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网络环境带来的思考----------------------------------第二页
二、数字化图书馆的版权----------------------------------第三页
三、产权的保护措施--------------------------------------第七页
四、结 论----------------------------------------------第七页
注释----------------------------------------------------第八页
参考文献------------------------------------------------第八页
论文摘要
在信息技术以惊人速度发展的今天, 人类越来越多地受益于科学技术带来的方便和捷,但同时,诸如网上的著作权保护,网络的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要问题日益受到注。在网络经济、数字地球、数字图书馆等新科技和新概念中,数字图书馆建设也不可避免地遇到版权保护以及信息真实性等问题。本文仅就数字化作品中所涉 及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探讨。
关键词: 网络环境 数字化作品 数字图书馆 产权版权保护
二十世纪计算机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把人类带进了一个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信息时代。建立在微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基础之上的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网络环境不仅改变了人类进行信息交流传播的传统方式,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理念、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网络环境向人类社会提出了挑战,也向借以维持、调整人类社会正常生存、发展秩序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
在信息化社会中,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所谓数字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传输,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的技术。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作品都可以依靠计算机技术进行储存,依靠数字传输技术进行传输,都可以具有二进制数字编码表达形式,并且都可以依靠数字技术实现原有形式与数字形式的相互转换。于是,人们便把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称作数字作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谓数字作品,不仅包括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等新型数字作品。
网络环境的形成起始于信息交流传输方式的改变,而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息产权,是一种对符合某些法定条件的信息的法律保护权。因此,网络环境对法律的挑战,首先产生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击。 知识产权侵权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知识传播方式。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随着数字作品的不断涌现和发展,由其引发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问题也更加引人注目。
由于上述原因,逐渐出现了以网络特殊性而形成的一种现代的图文交流学习新方式:数字图书馆。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构成的基础,也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所谓数字化,是指把具有用纸张形式存储的信息转换为有电子计算机中的电磁信号存储的信息。数字图书馆即一个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它将分散于不同载体、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化方式贮存、以网络化方式互相联接,提供即时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它的出现也引发了另一轮新的关于版权方面的争论与探讨。
传统图书馆是公益性机构,是教育阵地,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传统方式下图书馆的运行包括:1、图书的来源:一是通过捐赠,二是通过购买获得;2、采编、制作图书、期刊资料目录索引等;3、借阅: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阅览室阅读,可以少量复印(在没有现代技术手段时,读者看到自己所需的内容,可以手抄来复制。但是,对缮本书的复印管理较严,这主要是从图书的保管考虑);二是有期限的外借。
人们阅览、借阅,以至于部分复印图书资料,权利人对此很少提出是否需要许可的问题。一般的解释是,传统图书馆购书、受赠图书数量有限;阅读的人有限;在传统图书馆阅读、借阅属于合理使用;即使是通过复印的方式复制作品,也是有限的,对权利人的利益的影响相对不大。为什么传统图书馆自身很少涉及版权问题,尤其是版权官司?究其原因,(1)图书馆的公益性为大家所理解;(2)图书来源基本是购买的,或者是捐献的,权利用尽;(3)阅览、借阅周期较短,对权利人(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者等)的影响范围较小。
数字图书馆是网络发展的产物。利用数字技术对图书、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图书馆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图书馆对文化的传播功能,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优质的服务,使人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受教育的机会,这是数字时代提出的要求。为此,上一届国务院作出了建立国家数字图书馆的决策。网络技术的特点是,对权利人的影响大,如,作品可能被下载;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也可能被篡改等。 数字图书馆是现代新技术在图书馆事业上的运用,这种应用除了办公现代化等内容外,主要包括:(1)用数字技术对图书资料治音像、电影等进行处理,即数字化;(2)将大量数字化的图书资料在网上传输,使读者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阅读、浏览。 新技术的运用,对图书馆的运营管理带来深刻变化,较传统图书馆有更大的优势,如,便捷、范围广、影响大;由于采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数字化的东西易于下载或者复制,传播速度快,上传的信息量大,影响发行权及权利人的经济收入。 而如何解决数字图书馆涉及到的大量文字作品、音像及影视作品等版权保护,是在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
解决版权问题,既要保护作者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使数字图书馆在文化传播、交流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这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作一些探索。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 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 所以, 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国家数字图书馆要将大量的各类有版权的作品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播,是不是需要一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是否可以对权利人有所限制?可否按传统图书馆适用“合理使用”的原则?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所有作品等在网上传输均须权利人许可,数字图书馆将无法建设和运行;也将无法发挥其现代化图书馆的功能。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图书馆的概念, 让更多的公众能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类文明成果, 如果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库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或“非主要部分”来建立的话, 那么,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 先期投入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现实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因此,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公有领域”和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 而应积极关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权及如何使这种授权对图书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真正将馆藏资源充分发掘出来。
