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等教育及其管理的发展要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创新。教育部新近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强化高校的育人功能,以制度形式巩固高等教育及其管理改革成果,依法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推进依法治校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为我国新时期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提供了新的制度框架和规则基础。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适应和深化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满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自1998年以来,教育部开始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期间多次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进行研讨。2002年初,教育部组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专家组,全力投入修订工作。期间,数十次易稿,参加起草、修改、论证的学生、教师、专家达上千人次。2005年2月4日,经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是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修订、完善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服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一、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强化了高校的育人功能,强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长成才中的作用新《规定》首先在总则中增加了“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总则中还增加了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具体规定中增加了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等道德行为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写了鼓励学生为国服务,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规定。 二、以制度形式巩固高等教育及其管理改革的成果 自1990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不断发展,育人模式不断更新。在制定新的《规定》时,应当将业已入轨运行并且行之有效的教学管理模式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新的《规定》对以下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改革成果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主辅修的规定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它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这一主要途径来实现的。每个专业都是由诸多课程组成的一套教学培养体系。从近些年我国颁布的新的本科专业目录中可以看出,专业口径进一步拓宽了,适应性增强了,对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方面原因,专业划分细、专业范围窄、课程内容落后、因人设课等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教育要为国家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能不断地适应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科教兴国和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以及适应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逐步完善具有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更新和自我约束的办学运行机制,为学生创造更多的选择课程与专业的机会,培养复合型人才。 为此,新《规定》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主辅修制是上个世纪末我国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采取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打破以往专业划分过细、学生知识面狭窄的状况,有利于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高校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部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允许其选修其他专业。在修满一定学分数或课程数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获得辅修证书。主辅修制度既可在一校内部实行,有条件的,也可跨校进行。另外,根据新《规定》,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一个成果。它可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并且通过学生的自我设计和自由发展,促成其形成个性,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二)关于跨校学习的规定 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新《规定》将高校间业已实行的跨校学习制度进行了规定,即“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我国的高等学校,按照其所设专业性质,可以分为综合性学校、理工类学校和单科类学校。在这些学校中,即使是经过合并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其专业设置也是有限的。为了给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高校之间可以本着优势互补原则达成协议,允许本校学生修读他校课程,同时允许他校学生修读本校课程。凡按规定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实行跨校修读课程的好处,一是充分利用各校的办学优势和教学资源,为学生全面成长提供条件;二是在节约办学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三是使学生在不同的校园文化氛围中受到熏陶,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关于缴纳学费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因此,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无论采取学分制还是学年制,学生必须按照被录取的学校的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缴费,并且要分学期进行学籍注册。对此,新《规定》规定:“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作此规定有利于保护学校的权益,防止学生恶意欠费的行为。另外,考虑到有些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难以按学校的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此,新《规定》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这样,一方面维护了学校的权益,另一方面,不至于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不能缴费而辍学。 (四)关于电子注册的规定在我国实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是实现高等教育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式,也是规范高等学校学生注册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可以有效地对高等学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堵截假冒文凭,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为此,新《规定》规定:“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新《规定》在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 (一)关于学习年限规定的自主权 随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纵深发展,原有的僵化的学习制度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学校实行了弹性学制。弹性学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的学年制下,学籍管理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单一性,以学生读满规定的学习时数的学年、考试合格为毕业标准;而在学分制下,学籍管理比较灵活,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分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为毕业标准。因此,实行学分制客观上要求实行弹性学制。这样,有利于给学生松绑,使学生能够更为灵活、主动地学习,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以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只要修满必要的最低学分,就可以完成学业,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既然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实行了弹性学制,那么,各校学制就应当根据各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等加以确定,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便统一规定,因此,新《规定》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二)关于学籍管理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