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财政部规定所有上市企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学习上述38项准则,结合平时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我有以下几点浅见,供大家参考:
一、在资产计价与收益计量方面,新准则再次引入“公允价值”概念,赋予企业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比如T公司在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换出的A资产账面价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换入的B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双方协商的补价为300万元,则T公司将同时确认1800万的新资产增加及500万资产处置损益。较老准则而言资产与收益同增了500万元,这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的繁荣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无疑是有裨益的。另外,对于主营业务收益不足而具有较多储备高估值资产的企业而言,那则是实现扭亏增盈的捷径了(因此预计在2007年度会再次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会减少)。
二、对“公允价值”概念进行政策限制的主要因素是“同一控制”概念,理论依据是关联交易一般缺乏公允性,即准则所表述的“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但“同一控制”可以限制亏损或微利公司的当期非经常性盈利行为,却又给正常公司打开了未来利益输入的方便之门,所隐含的潜在收益依然是巨大的。举例,若Y公司目前营运状况良好,而其与集团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获得一项优质资产,债权总额为3000万,而新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因为是同一控制,所以仍按3000万作为新资产的入账价值,今后在向非关联方处置该项资产时则将取得丰厚的收益。由此财务工作在今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中长期规划作用可见一斑。
三、结合新政因素及业务环境,新会计准则中部分准则未来可能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会或基本不适用。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建造合同》、《借款费用》等。《新政》限制信托公司对非自用房地产的持有;《新政》要求将非金融类投资的投资全部限期清理;《新政》对公司举债在形式上仅限于同业拆入及短期回购形式,金额上仅能以净资产的20%为上限等等。
四、由非同一控制方所发动的外部并购活动而导致的会计处理问题相当复杂,其中资产组、商誉(专营权)的数据分摊值得讨论。众所周知,一些特殊带牌经营的企业是有无形价值的,但无形价值是否就一定是无形资产,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比如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在非同一控制方发动高溢价并购一家信托公司之时,即会存在这类问题,究竟是将高溢价(公允价值)全部算为初始投资成本,还是将此再做一细分,将其中商誉及专营权等因素予以单列。按照现行准则是“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凡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商誉,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收益”。我个人认为这样处理虽是比较妥当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当中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如何估算,这将直接决定商誉或收益的数值。另外,商誉的期末资产减值测试是个相当繁琐的问题,通常还要结合资产组进行,而每项股权投资即可是认定为一个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组。再有,既然商誉可以单列,那么专营权价值是否也可以单列,两者不应简单地混为一谈。
五、由稳健性原则所引发的一些会计处理的思考。如信托公司日常信托报酬及财务管理费收入的计量问题;大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的期末计量问题;对各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会计计量问题;由同一控制方所发动的溢价并购活动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等。信托公司目前确认信托报酬(财务顾问费)的方式繁多,有遵循收付实现制的,有对信托报酬执行权责发生制而对财务顾问费采取收付实现制的,也有平时均不予以确认待项目清算时一并予以确认的。我个人认为第二种方式比较符合信托业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这一收入确认的重要判定标准。第一种确认方式在企业经营发生重大转型时对当期业绩会无法支撑。第三种确认方式通常容易造成企业价值低估。另外,收入确认方式的不统一,也不太利于行内的交流与协同。
对于大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企业而言,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作为计价标准,则很有可能出现多家大量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司之间的利益合纵,互相持股,互相提价,则财务报表的当期业绩出现粉饰或舞弊的可能性较大。另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带来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列通常是个假象(老准则曾一度作为浮动盈亏处理),其缺乏现金流的支撑,实际处置时尚可能有较多的变化。
谈到资产减值测试的问题,新准则较老准则而言更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内容: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至少应当在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进一步明确了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第一次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强调了其在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未来现金流量的估算方法;第一次明确了资产组、总部资产及商誉的测试程序以及第一次明确资产减值一旦发生即不得转回的要求。结合信托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个人判断资产减值可能更多地会发生在贷款和投资领域,其余资产因为《新政》的专门要求相对会少些。传统对贷款类资产基本采用五级分类方式,这次新准则在资产减值过程中引入了“单项金额重大”这一操作性概念,一般达到这一标准,则在资产减值的判断过程中应充分引起管理层的重视,应要求操作部门对该项资产提供更多地信息和资料。其余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资产则仍可按照五级分类的会计估计进行简单分类测试。至于股权类投资的减值测试,因为以后将更多地集中在金融类投资领域,短期投资可直接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损益变动反映其损益变动情况,而对于中长期投资恐怕通过估算未来现金流量来估算投资的减值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但准则仅提供一系列定性的计算标准,未给出一套相应的计算参数,否则由于管理层对风险的偏好程度不同,估算信息选用的来源不同等原因而得出的估算结果大相径庭。这种差异情况会随着标的资产的价值量增大而发生差异扩大化倾向,曾经出现过数家不同的企业在各自年度报告中对持有同一种股权投资计提差异程度较大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案例,这个例子很值得回味。
再谈到同一控制方发动的溢价并购活动,颇有些意思。如X集团向其控股子公司Z企业出售其对U公司100%的股权,U公司账面净资产2000万,而估值与公允交易价格均为3000万,由于是同一控制方进行的交易,所以按照准则要求“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则调整留存收益”。 据此,Z企业在支付3000万交易对价的基础上,将仅能确认2000万的股权资产,其余1000万将由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来承担。如果该3000万股权资产确为一项可在未来持续供应可观利润与现金流的资产,则如此处理绝对对Z企业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等指标的计算有优化作用,但对每股净资产指标的计算有钝化作用。
六、新准则中一些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用与判定需要更多依赖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气魄与智慧。新准则在未来现金流量的估算(数据需由其批准、期限需由其酌定)、在金融性资产持有目的的初始分类以及各类资产计价标准的选用等方面都与管理层的审慎决策休戚相关。随着对新准则的深入了解,相信各位同行能对一些政策优势有较准确的把握和良好的运用,能在新的企业经营中发挥更重要的参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