未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收藏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历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文献数字化的作法, 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另外也有一些专家指出,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虽在1998 年2 月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但目前尚未有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即使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建立起来, 也只能解决法定许可的付酬收转问题, 如何解决大量著作权许可问题在我国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避免侵权发生, 那么, 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 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 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 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用合同来进行。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 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 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 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 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因此, 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 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 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 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 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 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 然而, 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 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在集体管理机构还不完善时, 数字图书馆只能考虑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1) 借助于政府支持。既然图书馆有公益服务的角色, 政府就应该给予财政支持, 而这一支持中的相当一部分应用于获得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2) 以向社会发布启事的方式获得作者授权。在目前来看, 有些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网上传播, 在网上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合同, 根据作品性质和作者授权的多少签订许可合同。(3) 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等行业团体出面组织、代理有关著作权的事宜。行业组织的社会功能在不断扩大, 他们可以代表会员的利益, 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无论是国家图书馆, 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 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 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 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对国家数字图书馆作了大量投资的情况下,找到既保护权利人利益,又推进数字图书馆正常运行的解决办法,已迫在眉睫。我对于查阅,自己有以下一些并不成熟的想法。
可以借鉴美国做法:数字化图书不能上互联网,只能在图书馆通过局域网阅读。
图书、文章以及其他影象资料等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本图书馆的局域网上传输,读者可以在本馆电子阅览室利用电脑浏览。这与传统的阅览室读书有近似之处,应当说涉及的版权问题不突出。但是,我们能否按照这个思路,将国家数字图书馆、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数字图书馆、各类数字图书馆联网所形成的网络看成一个“大局域网”?在该网络内,由国家数字图书馆提供数字化的图书,让各地读者在当地图书馆在线阅读。由于我国地域广,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图书馆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图书馆资料十分陈旧,无力更新,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如果能够将各级各类图书馆联网形成一个“大局域网”,国家数字图书馆作为第一级;省级图书馆作为第二级;地市图书馆作为第三级;县级图书馆作为第四级;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并入相应的级别,资源共享,则对增加基层图书馆的资源起到极大的帮助,也能够充分发挥国家数字图书馆的效能。这样,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有可能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会从技术上找到一些办法加以控制。比如,明确国家图书馆总网与各图书馆分网之间责权利关系:即协助、配合、制约;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对“使用”(包括对读者和不同级别的图书馆)进行控制;采用一定的经济手段等。同时,一定要明确,图书馆不能营利;对有偿借阅或复制的,需要给权利人支付一定的报酬。
数字图书馆对其进行数字化处理的作品、资料等的版权问题,应分类处理,严格区分公有领域作品和尚在版权保护期的作品。
一个具体可行的做法是,在收集、采编,以及加工、传输作品资料时,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版权状况,做如下分类(1)无版权的或者主动上网的文章、资料(2)有版权的著作、文章,但放弃权利,或许可使用的;(3)有版权的著作、文章,尚未取得许可的。不同的版权状况,需要采取不同的版权管理措施。
对于尚未取得许可的有版权的著作、文章,涉及的问题是:如何保护版权;如何取得版权;不许可是否就不能使用,不能提供给读者;或者是在一定的技术保障下可以有限使用,如对下载、复制加以限制,不得影响(损害)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者在权利人声明不许可使用后,停止上载等。对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可通过网上公告、报纸公告等手段,征集并取得大范围的许可。这样,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图书、文章、音像资料及其他资料等的许可问题。同时,可以与著作权管理单位协作,以取得许可。
对于一时未取得许可的,也可考虑先行数字化处理,并在线运行。如有关权利人提出版权问题,可以协商解决。这样,数字图书馆通过图书资料的数字化,以及通过各种形式,找著作权人达成协议、取得许可,采集资料,将形成的“商品”免费或者部分有偿提供给读者,即免费阅读或者付费借阅。
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而使用(包括复制)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必经过许可,也无须付费①。但是,如何控制在线阅读时的复制,是数字图书馆运行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此问题的解决,将极大地推进数字图书馆运行中的版权问题。我以为,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同的作品资料就需要不同的复制控制手段。
为解决在线阅读时的复制问题,可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如有偿安装浏览器,通过加锁、加密、识别等,控制读者“只能阅读,不能下载”,或者付费借阅。如读者需要某一作品,须征得权利人许可,或者经许可免费下载,或者付费下载(相当于复制或者购买)。为此,还要设计科学合理的货币支付系统(可考虑借鉴电子商务的做法)。需要指出的是,数字图书馆里的在线阅读应当免费;借阅,可以采用少量付费,这也可以说是有偿借阅。前不久,国家数字图书馆就制作了网上支付系统软件,应当说与网上购书、电子商务是不同的概念。
我们要宣传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其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知识水平中的作用,希望权利人兼顾保护和使用的关系,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在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数字图书馆运营商进行必要限制。
首先必须明确,数字图书馆的定位在于,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它应该以服务公众,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尤其是,其提供服务所得收益不能用于分配。这是一条大的原则,必须始终坚持。
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网络运营商(网络公司)也可以通过提供上网服务,有条件地收取上网服务费,也可以经营广告等。但是,对其经营收入的使用应进行分类处理,并做必要的限制。(1)其中与数字图书有关的经营收入不能用来分红,要用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和日常运营(如图书的数字化加工、整理等),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可以用一部分回报权利人。(2)其他部分的收入要交税,可以给投资人以回报。对此,需要对数字图书馆进行财务监督,并可以实行社会审计。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数字图书馆进行营利性活动。
图书馆的性质不因使用现代化新技术而改变。但是,新技术的运用带来的新问题不能等同传统图书馆。就象电子商务使得传统的交易模式改变,其合同性质、公正、公平、信用等原则未变,但是对于因新技术的运用带来的新的挑战、新的问题,要有新思路、新对策。对此,需要在技术与图书馆事业的不断发展中,继续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在我国新《著作权法》②中对最引人关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者敲响了警钟,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并不仅限于著作权侵权,如何更切合实际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2001年著作权法第47条,第(六)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杨向明.21 世纪图书馆发展的方向——数字图书馆. 图书馆, 1997 (1)
2、郑成思. 网络法的研究与完善, 《法制日报》2000年2月20日第3版:
3、方美琪.信息数字化与数字化图书馆。中国计算机报,1995-12-19
4、吴建中、马远良.图书馆与知识产权。图书馆杂志1996( 1 ):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