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尽管虚拟经济在我国已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其高风险性却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虚拟经济中的风险主要由四个因素引起,即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虚拟经济的投机性、信息不对称效应和制度性内生风险。而在虚拟经济风险的制造上,政府、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以这三大主体为线索进行实体经济的改造、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便是解决虚拟经济中风险问题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虚拟经济; 风险; 规避对策
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源于马克思对虚拟资本的分析。他认为虚拟资本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是以虚幻的形式表现的实际存在,并非虚假的、不真实的资本。虚拟资本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实体经济中资金筹集的矛盾,不过当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却因灵活多变的形式使交易者可频繁易手,作为降低或化解风险的工具,这不但提高了实体经济的效率,而且活跃了整体经济。不幸的是,实体经济中不确定性向虚拟经济领域的传导、虚拟经济固有的投机属性、信息不对称效应的扩散以及制度性内生风险却在降低或化解风险的同时,制造和加剧了更大的风险。鉴于虚拟经济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研究虚拟经济中风险及其规避问题无疑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虚拟经济活动中风险产生的根源
虚拟经济从属于市场经济,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是一种新型的、有别于实体经济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虚拟经济受实体经济的影响;另一方面,虚拟经济又不同于实体经济而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因此,分析虚拟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从这两个角度找突破口。
(一)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
虚拟经济脱胎于实体经济,但不能脱离实体经济,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整体运行过程来看,固然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虚拟经济在资金、信息上的支持,但是虚拟经济的运行也一刻脱离不了实体经济的支撑。鉴于实体经济领域效益的高低起伏,虚拟经济领域的微观基础——虚拟资本价格便失去了变化的基准,而虚拟资本价格也就有了剧烈变动的理由,如此虚拟经济将不可能持久发展。在实体经济运作过程中,受经营者能力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微观企业的信用能力、盈利能力以及技术革新进度等将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威胁,这一系列不确定性的难题会通过实体经济的外观经济指标迅速波及到虚拟经济领域,造成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价格的强烈波动,市场风云变幻莫测,从而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虚拟经济的投机性
投机是虚拟经济的本质属性,原则上属于中性概念。一般认为,投机分为三种:一是温和或适度的投机,即投机者根据市场行情,利用合理的预期转移风险,谋取适度正向差价(出手价与进手价之差,下同)的社会经济活动。二是过度的投机,即利用资金、信息优势,大规模利用差价获利的社会经济活动。三是恶性的投机,即依仗先进的金融工具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操纵市场,使市场朝利于自己的预定方向发展,从而获取暴利的社会经济活动。在虚拟经济活动中,这三种投机形式有逐步升级的倾向,因为投机活动家的主要目的是使自身的获利最大化,为达此目的,其投机本性将愈演愈烈。习惯上,有心计的投机活动家通过哄抬虚拟资本价格,制造过度繁荣,从而使虚拟经济中出现泡沫,在炒作泡沫的乱市中寻找获利机会。随着泡沫的逐渐积累,虚拟经济为泡沫所掩盖,而在泡沫链条中只要一环出现问题,整个泡沫经济将迅速破灭,使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受恶性破坏,大部分的虚拟经济参与者将蒙受巨额损失,虚拟经济也就驶入了风险弥漫的港湾。
(三)信息不对称效应
不言而喻,影响虚拟经济活动的信息可分为两种:一是实体经济的信息;二是虚拟经济自身的信息。如前所述,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实体经济运行的若干经济指标直接影响到虚拟经济的有序、有效运行。而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共政策的制约,真实信息由实体经济领域向虚拟经济领域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与虚拟经济相关的信息供给不充分,这为虚拟经济领域不同投资者——信息使用方获取信息的不平等程度埋下了隐患。进一步地,信息在虚拟经济领域的传播也因多方面的原因未能在不同的投机者之间平均分配。投机者,特别是个体投机者受资金实力、地域、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其搜索信息的成本过高,甄别真实信息的能力不强,信息的发掘不到位、不专业、也不经济,再加上个别投机者对信息的恶意歪曲,信息在交易者之间呈不对称分布状态。随着虚拟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不对称状态呈扩大的趋势,使得更多的交易在盲目的经验预测中进行,市场失去了理智,虚拟经济活动出现混乱,参与者的输盈得不到保障,导致虚拟经济领域的风险迭起。
