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要把大“蛋糕”变成大画饼
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转变,应该说是顺应时势的明智之举。然而,有人对此却大惑不解,十分反感,杜撰出种种理由加以诘难。其最突出的论据就是“没有效率,哪来公平,不把蛋糕做大,用什么去调节收入差距?”“关注公平,实现贫富和谐,决不能向效率开刀”。此论高擎效率的大旗,很能迷惑一些人。这里笔者要反问一下大“蛋糕”论者,你们所描绘的大“蛋糕”究竟是哪些人的大“蛋糕”?谁是大“蛋糕”的主要分享者?以笔者之见,如果不调整现有分配格局,仍然奉行所谓“效率优先”的政策,其结果只能是高收入阶层以更大的比例瓜分和占有大“蛋糕”,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大“蛋糕”不过是一个大画饼,挂在房梁上只能看几眼而永远也吃不到嘴里。
做大“蛋糕”和切割分配“蛋糕”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首先必须把“蛋糕”做出来,才能对其进行分配。蛋糕做大以后,如果原来的分配比例不变,参与分配的所有成员所获得的绝对额都将有所增长。如果改变了分配比例,这将出现两种情况:高收入者所分比例降低,低收入者所分比例提高,将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反之,则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拉大,已成不争的事实。因此,才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一说,才必须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那么,按照大“蛋糕”论者的逻辑,只要把“蛋糕”做大了,就能自然而然地实现上述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目标。情况真的会这样吗?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大“蛋糕”论者强调的侧重点是所谓“效率”,是把“蛋糕”做大,而否认目前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不调整目前的分配格局,如上所述,即使按原比例分配,低收入群体虽然也能多分到一小杯羹,使自己的茅草屋换上几片瓦,但与富者更加辉煌的殿堂相比,则变得更加寒酸了。这种结果并不是人们期望的目标,与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要求背道而驰。
“蛋糕”做大以后,假设没有政府的干预和其它社会力量的参与,对收入分配不进行积极的调整,高收人群体能够自动地放弃一部分所得,自觉地缩小自己分割“蛋糕”的比例吗?不能。除了少数具有善心的个例之外,作为生产关系意义上的经济群体行为,过去没有这种先例,现在没有这种迹象,将来也不会出现奇迹。人们恐怕不会忘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的阐述:随着资本积累的进行,“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这种资本积累趋势如果自由放任下去,那资本主义的丧钟可就真的要敲响了。而至今资本主义的丧钟所以没有敲响,应归功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起了很大的作用,对富人的高额所得税和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及社会保障大大缩小了阶层收入差距,才保住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方平安。我国如果按照大“蛋糕”论者的主张,只注重做大“蛋糕”,仍然忽视调节分配,绝不会自然而然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只能在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的作用下,使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直至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才只有3588亿元人民币。到了2007年,我国GDP总量预计达到24万亿元人民币,世界排名第4位,按此速度,升到第三位指日可待。30年来,“蛋糕”确实在不断做大,而且以惊人的速度在做大。如果按照大“蛋糕”论者的逻辑,随着“蛋糕”的不断做大,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早该缓解了。但事实恰恰相反,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的迹象,而且朝着继续拉大的方向挺进。在这种情况下,不时有人出来安抚受穷的低收入阶层。他们的意思是你们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要急,现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暂时的现象,随着经济总量的做大,财富的温情会逐步波及到你们。多么美好的一幅远景图画啊!原来设想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即上世纪末达到小康时,就应走向共同富裕。结果这一目标不但没有实现,收入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那时的GDP总量才10多万亿元人民币。在大“蛋糕”论者看来,那时的“蛋糕”虽然比改革开放之初大了许多倍,但还是不够大,为了做大“蛋糕”,继续拉大差距也应在所不惜。那么,又过了7年,GDP已经达到24万亿元了,面对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的现象,还要以做大“蛋糕”为借口,继续让低收入阶层等下去,请问要等到何年何月才是头?
