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三角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不仅有双方的抗辩,还有一名独立的政府委员从中性的立场出发,基于法律与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对法院判决发表独立观点的诉讼模式。三角诉讼模式并不违背三权分立的原则,政府委员作为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人对司法的介入,只是体现了社会对司法的参与和关注,这种关注并不会干涉到法官的自由审判。作为一种诉讼制度,三角诉讼存在着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拥有专业知识的政府委员对诉讼的参与降低了造成错案的概率,提高了判决的准确率。然而,政府委员的独立程度却往往受到人们的质疑。
[关键词]
三角诉讼模式 政府委员(总辩护官) 诉讼制度 三权分立 抗辩制 诉讼成本
笔者抽空拜读了张千帆先生的大作《宪法学导论》,对诉讼制度中所提到的“三角诉讼”模式颇感兴趣,于是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探究和思考,并在此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只当是抛砖引玉,希望可以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一、什么是三角诉讼模式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不同,法国行政法采取的是一种“三角诉讼”的模式。
所谓三角诉讼模式,是指“不但当事人双方或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而且和争论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政府官员从中性的立场出发,基于法律与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对法院判决发表独立观点。在报告法官陈述初步意见之后,这位委员提出自己的‘结论’以结束整个辩论过程。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必须听取他的意见,并和当事人的辩护词相比,通常给予更高的重视。这个特殊的官员在民法院被称为‘总辩护官’,在行政法院则被称为‘政府委员’。”[2]
简而言之,三角诉讼模式指的就是在诉讼活动中,不仅有双方的抗辩,还有一名独立的政府委员从中性的立场出发,基于法律与社会的普遍利益而对法院判决发表独立观点的诉讼模式。
二、三角诉讼模式与三权分立原则的“矛盾”?
了解完三角诉讼模式的内容,细心的人不难发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这名独立的政府官员的言论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其来自行政机关(政府)的特殊身份,也许就会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这是否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也就是说,三角诉讼模式是否违背了西方国家奉若神旨的三权分立原则?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制度前提”,“法官们不能受到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的影响——例如和其他政府官员的意愿、社会压力等其他和法官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因素。”“这样做将削弱社会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控制,但被证明有助于保障司法独立。”[3]因此,无论是讯问制还是抗辩制,至少在形式和程序上都遵循了这一理念。法官得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独断专行”,对案件作出审判而不必受到其他势力和因素的影响。正如一位意大利法学家所言,“法官权力的增加,……这一潮流也为许多西方国家所认同……实践证明,这一潮流是合理的,因为它提高了司法裁判之效率,使保障诉讼迅速且井井有条地进行成为法官之任务。”[4]
这一切到此似乎已经顺理成章了,司法权神圣不可侵犯。三角诉讼模式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遭到质疑。然而,对这样的质疑,笔者却有不同看法。下面从两个不同的层面来进行论述。
其一,笔者并不认为政府官员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活动是对司法权的干预。尽管在审判过程中,他的言论相对于当事人双方抗辩的言论之于法官的最终裁判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即便这种作用再大,对于法官而言,也仅仅是作为一种参考,并不能够左右法官的最终判决。他的言论之所以得到更多的重视,并非是基于其作为政府官员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而是基于其与抗辩双方和诉讼内容均无利害关系而能够凭借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公正良心对案件给出中立而适当的评价。更何况,这位政府官员并非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而是“使自己完全独立于政府控制。”[5]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也就纯属无稽之谈。
其二,即便把政府委员的行为看成是对司法权的介入,那么这种介入不仅不是不合理的,更是必要的。在保障司法活动独立的前提下还应当实现其公开化。笔者认为,这名政府委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地位特殊的诉讼当事人,尽管其与诉讼的内容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说,他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作为“社会的良心”参与到案件的诉讼中,从一个中立的角度来阐述自己(同时也代表社会,尽管不一定能真正达到这样的效果)对案件的看法。
综上,笔者认为三角诉讼模式并不违背三权分立的原则,政府委员作为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人对司法的介入,只是体现了社会对司法的参与和关注,这种关注并不会干涉到法官的自由审判。
三、三角诉讼模式的优势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