(四)虚拟经济体系中制度性内生风险
虚拟经济活动遵循一条普遍的规律,即以信用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虚拟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规避活动便主要围绕信用手段的创新服务。综观虚拟经济的避险史,可以看出,任何创新均力图突破“高风险——高收益”定律,朝“低风险——高收益”迈进,如金融领域的对冲基金、逆向操作等都是为了在降低风险的同时,增加投机收益。然而,这些创新却在减少了短期风险的同时,增大了长期风险。毋庸置疑,信用手段的创新可看作是从被动接受风险到积极应对风险的一种意识改进,有利于降低短期风险,但是虚拟经济的运行秩序还受宏观经济政策、实体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且所谓的创新又与这些因素关联越来越密切,高度的相关性使得虚拟经济在长期内不可能平稳地按照既定方式运行,又因其活动通常涉及大宗业务,规模相当庞大,一旦长期不能按预定合约进行,必然带来更大的风险损失。 二、虚拟经济条件下三大行为主体在风险制造中的作用
虚拟经济领域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政府、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这三大行为主体在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过程中,因其不同的目标函数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
(一)政府
政府天然的是虚拟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更是以“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作为“运动员”,即虚拟经济的交易者,政府的资金实力雄厚,有很强的保值增殖的愿望。理想政府的资金参与的每一项社会、经济活动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利益的驱动,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投机倾向表现得相当明显,政府资金源源不断地朝虚拟经济领域流动,与此同时,因为政府运作的预期报酬率较高,极容易引发虚拟经济中的 “羊群效应”,最终导致泡沫经济,随着泡沫经济向真实价值体系的回归(泡沫的破灭),虚拟经济的参与者将在市场总价值降低的同时,输盈严重两极分化。作为“裁判员”,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搞虚拟经济一方面无成功经验可借鉴,另一方面他国的运作模式又不一定适合本国国情,因此,本着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原则,出现了政府对虚拟经济活动的强力干预。客观地讲,适度的干预是必要的,但是盲目与过度的干预将不自觉地影响到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一方面使虚拟经济全面缩水,另一方面损害了部分交易者的利益。此外,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滞后性有时会引起虚拟经济市场的混乱,那种以匡正虚拟经济运行为目的的做法反而使其脱离良性运行轨道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中介组织[1]
从银行来看,随着银行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信用呈逐步缺失状态,过去银行是国家的银行,银行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政全额负担,银行不存在破产与信用崩溃的可能。现如今,商业银行将同一般企业一样,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针,银行再也不可能在大面积亏损时仍然存在,其信用势必面临着挑战。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信用在经历由过去的国家信用向企业信用的转轨过程中,虚拟经济活动将面临莫大的信用风险。可以预见,如果利率市场化成为可能,虚拟经济面临的信用风险将更大。从证券交易所来看,它是联结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枢纽,其制度规则与所运作的虚拟资本的质量将直接作为吸引交易者的依据,一旦证交所的经营出现系统性障碍或非系统性障碍[2],将必然影响到交易者的信心,难免会出现大量的抛售证券现象,对整个虚拟经济将造成重大损失。从投资基金来看,基金组织的投机运作受投资理念、决策水平和运作机制的影响,其运作规模与范围必然是参差不齐,经营业绩更是高低有别。各种不同的基金互相倾轧、互相利用、互相拆台,给虚拟经济运作带来巨大的风险。伴随着混业经营的开展以及诸多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不同类型的中介组织相互交叉“感染”,个体风险不断地朝整体风险演进,因而,每一笔操作将有可能是“一荣具荣,一损具损”,加大了虚拟经济运行的风险系数。
(三)个体投机者
无可否认,在虚拟经济活动中,投机者最容易被看作是风险的制造者。对这个问题应该客观辨证地看待。无疑,对个体投机者来说,投机无外乎两个目的:一是捕捉潜在利润。正当地利用市场信息与专业知识对虚拟经济运行进行正确的预测,依据市场规则规范地操作,这对活跃虚拟经济有利无害。但是受利益的诱导,一些投机者往往相互勾结,或实力雄厚的投机者单独行动,人为制造闹市,在混乱的市场中非法谋取暴利,损害被动投机者利益。二是转移风险。单纯地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和风险偏好程度的差别就风险进行符合交易双方意志的转移,对虚拟经济的整体风险来说可能是“零和”博弈。而事实上,风险转移的意义远非如此。因为风险转移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活动,受心理预期的影响很大,只要有大额虚拟资本持有者准备出手,其他参与者就会紧随其后,形成虚拟资本的供过于求局面,虚拟资本发生贬值,虚拟资本总市值无形缩水。相反,则会形成虚拟资本的供不应求,虚拟资本发生膨胀,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的破灭随之而来的是部分虚拟资本持有者的大幅度亏损。 三、积极应对虚拟经济条件下风险的规避对策之设计
