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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家制度”及其历史影响

从三代礼制到“汉家制度”的确立

礼最初是用来祈福祛灾的,后来才被用于治国。商人在子虚乌有的鬼神面前表现得诚惶诚恐,毕恭毕敬,但仍不免于亡。周人从商亡的教训中悟出一个道理:事神敬天之外,还要注意人民的力量。于是在周礼中,伦理性被强化。这就是为儒家所称道的“制礼作乐”的主题思想。从此,礼治成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方式。因为“礼治”被认为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和教化性,“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断于已然之后”。所以,历代统治者均强调用制度化的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而把刑法视为维护统治的辅助手段,从而形成所谓“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

在夏商周三代,礼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国方式。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社会上层建筑发生巨大的变革,因而造成礼崩乐坏,暴露出以礼治国的危机。进入战国后,如何恢复统治秩序?如何治理国家?这是一个摆在每一个政治家、思想家面前的重要课题。诸子百家的思想言论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儒家认为“仁者无敌”,所以主张实行仁政德治;法家认为“一民之轨,莫良于法”,所以主张“法令为治之本”;道家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所以主张无为而治等等。百家争鸣的结果,法家思想在秦国占了上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使秦国富强;秦王嬴政又采用了法家韩非的法治理论,最后统一中国。但是,法家学说固然有助于秦的统一,而在如何巩固统一方面却暴露出它的弱点,而且法家的所谓“法治”,实际上是“刑治”。法家的严刑峻法、重赋繁役,恰恰成为秦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的致命伤。

西汉开国皇帝刘邦深受秦朝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重刑轻儒,看不起儒生。陆贾在他面前谈论《诗》、《书》,他张口就骂:“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陆贾回答得也很干脆:“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他又给刘邦讲了一通打天下与治天下不同、治天下必须以仁义道德为先的道理。刘邦似有所感悟,让陆贾把他想说的话全部写出来,刘邦赐其书名为《新语》。刘邦62岁那年,回到故乡沛县,置酒大宴父老。在返回京城的路上,他特地绕道去了曲阜,以隆重的太牢之礼祭祀孔子,开中国历史上皇帝祭孔之先河。此番不辞劳苦祭祀孔子的举动,看来是陆贾的《新语》对他发生了作用无疑。刘邦死后,继位的汉惠帝面对社会经济残破的现实,为了巩固汉朝统治,决定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于是,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很受统治者欢迎,大行其道。惠帝二年,汉相萧何卒,习“黄老之学”的曹参代为汉相,“清静极言合道,然百姓离秦之酷后,参与休息无为,故天下俱称其美矣”。此后,终高后、文、景之世,汉朝在政治上执行的都是黄老无为之治。到汉武帝君临天下时,社会经济已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统治者已有条件大有作为,于是黄老无为思想的历史使命也宣布结束,统治政策再次面临调整。同时由于长期执行黄老无为思想,也给社会造成若干弊端:纵容诸侯王骄横不法,听任豪强地主兼并不轨,忍受匈奴人不时入侵等等。这种时局迫使具有“雄才大略”的汉武帝改弦更张,改变政策。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建议,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应该承认,董仲舒的儒学已不同于先秦儒学,它从其他各家各派的思想中吸取了许多新的内容来充实自己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其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刑者,德之辅”。也就是说,他主张儒法并用,德主刑辅。正是从汉武帝开始,汉代逐步确立起一套“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而且其影响长达2000余年。

“霸王道杂之”是“汉家制度”的典型特征

“汉家制度”一词一般概指汉朝的典章制度,有时也专指汉代“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汉书·元帝纪》曰:“孝元皇帝,宣帝太子也。……壮大,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辞语为罪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这里所言的汉家制度指的就是“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

在中国历史上,首先提出以“霸”与“王”作为治国之道的是战国时的孟子。他说:“以力假仁者霸,霸必有大国;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待大。”因此,所谓霸道就是“以力服人”;王道就是“以德服人”。孟子提倡王道,反对霸道。荀子则认为,王、霸虽有差别,但也可以相通。“故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上可以王,下可以霸”,霸道可以补充王道。这就为后来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提供了张本。法家商鞅因景监见秦孝公,说以王道,孝公昏昏欲睡,弗听;复说以霸道,孝公大悦,语数日不厌。孟子和商鞅分别是儒家和法家的代表人物,因此,“王道”和“霸道”就被视为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由此可见,汉宣帝所说的“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其核心就是德、刑并用,将法家的刑治与儒家的德治结合起来。

事实上,刘邦虽是武人,但从夺天下开始就兼用霸、王之道。据皇甫谧《帝王世纪》云:“观汉祖之取天下也,遭秦世暴乱,不偕尺土之资,不权将相之柄,发迹泗亭,奋其智谋,羁英雄鞭驱天下。或以威服,或以德致,或以义成,或以权断,逆顺不常,霸王之道杂焉。”虽然其后在惠帝、高后、文、景之世皆实行黄老无为之治,但到汉武帝之时,明确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这就使儒学终于被汉代统治者确认为其统治思想,同时也为此后两千多年历代封建皇朝奠定了思想统治的模式。

