速偿还,或提前一次清还,也不得变更偿还办法。“至此次借款未还时,中国总理海关事务应照现今办理之法办理”。(50)这样,英国就用限制中国提前偿清债款的办法,获取了在45年内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一职的书面保证。(3)英籍总税务司赫德借英德续借款签署之机,扩大其职权。1898年2月21日,赫德在致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的电文中得意地说:“新借款1600万镑的草合同已签字。总理衙门已听从我的意见,应允由我管理盐税和厘金,以每年约五百万两的收入,做为赔款担保,并允将来扩大管理范围。”(51)

由此可见,中国为支付日本赔款举借了庞大的债务,列强通过借贷攫取了中国大量利权,控制了中国部分财政主权。从此,清政府“量入为出”的收支平衡状况遭到破坏,中国的财政经济长期处于列强的压迫之下不能自拔。

3.庚子赔款是对中国人民最大的一次勒索,清政府的财政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1901年《辛丑各国和约》签署之时,清政府因甲午战争举借的外债远未还清。这一年偿付的债款本息即达库平银20593157两。(52)加上八国联军之役中支付的军费,清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庚子赔款又比甲午战争赔款增加了近1倍,相当于清政府4年以上的财政收入。按当时中国人口平均,每人承担1两。这是近代中国数额最大,涉及国家最多,支付时间最长,过程最复杂的一笔赔款。清政府的户部大员们绞尽脑汁,奏陈筹措偿还赔款之法:一方面由政府紧缩,令户部将各省、关应解部的加放俸饷、加复俸饷、加拨边防经费、漕折等项抵拨赔款,每年计得银3900500两;另一方面由各省、关分摊。全国计有19个省,包括新疆、云南、贵州、广西等向来受协饷的贫瘠省份,也分摊了赔款任务。总计各省筹划之款项、户部改拨之款项,以及部分关税,每年凑足之数当约2500万两。(53)

对于赔款的筹措之法,各省叫苦不迭。署浙抚余联沅早在和约未签之时就奏道:“将来洋款必奉摊派,罗掘均穷,每一念之,兴嗟仰屋,而到处民穷财尽,真有不可终日之势。”(54)光绪二十七年十月二日,湖广总督张之洞等在关于各省分派赔款数额巨大,请减免四成以纾民力电中称:“各省分派赔款为数过巨,筹措万难。方今民生困穷,商业凋弊,经去年之变,各省商民元气大伤,种种筹款之法,历年皆经办过,久已竭泽而渔,若再痛加搜括,民力既不能堪,赔款仍必贻误。”张之洞等并指出:“无论如何,筹加筹捐,无非取之于民。当此时势,民心为国家第一根本。以民穷财尽之时,倘再尽力搜括追呼,以供外国赔款,必然内怨朝政,外愤洋人,为患不堪设想。”“若百事俱废,专凑赔款,将兴学练兵,农工商务,一切养民治民卫民之自强要政,概行搁置不办,则民心日涣,士气日离,国势日微,外侮日甚,内乱将作,大局亦必难支。”(55)

上文揭示了当时地方各省的财政困境及其后果。清政府的财政已经到了无财可言的地步。但是,为了能够“凑足分派之数,如期汇解”,各省、关仍然不得不倾力搜刮。主要办法是加重旧税、开征新税。计有地丁、杂赋、租息、粮料、耗羡、盐课、常税、厘金、洋税、节扣、续完、粮捐、盐捐、官捐、杂捐、节省和赔款捐等项。在这些名目下,各省的筹款方法虽不尽相同,但沉重的赋税负担,都毫无例外地加在百姓身上。结果,中国的社会经济愈加停滞落后,人民的生活状况愈加贫困不堪,财政制度愈加纷乱繁杂,不成体系。国家的财政运转呈恶性循环之势。

(二)资本主义列强利用索取赔款的担保品――海关税、常关税、盐税等,截留中国财源,控制中国财政,左右中国政局。

资本主义列强鉴于中国海关具有组织完备的征收机构、保证可靠的收入、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等特点,首先把它做为索取赔款的理想来源和重要担保。根据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中国方面偿付的赔款,除先由清户部直接付给英法各50万两,以及由粤海关付给英法各333333两做为撤兵条件外,其余银两,“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由此开创了中国以海关税收担保并偿付对外赔款的先例。此后,甲午战争赔款、庚子赔款等均以海关税收做为担保。

在《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距各通商口岸50里以内的“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56)于是,常关税又成了抵押赔款的财源之一。据此,津海、东海、牛庄、宜昌、九江、芜湖、沙市、江海、浙海、瓯海、福海(三都澳)、闽海、厦门、粤海、潮海、江门、梧州、琼海、北海等常关均被划归税务司管理。(57)外籍税务司的职权大大扩展了。帝国主义的经济势力亦由此遍及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以至东北、西南等边远省份,并进而深入到全国各地。