大“蛋糕”论者对“注重公平”的诘难,似乎还揪住了以下三个小尾巴:
第一,你们强调公平,就是搞结果平等,搞结果平等就是搞平均主义那一套。以我之见,现在强调注重公平的人,并不赞成绝对平均,也不否认一定程度收入差距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富人有能耐,山珍海味,大“蛋糕”之类愿意怎么吃就怎么吃去,可也得让穷人喝上碗粥,隔三差五再加上块馍馍呀!可这最低的水准有时都保证不了,怎么能让人心平气顺呢? 第二,你们强调公平,就是诉诸伦理道德,而伦理道德毕竟代替不了经济事实。不错,伦理道德具有明显的主观价值判断倾向,而纯粹的经济分析是不能以主观价值为依据的。但是,在经济学中,许多领域不可能也不应该搞纯经济分析,完全把伦理道德等因素排除在外。马克思在讲劳动力的价值决定时就曾说道:“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把工人的工资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连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就是在资本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中,也被看作是很不道德的事情。难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面对一些血汗工厂的压榨和一些劳工低廉的收入,人们对此提出一点道德诉求还有什么过错吗?难道完全不讲道德,把工人吃饭、睡觉看作给机器加油,给牲畜添草料一样,是实现资本增值必须付出的成本,到了这种地步才符合所谓纯经济分析的规则吗?动不动就指责人们“仇富”,人们仇什么富了?袁隆平、吴文俊得大奖,一次就拿500万元人民币,没见一个人对此有意见,而且都拍手称快。至于针对富人的杀人越货,古往今来,早已有之,不足以为今日之所谓“仇富心理”佐证。与此相反,那些靠压榨、靠垄断、靠权势,甚至靠贪污受贿而暴富起来的阶层,让人们对他们没意见,不仇视他们,那可能吗?如果老百姓真的麻木到这种程度,那就真的永远没有希望了。 第三,你们强调公平,就是媚俗,就是丧失学术精神,就是对社会的长远利益不负责任。什么是媚俗?如果关心穷人的利益,关心众多老百姓的福祉就是“媚俗”的话,那么这种“俗”还非媚不可。这总比傍大款要好得多。有写穷人的经济学而获诺尔奖的,温家宝总理也倡导穷人经济学,有谁认为他们媚俗了?而这正体现了一种高尚的情怀,一种深厚的学术底蕴,一种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而充当资本的文丐,整天为富人摇旗呐喊,那才是早就被马克思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家的典型。 讲求效率,把“蛋糕”做大,这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而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大好事。问题是把这件事与分配扯到一起去,就不伦不类了。在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中,效率是属于生产和流通中的事,而不是分配中的事。分配的职能是把生产和流通的成果按照一定规则分配给各种主体,是对在一定效率基础上生产出来的果实进行分割的过程。如果对分配提出要求的话,不是效率高或低的问题,而是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当你大谈效率的时候,实际上已经离开分配领域了。难怪刘国光先生大声疾呼:把“效率优先”放到应该放的地方去讲。“蛋糕”无论大小,一进入分配领域,都存在一个分配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的问题。不能说“蛋糕”小的时候,收入分配差距大一些就是合理的,只有等到“蛋糕”大了,才能去解决公平问题。小“蛋糕”有小“蛋糕”的公平问题,大“蛋糕”有大“蛋糕”的公平问题。另外,小和大都是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绝对的、静止的量。如果认为只有等“蛋糕”做大了以后,才能强调解决公平问题,有人就会以“蛋糕”永远相对地“小”而把解决公平问题推向遥遥无期。我们现在就是要高度警惕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在初次分配中就要处理好公平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的提法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次十七大报告对此作了重要修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一分配理念的调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于解决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为目前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非常突出,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如果把初次分配中公平问题放到次要的位置上加以考虑,并寄予再分配去解决,就会使问题越积越多。十七大报告的这一论断,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政策导向,就是在初次分配中就要处理好公平问题,不能把初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推到再分配去解决。再分配应该解决它应该解决和能够解决的问题。
1.劳动力价格长期被压低有失公平