自孔子以后,儒家有“内圣”与“外王”之分,孟子一派属于“内圣派”,荀子一派属于“外王派”。习《公羊传》的董仲舒属于“外王派”,重视从制度上实现儒家主张。应该说,这也是《公羊传》为汉武帝所青睐的原因之一。汉武帝在典章制度上强化德治的措施,一是察举孝廉制度,二是《春秋》决狱。举孝廉为官,自汉惠帝始,其制度化则在汉武帝时期。元光元年初,令郡国各举孝廉一人。元朔元年(前128年)又下令:“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从此,孝子与廉吏成为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之正途。《春秋》决狱即以《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如董仲舒弟子吕步舒奉旨办理淮南王刘长一案,“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自此,《春秋》决狱开儒家经典法律化之先河。

不过,汉武帝在重视德治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刑罚的作用。史载,元光五年(前130年)七月,汉武帝重用张汤、赵禹条定法令。据程树德《九朝律考》云:“汉萧何作《九章律》,益以叔孙通《傍章》18篇,及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合60篇,是为《汉律》。”但实际上,张汤、赵禹制订的不仅仅是《越宫律》和《朝律》。据《汉书·刑法志》云:“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这些律令的特点是以严刑峻法来督责官吏严格执法。此外,汉武帝时期还制订了《腹诽法》、《沈命法》等。汉武帝一朝是继刘邦之后汉代立法的第二个高峰期。经过这次修订,法网更密。从此,汉初那种约法省禁、漏网吞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然而,在汉武帝的繁法严刑和当时沉重的赋役负担之下,民不堪命,因而从天汉二年(前99年)起,从燕赵到江汉,百姓蜂起。此外,北伐匈奴之事也接连受挫,更加剧了日趋恶化的社会矛盾。有鉴于此,征和四年(前89),汉武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罪己诏——《轮台诏》。在此诏书中,汉武帝宣布实行政策的改变:在统治方式上,从严峻刑法转向宽松温和;在百姓负担上,从横征暴敛转向轻徭薄赋;在经济措施上,从垄断财利转向力农富民;在对外关系上,从战略进攻转向战略防御。至此,德、刑之用方趋适中。

昭、宣两朝的大政方针是武帝《轮台诏》厘定的。当汉宣帝继承帝位时,在思想教育界占统治地位的依然是“公羊学”。汉宣帝深受其祖父刘据对《公羊传》和《谷梁传》的态度的影响,在他的直接支持下,《谷梁传》被立为官学,由是《谷梁》之学大盛。但在政治统治中,汉宣帝更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据《汉书·盖宽饶传》云:“是时上方用刑法,信任中尚书宦官,宽饶奏封事曰:‘方今圣道浸废,儒术不行,以刑余为周召,以法律为《诗》《书》。’”但宣帝览奏大怒,下盖宽饶狱,盖宽饶举刀自刭。皇太子刘为盖宽饶鸣不平,劝谏汉宣帝重用儒生,也惹得汉宣帝大怒,差点褫夺他的太子之位。直到初元元年(前48年)刘即位,复重用儒生。儒学不仅在思想界,而且在政治上均取得统治地位。由此德治压倒刑治,成为此后历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方式。

“汉家制度”的历史影响与现实意义

唐人封德彝认为,“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并没有给汉朝社会带来长治久安。《旧唐书·魏征传》:“帝尝叹曰:‘今大乱之后,其难治乎?’……封建彝对曰:‘三代之后,浇诡日滋。秦任法律,汉杂霸道,皆欲治不能,非能治不欲。征书生,好虚论,徒乱国家,不可听。’”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历史实际。考之汉史,从汉惠帝至景帝,德、刑基本适中;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至征和四年(前89年)间,德、刑失衡;征和四年,汉武帝颁布《轮台诏》,德、刑又趋适中;昭、宣两朝,德、刑也较为适中,从而出现了“昭宣中兴”的局面。由此观之,从汉武帝时开始确立的“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可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国方式,而且始终为后世所称颂和遵循。自汉以后,中国古代各皇朝的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借鉴“汉家制度”的经验教训,以强化其统治。如唐太宗谓群臣曰:“朕虽以武功定天下,终当以文德绥海内。文武之道,各随其时。”宋太宗谓宰相曰:“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则民无所措手足,有天下者,可不慎之哉!”明太祖则主张“为天下者,文武相资,庶无偏颇。”清世宗雍正也说过:“自古为政者,皆当宽严相济。所谓相济者,非方欲宽而杂之以严,方欲严而杂之以宽也。惟观乎其时,审乎其事,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而已。”以上诸帝所谓“文武之道”、“宽猛得中”、“文武相资”、“宽严相济”,讲的都是王霸之道。可见,“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已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方式。

“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毕竟是产生于二千多年前的封建统治思想,不管是“德刑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但这种治国方式对当今社会也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强化以德治国的意识,使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存。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没有法治支持的德治,也是空谈无力的。德治离不开法治,法治离不开德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这应是历代治国的一条基本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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