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性的国际贸易,又称绿色国际贸易,其核心是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绿色国际贸易的实现依赖于下列条件:(1)当事国的贸易同自然资源拥有量之间的平衡;(2)出口资源的收入转化为其他形式资本的程度;(3)以国际价格进行贸易的程度,这种国际价格反映的是出口国资源耗损的真实社会成本[1]。近年来,由于绿色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发展中国家形成的压力日益增加,国内的研究对绿色国际贸易壁垒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即把有关环境方面的贸易条件一概视为贸易壁垒。我们认为,绿色贸易与绿色壁垒是有区别的,分清这种区别,才能找到恰当的应对策略。
一、“绿化”GATT的论争
关贸总协定(GATT)作为协调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国际组织之一,曾对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占世界贸易总量85%的贸易额发挥着影响。GATT制定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互惠原则等对指导世界贸易运行,消减各国之间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解决各缔约国之间贸易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GATT签署的时候(1947年),环境问题还不具有国际性,所以,环境问题只是被作为例外的特例在第20条(GATT关于自由贸易“一般特例”)中有不太明确的规定:第20条(b)允许把那些“必要的保护人类、动物或地球上生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作为特例看待;第20条(g)则允许把“与保护不可更新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同国内生产或消费限制相结合能够奏效的话)”作为特例看待。随着国际环境问题重要性的不断加强,GATT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中显得越来越乏力。与此相应,要求“绿化”GATT的呼声日益高涨。对GATT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上,具体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GATT的基础是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自由贸易体制。从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看,环境可能从以下五个方面承受了自由贸易的后果[1][2]:(1)自由贸易会增加经济活动,而经济活动的增加会消耗更多的资源和能源,占用更多的耕地,产生更多的污染,但在技术进步条件下,经济增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未必同比增加。(2)自由贸易可能会导致工业和农业的重新组合以达到规模经济,规模经济对环境资源的占有能力、集约利用能力和对环境污染的处理能力都会增加,对环境的影响正负兼有。(3)自由贸易主张废除补贴,因为补贴是自由贸易的障碍,农业补贴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工业化国家对其农业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农业补贴保持国内产品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而实现的。但由于农业补贴鼓励农业过度生产,从而直接造成了耕地退化、径流污染、林地湿地破坏等生态环境恶果。废除补贴将大大有益于环境。(4)贸易自由化会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经济水平进而人们的福利水平提高,这对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以及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均有正面影响。(5)国际自由贸易会增加市场失灵,因为它没有把环境外部成本计算在内。总之,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有正有负,如何消除自由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绿化”GATT的焦点。
2.环境外部成本问题
对GATT的第二类批评是针对基于比较利益理论的贸易惯例忽略了环境外部成本而提出的[1][3]。环境外部成本是指由于环境外部性所造成的损失成本。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外部性可以分为单向外部性和相互外部性两类。单向外部性是指一方造成环境损失,却使另一方承受损失成本的情况,它可以进一步分为消费外部性和生产外部性。消费外部性指的是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性,如对受到农药化肥污染的食品的消费;生产外部性则是指出口国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外部性,如硬木贸易对森林的破坏,水产品捕捞对珍稀动物的威胁等。相互外部性是指环境破坏方和受害方都承担环境外部成本损失,共同财富被污染和破坏的情况,如气候变化、酸雨污染、共有水域的污染等。一般来说,生产外部性较之消费外部性更难以及时发现,而其对环境危害的范围更广,程度更深。GATT的问题在于,它仅对与产品消费有关的外部性有所考虑,却忽略了生产外部性。根据GATT的原则,如果能提供外部性的证据,能够证明某种贸易限制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够证明贸易限制适用于所有国家,那么消费外部性就是一个在第20条之下进行贸易限制的合理理由。与此不同,GATT不允许把生产外部性作为特例看待,认为
如果贸易限制是同生产过程相关而不是同产品本身相关的话,就不能认为贸易限制是合理的。
国际贸易中纯粹单向外部性的情况很少见,多数情况下的外部性是相互的(或共有的)。解决共有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协议,而GATT并不支持采用贸易限制来推进环境目标的做法。事实上,大部分具有环境意义的措施都会包含附加的环境条件,含有保护主义因素,许多情况下,很难判别究竟是贸易保护还是资源环境保护占主要地位,因此,批评者们认为GATT应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
可持续性的国际贸易要求国际价格反映资源耗损的真实社会成本,即要把环境外部成本计算在内。依据“污染者负担”(Polluter pays principle)原则,根据所造成的环境损失对不同的进口货源采取限制性措施,是缓和贸易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矛盾的有效途径,因为这会促使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考虑环境外部成本,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减少环境破坏活动。产品价格中包含环境成本,亦会促使消费者减少不利于环境的消费活动。
3.环境规定对贸易的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定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而不支持在国际贸易规范中引入太多与环境有关的规定[3]。这种观点不无道理。解决环境外部性的最佳措施是各国制定适当的环境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贸易工具只是次优措施,因此,应该小心采用那些出于环境目的而限制贸易的政策。但是,这并不排斥在某些领域,尤其是涉及重大国际环境问题的领域实行统一的环境规定。