劳动力所有者只有按劳动力的价值取得劳动力的价格,即工资,劳动这种生产要素被使用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才是公平的。那么,劳动力的价值是怎么决定的呢?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的。它包含这样几个部分:劳动力自身的生存需要,其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劳动力再生产的教育、培训费用,全家人必要的享乐费用。另外,劳动力的价值决定还包含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所有这些部分加在一起,构成了劳动力价值的总和。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危机时,在揭示工人阶级的贫困化和备受资本的压榨和欺凌时,都是在劳动者获得了劳动力价值这个前提下展开论证的。因为劳动力的价格不可能长期低于其价值,如果是那样的话,劳动力就会在萎缩的情况下勉强生存,长此下去,资本主义再生产也就不能正常进行下去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们基本认同了这种分配规则,并且认为是“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曾发出这样的号召:“工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我之所以要较详细地引证上述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论述,主要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问题: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与劳动的对抗关系时,在劳动力价值决定这个初次分配领域,就重视了对“公平”问题的分析,并揭露了形式上的“公平”所掩盖下的阶级对抗。如果没有对初次分配的这种深刻分析,就不可能揭示出资本主义整个社会的特大号不公平。
在当今的中国,毋庸讳言,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雇佣劳动制度仍然存在。仅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就有八九千万人,加上其他受雇于各类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其最低数量不下两亿人。这些人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他们能否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如果工资水平长期被压在劳动力价值以下,就意味着劳动力的再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在萎缩中勉强度日,在挣扎中勉强活命。这样的情况,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不属常态,而是特例,被普遍认为是极不公平和极不道德的事情。做了一天公平的工作,却没有得到一天公平的工资。而目前我国,有大量资料和数据证明,在雇佣劳动者中,尤其是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中,有大批人员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劳动力价值。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前几年外来务工人员的月工资仅600元人民币左右,十几年时间仅增加了68元人民币,几乎没什么变动,现在也只有1000多元钱。这样的工资水平,有人说一天赚的钱仅够买4碗炸酱面,养家糊口极为困难,更谈不上什么教育、培训、娱乐支出了。这样的工资标准,不是个别现象,在建筑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非常普遍,而且经常被拖欠。这种畸形分配局面的出现,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导向有一定关系。正是十几年来,在“效率优先”,“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口号下,而忽视公平,资本的鞭子不停地驱赶着劳工阶层卖力地干活,少睡觉,少休息,甚至忍受着有害物质的侵害,以牺牲健康和生命为代价为资本的更快积累创造着高效率。他们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牛奶,而且是在草料不足的情况下,还要挤出更多的奶!这种所谓“效率”,其社会后果仍然一极是财富的积累,一极是贫困的积累。从它来到人间,不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也够污秽不堪了。面对公平和正义的考问,人们难道不应对此作出深刻的反省吗? 2.高收入阶层的部分所得没有法理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社会成员在初次分配中获得高收入,高回报,具有客观必然性。货币所有者获得利息,资本所有者获得利润,企业家才能获得管理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利和技术性收入。这些收入有可能大大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只要符合市场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就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但是,在中国现实社会环境下,有些强势社会群体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途径在初次分配中捞取巨额好处,就很难说是一种公平的分配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企业管理者或其他资本所有者,与主管部门联手,暗箱操作,以很低的价格收购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千万富翁。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很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监督、制衡、考核机制的情况下,推行所谓管理者“年薪制”,企业领导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企业搞得不怎样,自己却捞了个钵满盆溢。通讯、电力、铁路、邮政等垄断行业和部门,有些收费和涨价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毫无法理依据,但它们就是我行我素,照收不误,照涨不误,通过这种霸道手段牺牲公众利益来维持本行业的高福利、高待遇。近年来,房地产开发领域,黑幕重重,开发商与地方当局的少数人,从中攫取巨额利润和好处费已是路人皆知的秘密。 3.靠再分配实现公平为时已晚 通过上述分析,已经说明了初次分配本身就存在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即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否按要素价值取得各自的收入。