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一个值得观注的问题。8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贸易格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世界各国在经济贸易交往中纷纷采取了措施,一方面以地理位置为依托,在数个国家之间范围内酝酿或制定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区域自由贸易组织,形成共同贸易市场。另一方面,以各自区域性经济组织为基础,制订贸易协定,加强贸易保护主义,强化贸易壁垒,抵制外国产品对共同市场的冲击。目前,最引人注目的有“1992年欧洲共同体形成一体化大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组织”;“南锥体共同市场”和“美洲首脑的迈阿密会议”这些组织都通过了宣言,制定了地区性的一体化经济合作计划。这些区域性自由经济组织以崭新的姿态展现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从不同角度推动着本区域和国际经济的发展。但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发展中,我们务必去研究它们,充分了解各经济组织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使我们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来协调与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关系。
一、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演化和发展
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提出一项计划,(称舒曼计划)将欧洲几国煤钢生产联合起来,置于一个超越国家的机构统一领导。根据“舒曼计划”欧洲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其目的是建立六国煤钢市场。这个始于以煤钢领域合作的经济集团,自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两个条约(称罗马条约)以后,开始制订以统一调整共同体内部运行和统一对外的法律机制。其合作项目逐步扩展到建立关税同盟、贸易、货币、农业、运输、劳务、服务等方面。1965年欧洲六国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关于建立三个共同体委员会及理事会的条约(称合并条约)。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后,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已形成一个整体在该区域建立了经济共同市场。同时,欧洲体要求各成员国有责认,为实现欧洲统一大市场目标而努力。1992年欧洲共同体统一大市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项目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延伸到科技、环保等非经济领域方面。欧洲共同体在统一大市场的进程中,又产生了一个独特国际组织称欧洲联盟(EU),欧洲联盟在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扩展形成的。成员国之间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该统一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1994年12月欧洲联盟接纳了奥地利、芬兰和瑞典加盟。目前欧洲成员国已扩大为15个国家,建立了一个拥有3.8亿人口,国民经济总值7万亿美元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1995年1月1日欧洲联盟正式开始运作。欧洲联盟是以《巴黎条约》、《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宗旨为原则来指导和规范联盟组织机构和对内、外的方针政策。欧洲联盟的立法主要形式是以规则(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定(Decision)颁布。各成员国通过主权让渡赋予欧洲联盟广泛的权利。但是为了使联盟国家更好地处理各自的事务,成员国在制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时,提出一个“辅从原则”来作为调整联盟与成员国之间活动准则。欧洲联盟在本区域间的活动中,不但向发达国家扩展,而且也积极地向中、东欧国家发展。目前,已有东欧数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欧盟。如: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波兰、保加利亚和捷克共和国。这些国家如能加盟,体现了该地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区域性经贸合作中向前迈出了一步。
二、 北美自由贸易区形成
1、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建立
美国和加拿大是一个一衣带水邻邦,两国在经济和贸易交往中有着长期密切的关系。1980年里根政府提出建立美加自由贸易区的设想,该设想成为现实的进展较缓慢。1985年欧洲共同体加快了一体化的进程,美加自由贸易的设想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美加两国认为,他们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才是抗衡欧洲统一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1988年1月1日两国首脑正式签订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经两国国会审议批准,1989年1月1日协议正式生效。美加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双边自由贸易区。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主要包括:关税、政府采购、投资、服务、农产品贸易、能源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合作。
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美加贸易协定签署以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根据各自的经济现状,以及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趋势,商讨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1991年6月三国部长第一次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会议。1992年8月12日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美、加、墨三国认为,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不仅能促进内部的各国经济发展,而且也能携手起来应付来自外部的欧洲和亚洲市场的经济集团的挑战。北美自由贸易区三均为WTO的成员国他们之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无疑会对该地区的经济和贸易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会抑制由贸易壁垒、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宗旨是以逐步消除货物、服务和投资流动的障碍;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建立公平、解决纠纷的机制等方面为目的的合作。
3、美州国家酝酿建立自由贸易区
1994年12月初,美州国家在美国迈阿密召开美州国家高峰会议,与会的34个美洲的自由贸易区,会议通过了《原则宣言》,确定了一体化和自由贸易促进社会发展,繁荣解决及伙伴关系。预定在2005年达成协议并执行,也要求该地区撤销一切贸易和投资障碍。“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同该协定宗旨,要求把区域的关税与贸易壁垒降低到比任何其它国际贸易协定更低的地步,计划在2005年完成减少贸易壁垒的谈判并付诸实施。这项谈判从1995年开始,对16点议程拟定谈判程序。谈判的内容主要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农业、保护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合作。由此可见,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西半球将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贸易市场。其消费者超过8.5亿,每年购买商品和服务性行业总价为13万亿美元。
