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的地位正日益上升。80年代中期,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约占货物出口的1/5,而到90年代初,服务贸易额已占货物贸易额的1/4。 1993年12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又正式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从而标志着全球贸易结构的深刻变化和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全面推进。
然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毕竟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由于服务产品的非实体性,服务贸易的发生往往是“无形的”,它不象货物贸易那样可以确切地“看到”货物跨越边境的过程,并且可由海关记录下来。许多时候,人们都难以了解是否有服务贸易在发生,特别是当服务与货物的贸易同属一份合同时,服务的价值就往往被视为货物成本的一部分而不再单列。其次,由于服务产品的非贮存性、非转移性,服务贸易的发生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服务的提供者须存在于“进口国”内;或服务的购买者须转移到“出口国”中;或供需双方各自居于本国内,但须借助于先进的电讯传输技术,使服务得以直接到达购买者所处的地方。
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当今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的基本方式,即(1)人员流动,指自然人到别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建筑承包、劳务输出等;(2)实体存在,指通过在别国境内建立商业提供服务,如开办百货商店、律师事务所等;(3)消费者移动, 指在本国境内向外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典型的如旅游业;(4)过境贸易, 指服务提供者从其本国境内向在另一国境内的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如电讯服务,以及借助于电讯手段实现的跨国的咨询、信息、金融、设计等。以这四种方式从事的经营活动即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定义的服务贸易。如果说货物贸易主要是凝结的劳动跨越国境流动,那么,服务贸易则基本上是以劳动的提供者(或购买者)跨越国境实现的;与此相适应,服务贸易的政策壁垒必将与货物贸易的有所不同。
服务贸易政策的一般特征
首先,由于服务贸易多要涉及人员过境,并在一国境内发生,因此,服务贸易的政策也以国内政策为主,有较多关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规定。其中包括有关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移民政策以及国家电讯服务方面的管理法规等。这类政策本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政策,并且有些内容涉及国家的主权与安全。因此,尽管服务贸易已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制框架,但要在这些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上取得突破仍困难重重。实践中许多服务贸易的壁垒都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的名义制定的,而真实的目的与作用却是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此外,服务贸易包含150多个具体的服务行业, 涉及第三产业的各个层次。如在流通部门有跨国商业批零服务、国际运输与仓储服务等;在生产与生活服务部门,有国际旅游、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保险与再保险、国际租赁、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国际讯电服务、广告、设计及管理咨询服务、医疗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在提高居民文化生活素质的服务部门,有教育、科研、卫生及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等。对于这当中的每一具体项目,都可能存在各国的发展水平不一、所实行的制度规则不同、对外国进入的开放程度与限制措施各异的情况。因此,服务贸易的壁垒深深融入国内政策领域,庞杂繁复,在灵活性、隐蔽性、选择性及保护力等诸方面比之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都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又由于存在着政策透明度要求,有可能违反各国的主权与安全原则,以及各国国内规章制度缺乏可比性这两大难题,致使协调统一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制度的前景不容乐观。
概括起来,服务贸易壁垒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特点:(1 )以国内政策为主;(2)较多对“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3)由国内各个不同部门掌握制定、庞杂繁复, 缺乏统一协调;(4)灵活隐蔽,选择性强,保护力强;(5)除了商业贸易的利益外,还强调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利益等作为政策目标。
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1.限制“贸易”的壁垒
服务贸易的过程,即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报酬。限制“贸易”的壁垒就是阻碍这一过程实现的政策措施。又因为服务贸易的客体即一定的服务行为—“卖”者因提供了服务而获取一定报酬,“买”者则付出一定的代价取得某种满足或效用。于是可把服务行为类比于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从而服务贸易中这类限制“贸易”的壁垒,在某种程度上便可与主要针对商品而设置的货物贸易壁垒相类比。其主要手段有:
——税收歧视。对外来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服务或购买的服务征收过高或额外的税。这实质与货物的进出口税相同,只是国内税费比起关税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多由不同的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税率不稳定,地区差别大,可预见度低。因此税收歧视对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成为一种较有力的服务贸易壁垒而被广泛地运用。例如,规定对外国在本国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征收较高的税率;又如,在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准进入和使用本国的公共电讯传送网及其服务时,通过征收较高的税费加以限制调整。
