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574461795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学 > 国际贸易 > 正文

如何构建中国对外贸易救济“一体两翼”的工作机制

中国的贸易救济工作,包含着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两部分,其实质是维护中国的产业安全。通过建立中国的贸易救济机制,铸造维护国家产业安全的安全阀,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工作的重点。在进行贸易救济时,具体做法是建立以商务部为主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企业为两翼的工作机制。就是以市场经济导向为目标,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积极性,中介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商务部的总体指导、统一规划和对外交涉作用。中国在“一体两翼”机制建设方面虽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还应当在以下方面继续完善。

一、从商务部层面来讲,应当做好如下工作:健全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第一,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就目前而言,首要任务是加快与贸易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和敏感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尤其应当加强汽车、纺织服装业、信息通讯业、农业等产业的损害预警。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机构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搜集,特别对重点出口国更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国外有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贸易壁垒的动向,应当及时把信息向有关企业发送并预警。其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体系。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提高国际竞争力是最根本的应对方法。我国外贸法已经将产业竞争力调查在具体条文里加以规定,但没有配套的具体实施规则和办法。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从立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组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竞争力调查体系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具体讲,要从三个层面上提高竞争力:宏观层面的国家竞争力,中观层面的产业竞争力,微观层面的企业竞争力。

第二,应当重视国外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立法,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对外交涉和应诉的准备工作,提高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整体能力。

第三,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参加应诉,尤其是反倾销应诉。不应诉必然会丢失市场,应诉不力,就会丢掉大部分市场。但参加各种贸易摩擦的应诉,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我国出口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短缺,没有实力去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应诉,协调各方力量,作好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出口企业的应诉费用予以补贴。

第四,加大贸易救济工作的专项资金支持。贸易救济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产业安全、国家的整体运行和经济安全。贸易救济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应当把贸易救济所需资金纳入国家整体财政预算范围,加大资金支持,并且专款专用。

第五,培养与贸易救济工作相适应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贸易救济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贸易救济人才必须是精通外语、国际贸易、产业经济、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应当通过委托高校培养或到国外培训等方式进行专项培养。另外,建立贸易救济专家库,单纯依托商务部工作人员很难把贸易救济工作完成,这就需要借助外力,尤其是各个方面的专家。

第六,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时,在利用“公共利益”条款时,既应当考虑申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又应当考虑社会福利性支出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后对国内经济造成的贸易牵制性影响。

建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外贸发展战略。第一,在出口指导思想上,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彻底改变传统以“出口创汇”为首要目的的粗放型外贸发展战略模式,重视进口和国内市场的作用,实施进出口和国内消费并重的平衡贸易战略,实现出口促进从“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逐步实现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促进产品升级。第二,政府应当鼓励、促进和指导企业自主创新。目前,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当密切关注行业的科技发展动向,及时向企业反馈前沿技术,帮助企业在科技创新上下工夫。第三,通过各种手段改变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状况。改变我国劳动力市场多年来的价格刚性问题;完善劳动法和环保法规的建设并严格执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通过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增加出口产品的附加值。第四,要通过努力,逐步妥善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应诉中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第五,要进一步推行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协调好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第六,要指导和支持加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建设。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战略。我国政府应当跟踪全球标准化的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国家战略,与国际标准对接;建立与国外权威机构的相互认可机制;争取我国的CCC认证与外国标准互认,使我国的企业不用重复认证,节约费用,便利出口贸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争取将我国优势项目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体系中,变被动为主动。

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我国与国外的贸易摩擦已经从传统的产品摩擦上升到了制度摩擦,尤其是由于国外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我国应当加强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与美日欧等的协调与沟通,尽快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强对外谈判。政府应当在多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谈判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推进区域一体化,推动建立更加自由的全球贸易机制。在知识产权争端、人民币汇率和市场经济地位等谈判中,政府应当讲求策略。在具体的贸易摩擦案件和国外贸易壁垒的应对中,政府应当积极推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加强我国在国际能源和重要紧缺资源的定价话语权。我国必须增加对国际市场价格制定过程的影响力:通过建立储备,抑制国内过热需求和不合理使用,增加对重要资源性商品进口的自我调控能力;对买卖双方市场的聚集力量进行对比,在合作与竞争中把握好分寸,争取最优惠采购价格;建立与重要资源性商品出口国之间的紧俏资源置换关系,实行进口来源地的多元化,在强化国际定价权过程中实现双赢。