国际统一的环境规定是基于国际原则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与公平贸易原则相一致。实行国际统一的环境规定,可以避免个别国家以某种借口滥用公平贸易原则,把本国的单边环境政策加于其他国家,设置贸易壁垒,从而有利于推动绿色贸易发展。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各国完全对等地实行环境规定是不现实的,这本身就是不公平。因此,基于国际规则的环境规定应该给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和差别待遇。
上述有关“绿化”GATT的论争,促进了GATT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制定的一系列协定中,进一步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原则,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在《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的条款。
1995年底创建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把保证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联系在一起,作为重要宗旨,并专门设立了“贸易环境委员会”来处理国际贸易中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明确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许缔约国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以符合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各自需求与利害关系方式,寻求环境得到保护,并提高这种保护的手段[4]。
二、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警戒线
尽管存在着种种分歧和冲突,但绿色贸易的国际潮流已势不可挡,绿色贸易国际规范条件应运而生,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上现行的绿色贸易规范条件主要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环境公约与环境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环境技术管理,如制定产品的环境标准,颁发产品的环境标志以及进行环境审计等。这些绿色规范条件就像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警戒线,制约着人们的经济行为。
毋庸置疑,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潮流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同时,也成为孕育绿色壁垒的温床。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对外国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制定比本国商品更高的环保标准,即推行双重标准,从而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这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1.绿色贸易壁垒的起因与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与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密不可分。人类长期以来无节制地摄取自然资源,高消耗、高投入的生产方式,严重破坏了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酸雨、森林破坏、海洋区域污染等跨地区、跨国家的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仅仅依靠传统的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来防治环境问题显得越来越乏力。在这种背景下,环境因素被纳入国际贸易领域,成为防止污染越境转移的有效措施。这时,在国际贸易中考虑与环境有关的方面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条款,其初衷在于通过控制乃至禁止对环境有害的产品以及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来减轻其对进口国的环境压力,本质上讲它并不具有贸易壁垒的特征。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扩大,政府对贸易的干预不断加深。当某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企业,以环境保护为名,在贸易规范中设置种种苛刻要求,以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就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其实质是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比之其他非关税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视性和隐蔽性等特征。
表面上的合理性——任何绿色贸易壁垒都标榜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因而极易蛊惑大众心理。
歧视性——天平的砝码总是倾向技术先进、资金雄厚的发达国家一方,而发达国家总是以领先者的姿态,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提出过高标准,甚至远高于国内标准,而实行双重标准。
隐蔽性——种种绿色贸易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蔽于具体的贸易法规规定、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尚方剑”。
2.绿色贸易条件与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往往寄寓于国际贸易有关环境的规定,如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公约、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环境标志制度等,国内学术界即有一种论点把上述范畴一概斥为绿色贸易壁垒[5][6],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1)国际贸易协议中有关环境的条款 GATT、WTO以及相关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本身并非绿色贸易壁垒,但其中一些条款相对模糊的界定的确使某些发达国家为树立绿色贸易壁垒找到了借口,而当因此发生贸易纠纷时,进口国也容易从GATT或WTO有关自由贸易原则中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这些环境条款是国际贸易协议应该努力的方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虽是区域性贸易规范,却是兼顾环境保护与贸易发展的典范,该协约充分考虑到贸易中的环境因素,并给予各种国际性环境公约以优先执行权,因而执行中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2)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如热带雨林、生物物种、大气变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国已加入21项国际性环境公约,主要包括:国际保护鲸类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协定书(哥本哈根修订案)、控制有害废物越境的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木材协议等。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木材协议及巴塞尔公约本身就是针对国际贸易提出的,体现了保护环境的首要目标,为缔约国保护本国环境资源、抵制污染转移和环境破坏提供了有力依据,因而赢得大多数国家的拥护。此外,我国自1979年以来,已签署了21项双边环境协定,如“中美能源与环境合作倡议书”等,这类协定是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一般不具有绿色贸易壁垒的性质。
