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的保护功能弱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在这一趋势下,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保护幼稚产业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保护幼稚产业是后起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难以操作的事业,操作失误不仅会使投入得不到产出,而且会造成福利损失和效率损失。本文旨在探讨保护幼稚产业的若干原则和在进口关税水平递减趋势下的保护幼稚产业措施的选择。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若干原则
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论,还是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要素禀赋论,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能够增进全人类的利益,对各国均有好处。但是在现实中,各国却坚持民族利益高于一切,况且自由贸易的基本假定与当今世界经济的垄断竞争市场和规模经济递增的现实完全不符。在理论上,许多经济学家主张一国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幼稚产业。在实践上,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后起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中都含有保护幼稚产业的政策成分。也就是说,保护幼稚产业是大多数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保护幼稚产业促进幼稚产业发展,使其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而谋取远期的动态比较利益。然而,保护幼稚产业是一项有风险的事业,从历史上看,成功与失败的例子都有。为了取得大于近期保护成本的远期的产出,政府在保护幼稚产业的操作中应考虑以下原则:
1.科学选择幼稚产业。选择幼稚产业失误被认为是保护幼稚产业的风险之一。并非所有的尚未成长起来的产业都是幼稚产业。综合汉密尔顿、李斯特、约翰·穆勒、小岛清、赫尔普曼、克鲁格曼等经济学家的理论,幼稚产业大致有四个方面的特征:(1 )具有潜在动态比较优势。幼稚产业应是有发展前途的产业,尽管近期内尚不具备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但是在保护一段时期之后该类产业能够成长起来,并在逐步取消保护之后有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 )远期的产出要大于近期的保护成本。幼稚产业保护是有成本的,如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生产效率的降低、资源配置及利益分配的扭曲等等,这些成本必须要小于远期的产出。(3)具有规模经济递增的性质。在规模经济递增的条件下,大规模企业具有边际成本低的优势。为规模经济递增的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能够促进本国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市场扩大规模,从而有利于本国企业通过扩大产量和边干边学的动态发展以不断降低边际成本。(4 )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性。幼稚产业的发展对其他产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应具有促进作用。同时,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要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动态变化,顺应产业结构升级的规律,并有利于要素利用率的提高。
2.随着幼稚产业的发展递减保护力度。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成本之一是生产效率的损失,即企业在贸易保护下缺乏竞争动力而不思进取,不尽最大的努力把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有的经济学家认为,相对于X—无效率造成的损失,垄断和关税的福利损失是较小的。我国汽车产业效率低下便是例证。我国汽车产业在高度贸易保护下成长了40多年,几乎成了“老幼稚工业”,仍处于效率低下的水平,若不借助于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资本、技术及管理经验,可能连今天的成就也不会有。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是为了把其培养成为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产业,如果达不到此目的,还不如不保护。一般说来,保护时限越长,保护成本越大,效率损失也越大,但是保护时限过短,又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同时,保护力度越大,保护成本越大,效率损失也越大,但是保护力度过小,也达不到保护的目的。因此,科学确定保护时限和保护力度是十分重要的。在选准幼稚产业之后,政府应制订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幼稚产业的目标,并制订随着幼稚产业的成长递减贸易保护力度直至完全废除的方案。
3.尽可能地避免与他国的贸易战。贸易战是一把双刃剑,伤人又伤己。从理论上讲,在国际贸易中的两国都选择合作是最优决策,都选择不合作是最不好的决策。但是,在单次博弈的情况下,两国往往选择不合作;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两国往往会总结上次选择的教训而选择合作。在国际贸易中,多边、双边协议对缔约方是有约束作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也不可低估。WTO提供了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其实质在于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国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WTO的有关协议是120多个缔约方之间的多边协议,体现着国际规范,况且我国加入WTO是迟早的事。WTO并不反对在一定条件下的贸易保护。为了避免因为保护幼稚产业而与他国发生贸易战,政府应采取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贸易保护的措施和力度。一旦发生了贸易战,政府应通过外交途径,尽可能地达成双边协议,选择合作对策解决贸易战。
