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活动政府干涉的不可避免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自19世纪的后25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一是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这种干预活动是要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二是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而“国家‘通过’干预对经济发展过程所作的持续性调整,是从抵御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的、危害制度的功能失调中产生的。”国家与政府对科技活动的干涉,也正是从体现政治主体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中产生的。
1、现代科研活动需要国家与政府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协调,增强效率
科学建制化形成之初而在国家政治干预之前,科技活动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组织协调,效率低下。当时,不仅各个研究实验室的效率不高和组织不完善,更严重的是不同的科学研究机构之间和各地科研工作者个人之间普遍缺乏协调。事实上,科技活动的全面组织工作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一直处于相当低的原始水平,远不能适应当时科技活动巨大发展的需要。科技活动处于混乱状态。当时唯一担当组织作用的是17世纪初期发展起来的科学学会,但它只是业余科学家自愿结合的协会,每个会员对自己的活动享有完全自由,只是为了相互启发及学术交流才聚合在一起。这种“由富裕悠闲的绅士们自愿组成协会的办法不再能满足现代科学组织的需要了。一切国家的科学工作者很少大学、政府或企业的雇员”。作为人类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及管理者的国家与政府必须介入和组织,才能结束科技活动的混乱局面,整体上协调全社会的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活动的效益。
2、大科学时代,只有政府有计划地干预,才能有效促进科学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首先,大科学需要巨额科研经费,只有政治主体才能有效地调配。现代科技活动规模巨大,如回旋加速器的研制、航天工程、海洋开发、极地考察、消除爱滋病等活动,即使有利可图,一般个人或企业都难以承担,只有借助政府的投入和支持。而且,各国为了追求科技投入的最大效益,都在不断加强对科学研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甚至把基础研究都纳入国家目标。科研经费的配置再不可能仅靠“看不见的手”,只有政府才能有效组织调节。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发展也靠政府介入和推动。市场体制是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种有效的模式,但市场主导的科技活动也存在固有缺陷,需要政府恰当地介入。市场导向讲究内部成本利益分析,追求利润最大化。但现代生活日益增多的公共物品及相关科技活动排斥这种局部个体的利益规律。某些道路、通讯等公共设施,甚至军事设备以及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都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但都不可能完全由市场途径完成。许多重点社会工程及尖端武器的研究等都不是计较成本利润效益的。同时,市场运行本身需要政府的干预控制及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如各国政府都制定了有关保证科技投入、科技合同执行、专利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和技术监督等政令法规。
第三,国家与政府对科技的干预还具有国家政治的意义。按西方学者N.J.维格的说法,这些意义大体有四个方面:(1)为了国家军事防卫;(2)为了国家政治权力和国家尊严;(3)为了国际经济竞争;(4)为了促进国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
第四,当代重大科技成就既是政府力量推动的结果,也反映出政治干预的必要。“两弹一星”“信息高速公路”“人类基因组计划”等当代科技的巨大工程及其成就,主要是靠政府直接推动的结果。尽管面对信息科技的高度发展,西方再度兴起力图消除政府干预的分权运动和新自由主义思潮,但仍有很多西方学者对此持批判态度。
3、科技发展孕育的巨大问题和负面作用,迫切要求政府干涉、控制和规范
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同时,出现强烈的“异化”现象,贫富两极分化、生态环境危机、灭绝性战争的威胁等,在很大程度上被归结为科技的负面作用,以至“科学对于我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变成了一种‘社会问题’,就像贫困和少年犯罪一样,人们想要‘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就提出了以一种新的方式对科学进行社会控制的问题”。而控制这类问题的有效力量只能是国家与政府等政治主体。
