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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和治理对策

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探讨在我国已进行了多年,国家也对《会计法》作了及时修订与完善,以期改善会计造假现状,但效果并不明显,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仍具有普遍性,会计造假在金额、参与主体等方面日益严重,会计信息的失真已到了愈演愈烈不可不治的地步。造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会计法》本身的不完善。首先,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并没有涉及到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对造假者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成本风险,其作用绝不是行政责任所能代替的。况且,《会计法》规定对个人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是5万元,对单位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是10万元,这对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的造假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其次,对单位负责人的具体法律责任的安排与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定位明显存在不协调。如《会计法》只有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而其他条款的责任人均未专指单位负责人。再次,新《会计法》在政府会计监管上缺乏风险责任机制,对监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如对监督不力或监督效力低下应承担什么责任,《会计法》中并未涉及。这种对有风险责任的会计行为实行无风险监管,使监管很难到位。

(二)企业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政府、债权人、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个体都是企业的相关利益主体,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如经营者的目标是在尽可能避免风险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报酬、更多的休闲。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经营者往往会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信息使用者方面看,各利益主体的目标不同,对信息的要求也不一样。理论上说,政府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最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因为他们肩负调节社会经济运作、管理国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职能。但是,受个人、部门或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这种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要,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根本缺陷。会计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对企业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从而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界。会计人员的衣、食、住、行、用等均依赖所在单位,因此,很难坚持原则,代表国家利益履行对企业的监督职能。

(四)会计人员的行为动机不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每个会计人员都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尽可能高的工资、奖金和更多的福利待遇,而这一切均来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的重视程度。会计人员对地位和名利的向往,只有借助于管理当局才能实现,这就需要与管理当局保持融洽的关系。因为每个人的成绩首先要得到上级的肯定,然后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鉴于此,会计人员一般都会倾向于听任管理当局的指使,向外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五)执法的力度不够。每年一次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企业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的现象却仍然存在。其原因主要是相关部门对查出的违法乱纪问题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使违法乱纪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从虚报假报数据中得到好处,遵纪守法者反而认为自己吃了亏。

(六)缺乏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监督机关,又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但对企业的监管仍不尽人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削弱了国家监督力度;注册会计师素质良莠不齐,总体水平偏低,影响了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许多事务所为扩大业务规模而对客户作出不正当承诺,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七)上市公司制度缺陷。我国证券市场发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具有较强的政府推动特征和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地方政府推动下,企业通过短短几个月的改制便发行上市,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基础不牢固,与上市本身的运行机制相差甚远,漏洞和缺陷很多。许多公司通过剥离劣质资产、负债及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潜亏,将亏损企业模拟成盈利企业。由于拆出来的主体原来并不存在,所以上市主体是虚拟的,上市前三年的数据是虚拟的,其持续经营的能力也是虚拟的,其可信度自然较差。同时,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主体和完全法制约束下的政府行为格局,造成企业法人主体缺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母公司和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来操作利润,就像把自己的钱从一个口袋放入另一个口袋一样简单。

综上所述,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是刻不容缓,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建设秩序的大局出发,从根本上治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来确保会计行业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一)修改《会计法》。一是扩大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范围,凡是企业有会计造假行为,不仅有关会计经办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企业要受处罚,企业负责人也须同时接受处罚。二是大幅度提高对会计造假企业及其经营者经济处罚的金额,使之有切肤之痛。三是增设有关民事责任条款,使实施会计造假的企业承担实质性的、甚至是致命性的损失,从而有效遏制造假动机。四是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不力和监督效率低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和监督力度。

(二)企业内部形成制约负责人权力的机制。国有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对厂长经理的监督作用;公司制企业应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以约束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应改变目前企业负责人直接决定会计人员任免、奖罚、工资、福利的状况,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纳入各级会计人员委派机构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总会计师负责制,由总会计师对本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监督职责。

(三)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以保证会计人员真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这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的基本保证。同时,企业应切实抓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通过学习,使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四)理顺产权关系。国有企业的无序运转和产权机制缺陷是导致会计信息不实的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赖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与创新,实现产权责任明晰化、人格化、商品化和制度化目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并形成一整套有效制约经营者的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

(五)对不轨企业予以曝光。对于账簿混乱、报表失实较为严重的企业,应该在大众媒介上予以曝光,并公布企业主要领导人如董事长、经理、会计师的名单。建立举报制度,为检查提供线索,迫使作假账者在领导体制、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等方面予以改进。

(六)改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其一,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规范的会计信息批露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上,全国人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五个部门都可以制定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法规,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责任界定不清,造成政令多出。不妨参考美国的作法,将涉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规的制定权交给中国证监会,加大中国证监会的权力,确定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核心地位。证监会要和会计职业界紧密合作,制定出适合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使之成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核心法规。其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顽疾,为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首先应改善股本结构,使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比重下降到30%以下。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尝试引进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之外,既不代表出资人,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在公司重大问题上能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更能有效监督会计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再次,应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应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从而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其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缺陷是审计失误和串通作假的重要原因,其危害性很可能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应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经济伦理、职业道德和商业信誉的教育。只有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经济伦理和职业道德水平,才能形成道德激励机制,防止失误发生,有效遏制和消除造假的主观动机。另外,还应建立重大违法案例库,以典型案例作为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反面教材,以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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