——补贴。即国家通过直接拨款或税收优惠等手段,对本国的某些服务行业进行补贴,扶植其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尽管不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大多数国家,补贴措施都被广泛地运用在运输、通讯、供水、供电、技术推广、医疗卫生、教育、广播等基础和公共事业部门,其首要目的多为实现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国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补贴在客观上可以形成对外国服务业的歧视,阻碍其进入本国。当然,如果单纯靠补贴,而不适当地引入竞争的动力机制,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停滞落后,从而阻碍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国家垄断与政府购买。一方面,许多服务业,包括民航、邮政、电讯、铁路、广播等,在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国家垄断,使得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特别高,甚至根本不可能进入。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是服务产品的一个很大的购买者,而其在“购买”时,常常会偏向于优先购买本国的服务产品,从而形成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歧视”。例如,世界各国都有为本国航空公司或海运公司保留货源及航线的做法;又如我国的法律规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一律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实际上,政府购买与国家垄断反映了某些服务部门中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特征,而这并不一定须由国家或政府垄断。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电讯、民航、铁路等服务行业被一些实力雄厚的私人垄断公司所把持,这同样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业的渗透与进入。
——外汇管制。这主要指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控制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与兑换,以及对外汇的出入境实行管制的政策,限制了本国居民及各类组织团体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消费与支付能力,同时也可限制外国服务业在本国的业务量与获利张力。例如,对外汇持有、流通、兑换的管制,对旅游业这类以消费者移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影响较大;而以实体存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则受到利润汇出的限制较多。
2.限制“主体”的壁垒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个领域产生了独特的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多针对人员的过境移动以及一国人员到另一国境内从事服务经营的资格与具体活动能力条件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资格的限制。这一般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禁止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虽允许建立分支机构,但要求其必须与母行中断业务上的直接联系。又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较有优势,但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在这方面提供开业权。阻止这类服务的“进口”。此外,许多国家不允许国外经营者在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零售和批发商业网点等服务经营实体。对在外国注册或取得的医生、律师执业资格的歧视也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国医生、律师等在本国开业。
——股权的限制。这是指虽然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数控股权,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如有的国家要求在外来保险公司中占多数控股权。
——经营的限制。这是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例如,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禁止其经营某些业务;对外国银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储蓄率的地区开业,或通过信用额度限制、储备金要求、资本控制等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国内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本国国际收支的安全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对外国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与本国相应的机构合作经营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的进入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而对具体经营权限的限制则既体现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因此,这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壁垒形式。并且,这还是一种“可调性”较强的壁垒,各种经营限制的内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国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的要求而不断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信息的限制。信息是许多服务产业的战略资源。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料,往往意味着一个服务经营实体将陷入瘫痪。现代电讯技术的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保险、商贸等国际服务领域的发展面貌。一国公共电讯传输网及其服务(如数据交换、视频通讯等)在何种程度上对外开放,即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使用,甚至再售或分享,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国的金融、保险、商贸等基于电讯传递技术进行国际信息交流的服务业进入该国的可能性。最后,一国的服务产业及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相关领域的规章、制度、惯例等,因其缺乏统一协调,透明度与可预见度差,也往往形成“信息的鸿沟”,阻碍国外服务业的进入。尽管由于信息障碍所形成的服务贸易壁垒已经受到关注,但出于国家机密安全的考虑,不论是电讯服务的对外开放,还是政策规章的透明公开化,都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上述服务贸易的壁垒和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服务贸易壁垒固然分割了国际服务市场,阻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并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降低其本国经济效率与国民福利的水平;但同时也为维护其本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所追寻的目标宗旨也并不是要将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全都铲除,而是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因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利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机遇,通过引入国外的先进管理与技术,以及必要的竞争压力,推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以促进经济的效益型增长;同时,要建立起合理的服务贸易壁垒,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利益,扶植我国的服务业迅速赶超国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