明确了虚拟经济领域风险产生的根源以及三大行为主体在风险制造中的作用,以这三大行为主体为线索,进行实体经济的改造、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便是风险规避对策模式选择中“标本兼治”原则的题中之义。
(一)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降低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防止实体经济风险向虚拟经济的扩散
实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能更好地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的支撑力,有效地体现二者“象与原象”[3]的关系。当前,我国实体经济正在经历着全面的改革,在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等经济结构上都以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着眼点进行大力调整。在这一调整过程中,应注意制订和落实好政策,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改革所有制,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搞好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高实体经济运行效率,减少其不确定性,为虚拟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奠定坚实的实体经济基础。
在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上,政府应积极寻找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结合的最佳契机,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尽快完成从“运动员”到“裁判员” 的角色转换,更好地提供适合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公共政策,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领域的不规范操作,消除实体经济领域与虚拟经济领域资金流通的障碍,平衡二者投资收益率,同时下活两盘棋。
中介组织如银行、证交所和投资基金等应积极主动地发掘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或投资项目,为其提供健康的融资渠道,并通过合理论证、科学管理、优化决策、正确宣传,发挥其市场导向优势,改善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结构,提高投资收益率。
个体投机者应转变投机观念,合理安排投机、投资资金比例,在保证正常收益的前提下参与投机活动,为自己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不至于在操作不当时亏损过大而不能自救,以此来降低个人参与虚拟经济活动的风险。这就要求个体投机者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实体经济领域,利用个人的聪明才智甄别投资项目,配合经济结构调整,做到投机、投资两不误。
(二)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规范虚拟经济中的投机活动,杜绝虚拟经济向泡沫经济的转化
虚拟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呈与日俱增之势,其固有投机性的升级导致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对虚拟经济的监管成为必要。通过对虚拟经济的监管,能够为其参与者提供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培养健康的诚信观念,减少恶性投机动机,消除虚拟经济膨胀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应设计合理的监管体系及其执行系统。首先,政府应在监管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建设上有所作为,集中一部分人力、物力进行研究与试验,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监管理论体系的探索。其次,加强立法,健全执法机制,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市场主客体的合法利益,防止中介组织违约、个体投机者恶性投机,增强法治社会的信用观念。再次,政府发挥其在监管中的主体作用,统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相关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通过完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虚拟经济系统进行监管,以达到维护市场信用、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防范系统与非系统风险的目的。此外,要积极探索以社会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监管者再监管的体制,防止政府监管权利的泛滥。
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监管,明确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虚拟经济的平稳运行,使其在长期获益。以此认识为出发点,为政府立法、监管机构的设计献计献策,同时加强自律和互律意识,积极办理保险,恪守市场诚信规则,切实与政府一道共同维护虚拟经济的健康运行。