美洲各区域经济组织成员由下列经济组织:
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加拿大、墨西哥。
加勒比海共同体:安地瓜、巴哈马、巴布达、巴巴多斯、多米尼加、格林那达、牙买加、圣卢西亚、圣文森特。
安地斯集团: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
中美州共同体: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
三、 亚太经济合作区域
从60年代,日本就提出建立亚太自由经济圈的构想。80年代,在日本前首相大平正芳和澳大利亚前总理佛士的倡导下,成立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1989年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召开首次部长会议。1992年9月在泰国曼谷召开部长级会议并决定设立常设性秘书处。从此拉开了亚太地区经济 合作组织的序幕。1993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会议时,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已达15个。1994年11月11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18个国家首脑在印尼茂物举行会议,并通过了《茂物宣言》制订了今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与发展方向。其主要内容是:
1、协调本区域与外界的经济关系,强化开放多边贸易体制,降低贸易和投资障碍;
2、加强自由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缩小经济差距,互惠互利,促进本区域的经济繁荣;
3、简化贸易、投资和海关程序,消除障碍;
4、加强人才资源开发、科学技术和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5、建立仲裁机构。
为了实现茂物会议的目标,与会代表一致同意亚太经济组织发达经济体不迟于2010年,发展中经济体不迟于2020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四、 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崛起,重建国际经济新程序
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贸易起了重大的变化、欧洲美洲、亚洲和非洲都纷纷成立区域性经济集团。随各区域性经济集团崛起,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发生了新变化,区域性经济集团都建立了一套制度性规范机制,为实现关税同盟、贸易和投资自由、统一共同市场等方面而努力。区域性经济集团各成员国除进行经济合作外,还把合作项目扩展到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等非经济领域方面,甚至延伸到减少贪渎、制止毒品交易、反对恐怖主义、制定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合作。
当前,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及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经济水平的差异很可能会导致世界经济贸易由强大的经济区域集团主宰,各自割据地区性的经济自由形势。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忧虑,象美洲这样大的自由贸易区建立,如与欧洲发展协同贸易关系,可能会成为“超级集团”,对其他国家会构成贸易区威胁。笔者认为,未来世界经济贸易的交往是否会被经济实力强势的区域的区域集团所支配,或者发展成为不论大小国都享有平等贸易地位的多边体系,这两种可能并不一定彼此互斥。因为区域性经济集团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彼此之间都通过他们自己制订而被认可的协议来履行贸易交往手续的,各自交往的目的是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生活提高。当然,也不能把日益发展的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变成“欧洲壁垒”、“美洲壁垒”、“APEC壁垒”之间的疏离,而建成一个排他性的区域经济集团。这种做法在当今经济发展模式中行不通的。只有建立类似世界贸易组织之类的国际多边贸易组织的框架,才能更积极地和确保各国经贸交往的公平性。在当前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大多数经济实力优势的国家均为WTO的成员国,他们在国际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WTO基本准则。同时,通过国际经济交往也能使WTO的非成员国缩小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差距或加入这些国际组织。另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认为,没有迹象显示,自二次打战以来成立的108个关税同盟或自由没有区对国际贸易体系与 规范造成威胁。WTO的成员国从未组成壁垒式的区域合作协定。由此可见,在全球性协调经济贸易关系的主干,“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组织的指导下,其他性双边的贸易方式,是追求开放贸易的补充手段,而不是要舍弃开放贸易。1995年1月1日开始运行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世界经济合作和多边贸易抵免新纪元来到,它见会健康地指导各国、各区域性贸易集团发展国际经济关系。
五、 国际贸易集团形成与国际反倾销的发展趋势
国际贸易集团化趋势已对全球的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各区域性贸易集团在对内和对外贸易方面都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机制。这些法律和行政往往是利已排他的。欧洲联盟在对外贸易中与 其贸易伙伴不断就产品问题进行谈判,达成自愿限制协议,采取产品进口数量配额。规定欧洲标准及敏感产品的措施。同时《罗马条约》108、109条也制订了例外条款,当欧盟成员国认为非成员国供应商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竞争压力时,可以对非成员国设置贸易障碍会得到欧盟委员会的默许。例外,欧盟还利用反倾销的法律,限制经济组织外的某些产品输入,每年引的反倾销案有几十起,大多数案件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北美自由贸易区也有类似规定,美国、加拿大利用墨西哥的低廉原料和劳动力;在市场上,由墨西哥的产品逐步代替亚洲产品,使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品优价廉的产品打进美国市场带来困难。尽管在国际贸易中,反复重申搬移稿贸易歧视,国际间也制订一些法律规则来遏制单边主义和“灰色区域”的利用,但一些国家还是以反倾销措施作为保护公平竞争。目前,反倾销作为保护公平竞争。目前,反倾销方式已被欧美国家广泛运用,案件逐年增长。在当今国际贸易活动中,有些国家利用反倾销作为控制进口的一种有效、便利的贸易保护手段,这种手段将会越来越频繁地被各国使用。为了制止倾销条例,“世界贸易组织”和“美国贸易协定”等有关法律都制定了反倾销条例,从某些的使用性来看,它们还在一定程度的倾向性。新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守则》中,“累积评价”规定进口国在确定某些产品对某产品工业造成的综合损害。由此可见,出口国某些产品只要已被进口国列为倾销时,其相同产品来自不同出口国也同样困难被进口国提出反倾销诉讼。新守则第12条“反规避条例”为防止规避最终反倾销税,把反倾销扩大到,已被课征的反倾销税的产品,它们包括:“进口国组装或制成的进口产品;在第三国组装或制成,然后向原进口国出口的产品;在该产品的基础上经过轻微加工或改造或发展出来的后期产品。”另外,新守则要求产品出口国积极配合进口国,在产品交易中应提高“最佳资料”BIA(Best Information Availability),否则,将会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机构以没有获得“最佳资料”为名,而作出不利出口国的裁决。以上例举的乌拉圭回合的新守则,似乎倾向于进口国掌握该法律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