现代技术产生正反两面的外部效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发生巨大危害。社会需要作出判定:哪些技术需要控制,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它们,怎样控制它们。而N.J.维格和M.E.克莱福特认为:“可接受的社会风险或‘多少安全才能够安全?’的界定,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问题”。新基因科技革命也必须在它所提出的道德、社会和政治问题的限制下适当发展。某种程度上核武器是有可能得到控制的,而生物技术不可能受到控制。“人们不能控制DNA的流动,它到处都是。由于技术不能完全禁止,因此重要的是讨论并决定各种技术中哪些允许盛行,哪些应该通过政府法令或社会及政治压力加以限制”。
此外,对于日益严重的科研越轨行为,仅靠科技共同体内部的自我控制机制已难以奏效。必然需要非正式以至正式的外部社会控制,即政府机构的有效介入。比如,美国公共卫生局成立了研究廉政办公室;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组建了一个科学侦探室;美国国会还专门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研究廉政委员会”,成为防范科研中越轨行为的联邦机构。
二、政府对科技活动的计划干涉
政府对科技活动的干涉是通过一系列科技政策和法规体现的。实施科技政策的主要方式是对科技活动进行规划或计划。这里的“规划”或“计划”具有相近的意义,是指导、组织和规范科技活动的具体方案。它比通常讲的意义更广。按照巴伯的说法,进行科技计划的基本目标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控制,使科学的有利影响最大化,使其可能造成的损害最小。科学能被“规划”或“计划”吗?这是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贝尔纳和巴伯分别在20世纪30年代末的《科学的社会功能》和50年代初的《科学与社会秩序》中,都专门对此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讨论。
贝尔纳在《科学的社会功能》中,深入分析了科研活动中应有的规划关系,明确指出,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制订科学规划,从而确立发展科学的战略。乍看起来,科学发展的战略问题似乎是无法解决的,科学就是发现未知,在本质上是无法预测的。贝尔纳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绝对;实际上,除非在某种程度上对科学工作加以规划,科学工作就无法进展;虽然我们的确不知道自己可能发现些什么,我们首先应该知道到哪里去找寻;某些短期规划一直是科学研究所固有的,长期规划则含蓄地体现在科研人员的培训中。贝尔纳进一步指出,科学规划第一个要求是灵活性,要分析科学发展中的受阻地点,适时有所侧重地全线推进,扩大科学战线。他还对科学理论的更新修正以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平衡等问题提出了较具体的规划方法。
巴伯在《科学与社会秩序》中着重分析了美国政府科学中的“规划”情况。二战后的几年里,美国政府里集中了大约3万名来自物理学、生物学、农业科学、工程科学的专家,其研究涉及面广泛,总统理事会的报告说,“联邦政府规划从根本上说允许探索每一门科学学科和子学科”。但巴伯推测,当时政府研究的最大部分是应用研究,也有部分基础研究。其中,农业科学、医学、军事科学的研究是美国政府科学中规划发展的重点,而这些规划或计划对于美国的科学成就和财富增长带来了巨大价值。
巴伯还对科学规划或计划的涵义和内容作了相当明确的阐述。
第一,当科学的“计划”指通常意义时,即完全由自己确定特定的目标并且尽最大可能设计方法以实现目标,这种科学计划就不存在多少冲突,就会非常成功。它的实施基于科学之特殊本性;但是科学中的“计划”有时想使或认为只有“应用科学”才是合法的,“纯科学”将遭到背弃。
第二,当“计划”包括科学目标问题时,就有可能有更多的冲突。“纯科学”和“应用科学”都有各自的目标,两者都必要,都具有社会合法性;但是科学中的“计划”有时想使或认为只有“应用科学”才是合法的,“纯科学”将遭到背弃。
第三,当科学“计划”目标存在冲突时,社会就须以某种切合实际的方式,使稀缺的科学社会资源在两个目标之间按比例配置。然而计划者对这个比例就不是轻易“可以觉察到的”,要做出“纯科学”与“应用科学”各是多少的选择时易发生冲突。由于可替代社会目标的竞争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科学应该寻求使其自身目的的相对实现最大化,获取自己应有的资源配置。
第四,“计划的另一种含义是指预言科学发现之进程的能力。尽管波拉尼等人反对靠计划预测科学来分配资源,而贝尔纳认为某种程度的短期计划在科学研究中一直是内在固有的。就连原苏联科学院主席瓦维洛夫也说:“对‘不可预料的’科学成果和发现进行预见是不可能的,但是所有真正的科学必须包括很大比例的有根据的预期和先见之明。”他举例说,对于原子核结构的知识,允许很大程度的自信去部署很多年的工作。
第五,“计划”最后的一个含义表示适宜的科学社会组织。科学中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有些在形式上是高度正式和科层化的,有些则突出表现为非正式。
我们应当赞成政府对科技活动的计划干涉,应在上述范畴内展开。事实上,现代国家与政府对科技活动的计划干预都有一定的弹性;既有直接的投资、法规等介入,也有间接的调节导向。
当前,世界各国科技规划呈现日益强化的态势,近年来各种科技规划或计划纷呈,而且新出现的重大科技规划呈现出政府干预的新特点:
一是各国纷纷出台新的科技规划或计划,突出国家目标,提高产业的国家竞争力。科技战略规划是国家意志在科技方面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对科技进行干涉的最具效率的方式。考察一下近年来国际上出台的科技战略规划就可以发现,其中大部分涉及与国家整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科技领域,或涉及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如经济主导产业、国家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基础性或战略性研究等,都与科技的国家目标直接相关。
