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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对内部控制研究的借鉴意义

70年代,国际大型商业银行业务呈现全球化趋势,投机活动泛滥,以致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法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相继倒闭,给国际金融业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10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监管实施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对国际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标准和框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迄今为止对国际银行业监管影响最大的国际协定,银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银行业监管与企业监管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研究后发现,巴塞尔协议在许多方面值得企业内部控制借鉴。笔者按照时间顺序对1975年以来各协议对内部控制的借鉴意义归纳如下:

一、1975年协议

1975年协议又称《库克协议》,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结构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这两点对内部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点可以与企业集团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相联系,即不同结构的企业需要制定不同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该企业结构的具体特点。例如,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与中小型企业,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考虑企业的类型、结构和所处行业的特点,而不应生搬硬套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框架,即内部控制制度要具体企业具体分析、具体制定。

第二点显示出信息沟通的重要性,与COSO框架中的信息沟通要素不谋而合。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中,一定要充分重视信息沟通的重要性,我国企业经营的典范——青岛海尔在内部控制中就非常重视信息沟通。海尔洗衣机曾被四川地区的用户用来洗地瓜,造成洗衣机损坏。这个信息被迅速反映到海尔信息处理中心,并传递给设计人员。不久,一种专门用于洗地瓜的机器被设计和生产出来,不但为海尔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还赢得了客观的收益。

二、1983年协议

1983年协议又称《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该协议有两个基本思想: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任何监管都应该恰如其分。将这两点用于内部控制实践,就是要在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中注意不能留有控制死角,任何职能部门和员工都不可以逃避控制;同时,要注意内部控制成本与效益的均衡性,实现内部控制成本与效益的最佳配合。

三、1998年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1998年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强调银行监管的系统性,与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有相通之处。内部控制框架也是一个系统,注重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调性和互动性。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应将各要素综合考虑,不可对单个因素或部分孤立地进行设计,同时还应考虑单个因素的变动对整个系统的影响。

《核心原则》中提出有效监管应遵循的五项原则中,有三项原则适度性原则对内部控制研究有借鉴意义。这三项原则是:适度监管原则,即监管不能抑制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与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动态调整原则,即监管方式应随金融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可行边界原则,即金融监督管理本身不能也绝对不应该保证不出现银行倒闭,在缺乏稳健宏观经济政策的情况下,金融监督管理者的任务实际上是难以完成的。适度监管原则,对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来说,就是除了考虑成本效益因素之外,还应考虑到内部控制的实施不能阻碍企业的发展,更不可抑制企业的创新活动。如何确定内部控制的“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这也是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中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动态调整原则,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来说,就是要追求一种动态控制,为企业发展留有余地,使内部控制制度本身能够随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可行边界原则,就是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其可行性,不能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根据《核心原则》,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要素。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支持,如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文化等等。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健全,企业文化建设也较落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中,无法控制法律和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等宏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能够而且必须自行建设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将内部控制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使内部控制观念深入到每个员工心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此外,《核心原则》特别强调公司治理结构是影响市场秩序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对银行监管效果有重要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内部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而畸形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不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还有可能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所以,我国企业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从根本入手,调整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之成为内部控制的促进因素而不是阻碍因素。

四、2004年协议

2004年协议全称为《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修订框架》,又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 IRB),体现出对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水平的激励。IRB法分为初级IRB法和高级IRB法,其实施必须有数据和信息技术的支持,并要配备专门的风险管理人才。其中,初级IRB法需要有5年的数据,高级IRB 法需要有7年的数据。内部控制若要建立风险评估模型进行风险计量和控制,要做好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并进行信息技术建设,为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模型的运用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还要配备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银行应建立内部风险模型,并要求内部风险模型必须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同时,要求银行必须对其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性的检验和更新和后续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这与COSO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的风险评估有相似之处。但COSO没有提出建立内部风险模型,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可借鉴巴塞尔协议,探索建立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使风险能够量化。同时,还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企业的风险进行确认、计量、利用和控制,以追求最佳的风险收益组合。对所建立的风险评估和计量模型,要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检验,在充分检验可行后才能投入使用。在实施风险评估和计量过程中,也要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经常性检验、更新和后续评估;如果企业经营环境等风险影响因素发生变化,要及时修改模型,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为三大支柱,内容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三大支柱对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最低资本充足率。《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仍为8%,但将风险的计算延伸到整个银行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变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该公式不仅涵盖了整个银行集团,还涵盖了所有的风险,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在企业内部控制框架的风险评估中也应考虑全面风险管理,不仅要对整个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还要考虑企业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二)外部监管。外部监管应全面考虑风险、市场性质、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为此,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对于企业而言,也应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考虑建立自我评估体系,帮助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体系的企业,外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审核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体系来确定具体审计程序、步骤等,从而节省审计资源,提高审计的可靠性。

(三)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强调通过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程度来支持市场纪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在迫使银行合理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方面的作用,稳健、经营良好的银行能以更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则不得不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必然受到市场的约束,内部控制良好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而疏于管理、经营不善的企业则迟早会被市场淘汰出局。为充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可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制定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制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状况,从而将企业的内部管理状况置于市场监督之下,使内部控制良好的企业赢得更高的社会声誉,提高其市场市值,充分享受质量提高带来的利益。

监管制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也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要特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也需要考虑灵活性和针对性,针对企业类型和业务流程设计内部控制方式和内部控制程序。在设计内部控制程序时,应考虑控制程序的灵活性,避免遇到新问题时出现控制程序失灵的情况产生。

另外,从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制度的预见性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巴塞尔协议中风险的范围经过了近10年时间才逐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实际上,在最初制定协议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没有信用风险表现突出。巴塞尔委员会如果具备足够的预见性,能在一开始就考虑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就不会经历如此长的时间才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也不至于使监管陷入被动的境地。企业在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制度制定中,要引以为戒,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的可能性,使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随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完善,而不至于在遇到新情况时陷入被动,或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桎梏。

巴塞尔协议的另一缺陷是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缺乏弹性,导致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的产生,减弱了协议的监管效果。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中,企业也应注意制度的弹性,给指标修正留下一定的空间,使制度不会成为企业发展的枷锁。但是,内部控制指标的弹性也不可过大。企业应追求一种弹性的、有效的、动态的内部控制,对于度的把握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所处行业、企业历史数据,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金融体制有着不同于西方的特色,因此,以西方银行业的组织模式、经营方式及其活动为基础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这种情况不仅在巴塞尔协议的应用中存在,在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中也存在,因此,在将巴塞尔协议应用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时,应注意取舍和变通,否则只能流于形式,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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