4.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替代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三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逐步被取消,国内企业将和“三资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一国为幼稚产业提供保护实际上是为幼稚产业中所有企业提供保护。保护程度与受保护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显著相关。一般说来,保护程度越高,受保护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就越大。因为,贸易保护程度越高,两国间的交易费用越大,而外商的直接投资正是将这种高昂的交易费用内部化的方式。政府在确定贸易保护程度时应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因素。在我国,饮料行业的有效保护率高达340%,汽车行业的有效保护率高达293%。 这种过高的有效保护率促进了外商对受保护产业的直接投资,换句话说,外商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绕过了高度贸易壁垒,进入了庞大的且充满着诱惑力的饮料市场和汽车市场。因此,在确定贸易保护程度时,忽略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对进口的替代作用是危险的,因为进口关税率过高会引致外资流入增加而不能转移租金或使得保护失效。
二、新形势下保护幼稚产业措施的选择
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措施主要有进口关税、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等。在组合运用这些贸易保护措施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以WTO的有关协议为准则调整贸易保护措施的组合。 进口关税保护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与非关税保护措施相比,关税措施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便于其他国家和贸易经营者辨析保护的程度。在肯定进口关税保护原则的前提下,该组织还主张通过多边谈判递减进口关税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可见,尽管进口关税保护是WTO 所倡导的,但是进口关税水平的上限有一定限制。此外,WTO 并不反对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非关税措施保护幼稚产业。事实上,由于进口关税保护功能的弱化,各国越来越重视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但是,在我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中,进口关税水平为23%,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13%—15%的平均关税水平,同时对非关税措施的运用不够。张曙光等近期的研究表明,我国的贸易保护程度并不高,远低于日本。在选定的25种产品中,我国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价的加权平均值为43.29%,其中经过调整的关税率为21.74%,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等价为21.55%。日本采取价值量方法对1989年五大类产品(食品和饮料、轻纺产品、金属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的贸易保护程度进行了估计,关税和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等价为178.2%,其中平均实际关税率为4.7%,非关税数量限制的关税等价为173.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幅度调整了贸易保护措施。1996年4月1日, 我国不仅大幅度地将进口关税水平由 35.9%降至23%,还取消了176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削减配额商品约30 %。这次大调整大大降低了我国的贸易保护程度。以WTO 的有关协议为准则进一步调整贸易保护措施的方向是:将进口关税率由23%降低至15%左右,同时灵活运用WTO 的有关协议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幼稚产业的措施。
2.使既定的进口关税水平发挥最大的功能。我国进口关税水平的上限可确定为15%左右,且这一进口关税水平还会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而递减。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的贸易政策取向。我国的贸易主管部门于1995年5月宣布,我国将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而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的关税政策是与这一制度不相容的。二是因为我国履行国际多边、双边协议的客观需要。近年来,WTO 的有关缔约国对我国申请加入该组织提出了苛刻的降低进口关税水平的要求,亚太经合组织的有关协议及我国对外签订的有关双边协议也驱使我国把进口关税降低至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为了使既定的进口关税水平发挥最大的功能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措施:(1)给予幼稚产业适当的进口关税保护。对于没有发展前途的商品及已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应尽快降低关税水平。眼下,我国的纺织品、服装与鞋帽、食品等已具备竞争优势,再保持较高的进口关税率是不妥的。(2)注重有效保护率的运用。有效保护率是衡量某个行业或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的指标。我国1996年的关税结构从上游产品至下游产品呈逐渐上升的格局,总的说来这种格局有利于有效保护水平的提高。但是,仍有一些产品,如船舶、火车、电力等处于负保护状态;另一些商品,如仪器仪表、飞机等有效保护率大大低于名义关税率。盛斌在1996年的研究表明,化纤、钢铁、有色金属、电子通讯等行业的实际保护率仍是偏低的,应实施适度的有效保护,以促进这些产业充分发挥动态的学习曲线效应降低生产成本。(3 )强调最优关税率的运用。征收最优进口关税有利于改善贸易条件并提高福利。最优关税率与市场结构密切相关。当国内外市场为完全竞争时,把进口关税水平最好定为T,T=l/S,式中S为进口商品的供给价格弹性;当国内外市场为垄断竞争时,把最优关税率定在怎样的水平上,不仅要考虑购买外国商品的支出份额,而且要考虑国内外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最优关税率的确定还应考虑外国厂商的垄断程度。外国厂商的垄断程度越高,其获得的垄断租金R就越高,R=P-MC,式中P、MC分别为价格与边际成本。要在外国厂商垄断度的基础上制定垄断租金转移的从价关税率,以抽取外国出口厂商的垄断租金。