有人提出,由于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其条款规定是基于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因而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6]。笔者认为,上述国际公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它们也有力地促进了保护环境的国际贸易,是有利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反映了全球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对这些国际公约不应持排斥态度。并且,一旦加入国际环境公约,就有义务履行其规定。客观地讲,国际环境公约乃是多国协商的结果,是基于国际原则的环境规定,它确立了公认的绿色条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所以,国际性、双边环境公约作为绿化国际贸易的特别规定,本质上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履约能力的差异,某些公约的实行往往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如蒙特利尔公约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层化学品虽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学品种,从而影响到上万种化学原料和制成品的生产和使用。尽管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禁用期限宽限了十几年,但发达国家的先行一步已经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绿色贸易壁垒,这对发展中国家冲击很大。因此,为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际环境公约的制定应该在履约时间、条件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合理倾斜,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顺利过渡。
(3)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 该系列环境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保护全球环境,促进世界经济持续发展,针对全球工业企业、商业、政府部门、非赢利团体和其他用户制定的系列环境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继ISO9000后的重大举措。其标准号从14001到14100,共100个标准号,统称为ISO14000系列标准。ISO14000是个庞大的标准系统,由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行为评价标准、环境审核标准、环境标志等几部分组成,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是ISO14000的龙头标准。
ISO14000不是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而是为消除贸易壁垒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众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至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才形成了对出口国的绿色壁垒。而ISO14000是国际性标准,面对全世界的企业、政府以及一切组织,它涉及从原料开发到产品的制造、使用及报废的所有活动和过程,对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这就打破了发达国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同时,由于在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时,从经济基础、技术等角度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灵活应对发达国家的过高要求,推动自身在原有基础上进步,因而,可以有效地抵制发达国家所树立的壁垒,同时获得本国的持续发展。
(4)环境标志制度(Environment Label) 环境标志制度又称绿色标志制度(Green Label)或生态标志制度(Eco-Label),它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特定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合格,而且从产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终废弃物的处置,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均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环境标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选择使用那些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的产品,从而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工艺,生产对环境友好的产品。
自德国首先于1978年实施了“蓝色天使”计划以后,加拿大、日本、法国、北欧五国相继推出各自的环境标志,目前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实行了环境标志制度,我国也于1993年正式颁布了环境标志认证制度。为了规范各国的环境标志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环境标志标准纳入ISO14000系列标准中,其目的在于拟订一系列国际上一致同意的指导原则。
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强调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的无害化或低害化,备受公众欢迎。在环境意识较高的发达国家,50%以上的消费者会自觉选择绿色产品,因而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有些国家便借此大行贸易保护行为,严格限制非环境标志产品进口。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异,其环境标志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一致,对产品的评价方法也有差异,加之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态度,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志认证,即使有幸获得,代价往往也太大,最终总会影响其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当一国规定的环境标志具有如下特征时,它就已经不再是环境保护意义上的政策工具,而是一种变相的绿色贸易壁垒:第一,取得环境标志认证所依据的环境标准过高,即使在进口国本国也只有极少数企业能达到要求;或者设立歧视性很强的双重标准,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只能望“志”兴叹。第二,环境标志适用的产品类别过窄,明显有利于进口国国内产业布局与发展。由于对产品类别的选择所需资金以及整个运作过程皆由进口国国内企业参与、提供,广大发展中国家早已被拒之门外。第三,在认证过程中施行过高、过严的生命周期评价(LCA),或对工厂、产品的检测提出过于频繁、苛刻的要求,从而增加出口国不必要的经济、技术负担。第四,认证费用过高,或对外国企业增加手续,甚至故意刁难。
