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网络同居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以性吸引为基础的青少年亚文化现象。本文从社会转型、消费文化、社会问题等角度对网络同居现象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网络同居这种青少年亚文化现象蕴涵着青少年对交流的渴望、对性知识的窥探和对两性关系的嬉戏;同时折射出青少年在性知识方面的贫乏、性教育的缺失以及青少年辅导与服务的缺位。
【摘 要 题】当代青年时尚
【关 键 词】网络同居/亚文化/青少年教育
【正 文】
目前,国内网络同居者达十几万人,其中大多数是青少年,具备网络同居平台功能的网站已有几十家,每家网络社区“网络同居”的人数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尽管对网络同居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一种新的情感与社会交流的模式已经在青少年中出现,并以其强大的吸引力使得青少年趋之若骛。这种潮流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同居
网络同居首先要在特定的网站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得到一间虚拟的套房,在两个网友互相同意之后,就可以到这间套房“同居”。这种现象源于台湾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网络同居”游戏的参与者具有很强的匿名性。与网络的匿名性相联系,网络同居的最大特征是私人性。也就说,网络同居是一种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对于生活方式的选择并不是无条件的,正如“焦大不会去爱林妹妹”一样,成天为生计奔波连最起码的生活问题都没有解决的人很难有条件成天在网络上与“下载的新娘或新郎”卿卿我我。网络同居最基本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闲暇时间。在网上社区申请一个网络同居的账号,每个月大约要花费200元左右,一年的总支出大约是2500元。网络同居每天还需有一定的固定时间与伙伴进行交流,这就要求网络同居参与者具有经常性的空余时间。
二、网络同居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一)社会转型与网络同居
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认为,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有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可以叫做社会事实。迪尔凯姆对于社会事实的定义表明,社会现象是区别于个人心理现象的,社会现象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对个人具有约束力,因此,一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发生,应该用另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就网络同居而言,当网络同居成为数以万计的青少年的共同行为时,网络同居就不单是一个个人的情感问题,而是已经成为一个体现着当代社会具有某种可能的社会趋势的公共议题了。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解释,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与之相联的社会现象。安东尼·吉登斯将同居界定为一对男女并未结婚,但以性关系方式居住在一起。吉登斯认为,同居是婚姻的一种替代形式,在英国大多是作为婚前的一个实验性阶段。在这里,吉登斯是用婚前男女的实验来解释同居的,也就是中国人通常所说的“试婚”。如果以此为推论,作为虚拟形式的网络同居应该是从社会的性文化和性观念方面来查找原因。由此,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性观念的改变是可能的原因之一。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的社会转型,欧美国家的性解放潮流与中国传统的性观念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冲突和碰撞。现在国内在性方面的观念可谓处于“混战”状态——有提倡“性开放”的所谓专家言论,也有种种倡导节制的声音,这些观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些思潮与我国青少年性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相互作用,给青少年的性观念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于是,网络就成为他们探讨婚姻与性的一个平台。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同居具有潜在的正功能。
如果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社会事实对个人是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事实与个人相互作用。也就是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会对个人产生深入持久的影响,甚至是某种程度的强制力。就网络同居而言,对青少年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当网络同居成为一种潮流或者时尚,势必引发青少年群体之间的相互模仿。他们的交流、讨论有可能引发网络同居模式及其内容的改变。由此看来,网络同居受社会性文化和性观念影响的同时,网络交流也将改变青少年的性文化与性观念。
(二)消费文化与网络同居
消费与情感紧密相联。对消费者而言,消费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痛苦、追求快乐。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消费总是以社会化的形式出现的,个人的情感宣泄、释放、满足、表达或沟通并不是一个随心所欲的过程,总是受到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制约和影响。消费在受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制约的同时,也会形成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深层结构往往与人们的主体性结构相关,而主体性结构又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物质、社会和精神实践中形成和变化的。如果从整个网络经济消费发展历程来看网络同居,我们可以推断在情感方面的网络消费及其发展的过程与趋势,这个发展过程大致为网络聊天——网络游戏——网恋——网络同居。而从消费结构来看,网络同居应该可以看成是性消费的一种替代形式。
既然是一种消费行为,与之相伴随的当然是消费者的支付行为。网络同居所需支出的费用大约是每月200元,相信国内大多数城镇家庭都具有支付这笔钱的经济实力。但是,消费行为本身并不只反映在金钱方面。在网络同居方面,最大的支出应该是时间方面的。尽管大多数网络同居者可能并没有认真盘算过他们所付出的时间的价值,或者从他们的角度来看,网络同居的经历本身就是一种享受,就是一种获得,所以网络同居所获得的愉悦也就是在支出200元经费后的收获。而作为提供消费工具和消费产品的网络设计者或者网络运营商,也是利用使用者的这种心理来获取经济收益的。当然,只是他们聪明地采用了一种欲擒故纵的策略,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付费的人都具备在网上申请“套房”立即就“同居”的资格,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级别才能赋予这种权限,这就很好地满足了参与者的成就感。获取网络同居身份的大致过程是,当游戏玩到一定的级别,会有“月下老人”穿针引线,由游戏的高积分获得者挑选自己的意中人,在“月下老人”的主持下一对有情人就可以结婚了,结婚时会颁发给结婚证书,拥有合法的身分后“小俩口”可以花前月下、风花雪月、度蜜月、游星际。婚后,他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生育孩子”,只不过这对于级别的要求更高。看来网络设计者对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的运用已经达到驾轻就熟的地步了,这一步一步的程序就将那些有意参与网络同居的青少年的胃口慢慢调动起来,使得网络参与成为一种欲罢不能的消费诱惑。
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的网络消费,参与消费的人毕竟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网络运营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谁都不希望自己的经营颗粒无收。在吸引消费者方面,从以前免费的聊天,到今天需要收取费用的网络同居,网络运营商可谓煞费苦心。问题是当人们厌倦了这种虚拟的性消费游戏时,他们是否会选择在网下进行真正的性尝试,而不仅仅满足于虚拟的网上同居?而且,目前在人类相对隐私的性方面已经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流了,再往下发展,网络运营商们还将开发什么新项目来满足自己的营利需求和青少年的猎奇心理?这种消费是不是一种畸形的消费呢?