《辛丑各国和约》还同时规定,中国政府的重要税收盐税,也一并做为赔款担保。据1913年民国政府财政预算,关税占年收入的24.4%,盐税占年收入的23.2%,两者合起来约占年收入的一半。这样,列强就通过截留、控制关税和盐税,扼住了中国政府的财政咽喉。其中,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海关的控制,起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资本主义列强借口关税是赔款的重要担保,谋求攫取中国关税的管辖权。1911年,在辛亥革命的风暴席卷神州大地,清王朝的统治迅即崩溃之际,总税务司英国人安格联命令归革命党控制的各口岸税务司,设法取得关税保管的权利,以“确保关税不致为革命党用作军费,并留供偿还外债”。(58)为此,各地税务司威胁革命政府:海关税收担保外债赔款,“如擅自动用,可能因而与列强发生严重纠纷”,(59)“为了避免与列强发生纠纷,最好暂时将税款交由总税务司或领事团保管”。(60)与此同时,列强又诱迫清政府将其控制下的各口岸的关税也交给总税务司管辖,声称:如果清政府控制的口岸不照办的话,革命党可能要动用税款,这就大大有利于革命党,而不利于清政府。结果,革命党和清政府都节节退让,拱手把关税管辖权交给了外籍税务司。

为使外籍税务司保管和支配关税“合法”化,列强还迫使中国政府同意成立各国银行委员会,由税务司负责全权保管关税并偿付外债赔款。1912年1月15日,安格联向中国政府提交了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1)成立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由“关于庚子以前以关税作抵尚未付清之各洋债银行与关于和约赔款之各国银行之总董”组成。该委员会“应决定各洋债内何款应行尽先付还,并编制一先后次序单”,以便上海关税务司遵照办理。(2)总税务司应向该委员会说明海关净存税款情况,直到“中国政府复能偿还洋债赔款之时为止”。(3)总税务司应制订方案,使“各收税处所将净存税项,每星期汇交上海一次”。(4)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俄国道胜银行,作为上海存管海关税项之处。(5)倘至1912年底情况仍未恢复正常,“届时必须弄清下余若干,可作付还赔款之用。此项清单须交外交团酌核如何分拨”。(6)该委员会应每三个月将所收关税如何拨付的情况提出一份报告,“由驻沪各国领事报告驻京各国大臣”,等等。(61)中国政府很快批准了这个方案。

上述方案是中国关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宣告了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的成立,确定了接收中国海关的全部净存税款,监督这些税款的保管和分配,并全权处理用这些税款偿付外债和赔款的办法。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银行,获取了存贮中国关税的利益。中国的关税从征入到付出的全部过程都控制在外人之手。

资本主义列强还借中国政府偿付赔款之机,操纵中国的财政金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北洋政府用停付或缓付各国赔款等做为担保,大量发行公债。英籍总税务司安格联正式参加了“内国公债局”。1914年8月1日,在“财务部呈报公债局董事推定专员经理出纳公债款项,并定名为会计协理文”中,言明公债局董事“推定公债局协理总税务安格联为经理专员,定名为会计协理”。规定所有“该局收存款项及预备偿本付息及支付存款,均由该员安格联经理,以专责成。一切关于公债款项出纳事务,除经总理签字外,仍均由安格联副署”。(62)于是,安格联成了中国的公债基金保管人,被称为“太上财政总长”。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政府在抵抗资本主义列强所发动的战争中,屡战屡败,并由此背负了庞大的赔款。列强通过中国政府为支付赔款而抵押的关税、盐税等税收,以及赔款的索取过程,控制了中国的财政收支,破坏了中国的财政经济。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在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的人权状况》。

②林恂:《青少年要学一点近代史》,载1991年4月21日《光明日报》。

③魏洛:《近代中国割地赔款情况简述》,载《教学与研究》(京)1990年第5期;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近代战争陈列”。

④〔英〕宾汉:《英军在华作战记》,载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第5册,第236页,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

⑤⑥⑦⑨⑩⑾⑿⒀⒁⒂⒃⒄⒆⒇(21)(22)(25)(45)(46)(47)(49)(50)

(56)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43、347、637、31、144―145、147、343、347、382、615―618、637、1005、32、615、616―617、617―618、1014―1016、626―629、641―644、733―737、630、735、100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⑧王树槐:《庚子地方赔款》,载《中央研究院中国近代史研究专集》第3期。

⒅(27)(29)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第348、347、34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

(23)1896―1898年本息额据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75页“表六”计算,中华书局1962年版;1899―1914年本息额据《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第52、53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24)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研究室编:《中国外债汇编》第32页,1935年版。

(26)王树槐:《庚子赔款》第570―571页,精华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4年版。

(28)PeterFleming:BayonetstoLbasa.付勒《进军拉萨》第273页,引自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223页。

(30)李向前:《关于南京条约用“圆”作计值单位问题》,载《学术月刊》1984年第12期。

(31)(32)(33)《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61卷第2405―2406页;第65卷第2574页;第72卷74、第2862、2918―1919页,中华书局出版。

(35)(36)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第256、258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4)马士:《中朝制度考》,载《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第80―81页。

(37)货币单位折算(文中做过专门阐述的项目除外):①1关平两=1.0164库平两,据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8页;②1银元=库平银7钱2分,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金融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第789页。

(38)(53)汤象龙:《民国以前的赔款是如何支付的?》,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2期,第262、266―26 7、275页。

(39)王庆云:《石渠余记》第3卷,直隶岁入总表,转引自中国财政金融学院财政教研室编:《中国财政简史》第167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

(40)(57)汤象龙编著:《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163、18页,中华书局1992年版。

(41)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案》,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1卷第2期。

(42)(43)《清史稿》第125卷,《食货志》。

(44)(52)据徐义生编:《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28、74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48)(5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第52、36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54)(55)《清季外交史料》第150卷第11页;第146卷第11―12页;第149卷第15页。

(58)(60)(61)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辛亥革命》第330、95、349―350页。

(59)BPP,China,1912年第1号第4页。转引自丁名楠等著:《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33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2)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第40页,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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