3.强化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分配环节。一般认为,进口关税的福利效应优于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但是,在国内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国外市场是完全竞争时,要确保和增加国内的垄断利润,则配额的作用优于关税的保护,但同时会加大国民福利的净损失并可能导致低效率生产。总的说来,由于进口关税上限既定且处于递减状态之下,为了为幼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可能取消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最大不足主要体现在分配环节,这一环节容易产生寻租或寻求非生产利润现象。塔洛克最早提出了寻租概念,他认为进口许可证作为稀缺资源存在着“租金”,一些企业及个人花费寻租成本以取得由于租金带来的收益。后来,克鲁格将寻租理论运用到进口配额的分析中。在发展中国家,围绕着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分配环节产生了大量的拉关系、走后门、贿赂官员、游说政府等寻租行为,导致了部分官员的腐败,损害了社会风气。为了减少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分配环节中的寻租行为及官员违规现象,政府应强化以下三个方面:(1 )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引入群众监督机制;(2 )严厉打击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中的违规行为,加强法制化力度;(3 )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招标制度,招标作为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分配方法已被某些国家的经验及我国出口配额招标的实践所证实,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减少寻租现象的方法。
4.灵活运用政府采购、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1 )政府优先国内采购。1996年1月1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正式生效,该协议规定,凡超过15万特别提款权的政府采购合同都要对外招标,但签字国只有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瑞士、挪威等15个国家。该协议没有得到众多发展中国家响应的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需要通过政府优先本国采购来发展本国工业。从历史上看,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等对本国产业都公开或不公开地使用过政府优先国内采购政策。从现实中看,许多国家仍不同程度地采取政府优先国内采购政策扶持本国幼稚产业成长。例如,印尼立法规定:政府采购要以最有利的价格购买本国商品,而且数额较大的合同须以对方反购本国非油产品为条件。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理由采取政府优先国内采购政策以扶持幼稚产业成长。(2)启动并完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骤升,但是,我国尚未一例针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起诉。眼下,反倾销和反补贴已成为贸易保护的流行措施,许多国家纷纷启动。我国已经制订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条约法律司已经开始受理国内企业的书面申诉,并承担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凡设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与进口产品相似的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均可向条约法律司提出反倾销的书面申诉。但是,这些措施尚未发挥明显作用。为此,在对外反倾销方面,我国仍有许多工作要做。第一,广泛宣传《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提高企业利用有关法规自我保护的自觉性;第二,健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对进口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起诉及调查中的作用;第三,制订反倾销、反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便于操作;第四,培育从事反倾销、反补贴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如具有专业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信息服务机构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在我国幼稚产业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翟凡、李善同:《中国的关税现状:水平、 结构与关税减免》,《管理世界》1996年第5期。
〔2〕盛斌:《中国制造业的市场结构和贸易政策》, 《经济研究》1996年第8期。
〔3〕张曙光等:《中国贸易保护代价的实证分析》, 《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
〔4〕任烈:《世贸组织与世界贸易自由化展望》, 《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