如果要素收入长期偏离要素价值,就是不公平的。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命题,完全可以理解为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忽略一些公平,如果出现一些不公平,也是可以容忍的,对于这些不公平最终可以留到再分配去解决。那么,再分配是否应该把这种分配不公作为主要调节对象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在千百万个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博弈过程而实现的,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分散性。作为再分配主体的政府财政收支、慈善机构的收支、社会团体的捐助,没有能力和条件校正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
比如,劳动工资长期偏低,维持不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这种不公平,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人的谈判能力,完善劳动力市场,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打击和取缔非法暴利等措施,加以管理和调节。这些宏观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合理途径,也有一定的效率。如果通过财政收支途径解决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那麻烦可就大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面对千百万个企业和个人,有选择地对资方高额收入征“税”,然后转移支付给没有足额获得劳动力价格的工人的。再分配所以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分配问题,政府不能通过财政手段直接干预,只能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第二,政府面对众多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能具体掌握每一个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状况,没有能力和手段削峰填谷;第三,再分配的收入调节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粗线条调节,解决社会意义上的公平问题,而不是解决企业内部工人工资偏低、管理者收入过高这类微观问题。因此,把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推给再分配去解决,就像建筑施工中墙体质量不过关,却让后道工序的装修公司去消除隐患一样文不对题。这样搞纯粹是肚子疼找灶王爷,张三得了病让李四吃药。
三、增加收入关键看谁先涨和涨多少
“深化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是党的十七大为改善民生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而居民收入的增加,从来不是一个包括全体居民在内的匀速等量的“齐步走”过程,而是一个对于不同居民群体来说有先有后、有快有慢、有多有少的差别化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实现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分配目标,就必须对不同居民群体收入的增速和增量进行有区别的调节。例如,当脑体倒挂,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情况突出时,就应该较快较大幅度地提高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收入水平;当种粮农民增产不增收,收入增长缓慢的时候,就应及时地采取措施尽快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当某些垄断部门凭借垄断地位而坐享高工资高福利的情况发生时,就应限制这种垄断性收入的增长。这种差别性的调节措施使用得是否恰当,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公平正义的分配理念以及相应的制度作保证。有了这个理念和制度,面对各种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博弈,才能正确地区分出哪些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该先涨和多涨一些,哪些部分社会成员该不涨、缓涨或少涨一些。如果缺少这样的理念和制度,那就会把事情办坏。该涨的不涨,不该涨的多涨,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可言。
根据我的观察,在目前的分配格局中,有些急需增加收入的群体,在社会舆论和政策导向上看似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是雷声大,雨点小,得到的实惠并不多。比如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偏低,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高级工程师也就每月800元左右。有不少地方资讯宣称“要大幅度提高企业职工退休金待遇,过去已连续调整了三年,今后还将连续调整三年。”如果不仔细进行横向比较,一听这话还真的以为企业退休职工这下可翻身了,再不用为生活拮据而发愁了。可实际上他们到底涨了多少呢?每调一次退休金多在几十元以内,超过百元已经是天大的恩赐了,到2010年,据说才能调到人均月收入1200元。根据目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的情况分析,他们的真实购买力究竟能增长多少,实在难有乐观的预期。而同期干部集团或叫公务员集团的情况怎样呢?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不断上调之外,各地普遍以“阳光工资”、“地方补贴”等名义发放了“第二工资”。这“第二工资”可不是一个小数额,在较为发达的地区人均年补贴三五万元不等,有的还高,低的至少也有一两万元。可要知道,这些钱都是地方财政的钱,都是老百姓纳税的钱啊!