二是围绕国家目标确定优先发展领域。综观国际上重大科技战略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信息、先进制造、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人类健康、能源、新材料、空间、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以及其他一些创新性和战略性的科学研究,是国际科技战略规划研究的“热点”和提高综合国力及科技竞争力的重大优先领域。
三是强调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形成整体优势。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各国政治主体认识到,要从根本上摆脱经济危机,恢复经济活力,就必须从发展科技入手,建立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的国家创新体系,于是以创新为主旨的科技政策或计划纷纷出台。
三、政府干涉科技活动的限度
政府对科技干涉的范围与科技自由活动空间的关系,被一些人比喻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相互关系。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的资助和引导,甚至监督,但子女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父母不能过度干涉子女的言行,以免造成对子女的伤害。类似地,国家和政府为科技活动提供资金和良好环境,并进行一定的计划组织,但如果越过了积极干预的应有空间,必然给科技活动带来危害。因此,政府干预科技应当是有限干预。这就是说,政府介入科技活动,应当是立足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全局需要,根据财政能力和科技主体的能力,有选择、有侧重、有限度地进行;并且,对这部分活动的组织管理,也不能采取单一的高度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应根据效益原则和具体领域的固有特点而灵活多样。同时,政府对科技的干预以确保科技内在的自主性为限制和前提,维护各类科技主体的活力。这就是说,一方面,在科研探索领域,即使是国家经费支持的项目除了不要的审计监督、机制创立等外部干预外,在科学内部问题上必须保持充分的自觉自治;另一方面,对无需国家经费支持或市场竞争更有效率的科技活动,政府干预更应仅限于从宏观上创立动力和约束机制,整体上以市场调节。
科技计划本身固有的局限,必然指向政府干涉之外应有的科技活动空间。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科技发展计划的制定是一个不断探索的学习过程。计划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计划本身不能消除科学研究所固有的不确定性。由于经济成本压力,科技计划常指向可预计或看得见的发展,存在着牺牲将来、换取眼前收益的危险;过分强调实用,可能会限制在某一特定的路线而放弃其他有前景的发展方向。这些表明,在对科技活动的政府干涉之外,适当保留应有的空间。
由于科技发展是一个永远脱离不了社会氛围的过程。在科技的计划干涉之外,应有社会上众多小的发现和发明。占压倒多数的科学创新,都是极富想象力的结合,在新颖性方面也只有很小的进展。巴伯指出:“小的科学发现基本上以与大的科学发现同样的方式产生,在某种意义上,小的科学发现并不更次要,因为他们是一类科学元素,必要被归并到大发现之中去,大创新和小创新必然紧密联系在一起。”
巴伯非常强调社会中自由产生的小发现和发明对于科技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一个发明的新颖程度通常显得比实际的要大,因为它包含来自文化遗产的构成前提条件。对于非专家等外行来说,发明只是成熟的创造物,所有缓慢的发展与进化过程都被目前的有用性与成功所掩盖。然而,发明与发现的本质就在于先前已有的科学元素的积累,这种积累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新颖性发现,但如果考虑过去的遗产,这种新颖性或许就是相当小的。
科技的自主性是政府干涉之外科技活动空间存在的又一依据。科学知识及其方法体系在任何时刻都是相对结构化的。这一结构并不是完全自动的演变,它还受政治等社会其他部分的影响。科技知识体系有其相对自主性,自主性与社会影响同时作用,产生了多种发现。
巴伯认为,仅“社会需要”并不总能产生发明。许多“社会需要”已经存在而且继续存在着,却没有招致相应的发明。因此,以“社会需要”为目标的科技计划不能直接导致科技发展,它反而还需要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科技因素。所以,国家必须注重从根本上培育计划之外的科技活动,包括基础广泛的技术发明以及自由的科学探索。
在政府干涉之外留下一块科技活动空间,是维系科技与政治权利张力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家与政府对科技活动的干涉和介入,必须有明确的条件和限度。从科技活动领域来说,公共科技、国防科技、巨型科技等项目必须有国家与政府介入推动,其他研究项目可由市场及科技共同体自己主导。从政府干涉的方式来看,创建政策法律规范和社会激励机制等,应是政府干涉发挥作用的地方;而对于科技内部活动及立项、评价、鉴定等,都应充分体现科技主体自身的自主权利和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