应当指出的是,不能笼统地把环境标志制度一概视为绿色贸易壁垒。大多数国家施行该项制度仍然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对这种环境标志制度不仅不应该排斥,而且应当主动接轨。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ISO14000、国际环境公约、环境标志制度等绿色贸易规范条件本身并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利用这些规范条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以此为据设置的贸易障碍才构成绿色贸易壁垒。认清这一点,是我们制定可持续性贸易政策的前提。
三、顺应绿色贸易潮流,冲破绿色贸易壁垒
为促进我国实行可持续性的国际贸易政策,在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顺应绿色贸易潮流
很显然,无论哪种形式的绿色壁垒,从来都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树立的,这使得本来处于经济劣势、贸易困境的后者更加雪上加霜。一些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单边设立的种种绿色壁垒,无疑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市场严重萎缩,发展中国家因此将长期处于一种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廉价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和发达国家大量产品的巨大市场的劣势地位上,这显然有悖于可持续发展思想,但这并不是说,所有限制环境有害产品产销行为的贸易制裁都暗怀贸易保护之心。为了全球社会的持续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法规制度以约束、惩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必要而迫切的。发展中国家冲破绿色壁垒,首先必须顺应这股绿色潮流。
当绿色贸易大潮滚滚而来时,任何国家都很难置身其外。在其他国家都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一国如果不采取环保措施,将会在国际贸易中陷入困境。有些国家为求一时的发展,以损害自身环境为代价,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鼓励与污染有关的产品生产的集中。长期看来,那些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将会自愿地成为世界肮脏产业的落脚地。低环境标准国家的资源会加速退化,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高环境标准国家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绿色贸易的性质,既要认识绿色贸易规范条件的积极意义,又要分清某些国家寄寓于其中的绿色贸易壁垒,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发展顺应历史潮流。
2.发挥“环境外交”的作用,进一步关注并参与国际环境与贸易领域的活动
发展中国家冲破绿色贸易壁垒,不能一厢情意地寄希望于发达国家自动地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而必须自觉地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和环境事务中,例如,协商加入各种国际环境公约、参与修订ISO14000、协商制定统一的国际环境标志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力量,抵制单方面将某个国家的体制与政策强加于人的倾向,从而使上述国际协定向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改进。目前环境外交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扩大绿色贸易的重要手段,为在环境外交中争取主动,我国应积极开展关于国际贸易与环境管理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探讨在我国实施最新环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运用外交手段正面反击各类绿色贸易壁垒。
3.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提高科研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
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提高科研技术水平,促进科技进步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这支科研队伍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力量,而是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的交叉结合,它担负着及时辨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重要任务,是国内企业扩大出口,普及清洁生产的推动者。
4.积极向国际接轨,强化宣传,加强法制
在积极向ISO14000接轨的基础上,在企业中扩大关于绿色产品、绿色营销、清洁生产、环境标志等概念的宣传,提高企业绿色意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消除、减少产品与服务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鼓励企业自觉向ISO14000和国际相关产品环境标志的认证要求靠拢,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我国海尔集团以前瞻眼光实行绿色经营,改进生产工艺,率先取得德国“蓝色天使”计划及欧盟环境标志,使企业树立了长期的良好形象,扩大了出口业务,正是这方面的成功范例。
此外,还要加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制法规建设,逐步使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走上法制的轨道。
5.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环保产业的发展,必然会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其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此外,环保产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效应,在自我发展的同时能够带动、引致许多前向、后向相关产业的发展,极具潜力。我国已将环保产业确立为新兴经济增长点,初步辅以税收、信贷等宏观政策的扶持,而发展环保产业在冲破绿色贸易壁垒中的潜在优势亦不容忽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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