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globalization)和一体化(integration)进程的推进,我国如何主动融入这一浪潮是亟须解决的问题。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要求在国际范围内实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际合作的加强,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障碍,从而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作为制度基础的法律规则的保护。这种保护反映在外资法领域,就要求我们努力寻求外资法的现代转型,在WTO法律规则框架内,履行国际义务,废除相关立法中与WTO法律规则冲突的具体条款和规定,进而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投资法治环境。
一、引进国际投资新理念,改善投资法治环境
世界银行、科尔尼咨询公司、《财富》杂志等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对各国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均更多地从市场因素来衡量,从而给国内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大多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要求已从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转移到更注重健全的法制环境,稳定、透明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等方面,他们期望受资国的“游戏规则”能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健全的投资法治环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应引进国际投资新理念,在逐步改善市场运营机制,强化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秩序外,进一步健全法治环境。当然,我们不能将外资法的现代化简单地理解为对某些具体投资规则冲突的废除,而应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体系,加快新法规的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简化司法和仲裁的程序,降低行政部门对司法制度的干扰,努力创造更加优良的投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外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宪法性规范、有关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已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重新审视,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使我国的投资法与WTO多边协定的规定相适应。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外资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立法权限上,立法权限不够明确,这就容易导致调整同一关系的法律条文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也容易导致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在立法方式上,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立法方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立法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空白领域等。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外资法制建设,建立与WTO投资规则相一致的,以统一的外资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外资的特别法(如反垄断法)和涉及外资的行政规章为补充,包含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公约的一个统一、和谐的外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外资法典
我国应改变对内对外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经济法制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外资法典,以避免外资立法的分散、交叉、重复和冲突,维护外资法在全国的统一性、一致性,提高法律的稳定性。统一的外资法典应是以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为主体,包括外资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外资的概念、外资的准入、资本的构成、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对外资的管理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的综合性法律,外资法典所规定的是政府管理外国投资的特殊性问题。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问题,应纳入相关的部门法调整,如通过税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等来统一调整内外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税收、外汇、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不必将其纳入外资法典之内[1]。
2.加快对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
我国在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反垄断、技术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空白,由于缺乏法律规制产生了很多负面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放宽,对外商限制的减少,这方面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当今外国投资发展的一个新特点是外国投资往往通过跨国并购方式流入东道国,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将会越来越多。基于有效竞争和其他善意动机进行的跨国并购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利,但是基于垄断市场或投机动机的跨国并购则会对一国经济产生消极影响[2]。因此,我们应加快法律空白领域的立法,减少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在不断完善外资法的同时,应制定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等单项法律,规制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防止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3.确保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我们应该规范外资立法的权限,收回地方的外资立法权限,杜绝地区间的不公平现象,并规范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权,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避免立法的重复、交叉和冲突。同时,要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订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规范,协调外资法与公司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各法律之间以及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尽量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矛盾,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尽快顺应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三、提高外资法的透明度
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法规政策缺乏透明度与信息[3]。WTO的透明度原则也要求让投资方能够知悉关于外资的所有立法,而我国的外资法由于立法体制问题,导致了外商投资法中出现了重复、交叉、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了统一市场规范的分散,同时也给实际操作与执行增加了难度,与WTO所倡导的透明度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提高外资法的透明度,便于实际操作和运用,增加外商来华投资的吸引力,在修订法律的同时,应及时出台外资法律汇编,定期公布我国外资法律、法规和规章,便于投资者对地方立法的规定和修正后的法律能及时了解与掌握。
此外,可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或指定相关法律组织,就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制度及我国的司法体制等进行专门的咨询和服务,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四、优化投资法治环境
1.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优化投资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在执法体制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少执法机关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管理重复交叉;行政执法主体执法随意性较强,严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等,这对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是非常不利的。我们首先应明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政府等各执法机关的权限及相互关系,避免造成多头管理和各自为政。其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人员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再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此外,还要建立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机构、新闻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2.加强司法体制建设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也将不断增多,遇到纠纷时,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依法公正地处理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法治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要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1)坚持司法独立。一是做到法院的独立,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做到法官的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2)维护司法权的统一。现有的法院设置和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太强,应改革现有的体制,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和财政体制等方面使地方法院尽可能地减少对地方政府的依附。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到审与判、权与责的统一,避免审而不判或判而不审。(3)树立司法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要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判决一经
做出,就不能随意变更。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法院的地位,让司法应成为解决争端和诉讼的最终和最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这才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DB/OL].http://www.chinaxuexi.com/lunwen/jingjifa/2005/03/2518385131.html.
[2] 王海英,密启娜.企业跨国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法学,2002,(3).
[3] Emercy J. and M. Spence. Administrative Barrier: the red tape analysis. Washington: D. C. FIA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