只有通过政府不断健全对虚拟经济活动的监管,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在监管体系下各行其是,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避免虚拟经济活动中过度投机因素的不良影响,使虚拟经济健康运行,不至于引发泡沫经济危机。
(三)完善信息提供机制,改变信息不对称局面,减少虚拟经济交易活动的盲目性
(四)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克服制度性内生风险,提高虚拟经济自身免疫力
虚拟经济以金融业为依托,因此,信用手段的创新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上。在现实中,一些金融创新从设计到运作都有脱离实体经济的迹象,缺乏现实领域的基础,一味追求资金逐利的最大化,使得大量资金滞留于虚拟经济领域进行寻租活动,这极容易造成虚拟经济膨胀,继而引发动荡,为风险的制造提供便利条件。所以,进行金融体系的再创新,有利于以前车之鉴避免制度性内生风险的发生,使以金融创新为主的信用手段创新能妥善地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不定因素的前提下,降低虚拟经济领域的长短期风险。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命题,再创新要求超脱陈规旧俗地从整体上重新设计。政府应进行金融制度的再创新,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机制,实行政府与社会监管并举,行业自律与互律相结合,合理规划制度框架,积累创新经验。中介组织应对信用手段的创新进行不断的探索,在实践中认真研究避险型、避管型、扩源型等新型金融工具,结合实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习惯,以不对实体经济构成威胁为原则,以活跃虚拟经济为主线,以降低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提高业务水平与运作能力,兼顾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主旨,开发实用性的金融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同时进行运作机制的再创新,对与虚拟经济相关的条款与章程进行修改、补充、升级,改变过去用词不当、语意模糊等毛病,形成实用型的契约机制并创立相应的组织结构与之相配套,以规范投资方向与范围,增强虚拟资本的流动性。作为虚拟经济的最直接参与者,个体投机者也应积极参与先进、合理金融工具的创新活动,以增加自己在创新活动中的发言权,为将来的投机活动减少风险损失。
信息(包括实体经济系统和虚拟经济系统的信息)是虚拟经济运作的灵魂,它能够影响到交易者的整个决策过程与效果。交易者受不正确信息的误导或在未掌握完备信息的前提下盲目入市,势必存在亏损的风险。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扩大化,信息的数量在进一步扩大,质量也面临着挑战,这种状态使信息分散化,使交易者面临无效信息过多、有效信息不足的尴尬局面。
通常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由两类原因引起:一是信息的传导机制不畅,包括传导媒体不健全、运作效率不高、技术不先进,使得信息的甄别、收集与处理不规范,导致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发生扭曲、衰弱甚至失灵;二是信息的供给方出于商业秘密不愿公开信息,或因缺少供给信息的动力而不愿公开信息。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必要建立信息收发中心。显然,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理应为建立信息收发中心作出贡献。首先,政府应建立切合实际的信息披露标准,并辅之以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提供方不得隐瞒本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同时不得强制要求信息提供方公开一切信息,对那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坚决的保护。其次,建立信息付费制度,保证信息提供方供给信息的物质激励,从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与及时性。再次,加大对虚假、误导信息制造者的打击力度,确保虚拟经济的每一位参与者都能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和权利。
中介组织根据政府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与信息中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共同研究公开什么信息、何时公开信息,正确对待信息公开问题。个体投机者应广开搜寻信息的门路,多渠道、多角度了解信息。只有这一系列环节做好,才能真正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减少虚拟经济活动的盲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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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研究的系统起见,笔者将银行、证券交易所和投资基金均视作中介组织。
[2] 在这里,系统性障碍指的是某种因素对政交所的整体运行产生障碍的可能性,非系统性障碍指的是某种因素对政交所的局部运行产生障碍的可能性。以下关于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的解释可参照此处。
[3] 学术界倾向于将实体经济看作“原象”,而将虚拟经济看作“象”。不过,也有人认为,高度发达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已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从坚持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的角度,笔者赞成前一种提法。