(三)网络同居与社会问题
人们往往倾向于将上网成瘾者的问题称为社会问题。但是,根据文森特·帕里罗等人的观点,所谓的社会问题一般应该具备四个因素:(1)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2)触犯了社会里一些权利集团的价值观或准则;(3)持续了很长时间;(4)由于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会做出不同评价,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多种多样,因而在如何解决方法上难于达成一致。如果从帕里罗的界定来看,网络同居就不应该构成一个社会问题,因为网络同居并没有对社会里的多数人构成危害,也就是说网络同居并没有公共危害性,目前也尚未真正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产生强烈的碰撞。然而,多数学者并非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定义社会问题,他们对社会问题是一种宽泛的界定,乏指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基于网络同居也具有一定的正功能,此外,网络工具的功能与具体的网络同居参与者紧密相关,大多数时候并不涉及到社会中的多数群体。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至多可以把网络同居作为一个潜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当然,这种问题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
从个人方面来看,如果沉溺于网络之中欲罢不能,对所谓“下载的新娘或新郎”过于依恋,则容易滋生个人的心理问题。根据卡内基—梅隆大学的研究,使用互联网可能会造成心理健康程度下降。这并不是说有不良感觉的人在网上花费了更多时间,而是说使用互联网似乎引发了人们的某些不良感受。研究者认为,网民因上网减少了与家人和朋友共度的时光,这也许是他们心理健康程度下降的原因。虚拟的网络交流给人心理满足的程度可能不及实质性的交流。另外一个可能性是,网民通过互联网接触和了解了更广阔的世界,由此,他们对自己现有生活的满意度反而不如从前了。特别是与强烈的性冲动相关联的“网络同居”生活,虽然可以释放个人情感,但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性宣泄,从冲突的角度来看,这只是冲突的缓冲,并没有最终解决实际的矛盾问题,导致的结果有可能是问题的严重化或者冲动的强烈化。
从互动的角度来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难保证网络平台不被一些心怀不轨的人所利用。如果一些违法乱纪者利用网络同居之手段进行桃色诱惑,甚至利用网络同居的便利进行实质的性交易,这样产生的后果将更加严重。当然,每一种工具都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服务于人类,也有可能对人们产生危害,关键问题是如何使用。但对于这种难于监控、难于引导,甚至难于观察的网络现象,如果被非法利用,则后果将是极为严重的。事实上,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也真实地发生过并继续发生着,似乎目前还没有太好的方法进行干预。此外,更有某些网络运营商,利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设置种种陷阱,使得多情的网络同居者往往陷入了消费陷阱而不可自拔。这种消费陷阱吸引网络消费者长时间逗留于网络,时间越长,使用者的付费愈多。这对于家庭宽裕者或者自食其力者来说并不算什么,但对于青少年学生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网络同居所产生的潜在问题,使得家长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担心越来越强烈。因此,有专家还认为,“网上同居”是当今社会情感单薄所造成的,同时折射了学校对学生业余时间教育的苍白和网络文化的失控。
此外,网络同居还有可能对已婚男女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已经结婚的人参与网络同居游戏,在网上领取“结婚证书”,由此造成现实中的夫妻双方却对簿公堂。由此,已婚者参加网婚有没有犯重婚罪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媒体的关注。类似的问题还有待法学家们深入研究。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已婚者的网络同居将给实际生活中的夫妻生活投下阴影。法律尽管是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但人们的内心世界显然很难用法律条文来约束。
三、虚拟向现实的复归
网络同居这种青少年亚文化现象蕴涵着青少年对性知识的窥探和对两性关系的嬉戏,同时折射出青少年性知识的贫乏、性教育的缺乏以及青少年辅导与服务的缺位。然而,网络同居只要不离开网络,其本质就只能是我们小时候玩的“过家家”游戏,甚至网络同居还缺乏了“过家家”的亲近感和现场感。就网络同居本身并不需要我们过多的干预,需要我们注意的反而是网络同居的产生原因以及因网络同居而潜在的一些问题。而关键是,我们应该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青少年亚文化的产生总是与一定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环境相伴随的。当前我国的社会文化的主流总体是好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相互冲击,信息获取途径的多样化,由此形成的迷思或者某种程度的困惑也是正常的。目前的社会中,各种现象泥沙俱下、鱼目混珠,在青少年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青少年问题是与社会的整体问题相关联的,在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方面,要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净化网络环境。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而技术是由人发明并服务于人的。如果网络运营商为了自身的经济收益走上了诱导青少年之路,这是不符合技术伦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网络运营商和青少年自身的自觉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出击,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化。而对于那些利用网络针对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国家利用专政机关的力量予以打击,不应该手软。
(三)加强服务与指导。单单从社会和网络环境方面入手做工作是不够的。青少年的网络同居行为不仅与网络有关,也涉及到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同时还与社会所提供的服务和指导紧密相联。辅导和指导的缺失或不足导致了青少年对生理知识特别是性知识的缺乏,社会对青少年服务不足、监管有余,导致了青少年逆反心理的滋生。所以,在新形势下,如何使青少年的服务、指导和辅导更人性化、综合化和多样化,应该是青少年研究者和实践者需要关注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王宁:《消费社会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5] 文森特·帕里罗等:《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