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贸易救济中的地位。在现有体制下,商务部对于地方各商务主管部门只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缺乏纪律约束,有时商务部代表中央政府发出的要求难以得到落实。东中西部各省市发展程度不同,开展贸易救济工作的现状也不同。东部发达省份,自主性和积极性比较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资金落实等方面做得比较好,而中西部省份就做得比较差些。在没有法律明确定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短暂利益、政绩工程等,阻止贸易救济工作的开展。所以,应当依据对外贸易法,在具体的规则中明确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贸易救济中的法律地位和工作任务等。

完善省市一级的“一体两翼”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省市级的贸易救济工作机制,建立地市级工作机制和省市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成为商务部和行业协会及企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加强贸易救济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可以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商务部学习和商务部派驻人员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工作的形式,进行人才培养,争取为地方培养一批能打善战的贸易救济人才。

完善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贸易救济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商务部虽然启动了不同司局与不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但对于具体贸易救济工作机制的建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商务部的“助手”,在贸易救济调查、行业竞争力调查等方面协助商务部开展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开展贸易救济工作的积极性。我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马上就要结束,意味着我国出口企业和各产业将面临着全球化的直接竞争,不会再享有特殊保护措施。无论是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还是应对国外的贸易救济调查,地方商务部门在维护地方经济利益和企业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美国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补贴等都纳入其相应的评价体系和法律制度中,这是我们遇到的新情况,也预示着地方政府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进行贸易救济时具有了独立主体资格。如美国认为我国某一省份对某一产品存在着补贴情况,可能会对该省出口产品单独征收反补贴税,不会涉及其他省份,在进行贸易救济时,该省份就得单独去应诉和处理。

协会和商会要充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发挥其在贸易救济中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

加快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通过规范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的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独立履行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功能。如规定行业协会的准入标准,对现有行业协会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调整行业协会的整体布局。我国现有行业协会的布局与我国的产业发展方向已经不太协调,尤其是对于新出现的行业,存在行业协会缺位的现象。因此应当根据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重新调整行业协会的布局。

建立服务机制。协会、商会要关注和熟悉国际市场,搜集信息,熟悉和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预防和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协调机制。协会、商会要指导其会员正确处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内部企业的利益。应当及时跟踪和调研国外企业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和损害威胁,代表行业向商务部提起贸易救济调查要求。在遇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案件和贸易壁垒时,协会、商会要出面组织有关企业参与应诉和申诉,充分发挥其协调应诉、申诉的重要作用。协会、商会还应当通过对外协商,真正发挥企业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建立自律机制。协会、商会应通过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质量标准、议事规则、仲裁规则等,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会员企业相互监督,规范企业间的竞争关系,制止“削价竞销”,维护产业整体利益,避免遭遇国外反倾销和各种贸易壁垒。

建立贸易救济专项基金制度。协会、商会应当每年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基金,建立贸易救济专项基金制度,作为支持会员企业应诉之用,这样可以分担出口企业的风险。

加快进行贸易救济工作的人才培养和人员更新。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贸易救济需要专业的法律和经济人才,行业协会由于长期的体制问题,这方面的人才匮乏,进行贸易救济人才培养和人员更新是协会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出口企业作为贸易救济的直接受害主体,应当发挥贸易救济的主力军作用。各类出口企业应大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进行贸易救济时,要着眼企业的长远利益,积极参与应诉工作,密切配合协会、商会,与同行相关企业一起形成“四体联动”的工作机制,保护和拓展自己的出口市场,捍卫自己的权益。

出口企业应当提升国际竞争力,避免和减少贸易摩擦

首先,应当在产品质量上下工夫。在产品的生产方面,应当通过加大科研投入,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品,改进产品加工工艺,强化绿色包装和清洁生产机制,推出科技含量高和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形成独树一帜的产品优势,避免与其他国家在低技术层次上相互竞争。我国出口企业还可以通过开发和出口创新劳动密集型产品来避免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创新劳动密集型产品,是指含有高技术或专利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具有新功能的纺织品、智能玩具、新型家庭用具和体育设施、传统文化和现代工艺相结合的各种工艺品等消费品。拥有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一项比较优势,然而,在国际分工中,我国大部分企业处于低端,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低,价格低廉,由此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我国应当通过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和生产创新密集型劳动产品,创造新型和多样化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形成产业和规模。这样既可以把我国的劳动力优势转化成长期的国际竞争优势,又可以避免贸易摩擦。在开发创新密集型劳动产品时,应当保持地区的差异性和特色,这样可以避免与其他国家产品的雷同性,形成长期的国际比较优势。其次,加速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进程。加速技术创新,开发自己的品牌,改变我国处于低附加值加工状态。再次,充分利用国际采购网络及跨国零售企业的批发和零售渠道,构建自己的国际营销网络。最后,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避开各种壁垒,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环节。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