上面以企业退休人员和干部集团为例,描述和分析了收入分配调整中的不和谐音符。类似这种该涨的不涨、少涨、慢涨,不该涨的大涨、快涨的情况,在其他领域都能见其踪影,只不过轻重程度有所区别罢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看来光有公平正义的指导理念是很不够的,这方面我们已经写的、说的、宣示的够多了。任何好的理念都必须有严格的制度措施作保障,才能落到实处。
根据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收入分配目标和分配原则,调整和优化收入分配关系,当务之急是要扼制住强势集团凭借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谋求自身利益扩张的冲动,因为他们已经率先多得了很多,在刚性难以改变的情况下,至少在蛋糕增量的切割上使他们所占的比重降低一点。而收入明显偏低的阶层,收入增长的速度应当更快一些,数量应当更大一些。这些阶层包括:企业退休职工;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线工人;进城的农民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商业、餐饮业等服务业中的服务员;一部分就业不充分的青年知识分子等。这些人主要以提供劳动力要素为生,面对资本要素的强势挤压,他们能否按劳动力价值获得劳动报酬,是在初次分配中能否争取到公平的底线。提高上述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不可能全靠财政转移支付解决问题,但政府的公共政策仍然大有可为。比如实施促进就业的公共政策,适度的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必要的产业扶持政策,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财政支出政策,免费提供的劳动力培训政策,公共服务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社会政策,等等。所有这些公共政策,如能有效实施,都会促进上述阶层收入水平尽快提高。这样也才有可能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目标。
四、必须改变政府的税收最大化价值取向
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36亿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多,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增收额超过1995年全年税收收入总额。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将超过5.1万亿元,税收收入将完成4.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0%左右。我国税收连年高速增长,反映了经济发展,国力增强的巨大成就。但是,凡事有利亦有弊,在税收高增长的背后,企业负担重,个体业户开办成本居高不下,数量急剧减少也是不争的事实。居民收入水平增长速度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GDP年均增长9.3%,90年代为10.1%。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率80年代为7.5%,90年代降为5.2%。2000年后这一趋势并未好转,且有恶化的兆头。从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看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收人分配格局中国家税收增长的速度大大快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情况。所以出现这种“国富民穷”的情况,与早已不合时宜的税收征缴理念有很大关系。在目前的税务工作指导理念上,形成了一种偏好,就是追求税收总量最大化。似乎每年税收增长速度越快,税收总量越大,税务部门的工作成绩就越大,财政状况就越好,反映出来的经济形势也就越乐观。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狭隘也是很片面的。税收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用品的前提条件。因此,税负总体水平和征税合理区间的确定,必须用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标准来衡量。征税不足,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有害于社会整体利益。征过头税,使纳税人不堪重负,失去活力,同样不可取。
在现代经济学的教科书中,关于减税的政策效应及其反周期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这样被描述的:政府税收对于国民生产总值是一种收缩性的力量,因此增加政府税收可以缩小总需求,减少国民生产总值;减少政府税收可以扩大总需求,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在萧条时期,就业困难,总需求不足,政府采取减税政策,可以刺激总需求的扩大,增加就业。这是因为减少个人所得税可以使个人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个人消费和投资;减少公司所得税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资;减少间接税也会刺激消费与投资。
旺盛的民间投资是大量开办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但是,现在民间实业投资动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为什么民间资金缺少投资积极性,大量处于闲置状态或涌向股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负比较重。这里既包括税法规定的明税,也包括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暗税,即乱收费,大大地加重了企业的开办成本。在目前产品过剩,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赢利空间已经很小,利润已经很薄,很容易滑进亏损的行列,因此投资者不能不谨慎行事。有些苛捐杂税严重的地区和行业,不仅无人继续投资,原有的业户很多也干不下去了,纷纷闭门歇业。我们从大量门头房、商铺转让中很容易寻找到这些蛛丝马迹。
减税有利于启动各种消费。减税促进了民间投资的活跃,原有的企业有可能扩大规模,新开办的企业不断诞生,从而增加了大量就业机会。人们有活干了,自然就有收入,收入的增加必然带动消费。从资本所有者的角度而言,利润的增长可以从两个方面拉动消费。一个方面是把部分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生产项目,转化成生产性消费,把生产资料更充分利用起来。另一方面是把部分利润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消费以及投到公益事业中去,这也会增加社会消费总量。由于消费增加,市场进一步趋于活跃,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形成新的扩张冲动,从而推动宏观经济沿着景气循环的路径一步步向上攀升,实现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有人可能会担心,财政支出具有一定刚性,很多项目上去了就减不下来,如果实行减税政策,税收总量减少或税收增幅减慢,本已非常拮据的财政(指相对意义上的“拮据”,收入增长快,支出增长更快)岂不会变得更为困难?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由于减税促进了民间投资,拉动了各种消费,增加了居民收入,扩大了出口,所有这些政策效应对于搞活企业,搞活经济都是有好处的。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大,符合纳税条件的厂商和居民户的数量也会增加,从而开辟了新的税源,培养了新的税基,由此产生的税收增量不仅可以弥补结构性减税部分,而且完全有可能产生一块净增额。这就是取之有度、用之长远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